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陳俊 | 作為問題的「問題意識」——從法學論文寫作中的命題缺失現象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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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問題的「問題意識」

——從法學論文寫作中的命題缺失現象切入

尤陳俊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17年第5期

那種按照教科書式體例撰寫的法學論文,其最大的弊病在於「有論域而無論題」,亦即只是選定了一個研究領域、對象或範圍進行面面俱到的介紹和敘述,卻沒有從中提煉出一個中心論題貫穿全文始終並加以論證。教科書式的寫作風格在今天仍然頑強乃至頑固地繼續影響著法學論文的寫作,這在很多題為「××制度研究」或「論××制度」的碩博士學位論文當中體現得尤其明顯。之所以仍然存在這種現象,很大程度上是與對問題意識的重視不夠和認識誤區有關,特別是沒有充分意識到問題(question)、論題(problem)和命題(issue)之間的區別。對於如何提煉問題意識這一問題的思考,可以圍繞「書本知識VS.社會實踐」「歷史視野VS. 現實關懷」和「中國意識VS. 國際視野」這三組概念展開。

過去的20多年間(尤其是1999年開始的全國大學擴招以後),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作品生產均在規模上總體呈現出快速發展甚至急劇膨脹的趨勢。但在這種「繁榮」景象之下,卻時常可以聽到很多嘆息之聲。一方面,每年的春季學期,常常會有很多法學教師抱怨閱讀一些無甚學術新意的畢業論文並撰寫評閱意見實在是一種令人痛苦的折磨。另一方面,在國內各法律院系碩博士研究生每年通過答辯的兩三萬篇畢業論文,以及各種刊物上每年發表的數千篇法學論文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論文實際上很少受到同行們的關注,甚至有個別論文在收錄於中國知網資料庫並經過一段不短的時間後,還出現了「引用量為0、下載量也為0的現象」(這意味著連作者本人都懶得把自己的文章下載來看或加以保存)。

那些讓評閱老師們「怒其不爭」或為同行們所無視的所謂法學論文,之所以有如此命運,主要是與其學術質量不高乃至低下有關。而在導致其學術質量不高乃至低下的各種原因當中,除了有一些法學論文可能存在胡亂抄襲拼湊的學術不端外,很多法學論文本身缺乏「問題意識」是一個常見的共同點。因此,本文將以當代中國法學論文寫作為論域,將「問題意識」進行問題化處理之後,再漸次展開討論。

「有論域而無論題」的通病

在各校的法學研究生們每年生產出來的學位論文當中,有一類模式的論文題目相當常見,那就是「××制度研究」或「論××制度」。一些部門法研究領域,更是此類單調的模式化論文題目的重災區。此類題目不僅因幾乎千篇一律而欠缺文字表述方面的個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其正文內容很多都缺乏一個貫穿始終的中心論題(更加不用說論題在學術上的創新性),而只是將與某種法律制度或法律現象有關的方方面面知識點都加以介紹、梳理和敘述,亦即「大都是按照題目對相關方面所做的『知識性』的描述,而根本不是以某個理論問題而勾連起來的思考」。用一位學者的俏皮話來說,「結果,別人寫議論文,他寫成說明文了」! 

稍稍翻閱這些論文,便不難發現其中有很多都屬於「有知識(介紹)而無(個人)見識」,在寫作框架上幾乎與教科書無異,以至於題目是「××制度研究」或「論××制度」,但其內容實際上變成了「××制度說明」或「××制度介紹」。這種按照教科書式體例寫就的論文,其最大的弊病在於「有論域而無論題」,亦即只是選定了一個研究領域、對象或範圍,卻沒有從中提煉出一個貫穿全文始終的論題並圍繞其加以論述。例如,一篇題為「私募股權投資中的對賭協議研究」的法學碩士學位論文,其行文結構是「對私募股權投資中對賭協議的相關概念、本質、價值、運作機制及適用中的法律障礙等問題做一個分析」,就屬於上述所說的這種情況。在中國知網中所收錄的各校法學專業碩博士學位論文當中,存在此種情況的論文相當常見。

問題(question)、論題(problem)和命題(issue)的聯繫與區別

這種教科書式寫作體例之所以在當下的法學論文(尤其是學位論文)中仍然大行其道,很大程度上是與長期以來對問題意識的重視不夠和認識誤區有關。這種認識誤區的表現主要包括如下兩方面:其一,誤將「選題」等同於「問題意識」;其二,誤將教科書以及一些著作所體現的「體系意識」等同於「問題意識」。

多年前,一位曾在耶魯法學院求學的學者曾專門撰文介紹道,「法學博士論文應該有『命題』在西方是一項普遍性的要求」,「它應該是貫穿整個博士論文的中心論點,是你試圖在論文中探討或論證的一個基本問題(general issue)或基本觀點(general position)」,且一篇論文的中心命題只能是一個,並強調說,「論文的命題即是研究的出發點,也是研究的終結點」。 西方(尤其是美國)學界在學術訓練中這種對「命題」之不可或缺性的強調,與其建立在對question、problem和issue這三個概念加以區分之基礎上的「問題意識」的極度重視有關。Question、problem和issue這三個英語單詞,雖然看起來似乎都可譯為「問題」,但其實存在著微妙的差別。仔細琢磨其各自的內涵,可將question譯為「問題」,將problem譯為「話題」,而將issue譯為「命題」或者「論題」。在美國的學術界中,這種須從擬解答的問題中提煉出一以貫之的中心論題(issue)並圍繞其展開論證的要求,並非僅適用於學位論文(dissertation)的撰寫,而幾乎是所有學術刊物對論文(article)所設定的固定格式。

而中國法學院系的很多教師在指導學生撰寫論文時,通常是將主要的精力放在「選題」方面。不少法學教師對學生如何選題的指導,實際上還只是停留在問題(question)或話題(problem)的層面,基本上都是從應當如何確定論文題目的大小(通常都青睞「小題大做」)、論文題目中所應有的主要知識點在寫作提綱中有無大的遺漏等方面著眼,而往往未能提升至命題(issue)的層面對學生加以訓練。例如,一位前輩學者在1990年發表了一篇談如何撰寫民法論文的文章,其中以撰寫法人制度的論文作為例子談論文定題,並根據所涉問題的大小,分級列舉了一些論文題目作為參考,亦即「一級,如論法人制度的歷史發展、論我國法人制度等;二級,如論企業法人制度、論財團法人制度等;三級,如企業法人成立的條件、企業法人民事責任的承擔等;四級,如論企業法人章程、企業法人工作人員的民事責任等」。另一位前輩學者出版了一本講法學學位論文寫作的小冊子,在學生當中很受歡迎。該書專列了一章談學位論文的選題,其中列舉了一些其認為較好的博士論文題目設計,均是「××問題研究」之類的題目。

上述兩位學者都是我非常尊敬的前輩,但坦率地說,就他們所推舉的那些論文題目而言,其實只是道出了擬研究的問題或話題,或者說只是提示了研究對象或研究領域。此類題目的論文,雖然不排除其正文當中實際上也存在一個一以貫之的命題的可能性,但往往有更大的可能性是全篇以教科書式的體例面面俱到地鋪陳展開,亦即實際上是基於教科書所注重的「體系意識」而非論文更應注重的「問題意識」進行寫作。

這種「有論域而無(貫穿全文的)論題」的寫作風格,並非僅見於一些期刊論文和學位論文,在一些所謂學術專著當中亦時可看到。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很多學術專著不過是主題較窄的教科書」。不少此類題目的期刊論文、學位論文和學術專著,雖然大致存在知識體系完備性方面的差別,但均缺乏一個貫穿全文的命題。這種現象,與上述那種主要注重如何劃定研究對象或範圍的選題習慣有很大關係。而那種選題習慣之所以仍然頑強乃至頑固地延續至今,又與改革開放以降的前幾十年里(這是中國法學恢復和重建的時期)中國法學研究的特點之一——「教科書法學」的寫作風格流行,烙在此時期成長起來的很多研究者身上的思維印記有關:「教科書通過教學,培育了未來的教師和學者,也因此既奠定了這些潛在的法學作者的思想圖式,也灌輸了其寫作方式。」

一些更年輕的中國法學研究者已經注意到上述弊端,轉而強調法學研究應當要有真正的問題意識。尤其是就法學論文寫作而言,最關鍵的在於如何發現、提煉和論證一個有學術創新性的命題,而並非只是劃定了一片大致的研究範圍進行缺乏中心命題的體系化敘述。陳瑞華舉過一些貌似面面俱到但實則缺乏問題意識的「教科書式寫作體例」的論文作為反面例子,「比如一篇有關民事侵權問題的博士論文,體例上包括侵權的概念、歷史發展、兩大法系侵權法的比較、有關發展動向、中國侵權法的問題和侵權立法的現狀、未來侵權法立法的若干設想等部分」。何海波也指出,一些學生仿照教科書中某章某節的標題擬定自己論文的題目(例如「論締約過失」、「行政檢查研究」),卻沒有意識到在實踐中或理論上究竟存在什麼問題,以至於寫出來的文章「既沒有重點也沒有結論,既不要堅持什麼也不反對什麼,既不和人家商榷也沒準備被人家質疑」。對於何海波所批評的這種寫法,姚建宗也曾一針見血地指出,這是由於不少研究者錯誤地「把自己的研究『領域』或研究『範圍』當做自己所研究的『問題』」。

如今,越來越多年輕一代的法學研究者在自己寫作時注重對問題、話題和命題的區分,意識到問題意識對於一篇論文的重要性。舉我自己幾年前撰寫的一篇小文章為例。我的那篇文章,從幾乎任何一本《中國法制史》教材均會提及的「秦代是以身高來作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標準」入手,對「秦代為何是以身高而非年齡作為刑事責任能力之分類標準」這一問題加以追問,通過考察秦漢時期國家認證能力的變化這一話題,最終證立了一個命題,亦即認為秦代論處刑責時以身高為準,而漢代以來則改以年齡而斷這種發生在刑事法制領域內的變化,是從先秦至秦漢時期國家在「基礎性權力」方面得到提升所帶來的一個結果。不僅如此,越來越多的青年法學教師在指導學生撰寫論文時,也更加註重引導學生們首先須基於問題意識提煉出一個命題,而不是讓其選定了一個問題之後便開始方方面面鋪陳開來寫作。由此帶來的一個直接變化是,之前相當常見的那種「××制度研究」或「論××制度」的學位論文選題,如今在很多青年法學教師那裡已很難獲得通過,故而此類題目的論文數量也相對有所減少。

問題意識從哪裡來

真正的問題意識,乃是建立在對問題、話題和命題之聯繫和區別有明確意識的基礎之上。所謂「問題意識」,用一位學者所做的精鍊概括來說,是指「作者必須發現現實中存在的問題(question),從中提煉出一個學術上的話題(problem),然後給出自己的命題(thesis)並加以論證」。那麼,這種問題意識具體可以從何處提煉?

(一)書本知識VS.社會實踐

問題意識既可以來自對書本當中的某一知識譜系的梳理、總結和反思,也可以來自社會實踐中遇到的一些現實困惑所帶來的智識觸動。

前述提及的那篇拙文,通過分析秦代在論處刑責時以身高為準而漢代以來則改以年齡而斷這種變化的背後原因,揭示了其所反映的乃是從先秦至秦漢時期國家在認證能力上有著一個重大的飛躍,這種問題意識便主要是來自閱讀相關歷史文獻後結合相關理論的思考。此類主要由對某一知識譜系重加審視而生髮出來的問題意識,在法學研究中多見於一些重思辨或偏考證的領域,例如法哲學、法制史、法律思想史以及法學學術史等領域的研究,常常體現為一種書齋中的學問。

與之相對,另一類問題意識則主要來自社會實踐中(親身體驗或調研所得)一些現象所帶來的觸動與刺激。例如陳柏峰的一篇研究基層社會的彈性執法(此即「話題」)的論文,其問題意識便是源自他於2007年4月至2014年7月間,在湖北省某市多次對禁止非法機動三輪車的執法情況進行調研時所發現的執法不嚴現象(此即「問題」),通過深入的分析,揭示了「彈性執法發生在中國法治的特定實踐中,有著轉型期獨特的社會、文化及意識形態背景,即客觀存在的社會群體利益矛盾、尚難容納多元利益訴求的法律系統、執法對象激發的社會話語壓力、青睞變通權宜的法律文化四者之間的張力與合力」這一命題,並進一步將之提升至執法能力與國家治理能力之關聯的理論高度予以延伸闡發。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二類問題意識的形成,離不開藉助於相關學術理論的印照,不然往往便會淪為對社會現象的簡單描述和展示(就像一些調查報告那樣),而無法從「問題」中提煉出具有學術意義的「命題」。例如,蘇力從一起拼湊但不是虛假的強姦「私了」案件入手,討論了「法律規避」這一理論性話題,並進而論證了「法律規避是制度創新的一種途徑」這一富有學術衝擊力(同時也具有學術爭議性)的命題。這種討論深度的提升,很大程度上便得益於他對於西方學術界的法律多元理論的知識儲備和熟練運用。只不過相對於那種主要由對某一知識譜系重加審視而生髮出來的問題意識而言,此類問題意識首先是由社會實踐而非書齋中的單純玄思所激發。這種情況,在那些立基於經驗研究的法社會學研究論著中相當常見。

有學者將論文的選題分為理論性的選題和實踐性的選題兩大類。在我看來,即便是實踐性的選題或應用型的法學論文,也應當有一個貫穿全文的「命題」,而不能寫成面面俱到的法律實務操作指南。只不過相對於理論性的選題而言,實踐性的選題中的那個「命題」,在理論深度方面的要求可以稍低一些而已。

(二)歷史視野VS. 現實關懷

一些學者認為,所謂問題意識,就是強調應當以當下存在的真實問題為研究對象。這種對問題意識的理解,在我看來有些失之片面。這是因為,第一,如上所述,確定了研究對象,並不等於就確立了「命題」;第二,有學術價值的「命題」,未必全部皆是來自當下現實問題的刺激,基於對歷史的思考也能開掘出一些具有學術價值的「命題」;第三,一些基於對某個反事實假設(counterfactual hypothesis)的研究而得出的「命題」,也可能具有相當大的學術價值。

從真實發生過的歷史實踐當中提煉有學術價值的問題意識的例子,茲舉兩例。支振鋒通過對清末以來中國社會變革中為何法治並非主導話語這一「問題」的考察,對法治與國家能力之關係這一「話題」進行探討,最終證立了如下「命題」——強大的政府(主要體現於國家能力方面)對法治而言是一種威脅,但它同時卻又是所謂後發國家法治建成的前提。基於類似的思路,另一位學者以中國近代探尋憲制的實踐為何困難重重作為「問題」,討論了這一歷史過程中政治變革與國家能力之間所呈現的複雜關係(此即「話題」),最終證明中國近代探尋憲治之路所展示的乃是一種前述二者之間近乎「負和博弈」的現象——「現代化的政治變革會在開展過程中消解國家能力,而逐漸被消解的國家能力必然促使政治變革無法正常實現」(此即「命題」),並從中國傳統社會形態和中國現代化特殊路徑的角度對這種現象的形成原因進一步加以解釋。

基於某種反事實假設提出一個「問題」,對其加以研究後證明了一個「命題」,這種研究方法的首創者為美國的經濟史學家、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福格爾(Robert W. Fogel)。在他那篇1962年發表的著名論文中,羅伯特·福格爾首先提出了一個反事實問題,亦即如果美國直到1890年還沒有鐵路,那麼其經濟增長率會是多少。通過研究,他認為這最多影響到1890年美國國民收入的5%,亦即對於當時美國的經濟而言,鐵路所起到的作用其實並沒有通常所想像的那麼重要和不可或缺。儘管福格爾的這種反事實(亦有人將之稱作「反設事實」)分析方法也受到一些非議,但不可否認,其能夠幫助我們極大地豐富對歷史現象和問題的認識,故而在學術界產生了相當大的學術影響力,為一些研究者所效仿。例如,劍橋大學教授埃文斯(Richard J. Evans)便採用這種方法,出版了一本分析諸如「假如英國並未參與『一戰』,那麼……」之類反事實歷史的著作。當然,法學研究中採用這種反事實分析方法進行研究的出色作品,迄今還非常罕見。但這並不意味著以這種方法論證某個「命題」的作法就完全與法學研究無緣。舉一個例子來說,針對「假如『依法治國』沒有在1999年被寫入我國憲法,那麼……」這一反事實問題的細緻研究,可能比那些泛泛地談論1999年我國修憲時「依法治國」被寫入憲法的意義的文章要更有學術啟發性。

(三)中國意識VS. 國際視野

近年來,國內的很多法學期刊都開始明確聲明,其遴選文章的主要標準之一是看稿件有無「中國問題意識」,倡導中國學者的法學研究應當立足於中國問題。影響所及,純粹研究外國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歷史的論文,如今正變得越來越難以在國內的法學刊物(尤其是好的法學刊物)上發表。這種變化,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新時期對中國法學之學術主體性意識的重申和強調。

自晚清變法以來,中國的法制與法學深受西方的影響,以致在「主體性意識」方面常常有所缺失。這種情況也曾引發了很多有識之士的反省。就法制方面而言,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民國時期阮毅成所指出的那種「『看不見中國』的中國法律」現象:「在別的國家,人民只服從本國一國的法律;而在我國現在,因法律乃湊合各國法律而成,人民幾有須同時遵守德、瑞、暹、土等許多國家法律的現象。」就法學方面而言,其典型體現之一便是民國時期蔡樞衡的如下這番憂思:「今日中國法學之總體,直為一幅次殖民地風景圖:在法哲學方面,留美學成回國者,例有一套Pound學說之轉播;出身法國者,必對Duguit之學說服膺拳拳;德國回來者,則於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學五體投地……」。

在今天中國的法制與法學當中,這種情況仍有所見。顧培東曾對當下中國法學研究中存在的類似現象作過形象的刻畫,批評很多法學論文「討論的是西方學者的觀點,引證的是西方國家的立法制度,甚至援用的案例也是域外發生的事件。閱讀這些論文,人們甚至有理由懷疑這些論文是否出自中國法學人之手,論文的作者是否真的把中國讀者作為自己言說的對象」。陳瑞華曾舉過一篇關於法律論證理論的中文論文作為具體例子,指出該論文「使用了德國的案例或者教科書上所使用的例子,引用了德國教科書上的圖表,論證了德國法上的概念,試圖與德國的法律論證理論論域的學者進行對話,但是卻使用了中文在中國的刊物上進行發表」。套用蘇力的話來說,這些中文論文的作者其實缺乏一種面向中國學者寫作和交流的「讀者/受眾感」。就此而言,國內越來越多主流的法學刊物在選稿時日益重視「中國問題意識」,通過這種選文方面的導向性,有助於改善中國法學知識生產的學術生態。

需要指出的是,並非一篇論文號稱其所研究的是中國問題,便等於就具有了中國問題意識。事實上,有不少看似研究中國問題的法學論文,所體現的其實是一種虛假或偽裝的「中國問題意識」,亦即實際上把外國的法學理論和制度視同於公理、定理、定律,而只是將中國問題當作其下的「例題」加以驗證和分析而已。張廣興描述了這種情況的幾種具體情形,例如「忽視中國問題的特殊性,把中國的問題與外國的問題同質化,把用來解決外國問題的理論和制度作為理論根據和設計標準,提出解決中國問題的方案」。陳瑞華將這種思維模式形象地概括為是「把西方國家的共同理論和趨勢當作邏輯的大前提,中國問題當做小前提,結論就是中國應該遵循西方的法治發展路徑」,並將之斥為犯了方法上的幼稚病。

上述那種虛假的「中國問題意識」,未必皆是作者本人刻意的偽裝,有時可能是根源於其所熟悉並慣用的外國法學理論對其思維方式的潛移默化影響,易言之,源於思維方式方面對外國法學理論所形成的路徑依賴習焉不查。任何一套外國的法學理論(哪怕是其關於中國法的研究理論),均有其特定的生成背景,皆是基於特定的問題意識而被創造出來,因此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進一步來說,西方法學理論對我們的影響,並不僅僅只是提供了某種分析框架和解讀視角,更重要的是,它們往往還會實際上宰制我們提問的方式和角度,亦即具有一種使得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議題設置同構化的潛在效應,進而可能使得我們對某些問題的思考實際上成為西方法學問題意識之下的衍生物和附屬品。

一位教授憲法的青年學者曾反思道,「就當代而言,美國憲法雖然無法用於中國的憲法實踐,但是極大地左右了中國人的憲法思考」,以至於中國的一些學人在思考憲法和憲制問題時,幾乎第一時間就會想到被其當作「神話」的美國憲法、憲制及其相關理論,從而實際上順著「在哪些方面美國有而中國無,因此中國也應該在這些方面補上」的思路往下思考。這種思路直接導致的一個後果是,「美國神話在中國的泛濫不僅撕裂了學界的共識,也破壞著中國憲法文化的建構過程」。借用絡德睦(Teemu Ruskola)的一個洞見來說,這實際上體現了歷史中形成的那套區分創製了法律主體與非法律主體的法律東方主義話語所造就的陰影——「美國人構成了法律的主體,而中國人則構成了無法律的非主體」——在當代的某種遺留和延展。

還有一些學者以某法律制度、實踐或問題在國外屬於前沿話題,但在我國還未能被作為一個話題加以研究或對其研究不多為理由,認為這體現了我國和國外在理論研究方面的巨大差距,亟需奮起直追,於是熱衷於撰寫發表諸如「×國的××制度及其對中國的啟示」之類的文章。但是,這種情況所反映的未必皆是差距,也有可能是差異。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上述那種庸俗的「中國問題意識」的致命弱點在於,「它將原本價值多元的差異直接轉化為有價值位階之落差的差距」。例如,美國的很多法理學家和憲法學家都熱衷於討論墮胎自主權、安樂死、同性戀、種族歧視、槍支持有、吸食大麻等話題,並圍繞這些話題發表和出版了大量有學術分量的論著(德沃金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但對於中國來說,這些話題均大多數並不具有其在美國法學研究當中所具有的那種重要性,至少不是當代中國最迫切需要法學研究者予以關注的話題。

顧培東對上述那種所謂的問題意識進行過批評:「一些法學人熱衷於關注域外的理論問題,以參與世界法文化討論的熱忱對域外理論界隔空進行單向度的表達,而由於各國法治實踐及理論研究處於不同的階段,這些理論努力對中國法治以及法治意識形態建設並無實際作用。」因此,有中國問題意識的法學研究者,在面對諸如此類的話題時,大可不必見到一群外國知名學者討論得熱火朝天便盲目地去邯鄲學步,而忽略了哪些才是體現我們自家國情、最迫切需要研究的中國問題(例如當代中國的政法體制運作)。

當然,這絕不意味著我們在中國從事法學研究時應當閉關鎖國,對國外的學術理論一律加以拒斥。我所強調的是,這種國際視野應當建立在中國學術的主體性意識之上。事實上,中國法學研究中很多值得關注的問題、話題和命題,哪怕是直接來自中國現實的法律實踐,有時在一些相關的西方理論的比照下,可能會變得更為明晰;或者說,帶著包括從西方一些成熟的學術理論中所獲得的啟示在內的理論思維去分析中國的現實實踐,很多時候能夠有助於將其在學術傳統當中提升為重要的命題,進而可能與西方的學術理論展開平等的對話。

例如,中共中央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後,討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這一話題的文章便在很多報紙和刊物上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但坦率地說,討論此話題的很多文章,常常流於宏觀而論,在學術方面欠缺深度。造成此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便在於,很多作者未能將「國家治理能力」從政治話語轉化為學術話語、與現有的學術理論資源進行勾連後加以深入討論;倘若將「國家治理能力」吸納進一些成熟的西方學術理論傳統當中展開分析,例如由西達·斯考切波、喬爾·S.米格代爾、邁克爾·曼、弗朗西斯·福山等學者不斷推陳出新發展出來的「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學說,則可能會發掘出更多有學術價值的問題和命題。

本文批評了那種按照教科書式體例撰寫法學論文的套路,認為其最大的弊端在於往往「有論域而無論題」。但這並不意味著此類論文就毫無價值。在改革開放之後中國法學恢復和重建的那幾十年中,這種教科書式寫作體例在當時法學作品生產中的流行,有其客觀的時代背景,亦有其特定的時代貢獻。但時至今日,中國法學論文寫作中的這種教科書式寫作套路的影響,倘若不能得到扭轉和改觀,將會造成很多照此模式生產出來的法學產品(包括期刊論文、學位論文和某些專著)長期停留於針對「法制問題」的對策法學研究層面,而欠缺對於從實踐中提煉而來、具有理論意義的「法學問題」的深入探討和推陳出新,進而極大地影響到中國法學研究的整體學術水平提升,以及中國法學研究在國際學術市場上的學術競爭力。而要削弱這種教科書式寫作套路的頑固影響,最重要的一個辦法,便是要在法學院所提供的學術訓練中強化對於由問題(question)、論題(problem)和命題(issue)三者關聯構成的「問題意識」的認識和重視。

《探索與爭鳴》人間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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