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說:從國家主權轉移到個人主權

安南:《聯合國憲章》不保護踐踏人權的主權國家

作者: 章文 | 2011年03月01日 13:30 | 欄目: 俯瞰世界 

本文地址: http://zhangwen.blshe.com/post/214/652021 安南對聯合國憲章給予了新的理解和解釋,即把聯合國憲章的重心從國家主權轉移到個人主權,認為聯合國憲章最根本的原則是保護個人主權,由此聯合國憲章差不多變成了人權憲章

 

1999年9月18日,著名的《經濟學人》雜誌發表了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演講:兩種主權概念。這篇演講是安南在聯合國國家和政府首腦年會上發表的,主要針對國際人道主義干預問題,對傳統的主權概念提出挑戰,並提出了新的主權概念。

這篇演講是對後冷戰以來的科索沃事件、東帝汶事件和盧安達事件的反思。冷戰時代雖有危險,但畢竟有美蘇兩個超級大國出面管理,而蘇聯解體後,這個世界誰來管怎樣管這意味著二戰後的國際法秩序已部分失效,也為今天世紀重建的國際法秩序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課題。安南的演講正是站在世紀的轉折點上,從聯合國的角度來回應上述事件對國際法秩序提出的挑戰。為此,他提出了"兩種主權概念"。

第一種主權概念就是"國家主權",強調主權國家在自己的領土內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在安南看來,這種古老的主權概念不僅無法回應上述三個事件,反而為國際社會的干預設置了障礙。要有效地回應上述事件,就必須突破國家主權的概念。因此,他認為:"國家主權的概念最基本的含義至少正在被全球化和國際合作的力量所重新定義。現在,國家被廣泛地理解為服務於其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與此同時,聯合國憲章即後來的國際條約所珍視的個體主權,我指的是每個個體基本的自由,已經被不斷復興和傳播的人權意識所提升。當我們今天再讀聯合國憲章,我們比以前更加意識到,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個體的人類(individualhumanbeing),而不是保護踐踏他們的主權國家。"

第二種主權概念就是上述"個體主權"。之所以提出"個體主權"的概念。這個概念的提出固然是新形勢的要求,比如全球化和國際合作對國家主權構成約束,國家被廣泛理解為保護人權的工具。但更重要的是,安南對聯合國憲章進行新的理解,主張聯合國憲章所保護的不是國家主權不受干預,而是保護"個體主權"。

聯合國憲章的目的本來是為了防止二戰這樣的國際戰爭重演,從而締造永久和平。因此,整個憲章圍繞"國家主權"概念展開,不僅申述了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原則,即相互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反對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提倡通過對話和談判方式化解爭端,而且申述了民族自決原則,包括規定"非自治領土"問題以及國際託管等。但作為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對聯合國憲章給予了新的理解和解釋,即把聯合國憲章的重心從國家主權轉移到個人主權,認為聯合國憲章最根本的原則是保護個人主權,由此聯合國憲章差不多變成了人權憲章。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言全面列出了人的各項權利,並且宣告,國家如何對待本國公民屬於國際社會應有的關切,而且必須達到國際標準的要求。關於人權與國家主權的關係,《世界人權宣言》已經做出了最好的詮釋,讓我們一起來重溫這些條款:

《世界人權宣言》序言: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十條: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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