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新形勢下如何運用法治思維以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試論新形勢下如何運用法治思維以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索引號:01341316-2/101130  發布機構:區司法局  發布時間:2013-09-13 10:43   (點擊: 19)

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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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新形勢下如何運用法治思維

以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完善信訪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件體系,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 這表明,法治能力將成為檢驗領導幹部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的重要內容,事關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落實,事關國家的長治久安。這一重要論述對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法治思維的重要意義

「法治思維」要求領導幹部對法治的認識上,更加註重法治的本體性價值;在行為模式上,更加註重法治的基礎性作用。可以預見,這將是法治理念、法律知識、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自信循環往複和不斷攀升的過程,構成一個由思維到實踐更為完整、更為統一的領導幹部推進法治的工作體系。

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起點,以公平正義為中心的一個邏輯推理過程。具體講,是指人們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推理判斷和形成決定的思想活動的過程,法治思維強調思想轉變,突出黨對法治的理念和態度。而法治方式作為方法論,是一種行為準則,是法治思維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是在執行層面提出的明確要求。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從思想和行動兩個方面為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指明了具體路徑,體現了加強領導幹部執政能力建設的時代性和必要性。

法治意味著理性的統治,而人治則難以避免非理性的誤區。法治不僅要求依法而治,更重要的是將法律理性融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法治思維是社會管理者的基本能力,只有運用法治思維治理國家和社會,執政行為才會具有合法性、穩定性和規範性。從依法辦事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境界。運用法治思維,就是運用法理思考問題、進行價值判斷,依據法律邏輯闡釋社會現象、校正社會觀念。運用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規則協調利益關係、解決衝突糾紛,遵循法治規律行使權力、治理社會。領導幹部只有掌握法律理論、樹立法律意識、熟知法律規範,才能真正做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推動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化解矛盾糾紛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穩定,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人治。實行人治的最大弊端就是把國家安危維繫在個人或少數人身上,最終只能造就人亡政息、社會動蕩。單純靠法律的強制力來維護穩定往往適得其反。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要推動良法善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樹立法治權威,營造公平正義法治環境的重要前提。當前社會轉型時期的諸多矛盾是由利益訴求引發的,有效化解矛盾衝突,必須要運用法律手段理性處理人民內部矛盾。要建立利益協調、訴求表達和權益保障機制,使社會矛盾衝突在積累爆發之前就得到有效化解。通過積極構建「大調解」格局,調動各種社會資源,加強思想引導和情緒疏導,促進對抗性矛盾向非對抗性矛盾轉化。

三、我區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矛盾糾紛呈現出量大面廣,觸點多、融點低的特點,特別是醫療衛生、消費糾紛、拆遷補償等民生領域矛盾糾紛多發,處置不好極易演變成群體性事件,預防處置難度也在不斷加大。面對這樣的形勢,灞橋區司法局積極創新社會管理,指導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及有關部門在我區打造了「358」人民調解工作大格局。

(一)密織網路消除調解盲區

當前社會正處於發展機遇期與矛盾凸顯並存的關鍵時期,積極應對、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大力推進社會和諧進程,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和重要使命。近年來,灞橋區司法局全力打造「358」大調解工作體系, 逐步形成了以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廣泛參與的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新格局。按照「強基層、抓規範、保穩定、促發展」的工作目標和「六統一」的建設標準,形成了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小組(小區)調解小組的三級調解組織,在全區街道、村(社區)共建了269個調解委員會,村民小組(小區)調解小組974個,構建了「全方位覆蓋、立體式開展」的矛盾糾紛排查調防體系,為人民調解更有效地服務社會和諧穩定打下了堅實基礎。

(二)整合資源擴大調解覆蓋面

隨著我區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多樣性、突發性、複雜性等特點。灞橋區司法局主動介入社會難點、熱點糾紛的調解,暢通調解渠道,組建了消費糾紛、物業糾紛、醫患糾紛、教育系統糾紛、婚姻糾紛、勞動人事糾紛、環境衛生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人民調解委員會。八大行業、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實行部門配合、行業聯動,優勢互補,做到了第一時間知情,第一時間介入,第一時間調查,第一時間調解,便捷、高效地化解行業矛盾糾紛,實現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保證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整統一。

    (三)落實待遇增強工作動力

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作為基層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其紮根群眾、貼近群眾開展工作的優勢是其他部門無法代替的。長期以來,由於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得不到有效解決,嚴重製約職能作用的發揮。為切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主動性,灞橋區出台了《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打破了人民調解員幾十年來的「零報酬」工作模式。按照30元、50元、80元的標準,人民調解員調解成功1件簡單糾紛補貼30元;調解成功1件複雜民間糾紛補貼50元;調解成功1件疑難、群體性糾紛補貼80元。該補貼辦法的出台,為促進全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快速發展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

(四)加強監管提升服務質量

我區2300餘名基層人民調解員除村委會幹部外,其餘均為熱心人民調解事業的農民、群眾,隊伍整體呈現文化素質偏低、綜合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等特點。為切實將這支隊伍管好、建設好、發揮其最大職能作用,以建設「管得住、聽指揮、能幹事、負責任」的「十二字」人民調解隊伍為目標,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督導。利用基層換屆時機,做好了全區人民調解員的選任工作,同時聘請專家對新任的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員進行了專題培訓,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通過培訓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發放上崗證。同時,採取不定時、不提前通知的方式,深入街道、村(社區)進行抽查,但凡發現不合格或虛假卷宗,均按照相關規定扣減相關補助或補貼。通過科學的管理,實現了人民調解隊伍形象和案件質量「雙提升」。

四、當前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發展順利,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新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指導力度不夠。街道調委會由司法所負責,司法所是司法局的下設機構,但受街道辦人員不足的限制,在業務上他們同時要做街道綜治工作、街道有關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區調委會,調解主任同時兼禁毒專干、綜治專干他們不僅要管如:禁毒、綜合治理、反邪教等工作,還要親自做人民調解工作,司法所和調委會主任工作範圍廣,工作量大,很難做到專人專用。

(二)人民調解的組織建設、人員配備與當前社會的發展需求不相適應。調解隊伍的年齡結構不夠合理,整體素質達不到工作要求,雖然近年來調解人員的平均年齡有所下降,人員素質有所提升,但他們中大多數沒有受到過良好的法律教育,對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難以熟練使用相關法律進行調解,導致調解水平不高,依法調解不能很好地貫徹落實到基層。

(三)調解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程度仍需提高。司法部頒發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範圍、程序等做出了規定,但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一些調解人員時常受習慣處事方法左右,不嚴格執行調解程序,仍存在調處的糾紛不登記、不製作調解協議書的情況,造成了調解工作的被動。

五、提高我區人民調解工作水平的對策

(一)加強宣傳,為人民調解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人民調解組織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工作有賴於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支持,這不僅有利於樹立調解人員的威信,也有利於調處結論的履行。因此要求社會各界及廣大幹部群眾要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讓廣大公民,尤其是廣大黨員幹部積极參与人民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成為公民解決矛盾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選擇。要大力宣傳和表彰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激勵他們更加熱情的投入到調解工作之中。同時將人民調解的組織建設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利於引起基層單位領導幹部的重視。 

(二)加大部門配合力度,形成全社會參與調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現有調解組織的基礎上,通過提高基層調解人員待遇、建立配套選拔任用機制,完善358調解模式,使調解工作網路更趨成熟,同時成立由基層派出所、社區、司法所人員參與的調解組織,發生糾紛之後,各部門均應派出人員進行調解,改變基層調解組織單獨以某個部門為主、孤軍奮戰的局面。 

(三)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專業化、社會化建設。面對新形勢下民間糾紛的多樣性、複雜性,要解決目前人民調解工作中組織機構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人民調解必須走專業化、社會化道路。一是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專業化、社會化組織機構,在繼續加強三級調解網路的建設基礎上,積極培育專業化、社會化調解機構。二是創新管理方式,推動調解員隊伍專業化、社會化建設。在全區試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對人民調解員實行持證上崗、實行業績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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