警方不作為,農婦自己追兇17年,終獲結果
農婦追兇17年究竟尷尬了誰
來源:文匯報 發布時間:2015-12-7
「1·30」案最後嫌犯落網專家建議健全監督渠道防止個別警察「不作為」
記者日前從新疆塔城地區沙灣縣公安局獲悉,3日凌晨零時20分許,沙灣警方聯合石河子市警方,成功將河南項城市「1·30」案的最後一名犯罪嫌疑人齊擴軍抓獲。
17年前,丈夫身亡,項城市南頓鎮齊坡村村民李桂英被迫走上了追兇的道路;現在,5名殺夫嫌犯全部落網,李桂英也被人冠以「女福爾摩斯」的稱號。只是,案子怎麼一拖就是17年?本該屬於公安部門的偵查責任為何由一個農婦完成?如今,沒有了「命案必破」、「破案率」這些硬指標,該如何防止「不作為」?針對上述問題,記者對法學專家進行了採訪。
齊擴軍被抓時驚訝未反抗
1998年1月30日20時,齊擴軍、齊金山、齊學山、齊寶山、齊海營5人毆打同村村民齊元德、李桂英夫婦, 在致受害人李桂英輕傷、齊元德重傷搶救無效死亡後,相繼逃到外地藏匿。在齊擴軍落網前,其他4名嫌疑人已先後落網獲刑。
「我們11月份看到各媒體的報道後,就關注了此事,然後通過對齊擴軍家人社會關係的調查,查到了一條線索,找到了他。」沙灣縣公安局政工監督室民警蘇剛偉告訴記者,由於齊擴軍剛換過住址,所以他對警方的到來很驚訝,不過很快就恢復了平靜,他並未反抗,直接伸出了雙手……
據齊擴軍交代,當年自己在得知受害人一死一傷的消息後,連夜逃離案發地。為逃避法律制裁,17年來齊擴軍隱姓埋名,先後在河北、河南等地躲藏,2009年春節後逃至新疆。長期以來,他寄身於城鄉結合部,以打零工為生,不停更換住所,每天提心弔膽,不敢交朋友,不敢和家人聯繫,更不敢到人多的地方去,就怕出點意外被警察發現。「有時幹上一天的重體力活,連一分錢都拿不到,自己也不敢向工頭討要。」他說,「這些年來,自己悔恨過,也想過被抓後多個版本的結果,更渴望這個案子被大家遺忘掉。上月,在央視又看到這件事的報道,更加害怕了,正準備近期拿上工錢逃往外地,警察就找來了。」
目前,齊擴軍已被沙灣警方臨時羈押, 等待移交河南項城警方。警方曾表示已成立倒查組。當年案發後,李桂英找到項城市公安局,得到的答覆是「人跑了,如大海撈針,你有線索嗎?你有線索我們就去抓」。無奈,她開啟追兇之路。她打聽到嫌疑人可能在新疆,就讓姐姐、姐夫專門去新疆打工,當「線人」;她打聽有哪些村民在外打工,不斷「發展」線人,去海南、北京、山東等多地尋找兇手;甚至,她還查到了齊海營將名字改成齊好記。她曾多次將自己拚命找到的線索交給警方,得到的答覆卻是「你要提供有效線索,我們不能撲空」之類的答覆。(竟有這樣的「警方」,這樣地「為人民服務」,真丟人!令人簡直不能容忍!人民怎能供養這樣的「官老爺」?——博主)
不過,功夫不負有心人,她還是找到了一些「有效線索」,嫌疑人終於一個個歸案。
現在,嫌疑人全部落網,對於李桂英對破案的幫助,項城當地警方不應該說聲「謝謝」嗎?或許,警方更應反思破案經過,抓出那些不作為的「懶警」,讓他們承擔責任。
項城公安局先前曾表示, 此案暴露出偵辦民警工作責任心不強、對剩餘逃犯追捕懈怠等問題,警方已成立倒查組,嚴查不同時期、不同階段辦案人員的責任。目前已查出南頓鎮派出所內勤民警馬某因與時任齊坡村副主任的齊海營父親合作,將齊海營名字改為齊好記,被處以禁閉,接受調查;齊父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好!有所改進!即使點滴進步,民眾都會歡迎的。——博主)
李桂英或不適用於國家賠償
齊元德死後,李桂英要拉扯5個孩子,照料丈夫的年邁長輩,還要到全國各地尋找殺夫兇手,有人說,李桂英是被逼出來的。那麼,她現在因為這些年的付出能獲得賠償嗎?
「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求,要求兇手親屬進行民事賠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告訴記者,「不過,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她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內。」
「但是,這並不意味警方在一拖再拖的案件中沒有責任。」上海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聖忠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與警方相比,個人的偵查力量顯然是弱小的,警方關於能力不足的說辭無法成立,而且,17年後嫌犯還能全部落網,證明此案並非難比登天。因此,此案中警方存在玩忽職守行為,應當追責,是否涉及犯罪要看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陳永生進一步指出,搜查證據、查清事實、抓捕罪犯……這些都是警方的義務,而且為了調查事實,警方還可以使用技術手段,普通百姓可沒這個能力。
取消「命案必破」後怎麼辦
近年來,為了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 警方「命案必破」、「破案率」等硬性指標逐步去除。沒了這些,個別警察會不會「不作為」?陳永生指出,不提「命案必破」,針對的是部分確實破不了的案子;而對於有可能偵破的案子,一定要全力以赴,窮盡所有可能的手段偵查,特別是「命案」、「重案」,警方應當比普通案件更加重視,盡量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資源去破案。
「不用擔心,除了上述不科學的硬性指標,我們還有很多種方式監督警方辦案。未來,如果百姓對警方有『不作為』的疑慮,可以向檢察院、上級警察機關或者媒體舉報。也就是說,監督有三種渠道:一是檢察院對警方偵查過程的監督,這非常重要,而且應該更加主動;二是警方正常的考核,比如投訴情況;還有就是媒體對案件偵查的公開透明進行監督。」陳永生說,「目前的問題在於,監督渠道或許還不夠通暢,還不夠主動,需要進一步強化和健全。」
來源:東方網「東方法治」http://law.eastday.com/n197/n198/u1ai86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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