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學碎屍案之謎

作者王勇,全國十佳公訴人,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

這是一起一度引起很大震動的殺人案,區別與其他命案的在於,在受害者死後兇手選擇以極其殘忍的手法碎屍。由於案件撲朔迷離,此案一直未能偵破,成為一樁懸案。1996年1月19日,一個普通的冬天寒冷的早晨。江蘇,南京,新街口,一位拾破爛的老太太像往常一樣在新街口的各個垃圾箱里翻找。很快,她便找到了一個「好東西」。回到家以後,老太太打開包著的鋁箔紙,有幾段東西滾了出來,竟然是三段人的指頭!警方發現,這包肉確實是人身上的,而且是一名女性,肉片一共約500片,整整齊齊地切放在一起。受害的女生名叫刁愛青,是南京大學一名大一的女生,住南大四舍。

1月20日,一條題為「20年前轟動一時的南大『1·19碎屍案』成懸案」的文章在網路迅速傳播發酵。文章介紹,南大這起碎屍案已發生20年,過了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成為與開膛手傑克、大麗花案一樣的「懸案」。南大碎屍案因為作案手段殘忍、案發知名高校等原因,在網上各類三大懸案、四大懸案、十大懸案的評選中,始終牢牢佔據一席之地。此次捲土重來,攜帶已過追訴時效的重磅炸彈,一時間成為微信、微博的刷屏文章。

該文一出,傳統媒體馬上跟進採訪,一時間有很多不同聲音出現。

如有律師認為,刑法88條的規定表明,如果司法機關已經立案並鎖定嫌疑人,嫌疑人出逃以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便不存在「追訴期限」過期一說。另外,我國刑法87條對刑事追訴期限還有一條規定,即「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單純以時間限制來確定「不再追訴」的說法太過片面。

也有學者指出,從刑法條文規定來看,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經過20年不再追訴。但針對南大「1·19」案來說,該案作案手段殘忍、案情惡劣,在確定犯罪嫌疑人後,相關部門可通過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方式,繼續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同時還提出,「刑法88條的立法原意在於,司法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後,嫌疑人出逃以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但如果是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且嫌疑人沒有主動逃避偵查的行為,原有的追訴期限規定仍然有效。」

在紛紛攘攘的爭議中,公安部刑偵局的微博也在1月20日當日闢謠,認為「追訴期是針對未被發現的犯罪,對於已經發現的犯罪,以及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此案是公安機關已在偵查案件,警方必將依法追查到底,絕不放棄。」

此後,大多數媒體在此後的報道中,也都使用了「闢謠」的說法,不再關注該案是否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

但,法律人要思考的是,公安部刑偵局微博上這個闢謠準確嗎?

確實如上文律師指出的,現行刑法88條的規定表明,司法機關已經立案,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但是請注意,這是現行刑法。現行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生效,而南大碎屍案發生在1996年1月。

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這就是著名的從舊兼從輕原則。97年新的刑法頒布後,為了貫徹這一原則,最高法院專門出台了《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年9月25日)。該解釋的第一條規定:「對於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時效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77條的規定。」據此,對於該案的追訴時效應適用1979年刑法第77條的規定。79年刑法第77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請注意,行為時的刑法與現行刑法相比有個重大區別在於要求「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又逃避的」這一前提條件。

通過司法解釋和法律比較我們可以發現,本案只能適用79年刑法,而79年刑法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後又逃避的才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採取強制措施以發現犯罪嫌疑人為前提,本案沒有發現犯罪嫌疑人,也就談不上採取強制措施。這也是97年刑法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發現大量案件因未確定犯罪嫌疑人不能採取強制措施而超過追訴時效。

因此,目前媒體包括公安部刑偵局微博提到的觀點,都是圍繞現行刑法88條展開的,忽略了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沒有針對行為時的79年刑法的規定展開。緣木求魚,自然不會得出正確的結論。所以,本案如果下一步發現犯罪嫌疑人要追訴,根據刑法規定,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當然,本案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影響大,也應當層報最高檢進行核准。至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否核准,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證據作出決定,是一個純粹的司法判斷,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對此問題有興趣的同志,可看一下最高檢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都是超過二十年最長追訴時效的。有兩個案件是核准追訴了,還有兩個案件是不核准追訴。

本來文章至此就應結束,但忍不住想多說兩句的是,為何國外有開膛手傑克、大麗花等懸案?另外,韓國電影票房冠軍《殺人回憶》的原型「華城連環殺人案」,在追訴時效(15年)宣告終結後,華城警察署署長崔元一向媒體表態追查到底,但只是為了查明真相,最多只有個別韓國議員提出,建議把殺人罪的追訴時效延長至20年,但從未有過試圖無限追訴的說法。

其實,大陸法系國家的追訴時效一般是截止到提起公訴時(日本、奧地利等)或者一審結束(德國、瑞士等)自然中斷,類似我國《刑法》第88條中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情形,只有德國、瑞士等國家規定的幾類特殊犯罪中存在(如德國《刑法》第78條第2款「刑法第211條的謀殺罪不失效」、《德國國際刑法典》第6、7、8條關於種族滅絕及反人類罪、戰爭罪等,瑞士《刑法》第101條),而沒有所有犯罪只要逃避偵查一律不受限制的規定。

因此,類似《殺人回憶》或者大麗花這樣的懸案,在我國基本不可能發生。


推薦閱讀:

2019MPAcc經驗分享:南京大學266分真的不難!

TAG:大學 | 南京 | 南京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