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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家鑫」案生死回爐

「賽家鑫」案生死回爐

2011-07-27 21:41:12 來源: 新民周刊(上海) 有1215人參與 手機看新聞轉發到微博(1)

因涉嫌強姦和故意殺人,雲南人李昌奎一審被判死刑,李不服判決,上訴至雲南省高院後被改判死緩。這一改判引起巨大的爭議。在被害人家屬的強烈抗議中,在網路和媒體對終審判決的一邊倒的質疑聲中,檢察機關向終審法院提出的「量刑偏輕,應當再審」的建議。2011年7月13日,雲南省高法院發出決定書,決定對此案提起再審。

在證據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同一批法官對自己終審的同一個案件提起再審,這種事情聽上去奇怪,卻真實地發生了。

李昌奎的命運究竟會如何?

省高院激情自辯

人們早已經注意到,雲南李昌奎案是在西安葯家鑫案剛剛塵埃落定,圍繞著葯案死刑適用的各種紛爭人們還是記憶猶新的時候進入輿論聚焦的。因此,將兩者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手段、行為情節等進行一番形式上(當然不是司法查證意義上)的比較、判斷,應該是常理之中的事。

相關報道顯示,被告人李昌奎與案件被害人之一的女青年是同村相識,曾有提親未成等情節,他在實施了強姦、殺人行為之後迅速逃離作案現場,數日之後才自動投案。但是,判決書顯示,被害女青年在與被告人交往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而被告人李昌奎的犯罪手段卻極其殘忍,屬於先奸後殺,而且為了滅口竟殺害了兩個人,其中一個還是才滿三歲的小男孩。

李昌奎的犯罪手段、情節和後果,都非同一般,確實極其嚴重。也因為如此,絕大多數人從常識出發,都傾向於認為李昌奎行為的危害要大於葯家鑫,所以也才有了李昌奎是「賽家鑫」之說。此案在當地中級法院一審時,毫不意外地判處被告人李昌奎死刑,但在上訴於高院之後,在犯罪基本事實和情節沒有任何實質性變化的情況下,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以「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改判成了「死緩」。

各種跡象顯示,雲南省高院對終審判決,本來是具有高度自信的。非如此,該院幾位院庭領導不會紛紛出面,對媒體的質疑予以回應。

當輿論質疑之聲四起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兩位副院長和一位刑庭庭長正式面對媒體,為他們做出的改判決定「闡明理由」。其中的一位副院長批評民眾死刑觀念落後、喜好以「集體狂歡的方式」呼喊死刑,並表示,二審改判必將使本案在十年之後成為「標杆」。

他們提出將此案由死刑改為死緩的理由,可稍加概括為三條:一是將它改判為「死緩」符合國家「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體現了近年積極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大方向是正確的;二是被告人確實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賠償態度都較好,並且還有悔罪的表現;三是被告人與被害人同住一村,有過「提親」之事(可能暗示其中存在某些感情糾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慎重處理農村民間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的政策意見,不判死刑會更有利於促進被告人和被害人兩個家庭的未來和睦相處。

但我們也注意到,由於此案的被害人家屬對賠償等具體問題早已表現出諸多的不滿,因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對此案改判的裁決理由中,卻不見了通常從輕處罰判決文書中所常見的用以表達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的諸如「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社會影響不大」等諸如此類的綜合情節表述。這就削弱了改判理由的力度。

由於缺乏證據支撐,這三條理由顯得頗為宏觀和抽象,也頗為飄忽不定,似乎很難具有說服力,更不具備法律依據上的確定性。由此給出的「判決理由」,也缺乏裁判文書意義上應有的強有力的闡釋、說服功能,它說服不了已經受過「死刑知識」實踐熏陶的一般民眾甚至是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律界人士,得不到公眾的普遍認同。正因為這些理由與人們的經驗、常識和法律的理解距離過遠,所以,這次雲南省高院的正式回應,反而引來了社會輿論嘩然和更大的反響。

原班人馬自相矛盾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一款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因此,此番做出再審決定,自然被解讀為雲南省高院發現自己做出的終審判決存在著嚴重的錯誤。

終審判決書是由雲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的27個委員,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法院集體的名義做出的。再審時「重新組成」的案件審判合議庭,也依舊是審判委員會下屬的業務組織。雖然,我認為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雲南省以外的其他省級高院「異地管轄」更為合理,但此次再審程序既然並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就意味著,無論再審的結果如何,最後還是由雲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的27名委員進行討論,並最終做出裁決。

被告人李昌奎強姦、故意殺人案的基本事實、犯罪情節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此前參與此案終審討論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們,在經過了短短一兩個月時間之後,他們的死刑觀念、刑事政策水平,他們對於刑法中有關死刑適用條件和各種輕重情節對量刑綜合影響的理解和把握,會不會發生什麼真正的改變呢?他們會繼續堅持自己過去曾經堅持過的意見,為中國死刑判決樹立標杆嗎?

一方面自認為判決經得起歷史檢驗,是死刑判決方面的標杆,一方面承認有錯,啟動再審,雲南省高院如此自相矛盾,是何原因?是媒體的作用?是雲南省政法委的意思?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內部指示?種種說法,在網路上不脛流傳。

實際上,雲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是在7月13日討論並做出再審決定的,但就在此前一天的7月12日,該院一位副院長,依舊還在接受媒體記者的專訪,發表了對於李昌奎案由死刑改判為死緩給予支持的言論,竭力地為被告人李昌奎改判死緩的正確性、合理性和前瞻性進行「有力的辯護」,其激情四射的言論引發了社會輿論的新一輪反彈和又一波質疑之聲。

如何面對死刑?

李昌奎案再次引發了我們對死刑適用乃至存廢前景的關注。

應當看到,雖然經過《刑法修正案(八)》之後,我國又廢除了13種犯罪的死刑適用,死刑範圍在進一步縮減,但在我國目前還繼續保留針對幾十種犯罪的死刑。其中,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在犯罪性質和具體危害上,都被列入重罪之列,可以適用死刑。

當然,在對待具體犯罪人員是不是需要實際適用死刑的問題上,法院多將側重點放在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是不是特別惡劣、實際造成的危害後果是不是特別嚴重等比較易於進行客觀衡量,也最能體現犯罪人主觀惡性程度的事實特徵上。畢竟,犯罪當時被告人的主觀、客觀狀態,才是我們刑法評價的主要對象,也是最能體現刑罰的客觀性、針對性,能夠更充分顯示刑法的公正。至於被告人的罪前表現及罪後態度,終究不是判斷是否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主要和關鍵的因素。所以,當出現類似被告人李昌奎那樣既實施強姦行為,又故意殺害他人,並且還同時造成了兩名無辜者死亡的情況之下,一般意義上的投案、認罪、悔罪態度,應該是無法改變他的命運的。這也是我國現行《刑法》第67條之所以規定犯罪以後自首僅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而不是「必須」予以從輕發落的主要原因。

如果我們的司法機關不注重考察犯罪行為本身性質的嚴重性和犯罪危害結果的極端危害性,不是從犯罪自身出發去判斷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而是更多地在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嚴重危害後果之外去尋找決定刑罰裁量的種種理由,那不僅不能為死刑適用提供更為確定的標準,不能給社會一個可知的預期,還可能過度擴大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為刑罰使用的不均衡甚至是司法的不公,留下過多的操作和想像空間。這樣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刑罰裁判方式,我認為是不足取的。

可以欣慰的是,在公開的辯論後,這一飽受詬病的案件,終於獲得了再審的機會。我相信,只要繼續保持司法程序的公開透明,繼續允許自由的辯論,對加深我們對《刑法》的認識,加深我們對司法制度的認識,加深我們對死刑的認識,都是有好處的。

(本文來源:新民周刊)

責任編輯:NN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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