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遺產給「小三」,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立下遺囑,房產只歸小三

李先生與被告吳女士是夫妻關係,但自2003年已經分居,至李先生死亡,均沒有在一起生活,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王女士自2003年起,與李先生以夫妻名義同居,李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負責照顧。

2006年,李先生買了一套房產並出錢裝修,為了預防日後的爭議,李先生於2013年11月6日自書《遺書》:「為感謝王女士自2003年以來夫妻般的照顧,今決定在我身後,將我的房產交給王女士繼承,其他人等不得爭議」,就立遺囑把房產給了「小三」。

原配清理門戶,引起爭產風波

年底李先生不治身故,吳女士在王女士處理好李先生的身後事後,來到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家中「清理門戶」。王女士只能拿著遺囑到法院與李先生的妻子和兩個女兒爭奪房屋繼承權。

王女士覺得應當尊重死者遺願,房產應由自己繼承。而吳女士反駁說,王女士不僅破壞她的家庭,在她還未和李先生離婚的情況下,長期和自己丈夫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如今還要來搶財產,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她的合法權利。最終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請,理由是李先生所立遺囑內容違背了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故遺囑應認定為無效。

是不是「小三」都得不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李先生沒能給「真愛」一個交代的根源在於其沒有與吳女士離婚,所以李先生的遺囑因違反公序良俗而被認定全部無效。但在實務中是不是都這樣操作的呢?其實不然,不同的法院還是有不同的判決的。

法院認為遺囑全無效的情形

1、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在我國是倡導一夫一妻制的,夫妻互相忠誠是基本的道德義務與倫理要求。有配偶者與人同居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所以遺囑因違社會公德,損害他人利益,而被認定為全部無效。【(2015)海民初字第36412號】

2、無權處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所以即便其中一方有財產贈與,其另一半也有權拿回去,因為這一行為侵犯了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權是被認定無效的。【(2015)梅中法民一終字第380號】

法院認為遺囑部分有效的情形

公民依法享有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婚外同居行為與立遺囑行為系兩個獨立的民事行為,遺贈行為本身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只要立遺囑時當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背其他的法律規定,那「小三」就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但因其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了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所以應當認定遺囑中超出其本人財產份額部分的決定無效,而對其本人財產份額部分的處分依然有效。【(2016)冀0703民初691號】

遺囑你是要怎樣才能有效

根據案例以及相關法律和我所辦理的眾多相關案件,我們建議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2.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還需要遵守公序良俗

3.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4.遺囑的形式合法有效。遺囑的合法形式只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

5.立遺囑的程序合法有效。自書遺囑的,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最後遺囑人要親筆簽名

6.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沒有衝突

7.遺囑的內容沒有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情況,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

7胎兒和法定繼承人中無生活來源又缺乏勞動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遺產繼承份額

當然,如果覺得太繁雜或不能很好的把握的,遺囑人也可以選擇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立遺囑,或在跟專業律師如實說明後由律師審核以確保遺囑的效力,避免紛爭。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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