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路徑

《 人民日報 》( 2017年03月02日   16 版)

  2016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這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舉措。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重要途徑。通過發揮法治的規範和保障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有助於鞏固全體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動力。

  一、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建設的深層關聯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途徑。從法律的核心特徵觀之,我們不難發現,作為承載著價值追求的規範體系,法律憑藉其獨特優勢,能夠有力地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播和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果要發揮作用,必須能夠有效影響人的行為,而法律恰恰在影響人的行為方面有著優越條件。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規範,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與道德規範、宗教規範等其他社會規範相比,具有更強的約束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能對人的行為產生直接有效的調整。因此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過程之中,以法律為載體,藉助於國家機構體系的組織化力量來貫徹實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會大大增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的可能性。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能夠對法治建設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法律制度從來不是規則的機械組合,而是藉由價值凝聚而成的法律規範的體系化存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意識形態,代表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主流價值,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必然會對法治建設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首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能夠保證法治建設的正確方向。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評價標準,既能夠借鑒各種不同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果,同時憑藉著其鮮明的社會主義特徵,確保我國法治建設的正確方向。其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助於推動法治的完善和進步。價值目標是判斷法律制度優劣高下的重要標準。資本主義法律制度之所以比封建法律制度進步,主要體現在其以平等和民主等價值取代了封建社會法律的特權和專制;而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相對於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則應當承載和體現更為先進的價值目標。以體現人類文明發展成果和趨勢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價值導引,將會推動法治的完善和進步。最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能夠為法律制度的實施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反映了全黨全社會的價值共識,具有任何其他價值觀所不可替代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法治的價值內核,能夠增進社會公眾對法治的認同,為法律制度的實施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基本方式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在立法過程中具體表現為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立法者在創設法律制度時離不開相應的價值評價。立法不過是一定價值評價的記錄。立法者在立法時有著特定的價值追求和目標,總是依據特定的價值標準進行價值評價,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我們必須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制度所承載的價值目標,只是一種應然的價值追求,其能否最終得以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立法質量。即便立法者在創製法律規範的過程中做出了正確的價值判斷,但如果立法質量低下,立法意圖則很難達到,其價值訴求也很難如願。很多時候做出正確的價值判斷並不難,難在如何通過精妙的制度設計來實現價值目標。如果立法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最終出現的可能是事與願違的後果,因此必須堅持科學立法原則,不斷提高立法質量,並對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不相適應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進行修改和廢止。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在執法和司法階段體現為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在簡單案件中,由於法律規定得明確而又合理,因此執法者和司法者只需藉助於形式推理即可得出相應法律結論,順利實現立法意圖,立法所承載的價值也可得到貫徹。這種情形下,執法者和司法者儘管仍然需要進行價值導向的思考,但只需遵循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即可。而在疑難案件中,囿於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執行和適用的過程並非一個機械的過程,無法運用形式邏輯直接得出可靠的結論。這時執法者和司法者無法發現立法者的價值評價,必須自行進行價值判斷。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許多案件僅依法律條文的字句進行邏輯推論無法作出合理的價值評價。此時執法者和司法者擁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但這並不意味著執法者和司法者可以依據自身的價值觀恣意判斷,相反,其必須依據體現了社會共識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價值評價,保證價值判斷的非個人化和客觀化,從而防止執法者和司法者濫用自由裁量權,使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執法和司法環節得到實現。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在守法環節要求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根植於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和重要基礎。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法律只有得到全體公民的認同和信仰,才能夠得到公民的自覺遵守,從而使全體公民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當蘊含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得到了公民的自覺遵守,公民的守法活動就成為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踐行。守法不僅僅體現為公民不違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且要求公民積極主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違法行為作鬥爭。在當前的條件下,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重心是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建立守法激勵機制,並嚴格要求領導幹部模範守法。

  通過在立法過程中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在執法和司法階段做到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在守法環節中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使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效地融入法治建設的全過程,藉助法治的規範和保障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必須遵循法治建設自身的規律,必須符合法治思維,並運用法治方式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外,在最大限度發揮法治功能的同時,還要對法治自身的限度有清醒的認識,將法律規範與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相結合,最大限度地發揮法治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推動作用。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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