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有哪些注意事項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有哪些注意事項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1-30   瀏覽次數:1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注意事項: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決定、執行方面有何新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把「決定」和「執行」程序分別設為獨立的一節,內容包括:處罰的決定機關、行政拘留的折抵、當事人的權利、治安案件的處理、處罰決定書的製作及送達、辦案期限、處罰的執行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決定、執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規定:

 

1、賦予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處罰許可權;

 

3、取消了對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處罰;

 

4、縮短了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處罰人家屬的義務;

 

6、規定了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複議前置,賦予了被處罰人自行選擇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9、賦予了公安機關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治安管理處罰是否可以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的審查權;

 

10、明確規定了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投所執行;

 

11、擴大了民警當場收繳罰款的範圍。

 

二、決定治安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6]12號)第十一項規定:「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時間。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已超過被行政拘留的時間的,則行政拘留不再執行,但辦案部門必須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四、如何運用違法行為人的陳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3條規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權是如何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六、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應當如何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還應當依法予以強制戒毒,進行治療、教育。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對賣淫、嫖娼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還可以予以收容教育。對其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其改掉惡習。

 

七、如何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八、如何送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併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處罰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有關送達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九、如何適用聽證制度?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8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十、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6]12號)第十二項規定:「鑒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並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十一、如何適用治安案件的簡易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1條規定:「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十二、如何理解被處罰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2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6]12號)第十四項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未經行政複議和經行政複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原辦案部門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對經行政複議決定撤銷、變更原處罰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和行政複議機構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

 

十三、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有哪些救濟途徑?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賦予被侵害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是這一規定並沒有剝奪被侵害人獲得法律救助的權利,被侵害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依法獲得法律救助:

 

(一)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被侵害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二)被侵害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其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被侵害人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在查處治安案件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控告,並可以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十四、行政拘留如何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6]12號)第十三項規定:「送達拘留所執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將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並交付執行,拘留所依法辦理入所手續後即為送達。

 

十五、如何當場收繳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4條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5條規定:「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6條規定:「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有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十六、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有哪些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行政複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被告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十七、如何處理不履行擔保義務的擔保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9條規定:「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十八、如何處理交納保證金後逃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0條規定:「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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