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全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2)

2011年04月29日11:05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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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十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十、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修改為:「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十二、刪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四、刪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八、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四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四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修改為:「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十五、將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 

  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四十六、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七、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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