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意見更有效力了(政策解讀·改革發布廳)

人民監督員意見更有效力了(政策解讀·改革發布廳)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311/c1001-26672010.html

2015年03月11日05:4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選任管理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避免「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

  ●拓展監督案件範圍,可對11種情形的案件實施監督

  本報北京3月10日電 (記者彭波)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近日將該《方案》印發實施。《方案》著眼加強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工作的外部監督制約,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從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序、知情權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改革任務,人民監督員制度自此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階段。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機制,明確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內容。規定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選任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不得互相兼任;為提高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代表性,《方案》規定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自薦方式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還要求從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產生的人民監督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等。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監督員管理方式,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初任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並及時掌握人民監督員履職情況;人民監督員履職期間應當作出保密承諾,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和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信息等。

  《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案件範圍,明確人民監督員可對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11種情形的案件實施監督,即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明確了參與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的產生程序、案情介紹程序、評議表決及審查處理程序等。規定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從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的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產生,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本案訴訟參與人的,不得擔任該案的人民監督員。同時,《方案》為有效解決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效力偏弱、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未被採納時缺乏救濟程序等問題,專門設置了複議程序,規定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說明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複議一次。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明確建立職務犯罪案件台賬制度、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及執法檢查機制等。規定檢察機關應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涉案財物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建立相應台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掌握案件辦理情況。

  《方案》提出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明確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總結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經驗,加強對相關問題的研究論證,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為一項探索創新,從2003年起經歷了先期試點、擴大試點、深化改革等多個階段,在改革探索中逐步完善。實踐證明,這項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實踐活動中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利於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有利於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利於防止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現的差錯,有利於密切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繫。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把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布局作出具體部署。最高檢、司法部按照中央部署,在認真總結十多年來制度運行實踐的基礎上,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研究出台了該《方案》。《方案》的出台,將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渠道,提高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方案》的亮點之一是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從制度上解決了「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提高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鏈 接】

  10省份試點改革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地區的檢察機關,同步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

  根據方案,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重慶、寧夏等10個省區市被確定為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地區。改革主要針對以往存在的監督評議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到位、對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決定缺乏救濟程序等問題,明確人民監督員的設置、管理和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

  2013年,人民監督員共監督職務犯罪案件2938件,但全國檢察機關全年共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37551件,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比例還不到1/10。

  (本報記者 彭 波)

  北京113名人民監督員履職

  由北京市社會各界選任的113名人民監督員3月6日正式宣誓履職。作為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改革試點,今後,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將伴隨檢察機關偵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全過程。檢察機關做出的最終決定與人民監督員意見不一致的,人民監督員將可行使複議權。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為實現對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制約,所構建的一種規範的外部監督制度。截至目前,北京市共選任人民監督員113名。其中,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及其他社會各界人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高祥陽表示,過去,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案件的結果,是作為檢察長、檢委會決策的參考依據,檢察機關做出的最終決定與人民監督員不一致的,只需要作必要的解釋說明。改革後,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然不同意的,可要求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複議一次。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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