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監管環節玩忽職守罪責任主體的認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自2007年以來一直擔任村衛生室負責人,並擔任村級衛生監督信息員,負責其所在村全部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對轄區內非法無證行醫情況負有及時發現上報的職責。李某的妻子王某自2013年以來,在該村衛生室西醫科室給李某幫忙打掃衛生、取葯、換藥,偶爾開藥、輸液。2016年3月21日下午4時許,鄰村村民張某因感冒發燒到該衛生室就診,李某因事外出,王某在無從醫資格證的情況下為張某進行了診斷、開藥、輸液治療。當晚10時許,張某出現嚴重藥物反應,被送往鎮中心衛生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鑒定:張某在患有間質性心肌炎的基礎上因藥物反應致過敏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劉某自2013年5月開始在李某所在鎮中心衛生院公共衛生服務中心工作,擔任該服務中心副科長,對轄區內打擊非法行醫有督導檢查、巡查和信息收集、上報等職責。
檢察機關認為,劉某在督導檢查和巡查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而李某明知其妻王某無行醫資格證,卻一未阻止、二未向上級報告,導致就診人張某因王某非法行醫而死亡。因此,劉某、李某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國《刑法》第397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具體是指我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在這些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另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委託、聘用等,依法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時,也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
據此,在上述案件中,劉某、李某雖然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劉某對轄區內打擊非法行醫負有督導檢查、巡查和信息收集、上報等職責,李某對轄區內非法無證行醫情況有及時發現上報的職責,因此,劉某、李某的行為均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也就是說,劉某、李某均屬於玩忽職守罪的責任主體。
實踐中,對非法行醫的監管,往往存在著職能縱橫交叉等特點,故應結合「以直接行為人為起點向上追查」原則。本案中,在各監管主體呈垂直層級結構的正常情況下,劉某、李某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與造成就診人張某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一種內在的、必要的條件關係,應該屬於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即犯罪嫌疑人對王某非法行醫充耳不聞、視而不見、疏於監管的玩忽職守行為是造成危害結果的前提。通常,不履行職責是通過不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如擅離職守、未履行職守;而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採取不當作為的方式,如不盡心、不儘力、敷衍塞責、草率行事、欺下瞞上及違反決策程序、管理制度、上級指令等行為。將劉某、李某作為玩忽職守罪的責任主體,筆者認為抓住了玩忽職守罪主體的本質特徵。因為玩忽職守罪是一種多發而且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瀆職犯罪,不僅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同時也會損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們心中的形象和聲譽,更何況醫療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任何疏忽都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
本案警醒各級衛生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履職,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增強責任心,做到對非法行醫行為不姑息、不遷就、不手軟、不護短,尤其是對非法行醫窩點和大案要案的查處,要加大力度,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劉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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