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健:略論羅馬萬民法產生的歷史條件和思想淵源
【摘要】:正羅馬法學家的全部法律分為兩大部分:公法和私法,其主體是私法。現在所謂羅馬法,一般是指私法而言。而就私法的構成來說,即是市民法與萬民法,它們在羅馬法中長期並存,因而決定了羅馬法的二元制體系。其中市民法為早期羅馬法的主體,而萬民法則是羅馬法在較成熟階段的產物,它是擯除了民族和地區局限,普遍適用於所有民族。
【關鍵詞】:羅馬法學家|萬民法|市民法|思想淵源|羅馬共和國|法律關係|十二銅表法|裁判官|斯多葛學派私法
羅馬法學家的全部法律分為兩大部分:公法和私法,其主體是私法。現在所謂羅馬法,一般是指私法而言。而就私法的構成來說,即是市民法與萬民法,它們在羅馬法中長期並存,因而決定了羅馬法的二元制體系。其中市民法為早期羅馬法的主體,而萬民法則是羅馬法在較成熟階段的產物,它是擯除了民族和地區局限,普遍適用於所有民族與國家的國際法。羅馬法所以能夠對後世法律產生深遠的影響,萬民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要了解資產階級法律的本質及其特徵,首先宜從羅馬萬民法入手。因此,考察羅馬萬民法產生的歷史條件和思想淵源,對於我們更有效地對資產階級法律進行批判地繼承,加強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有一定現實意義的。
(一)
羅馬法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紀元前一千年前後。王政時期(紀元前753一510)是古羅馬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段。繼之建立的共和國以及市民法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王政時期的社會經濟與政治制度為背景的,這時期的社會制度具有明顯的父權制痕迹。
公元前五一O年,羅馬人民推翻"傲慢之王"塔克文的統治,結束了王政,建立起羅馬共和國,它標誌著羅馬社會發展的新開端。隨著羅馬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發展,羅馬國家的習慣、立法等法律淵源不斷得到積累和豐富。特別是平民與貴族的鬥爭,加速了共和國的立法工作。公元前451-450年,《十二銅表法》由十人立法委員會制訂頒行。
《十二銅表法》是現在所知共和國最早的較完整的立法。主要是對王政前後羅馬社會習慣的整理編訂,同時吸收了一些希臘法律規定,故可以說是一部成文的習慣法,它是典型的羅馬城市法。市民法首先在此得到反映。依據市民法,要作為權利主體並獲得法律的保護,就必須首先具有羅馬公民資格,亦即市民權(公民權)。然而他們充其量不過是羅馬國家內部全體人民的一部分。非羅馬市民、拉丁人或外國人,並不是市民法的權利主體。所以市民法本質上就不是羅馬國家內全體人民的法律。這種法律上的不平等,是與羅馬社會的發展相悖的。因為羅馬社會生活無論在經濟上或在政治上都不只以"羅馬人民"為限。隨著共和國的擴張,隨著羅馬人與義大利人及外國的關係日益加強,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商業貿易的頻繁,這種矛盾必然趨於尖銳化。
就市民法的內容而言,它有形式主義、僵化、僻陋之嫌。一項交易的完成,必須經過多種鄭重但卻繁瑣的儀式,才能造成一定的法律事實,實現當事人雙方的法律關係。在這過程中,即使是忽略了一個細小的環節,都會導致整個交易無效。市民法有很大一部分是舊有習慣的沿襲,這些習慣產生較早,很可能是在書寫出現之前。"所以手勢,象徵的行為和莊嚴的成語使被川來代替了文件的形式,冗長和複雜的儀式是為了要使有關各造都能注意到它的重要性,並使證人們因此獲得深刻的印象"。當時,所有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都包括在兩種法律行為中,即"曼企帕蓄"和"耐克遜"。前者實際上是一種出賣或讓與,後者則為一種借貸。一個曼企帕蓄的實現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以現金進行交易,(二)須有五個證人和一名司秤在場並應為羅馬公民,(三)物件的移轉必須在當事人雙方在場時當面進行。這些殺斗缺一不可。《十二銅表法》明文規定:"出售和轉讓的物品只有在這樣的情}兄卜才為買主所有,他們付給賣主買價,或以某種方式對他們保證滿足〔他們的要求〕。例如提供保證人或給予隨便一種物品作為抵押。"這勢必給人們帶來不便。耐克遜嚴格意義上講是一種莊重的借貸。它的實現方式與曼企帕蓄概同,它的實現可以強加於人以一種義務,而且必須履行,否則會受到債權者合法的人身懲罰,甚至解體分膚。一般多為豪富用來奴役貧苦平民。
市民法的法理原則還有時代的局限。《十二銅表法》中,公、私法混雜一體,如在第三表債務法第七條中列入對叛逆者起訴的時效規定,就其本質實為訴訟法,當歸諸私法,然就其意義,乃關係到羅馬國家之狀況,故又可歸諸公法。另外,《十二銅表法》中不少地方自相矛盾。如同態復仇與罰金並存,概括繼承與遺囑自由並存等等。
《十二銅表法》中,有許多規定屬於物產法,所有權法涉及不動產房屋、土地等。這實際上反映了"所有權是羅馬公民的所有權,但是作為羅馬人他一定是土地所有者"。"《十二銅表法》有關債務、高利貸的規定簡單且不成熟。它無論如何都是難以滿足社會發展需要的。
(二)
平民與貴族的鬥爭是共和因早期的主要社會矛盾。這種鬥爭促進了共和國的立法工作。十二銅表法、坎努里阿法、李錫尼法、波提利阿法、霍騰西阿法等都是在這種鬥爭中產生。這些法律、法案標誌著平民鬥爭的逐步勝利,調整了共和國內部的階級關係,尤其是自山民階層之間的關係,從而擴大和鞏固了共和國的社會基礎。表現在:上層平民與貴族合流組成新貴,加強了統治階級的力量,一般平民取得完整的公民權,在法理上成為共和國的主人,自由身份受到法律保護,共和國的國家機構進一步趨於完備,部落大會由平民會議成為有最高立法權的公民會議。
在共和國社會基礎逐步鞏固的同時,羅馬國家加緊對外擴張與侵略。從公元前五世紀末直到公元前一世紀中葉,共和國進行了大小數十次戰爭,確立了它在地中海、愛琴海區域的霸主地位、成為當時最大的殖民主義強國。這時,羅馬國外領土己五倍於義大利本土,羅馬行省和隸屬羅馬的國家己環繞地中海。
恩格斯曾經指出:"羅馬的佔領,在所有被征服的國家,首先直接破壞了過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間接地破壞了舊有的社會生活條件。其辦法是:第一,以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或國家臣民)之間的簡單區劃,代替了從前的等級劃分(奴隸制度除外),第二,(這是主要的),以羅馬國家的名義進行壓榨,最後,第三,到處都由羅馬法官根據羅馬法進行判決,從而使地方上的社會秩序都被宣布無效。因為它們和羅馬法制不符。這種辦法必然產生蕩平一切的作用,特別是運用於各民族達一、二年之久的時候更是如此。
伴隨著羅馬共和國擴張而發生的是愈來愈多的移民湧入羅馬,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點,首先,城市是商業的發源地,城市人口增長正是商品貿易發展的結果。其次,羅馬的繁榮和強盛吸引著大量的育人和移民進入羅馬居。再次,許多人希望尋求安定鈉社會環境生息,而羅馬當時是相對穩定的。後來帝國最安定之時,人口曾達五千四百萬人。
時至公元前三、二世紀,羅馬已不是原來那種城邦國家了,它已成為世界上各個民族和國家進行交易的共同市場。這種商業貿易的一個必然結果之一,就是平衡劃一這些人民或民族間的區別。與此周時,由於希臘文化的發展,由於希臘文化對羅馬的影響,原有的城市的狹礙的公民觀念在逐漸遭到破壞,而羅馬公民本身也正被改造為有世界觀念的"世界公民"。在這種情況下,羅馬人在法律上的特權地位再也不能繼續下去。更重要的是,由於私有制進一步發展,人的私有意識大大加強,商品貨幣經濟的深度與廣度都已今非昔比。其內容之豐富,形式之多樣遠非市民法所能逮及。而市民法的形式主義,程序僵化與內容狹窄都已是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障礙。英國法學史專家梅因曾就此論述到:"無論是為了羅馬的利益或是為了羅馬的安全,都不允許把外國人完全剝奪法律的保護……況且,在羅馬史中從來未有一個時期忽略過對外貿易。""法律是事實的公認。"而現在恰是要對新的社會情況作出新的公認的時候。由於社會的進步,市民法擴大為世界性的法律--萬民法,己勢在必行。羅馬法實際進程所遵循的方向路線就這樣決定了。"如果說國家和國家法是由經濟關係來決定,那末,不一言而喻民法也該如此。因為民法的作用本質上就是要把個人彼此間在一定情況下所有的正常關係確認起來。"而這種確認的結果,就是萬氏法的逐步形成。
(三)
萬民法的產生和發展在理論上並非無所繼承。在羅馬人看來,萬民法就是人與人交往的"自然平衡"原則,是這種原則的具體化、明確化。一句話,自然法乃是萬民法賴以產生髮展的思想基礎。
羅馬法改進所依據的自然法思想,其淵源最早可溯及到希臘的政治思想家,詭辯大師普羅塔格拉和政治思想家、哲學家伊璧鴻魯,但直接對羅馬法發生影響的是斯多葛學派。斯多葛學派的主要思想是倫理學。它確信在人們繁蕪紛雜的事務中,一切要求的目的無非是要給人的行為提供一種理性的,道德的摸式,而理性則是這樣一種禁止和抑制的指導力,亦稱之為法。這種思想韻意義在於:首先,一人的生活目的和世界的構劃
是一致的。要按自然而生,即人必須服從一種超自然的人類理性;其次,世界是一個龐大的城市,是一個整體,人作為一個世界公民,對這個城市應負有義務和保有忠誠。他必須在這個世界的種種事務中發揮積極的作用,這個世界乃是道德和正義的象徵。能本此而為則是"智者",而"智者"這個有很大個人主義傾向意味的概念是與原有的公民集體觀念相對立的。顯然,斯多葛學派對於城邦國家、.民族差別是漠不關心的。在他們看來,人類對社會生活的自然幸福的渴望,只有在全體人類合理的、平等的交往中才能實現。自然理性賦予每個世界公民以同樣的權利與義務,而民族與國家在這種意義上是不存在的。斯多葛學派的這種社會思想,這種世界主義觀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希臘城邦觀念的破滅和希臘化時期社會生活方式的改變。正因如此,當羅馬共和國不斷擴張,在地中海建立霸權時,這種自然法思想便為羅馬的政治家、法學家所接受,並子以進一步的闡發。
首先系統繼承斯多葛學派自然法思想的是西賽羅(公元前106-43)。它是當時羅馬著名的政治家、雄辯家、法學家。曾長期出任執政官和元老院議員。著有《國家論》、《法律論》、《義務論》等。在西賽羅的法律理論中,他賦予自然法以更廣泛的意義:人定法是自然法的精密化。自然法普遍應用、永恆不變。國家與人的最高行動準則均在自然法中。同時他又認為法律與國家都是人民的共同財產,法律體現著正義。所以合法的政府方是正當的合理的政府。此外,寒涅卡(公元前3世紀-公元65)也對斯多葛學派的思想有新的發展,是羅馬斯多葛學派的奠基人之一。他贊同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觀念,提出人的靈魂平等的看法,發揚了社會契約思想,還認為整個世界是人的祖國。他的政治、法律思想是羅馬帝國的政治思想基礎。帝國時期的法學家同斯多葛學派哲學家聯袂為盟達數世紀之久,對羅馬法的進步產生了重大影響。他們一致認為:人們所根據的"自然平衡"原則乃是一個理性的統一體,它意味著法律規則是為人們所普遍接受或承認的,全體人類可能自然遵守它。萬民法就是在上述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所有國家共有的法律"。它以羅馬市民法為基礎,參照地中海沿岸各國的商法而制定。日的是用以調整羅馬統治區域內全體人民的社會關係。它是羅馬法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
自然法對羅馬法的影響具體表現在衡平原則的運用。第一,它否認各民族、各社會集團之間和各種財產之間的大量人為的劃分,堅持界限不分。如市民法巾的宗親、血親之分,要式交易物與略式交易物之分在萬民法中均不復存在。"這種界限不清,就是以衡平所表示的萬民法的特色。"但是,應該指出,這種界限不清是極為有限的。在各社會集團之間的關係中,界限始終存在。奴隸作為一個階級,作為社會生產發展的能動因素,從來就無法律上的地位;第二,它體現了歷來自然法學家所鼓吹的那種臆想的自然狀態及其均勻秩序原則,而人們的生活都是按這些原則進行的。它反映了全人類共有的理性。第三,衡平作為一種均勻秩序的原則,其概念是很不確定的,它能以不同的解釋而之於完全不同的目的,產生不同的效果。換言之,它是變通靈活的。所以,當羅馬法要擴大,改變、創新時,它便成為一種現成內行之有效的原則。"這樣,從此以後,在法學家和盲目相信他們的人們眼中,法的發展只在力求使人類生活表現在法律中的條件愈來愈接近於正義理想,即接近永恆正義。然而這個正義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係在保守方面或在革命方面的觀念形態神聖化的表現。"
萬民法的形成和發展的過程是緩慢、漸進的,並與市民法長期並存,歷時五百餘年。它的主要淵源是裁判官告示,法學家解答,皇帝救令。裁判官告示是萬民法最重要的淵源,因而又稱萬民法為"裁到官法"或"大官法"。這裡的裁判官或大官一般指內事裁判官、外事裁判官、市政長官、羅馬警監、總督等具有裁判權的高級官吏。所謂告示,就是指裁判官或執政官在就職時發布的闡明自己施政方針的通告以及指導和審理案件時公諸於眾的原則。其中,外事裁判告示尤為重要。裁判官在其法庭中主持一切事務,自為主宰。他擁有最高的司法權威。在其職權範圍內,他又是一個執法官,代表羅馬人民的主權。所以,他審判裁定不只是一項現存法的適用,而且也要成為一種新法創製的媒介。這就是說,裁判官的特殊地位,使他集司法、立法、行政權力於一身。
裁判官告示一般包含三種因素:1.現存地中海各因商法中的某些規定;2.剔除了形式主義僵化刻板內容的部分市民法舊法;3.裁判官個人的公允正義觀念。最後這種因素,是裁判官們按自然法的原則,根據法的精神而不是法的條文,運用"衡平"的手法而做出的裁決。這是萬民法中積極而有生氣的重要內容。裁判官告示通常刻於白色木板之上,因為它只需保留一年。它被置於羅馬廣場,與《十二銅表法》並立。其有效期與裁判官在任期同。後任不受前任告示的束縛,重複抑或修改自便。但歲月既久,裁判官當中形成一種習慣,即在很大程度上重複前任告示的內容。在這種基礎上,最終建立起裁判官法制度。起初只是純粹的裁判官法,但在共和國後期和帝國初期,它也包括其它一些執政官的救令如市政官和總督。到酉賽羅時代,裁判官告示己經成為羅馬法發展的主導因素。通過裁判官告示,新的法律意識和交易習慣實現了它們在法律中的影響。裁判官對羅馬法的改革憑藉衡平原則取得了最基本的成果。
裁判官法發展到共和國末期和帝國初期,己接近尾聲。一方面是因為有些較重要的問題都已解決。如愛布蒂亞法允許羅馬公民之訴採用程式訴訟,公元前120年到公元前17年,育利亞私訴法,則使一切訴訟均可採用之。在程式訴訟中,裁判官在市民法、萬民法範圍內均有權審理案件。繼承法已從最初的概括繼承經過平民遺囑發展到裁判官遺命。債權法中現在有了較為成熟的契約形式:口頭契約、文書契約、要物契約、諾成契約。
諾成契約又有四種形式:委任、合夥、買賣、租賃。顯然,這些形式直到現代仍是商品經濟活動中最一般常見的內容。另一方面,帝制的建立,皇帝統攬一切權力的本能,使裁判官獨樹一幟、號令一方的特權不復為共所容。裁判官每年頒發告示己流於形式,未經皇帝的同意,他們不得修訂增刪告示,否則皇帝有權予以否決。公元129年,哈德良帝(217-138A.D)指示著名法學家薩爾維斯·猶里安修訂內事、外事裁判官的告示以及有關重要的市場條例,然後彙編。經元老院批准頒行天下。從此以後,凡裁判官告示皆以此為圭臭,不得擅自更改或標新立異。是為著名的"哈德良救令"或"猶利安永久款令"。市民法與裁判官法在法理上的對立消失,二者開始了相互融匯的過程。
萬民法其次一個淵源是法學家的解答。羅馬法學家工作不過是編撰、辦案、解答、著述。後二者對羅馬法貢獻最多。羅馬法學大致可分為三期。共和國中期到共和國末年為第一期,該期的法學工作主要限於解釋舊法,且多掌握在僧侶手中。帝國初年到公元三世紀末為第二期,正當所謂羅馬法古典時代或"黃金時代"。該期法學對羅馬法的發展和成熟,影響、作用極大。產生不少法學派別。公元前一至二世紀有兩大學派:薩比尼派和普拉庫拉派。兩派互相爭鳴,以解答和著述的方式對裁判官法從法理上予以論證並使之增添不少新內容。所謂解答就是法學家對徵求其意見的案件作出解釋和回復。這些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奧古斯都曾特別授予某些法學家以解答特權。"猶利安永久救令"以後,羅馬萬民法,亦即平衡法學主要由法學家予以繼續發展。公元三世紀前後,有五大法學家:帕比尼安、烏爾比安、蓋尤斯、保羅斯、莫迪斯汀。他們從法理上對萬民法、自然法、市民及其相互關係作了闡發,並且均有所著述。公元三世紀以後,羅馬法學進入一個新的時期。這時法學主要是整理編輯,幫助皇帝立法,故很少有狄到之處。羅馬法學由是日趨低落,但依然有一定影響。
總而言之,裁判官法是萬民法在最初就獲得承認並且隨之滲入羅馬法的渠道。但只是在羅馬法學家手中,這種法律才得以明確系統化,同時也受到了必要的限制。沒有這種限制,它固有的並由法學加以明確的原則就不會保持不可消滅的生命活力。羅馬法學家解答的本質及其社會意義表現在:"在舊法律和新的社會政治狀況之間己出現了一些矛盾。正在這時候就應用新的解釋使舊法律能夠適用新情況。"
帝國立法是萬民法的另一淵源。包括元老院決議,皇帝軟令,但以後者為主。帝國初年,元老院尚有法律創製權,但公元一世紀後,這種權力已有名無實,殆為皇帝的諮詢機關,立法權完全落入皇帝一人之手。哈德良帝以後,皇帝主要以四種方式創製法律:裁決--親審特殊案子所作的決定,復文--對呈報案件的批複,訓令-對就職官吏的訓誡,通令--對全體人民的命令。到戴克里先(270-305年)他採取了新的方式,即每項赦令不再為特定案件發布,而是根據帝國的一般要求。從而擺脫了以前軟令的司法色彩,真正具備了立法的特徵。
公民權的擴大是萬民法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實質上是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問題。這個問題很早就在羅馬存在。公元前340-338年的拉丁戰爭就是由這一間題觸發的。對拉丁同盟的勝利使羅馬統一了拉丁平原。但同時它也迫使羅馬對原來的城市公民觀念做了第一次大的突破。羅馬人以不同的條件與拉丁城市或公社締結了和約,對於離
羅馬最近城市的居民都給予羅馬公民權。對於其餘的拉丁公社,除公權外,也都給予羅馬
公民同樣的私權,因而奠定了拉丁公民權的基礎。但是,"同盟無軍事、政治的有利地位,詳而言之,乃是羅馬的附屬物"份。這種情況日益引起義大利人的不滿。共和國末年,全體義大利人共同的願望就是取得羅馬公民權和有關特權。對此,羅馬統治者內部分成民主與保守兩派。後來民主派領袖、保民官李維尤斯·杜魯蘇斯遭到保守派晴算,這一事件使義大利人感到憤慨和絕望。同盟戰爭(公元前91-89)重創羅馬,義大利人則通過公元前90-89年的兩項法律,全部獲得了公民權。這是拉丁戰爭以來,羅馬對其公民權享有範圍的又一次擴大。在凱撒和奧古斯都的統治下,第一次大規模的羅馬公民權的擴大在諸行省開始。這一一擴大建築於義大利血統移民的市民基礎上。他們或為軍團老兵,或為小農、商人和經濟人。但對各省當地居民的公民權授予仍然鮮見。時至卡拉卡拉(212-217年),終於授與帝國的全部自由民以羅馬公民權(卡拉卡拉放令)。這對羅馬法的發展起了重大作用。羅馬公民與羅馬臣民之間的身份差別從此消滅,一個新的帝國公民制度建立起來;地方性公民和地方性法律一變而為世界的公民和世界的法律,市民法因此成為舊的概念,羅馬法二元制體系亦隨之壽終正寢。羅馬法達到了統一時代。正如恩格斯所說:"在羅馬帝國時期,所有這些區別,外都逐漸消滅了。這樣,至少對自由民來說產生了私人的平等除了自由民和奴隸的區別,這種平等的基礎上羅馬法發展起來了,它是我們所知道的以私有製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此處所說的最完備的法律最終集大成於查士丁尼一世(567-565年)的《國法大全》中,它標誌著羅馬法學的極點。應該注意到,在《國法大全》中,儘管市民法與萬民法己合二而一,但無可否認,萬民法才代表成熟的羅馬法內容。
羅馬法在人類法律發展史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它對後世法律,特別是對資水主義法律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西羅馬帝國崩潰以後,羅馬曾一度為日耳曼國家的地方法所排斥。但羅馬法.的生命活力卻始終存在,而對《國法大全》的研究幾乎沒有中斷過。通過深入持久的研究,羅馬法的影響很快波及全歐。及至十六、十七世紀,西歐各國經濟中的資本主義成份有了很大發展,封建楊度已走向全面瓦解崩潰,羅馬法恰好為其提供了現成的模式。最先系統繼承羅鳥法體系的是1804年法國的《拿破崙法典》,這是一部以羅馬法為藍本、吸收資產階級法戶戶的新成果,商品生產社會第一部比較完備的法典。以後,在該《拿破崙法典》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大陸法系(羅馬法系)。1900年《德國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1938年《丹麥民法典》,1865年《義大利民法典》以及明治維新後《日本民法典》和國民黨的立法等等,無不受羅馬法的影響,事實上,羅馬法之所以對後世法律發生這樣深刻的影響,其根本原因就是:羅馬法是商品生產社會的第一部世界性的法律,是"簡單商品郎資本主義以前的商品生產的完善法、但是它也包括著資水主義時期大多數的法律關係。"這是羅馬法的水質特徵之所在。而萬民法對於這種特徵的形成,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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