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人民陪審員調解工作技巧
(2011-06-08 09: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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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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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律師說法 |
淺談人民陪審員調解工作技巧
調解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之一,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起著到重要的推進作用。從司法行政工作自身的發展來說,抓好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工作對於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影響力,樹立司法行政良好的形象也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到底怎樣才能抓好人民陪審員的調解工作呢?本人僅就作為法院人民陪審員在實際參與調解工作的感受談談個人的體會。
一、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應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
首先,在民間糾紛的調解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調解,一定要有一顆「公正之心」。「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儘管這裡的司法是指的公、檢、法系統,但是對司法行政系統仍然適用,甚至在民間調解這項工作中顯得尤為重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的素質不斷得到提高,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在他們的思想中,願不願意接受調解,願不願意接受調解結果,決定因素就是看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所拿出的調解方案是不是公正、合理的,「和稀泥」式的解決矛盾糾紛不可能使雙方當事人欣然接受,如果調解失去公正這一司法「生命」,輕則調解無效,重則引起上訪事件的發生,甚至民轉刑悲劇。那麼,怎樣才能做到公正呢?本人認為主要從這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要依法調解。這不僅要求調解程序要合法,更要求在調解過程中涉及的實體部分也要合法,即是說調解方案要符合法律、法規,甚至公序良俗的要求。
第二,要平等對待矛盾雙方當事人。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僅要求從接待談話的語氣,對待當事人的熱情程度都要相當,更重要的是在人民調解員的心裡上要平等看待雙方當事人。在現實生活中找熟人、托關係的情況應當說很常見,而當事人對待這個問題又特別敏感,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員要從內心平等對待雙方, 調解的方案才能取得雙方當事人的認可。
第三,要嚴守調解工作紀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特別要注意在調解過程中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吃請與錢物。俗話說:「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短」。
第四,要有調解工作的膽識和勇氣。有些矛盾糾紛,可能涉及家族利益,可能引起所謂的「民憤」,有些也可能涉及「村霸」,「鄉霸」。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人民調解員沒有勇氣,不敢於調處,不善於調處,那麼,公正只能是紙上談兵了。
其次,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的過程中要有一顆「誠信之心」。誠信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員無論做什麼事情,必須要恪守誠信,而且有時誠信對於糾紛的解決會起到撥雲見日的作用。
第三,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過程中,要有一顆「熱情之心」。熱情之心在具體調解過程中不僅體現在接待當事人時要熱情、主動,使用方言,而且還體現在調解過程中要對當事人的生活環境、性格、愛好儘可能多的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把握好調解現場的氛圍,營造一個有利於問題解決,比較自由、活躍的氣氛。恰當的運用熱情進行調解,對於解決一些小的糾紛,特別是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更為重要。
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應把握的準則
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過程,要充分把握調解局勢,每一起案件矛盾糾紛能否順利的化解,一般都離不開「三個因素」,即:利益的平衡、怨氣的發泄、人格的維護,只要這三點中有一點、兩點或三點達成了雙方的妥協,這起矛盾糾紛案件才算得到了基本化解。在調解過程中,具備一定的調解技巧和綜合能力是保證調解成功的重要因素。
為了進一步做好調解工作,促進法院審判工作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豐收,在調解工作實踐中要把握好以下幾點準則:
第一,要準確把握雙方當事人的心理。雙方當事人在矛盾糾紛產生後,對「利益、發泄、面子」這三個因素上是一個什麼心態,抱有多大的期待值,對調解人員又有何心態,這些都要求人民陪審員在調解介入後要迅速準確把握當事人的這些心理狀況。這些情況不清就可能導致說話和採取的措施過輕或過重。
第二,要準確把握語言的表達。人民陪審員在調解過程中,語言要簡煉、準確,切不可詞不達意,否則會使當事人誤判形勢。
第三,要吸取中華人文文化的精髓。矛盾糾紛中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價值追求、道德觀念、維權方式等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著問題,要有針對性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對其給予正確的引導和勸解。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人民調解員對做人的道理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那麼我們在組織語言、運用例子、剖析情理上就會顯得非常蒼白,無法觸入到當事人的靈魂。
第四,要學會「借雞生蛋」。人民陪審員作為法院審判的重要組成人員,真正做起陪審和調解工作來工作難度大,針對這一實際情況,我的辦法是「借雞生蛋」。如: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協調,因為很多當事人相信律師、法律工作者,而此時律師、法律工作者的諮詢意見對糾紛的走向起著非常大的幫助作用。
三、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案件糾紛應注重五大要素
人民調解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民間糾紛的時間、地點、人物、情節、原因這五大基本要素是調解好民間糾紛的最基本、最關鍵的技巧。
一是時間要素運用技巧。案件的矛盾糾紛所涉及的時間問題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糾紛持續的時間;調解糾紛的時機。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往往具有季節規律,它是調解人員做好預防工作所必須掌握的。對於這類時間長、隔閡深、問題比較複雜的糾紛,調解人員要做好持續作戰的準備。調解糾紛的時機是指調解的最佳時機和調解人員要把握好說話的時機。
二是地點要素運用技巧。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的影響,發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間糾紛,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徵。譬如,同樣是因為建房時所建房屋高於鄰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在發達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因為採光權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大多表現為爭吵;而在落後且封建迷信思想嚴重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以自家的風水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發生打架鬥毆的概率大大增加。調解人員只有熟悉掌握地點要素,才能因地制宜,採取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糾紛態勢的發展程度就會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糾紛,如果是發生在家庭之外,其嚴重性就會增加,調解的難度也就會增加。而如果發生在家庭內部,問題也許會比較容易解決。因此,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調解糾紛所要採取的對策也要隨時調整、改變。正確掌握糾紛發生的地點要素,便於正確選擇適當的調解方法,也便於靈活運用其他調解技巧。
三是人物要素運用技巧。矛盾糾紛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調解糾紛實際上是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疏導、說服工作。由於自然狀況、社會閱歷、文化素質和道德觀念的差異,每個人都有著不同的個性特徵。不同個性特徵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人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內心想法會很快通過表情和行為表現出來;而內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內心想法不易形於色和付諸於行動。這就要求調解人員善於察顏觀色,通過分析糾紛當事人的表情、言語和行為,弄清楚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質高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強,糾紛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如果這類人與其他人發生了糾紛,他們對調解員有道理的話容易聽得進去,也能理解調解員的工作並給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質低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差,糾紛心理容易形成並容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對這類糾紛當事人,調解人員就必須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法律和政策講清楚、講透徹。針對這種類型的當事人,平時的幫教工作和回訪工作都是至關重要的。
總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過程中,只有把握了糾紛當事人的個性特徵,才能有的放矢,對症下藥,有針對性地採取各種調解方式和方法,攻心為上,突破當事人的種種心理障礙,以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
四是情節要素運用技巧。糾紛的情節要素主要是指糾紛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中的真實情況。糾紛的萌芽、發生、發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實經過,糾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有哪些過激的語言和行為,甚至雙方當事人各自的企圖、動機和目的等等都是調解糾紛的事實依據。掌握充分的事實依據,做到有備無患,打有準備之戰,對於蠻不講理,死不認賬,心存僥倖的當事人,調解員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可以起到威懾當事人,促使其低頭認錯的作用。而對於心存疑慮,有所顧忌的當事人,調解員就要充分掌握糾紛情節便於贏得他們的信任和配合。對於調解人員來說,只有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掌握這些事實依據,才可以在調解中靈活運用多種多樣的調解方法,繼而使當事人雙方心服口服,使糾紛順利得到解決。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俗話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就是這個道理。做好調解工作,不能只聽一方訴說,只有深入調查,掌握詳實的第一手資料之後,才能在調解時有理有據,避免說話時授人以把柄,使自己處於被動局面。
五是原因要素運用技巧。糾紛的原因是指糾紛發生的起因,也就是引發糾紛的事實,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糾紛的原因是糾紛的根結所在,是調解人員調解時的切入點。對於一起看似簡單的民間糾紛來說,可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同在,遠因與近因共存。一般來說,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是隱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後面的間接原因和遠因。這就要求調解人員深入實際做艱苦細緻的調查工作,撥開層層面紗,找到深藏其後的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糾紛。任何一件糾紛的發生都是有原因的,人民調解員只有抓住了原因,調解的時候就能直奔主題,就不會在枝枝節節的問題上浪費時間和精力。
四、人民調解員調處糾紛的工作竅門
一是調解案件糾紛時,首先應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要讓糾紛當事人相信你是善意的,是以關心、愛護他們為出發點的,必須經過感情上的交流,以引起其心理上的震撼。從而對調解員產生感激、愛戴、依賴之情。在此基礎上調解員就可以大膽的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做到情理相通。
二是認真分析案情深入案情。對有些當事人僅憑口頭說服教育效果並不明顯。在不涉及第三人隱私、秘密的前提下,向當事人舉例介紹已結案的相類似的案例,並對其案例進行認真的剖析,讓當事人加深如果不接受調解採取訴訟的結果,定會增加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認識。促使當事人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達成協議。
三是對不太複雜的糾紛案件,要直奔主題。在詢問、調查情況告一段落,對糾紛有明確認識後,把糾紛雙方當事人召集一起,當面鑼、對面鼓。把矛盾揭開,當場解決。
四是單方傳達意見。對於當事人之間情緒比較對立、調解基礎較差的糾紛,可以將一方的調解意見單獨傳達給對方,進行講法律、說道理並聽取意見,了解當事人真正的意圖,掌握當事人心態。
五是在調解矛盾糾紛時機尚不成熟時,可緩和處理。先把糾紛雙方的情緒安定下來,然後再擇機處理,當然,緩和處理不是把糾紛撇開不管、坐等時機到來,而是積極創造條件迎接時機的到來。但這必須是糾紛已經處在比較穩定的狀態,暫緩處理才不會出大問題。
六是尊重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協商,引導矛盾糾紛的雙方,各自退讓一步,達成彼此可以接受的協議。這種調解方法的關鍵是要找到協調糾紛雙方的適度點。所謂適度點就是雙方可能接受調解的起碼要求。即:因勢、因時、因地、靈活掌握。
七是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人民調解員在對案情和當事人的申請意圖明了之後,根據具體案情,提供幾套不同的調解方案,供當事人自已選擇。當事人限於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等因素,無法提出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的調解方法時,調解員要堅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進行。另外,在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中,要結合案情,提出更可行更易於為雙方當事人接受的方案。
八是調解不應有次數的限制。在當事人提出初步調解意見後,如果分歧較大,可以給當事人必要的考慮和諮詢了解時間後,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中調解點要從當事人的角度做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同時在有可能的情況下,為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總之,人民陪審員在參與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庭辯論後的調解是非常重要的,其技巧多種多樣,這就要求人民陪審員在參與調解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採取靈活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糾紛,使案件得以順利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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