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入門 (上)六、佛陀的教團
上篇:佛陀示現--
佛 陀 的 教 團
◎ 聖嚴法師 著 |
教團的構成
在佛陀當時的印度,尤其在恆河流域一帶,有著許多的沙門團,是於各種不同的思想下,形成各式各樣的出家人的團體。當佛陀成道之後,有了自己的教義,依照佛陀的教義,作為實踐依準的出家人,也日漸多了起來,這便是自成為一個佛教教團之開始。
但是,佛陀的教團,雖以出家的沙門(s"ramana)為中心,經常追隨佛陀的,也以沙門為主,佛法教化的對象,卻不限於出家人,佛陀倒是為了教化在家人而到處遊歷,並且教導他的出家弟子們隨緣教化,往往利用出外托的機會,接觸俗人,應機施予佛法的宣化,故將托缽乞食視為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以之接引、化導與佛法有緣的人們,所以名為化緣。
俗人歸信之後,絕對的多數,不會隨佛出家,佛陀也不要求人人出家。因此,出家的沙門,形成了教團,教團的外圍,便是眾多的男女信徒;他們雖不直接參加教團的集體生活,卻和教團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所以,提起佛陀的教團,也不能忽視了在家身分的佛弟子們。
將在家的男女信徒和出家的大小男女,分別起來,佛陀的教團之中,便有七類不同的身分了:
(1) 優婆塞 (upasaka):漢譯為清信士、近事男、近善男等,即是親近三寶的在家男子。
(2) 優婆夷 (upasika):漢譯為清信女、近事女、近善女等,即是信仰佛法,近事三寶的在家女子。
(3) 沙彌 (s"ramanera):漢譯為息慈(息惡行慈)、求寂(勤求圓寂)等,即是依比丘而住的出家少年。
(4) 沙彌尼 (s"ramanerika):即是依比丘尼而住的出家少女。
(5) 式叉摩那 (s"iksamana):漢譯為學法女、學戒女、正學女等,即是女子於十八歲至二十歲的兩年之間,修習特定的不淫、不盜、不殺、不虛誑語、不飲酒,不非時食的六法,而住於比丘尼的團體中者。此與沙彌尼所不同者,沙彌尼是未成熟的少女出家,一旦進入教團,便可肯定她的出家身分。式叉摩那是已成熟的少婦或已不是處女的女子,須以兩年的時間來觀察她是否能夠適應出家的生活。
(6) 比丘 (bhiksu):漢譯為乞士、熏士、破煩惱等,即是二十歲以上受了比丘戒的出家男子。
(7) 比丘尼 (bhiksuni):即是二十歲以上受了比丘尼戒的出家女子。
依據佛教的慣例,以上七類的尊卑位次,是這樣的: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塞婆、優婆夷。總名之為佛陀座下的七眾弟子,也即是構成佛教教團的全體信徒。
在家信徒的生活軌範
作為一個在家的佛教信徒,和非信徒之所不同的,即是歸依三寶和受持五戒的要求。也就是說,一進佛門,首先要對佛陀生起崇敬之心。雖然,佛陀本身無須由於信徒的崇敬而顯出他的崇高偉大,也不是由於佛陀有什麼權威而強制信徒對他崇敬,乃是為了崇敬佛陀的偉大人格和智慧,他將他自己所悟的解脫方法,悲天憫人地告訴了我們,我們對他的救世精神,是否應該崇敬呢﹖假如你已接受了佛法的教化,是否應該見賢思齊,對於佛陀的人格有所嚮往呢﹖如果是的,那麼,對於佛陀的崇敬,乃是為了提挈自己,使得自己也能漸漸地走向成佛的道路。所以信佛的第一個條件,便是對於佛陀的敬仰和歸信,佛經中稱為「歸依佛陀」。
信佛的最大目的,不該僅是為了求取現實的利益,但是信佛的利益是通過了現實生活而達到解脫目的者。要想求取利益,必須依照佛陀所示的方法來做。所以對於佛陀的教法,也當歸信,名為「歸依達磨」。達磨(dharma)即是佛陀的教法,嘗被漢譯為軌持和軌則等。
佛陀的教法,要藉人的傳持和宣揚,才能長時間地讓廣大的人們接觸到,故對傳持佛法的人,亦宜恭敬如同佛法,此名為「歸依僧伽」。僧伽(samgha),意譯為和合眾,即是以佛陀的教法為軌範,意見相同、利益均等、生活相同,身、口、意的行為方面,也均和睦相處的人們。主要是指出家的佛弟子們。
以上三項,加起來名為「三歸依」,亦名「歸依三寶」。以現代的觀點來說,便是敬愛教育我們的老師、珍惜老師傳授的學問、尊敬創發學問的古聖先賢。不過佛法不同於普通的學問,這是使我們從有限的生死界中,進入無限解脫境中去的方法,所以在歸敬的程度上是頗有差別的。
歸依三寶之後的人,依照佛陀所示的生活軌範,至少要遵守五點:
(1) 不殺害有情:有情(sattva)即是對於具有感情意識的一切生物,不得加以殺害。此有兩種原因:一是從因果的觀點及輪迴的觀點上說,現世殺害有情眾生,將來也要接受殺害,為了急求解脫生死,不得再造生死的殺業;另一是從滅除無明煩惱的觀點及增長慈悲心的觀點上說,不應為了自身的欲求而殺害眾生,更不應為了瞋怒而殺害眾生。
(2) 不屬於自己應得的任何財物,均不得不與而取,不論巧取或強奪,皆為不法的行為。
(3) 不得與夫婦之外的男女發生性關係,夫婦之間亦不得過度地縱欲。
(4) 不得虛言、妄語、惡口罵人、兩舌挑撥、淫詞艷語。
(5) 不得飲酒,亦不得食用刺激和麻醉的物品。
以上五點,便是殺生、偷盜、邪淫、妄語、飲酒的五戒。殺、盜、邪淫,屬於身業,妄語屬於口業,飲酒是為防止因酒而造成亂性,所以最好不飲酒。事實上,五戒的內容,已在八正道的正業和正語之中,能夠實踐八正道,便能受持五戒。同時,請勿誤會,佛教的戒律精神,並非僅止於消極的不得作,更有積極的不得不作的要求在內。例如,不殺害有情眾生,進而要救生和放生,有情之中,以人為中心,所以要盡其所能,救濟病貧和災難中的人們;不偷盜他人的財物,進而要量力施捨,多做慈善事業;不淫他人的妻女,進而要勸請他人,共同來淨化人間的男女關係;不妄語,更要用語言給他人帶來福利。
在家信徒的處世原則
除了五戒之外,作為在家的三寶弟子,對於子女,應當善盡撫養和教育之責;子女對於父母應該敬順忠實,不得浪費父母的財物,父母年老或虛弱之時,應盡援助和敬養之責。
學生對於老師要致禮敬,並且深深體念老師的教誨;老師對學生當以懇切之心,將自己的技能和學問,盡量地傳授,並給予愛護。
丈夫應愛他的妻子,尊敬妻子,並且對妻守貞,適時給與適當的衣服和裝飾;妻子應善維持家庭生計,親切地接待來訪的親友,對丈夫要賢淑而有貞操,照顧丈夫的財產,熱心而勤勉地作一個家庭的主婦。
對於親友和同伴,要以平等的態度相待,要經常表示親切和鄭重;要為對方的利益設想,以公平的方式分配共有的財物;不可掉於輕率;當其必要之時或於危難之際,應給與保護;遇到不幸,更當把他視作自己的忠實夥伴。
主人對於屬下,勿使負起超過其體力或能力的工作,不要勉強他們,應該多為他們的幸福設想而給與照顧;應給與適當的食物和費用;他們有了疾病,要加以照料;要許可他們有充分的休息。
屬下對於主人,當盡力為之服務,以愉快的心情,擔負起所做的工作,盡量做到能使主人滿意的程度;不要批評主人,更不可咒罵主人。
作為一個在家的佛教信徒,對於出家的比丘和比丘尼們的身口意三業,要以非常友善的態度來接近,歡迎他們到自己的家中乞化,並且供給他們用以維持身體的必需品。
這段教訓,出於<阿含部>的《善生經》。由此可見,佛陀的宗教,即是人間的宗教了。
沙彌生活的軌範
本來,沙彌之在佛陀的教團中出現,是在佛陀成道後第五年,由於他的兒子,少年羅※羅的出家而來,所以是出現在比丘之後。現在為了由沙彌的戒律,到比丘戒的由簡入繁,便於敘述起見,所以先介紹沙彌的生活軌範。
沙彌的生活軌範,共有十條守則,名為沙彌十戒,是從五戒的基礎上,加了五條與世間俗欲隔離的規定,而成為養成出家人格的訓練。因為,要使凡夫眾生,從滔滔的人慾洪流之中抽出身來,便不得不先以自我的意志遠離物慾,最後才能達到無欲的境地。
僅守在家的五戒,雖也能夠到達無欲的邊緣,然對於夫婦關係的淫慾未斷,終究尚差一步。當然,如果能以在家身分而守出家的戒律,也能達到離欲無欲的目的。
現在,將十戒的名目,條列如下:
(1) 不殺害有情:此與素食思想雖有關連,但卻並不等於規定素食,而是規定不得殺生。
(2) 不偷盜他人財物:乃至一針一線。
(3) 斷絕男女的淫事:此與五戒所不同者,乃是由不邪淫而進為不淫。
(4) 不妄語:此與五戒的相同。
(5) 不飲酒:亦與五戒的相同。
(6) 不非時食:過了日中之後,不得進食,這是印度當時,各沙門團的共同原則,也是出家人的共通生活方式的一種。
(7) 不用花鬘等的一切裝飾,也不得以香水、香油等物擦臉塗身:這是為了避免虛榮心,以及男女之間的相互誘惑而制。
(8) 不得自作歌舞、音樂、伎藝等的世俗遊戲,亦不得存心去觀賞世俗的歌舞、音樂和伎藝等的演唱:此乃為了不使已經出家的身心,再為世俗的娛樂所迷,引發貪戀俗情的心理。
(9) 不坐臥華美輕軟而高貴的床座:為免引起高傲心和舒適感,而忘了生死的苦惱,所以應當臥坐堅硬低下的床座。
(10) 不為自己保持金錢:出家的人,應該常處於物質生活的貧窮之中,不儲蓄金錢,也不手持金錢等的財寶,目的是為滅除對於身外之物的貪求之心,若有一念貪求存在,他便無法進入解脫之門。不過,為了教團大眾的生活,以及寺院經營的維持,保持金錢,不為過失。
這是出家沙彌的戒律,也是進入解脫之門的守則。但是,在家的信徒,也有學習出家戒律和體驗出家生活的機會,即是逢到每月的齋日即是布薩日(upavasatha),依現代而言,也可稱作佛教的假日或節日吧!在家的信徒,可在那天的一日一夜中,守持沙彌十戒中的前八條,稱為八關齋戒。
至於沙彌尼戒,和沙彌戒相同。所不同的是沙彌依止比丘而住,為比丘當侍者,並且學習比丘的威儀;沙彌尼依止比丘尼而住,為比丘尼當侍者,並且學習比丘尼的威儀。
比丘生活的軌範
上面所說的沙彌十戒,若從字面上看,它是為沙彌所定的戒律;即使從教團的形式上看,也是沙彌所守的戒律。但是,若從戒律的成立史和教團的發展史上考察起來,即可明白,沙彌一詞,是由沙門而來,沙彌十戒,本為釋迦座下的沙門大眾的生活軌範,是最初佛教教團的共同守則。
後來釋尊座下的出家弟子,越來越多,早年出家的弟子們,也收了弟子,分子就漸漸地複雜起來,僅靠十條生活守則,已感不夠處理教團中所發生的問題了。當弟子之中遇到無法處理的問題時,便去請示佛陀,佛陀親自處理之後,便成為新的案例,新問題繼續發生,新案例也陸續增加,直到佛陀入滅之時為止,有關比丘生活的案例,已達二百五十件左右,這便構成了比丘的戒律。凡是比丘,一律要循著這些規定來處理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問題。至於沙彌,因為年齡尚小,成年人的許多案例,尚不能適用,所以僅有基本的十條戒律就夠了。
在比丘戒的二百五十條之中,也包含了沙彌的十戒,不過已將十戒分別安置在五篇七聚之中了。所謂五篇,即是犯戒的五等罪行,七聚是犯戒的七項罪名。這是佛教律令的獨特的分類法。五篇之中,最重的罪行是波羅夷(parajika),共有四條,即是行淫、偷盜、殺人、大妄語,犯此四條的任何一條,便自然失去出家人的資格。其次依序為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以突吉羅的罪行最輕。除了波羅夷罪,均可根據規定,向大眾之前坦白懺悔,最輕的突吉羅罪,祇要自己生起悔過之心就好。
正因為犯了過失要向大眾或數人之前懺悔,有的人犯了過失,自己不知輕重,而須他人來當眾檢討,所以教團之中,也有了由共住的大眾來共處理一切問題的規則,名之為羯磨作法,用現代語說,大概可以稱為議事規程吧。這種方式,在今天看來,沒有什麼稀奇,但在二千五百多年以前的印度社會中,用全民民主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民主思想,除了佛陀的教團之外,是從未有過的事。
比丘尼的出現
在佛陀的教團中,最初是不許女性出家的,這不是重男輕女,而是當時印度的一般宗教中,均不許女性出家的,原因是女性的身心脆弱,經常須要他人的保護,如果女性出了家,勢必要為比丘增加負累,所以佛陀要說,有女性出家,便為佛陀的正法,由一千年而減為五百年。事實上,由於當時的社會,警察保護不能遍及鄉間和山野,女性出家後,往往會單獨行動於鄉間和山野,危險性很大,後來,在比丘尼之中受到強暴的實例,也真的發生過。
但是,當佛陀的父王病逝之後,佛陀的姨母摩訶婆闍波提夫人,率領著五百名釋迦族的婦女,剃了頭髮,穿了褐色的出家裝,來到佛前,請求准許出家。最初未獲許可,結果由於佛的常隨侍者阿難陀的代為再三地懇求,纔給她們作了八項特別約束,接受了她們,加入了佛陀的教團,那八項約束,便是「八敬法」,這一批女性即依八敬法而成為比丘尼,像其他由佛陀親自接引出家的比丘一樣,沒有使用授戒的儀式。用會議方式的羯磨(karman)法授戒的儀式,乃是當弟子們接引再傳弟子時,開始使用的。至於八敬法和女性出家的問題,不妨參閱拙著《戒律學綱要》第六篇第三章比丘比丘尼戒的內容及其同異的介紹。
在那次釋迦族婦女們大規模的出家運動之中,也包括了佛陀出家之前的妃子耶輸陀羅在內。雖在佛世的比丘尼之中,也出現了好多偉大的聖者,例如佛的姨母大愛道,迦葉尊者出家之前的妻子妙賢,妓女出家的蓮華色,淑女出家的法與等人,均為釋迦世尊的教團,帶來了不少的光輝,所以我也特別為此四大聖比丘尼編寫了傳記(請參閱拙作《聖者的故事》)。但是,佛陀仍說:「女子多於男子的家庭,易遭盜賊。」所以規定不得由比丘度比丘尼弟子。
至於比丘尼的戒律生活,原則和比丘戒律相同,唯其為了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頗不同於比丘,故有好多規定與比丘戒不同。在表面上看是限止女性,實際上是為了對於她們的保護,也是為了保護教團的聲譽。所以通稱比丘尼有五百戒。事實上,在四分律中為三百四十八條,在僧祇律中僅有二百九十條。四分律的比丘戒為二百五十條,僧祇律的比丘戒則為二百十八條。相差數十條而已。
平等的教團
女性出家,雖為一般宗教的慣例所不許,雖會給佛陀的教團帶來麻煩,但在佛法的基本思想上是容許女性出家,所以釋尊也說,在過去諸佛化世之時,均有女性隨佛出家的。這是基於眾生平等、種族平等和性別平等的佛法而來。故當准許女性在佛教中出家之後,這一平等的思想,便完全貫徹了。
傳統的婆羅門教,唯有婆羅門階級的僧侶種族,可為宗教師,且為生來的特權階級。至於第四階級的奴隸種族,不但不能成為宗教師,即使信仰宗教的權利也被剝奪,這是種族不平等。一般的沙門團,不許女性出家,這是性別不平等。
佛教呢﹖乃是將教法的門戶,向著所有的人們開放著的,但能了解佛法而願歸依三寶的人,不論尊卑、不問老少、不別男女,一律歡迎。出家學佛者與在家學佛者是平等的,不論是權威的國王大臣或路邊的販夫走卒,乃至貧賤的乞丐,進了三寶之門,一律是三寶的弟子,但憑各自對於佛法的實踐程度而分獲益的深淺,不因世俗的地位尊卑而成貴賤差別。出家的男子和女子,也是平等的,比丘能夠證得阿羅漢果,比丘尼也同樣可以證得。這完全是根據人的本性,也是肯定了人的本性之平等可貴而發出的思想。
所謂阿羅漢(arhat),漢譯為殺賊(殺滅了一切的煩惱之賊)、不生(不再轉世投生)等意,即是解脫的結果,所以在根本佛教中的佛陀,也被稱為阿羅漢。在根本佛教的修行結果方面,分作四個階段:
(1) 須陀洹果 (srotapanna-phala):譯為預流,即為初見四諦法門,體證了十二因緣的道理,便是進入聖流的預備工夫。到此階段,最多再經七番生死,便得解脫。
(2) 斯陀含果 (sakrd-agamin):譯為一來,即是說,即使證得此果之後立即死了,再來人間天上,也僅一番生死,即可解脫。
(3) 阿那含果 (anagamin):譯為不還,即是說,證得此果,死後住於五淨居天(禪定之中),禪定轉深,到了滅受想定,即是解脫,所以不再還到凡夫的生死界中。
(4) 阿羅漢果 (arhat):已如上述。
在家人修行佛法,最高可得阿那含果,這是由於家室俗情之累,不能即生進入滅受想定或徹底無欲的境界。但是,若能進入五淨居天的深定之中,已是必得解脫的境界了。
至於佛教的「天」,從文字上看是具象的存在,實則未必要確定天界位置的存在於何處。佛教的天,分作「欲樂福報」的和「禪定境界」的兩類。因此可說,凡是欲樂的享受和壽命的維繫,超過普通人間的,便是欲樂福報天,不論它是否存在於地球世界或在太空的其他星球世界。再說禪定天的存在,除了意識之外,不用假借物質作表徵,所以更加不必指出它的存在方位了。
和平的教團
佛陀的教團,名為僧伽(samgha),意為和合眾,在許多場合,均用「和合僧」來稱呼它。在「六和敬」法的原則下,做到:
(1) 身和敬:禮拜等的身業相同相敬。
(2) 口和敬:讚詠等的口業相同相敬。
(3) 意和敬:信心等的意業相同相敬。
(4) 戒和敬:受持的戒法相同相敬。
(5) 見和敬:對於佛陀的教法,即是因緣所生苦空等義的見解相同相敬。
(6) 利和敬:衣食等的利益相同相敬。
在佛陀的教團之中,沒有特權階級,雖然身為教主的佛陀,也自稱「我在僧中」。僧中的人,凡是已經取得比丘資格並且通曉僧中軌範的人,均有發言權、和投票權。人人都有相同的義務和投票權;人人都有相同的義務和責任。如果遇到偶發的紛歧異見,即依法集會,由大家依法解決;萬一遇上了困難問題,參加的人員,形成了兩個壁壘,爭持不下之時,便採用「如草覆地」的方式,把它當作無意味的案件處理,好像用乾草把潮濕的泥濘,遮掩起來,不用再去注意那塊泥濘的地方了。所以,在僧伽之中,永遠是一片寧靜和諧與安樂的景象。故在義淨三藏譯出的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內說:「諸佛出現於世樂,演說微妙正法樂,僧伽一心同見樂,和合俱修勇進樂。」
新學的後輩,對於先進的長老,在求法敬法的原則下無不恭敬如同奉事佛陀;先進的長老,也不會倚老賣老,因為有的沙彌已證阿羅漢果,一些年老的比丘,尚是凡夫;即使是已證聖果的長老比丘,因為已經無我無欲,故對於後進新學,更會如同對他自己一樣地,給與適切的照顧及教導。
教團的比丘和比丘尼,各自成為兩個生活環境。大家都在六和敬法的原則下,度著和平融洽的修道生活;在八正道的標準之下,彼此之間沒有口舌是非之爭,沒有嫉妒,也沒有歧視。
由於大眾的個性與興趣不同,佛陀允許意趣相投的人,分別聚集在一個一個具有特長的長老比丘的左右。例如,性喜頭陀行的比丘,集在迦葉尊者的左右;性喜智慧的比丘,集於舍利弗尊者的左右;性喜多聞的比丘,集在阿難陀尊者的左右;性喜神通的比丘,集於目犍連尊者的左右等等。
由於來自各地的比丘,語言不能統一,佛陀也不勉強他們使用一定的語言,允許他們依各自所用的語言而分成一組一組地,來舉行布薩(upavasatha)日的誦戒儀式和羯磨作法。
比丘尼的僧伽,為了便於接受比丘的照顧與指導,原則上是住於距離比丘僧伽不遠的地方;但是,除了每半月迎請一位精通戒律並且受了比丘戒二十年以上的比丘,到尼寺教誡之外,平時均在長老的比丘尼的督導之下,度其清淨和精進的修道生活。不過,她們對於比丘僧伽,均抱著尊敬的態度。
因為生活軌範的不同,在家的信徒,原則上不能過問出家人的行為。出家人的生活如有失檢者,乃由出家僧伽的大眾,以會議方式的羯磨法來處置。萬一有人,犯了罪惡,並且觸及了國家的重大法令,便先依據戒律標準,逐出教團,然後再去接受國法的制裁。例如比丘戒的四條根本戒(波羅夷罪),便是比照當時摩竭陀國的死刑標準而定的,所以比丘偷盜五錢以上的財物,便失比丘身分。
因此,佛陀的教團之內,包含了七類信徒,基本上完全是平等的。但在尊敬修行階次的原則上,乃以出家的僧伽為主體;出家僧伽之中,又以比丘僧伽為中心,比丘僧伽之中,復以有德的長老為領導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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