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2011年的法學研究

李林:2011年的法學研究
2011年12月30日16:30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法學研究之轉型,實質上是研究法學和法律問題的主體(法學界、法律界,法學人、法律人)需要轉型,是研究法學和法律問題的態度、立場、目的、方法、手段等需要轉型,是法學各個學科、各個領域、各種問題的研究都需要轉型。

  2011年是中國法學研究平穩發展的一年。在這一年,法學界圍繞中國法治建設的重大課題和法學領域的重要問題展開研究,取得了可喜成就。2011年法學研究涉及的主要問題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從法學研究角度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九十周年和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修改,社會管理創新及其法治化,社會主義文化法治建設,中國加入WTO十周年反思與前瞻,法學研究之轉型等。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任務繁重

  今年3月,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莊嚴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黨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如期完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不斷完善它的任務還十分繁重:立法工作應當從數量型立法向質量型立法轉變,不僅要考察立法數量的GDP,更要關注立法的質量和實效;立法工作應當從以創製法律為主,向統籌創製法律與清理法律、編纂法典、解釋法律、修改法律、補充法律、廢止法律的協調發展轉變,使法律體系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使法律體系更加具有科學性、穩定性、權威性和生命力;立法工作應當從「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協調發展的立法模式轉變;應當把各種基本社會關係合理納入法律調整範疇,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應當從中國法治國情和社會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的構建理論和劃分方法;應當進一步處理好立法涉及的主要關係,不斷提高立法技術水平;應當使法律清理常態化、制度化,進一步推進立法的法典化進程;等等。

  反思辛亥百年 觀照現實問題

  辛亥革命開啟了中國近現代民主法治建設和法學教育的大門。辛亥革命以來,中國面臨五大重要歷史任務,到現在有的已經完成,有的尚未完成:一是要共和不要帝制,二是要民主不要專制,三是要法治不要人治,四是要統一不要分裂(統一的任務至今尚未完成),五是要現代不要落後、要獨立不要奴役。中國民主法治建設受多種因素制約,因此要理解中國走向現代化的艱巨性、走向民主法治的艱巨性。辛亥革命展示了社會運行的多變性和複雜性,也讓人們更容易理解民主法治建設的艱巨性。中國大的趨勢是向法治發展,但在前進和發展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曲折。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民主法治建設,必須循序漸進,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學界反思辛亥革命百年,應當觀照現實問題,正視和研究當下分配不公、貧富差距、地方差距、幹群關係緊張、通貨膨脹、經濟轉型、維穩、土地問題以及腐敗問題、環境問題、社會保障問題、民族問題等的法律問題,在回應和研究現實法律問題中不斷繁榮和發展中國法學。

  總結中國共產黨在民主法治建設方面的經驗教訓

  從法學角度反思和總結中國共產黨成立九十年來在民主法治建設方面的經驗教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國共產黨成立後,把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與革命以及民主與法制的理論,同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實際緊密結合起來,並在自己的綱領、路線和方針政策中體現出來。毛澤東指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歷史給予我們的革命任務,中心的本質的東西是爭取民主」。奪取全國政權,把它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實現人民當家做主。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奪取全國政權的革命過程中,先後在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建立了「工農民主」、「人民民主」的政權,逐步創造了「新的法制」,積累了人民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寶貴經驗。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爭得民主」和創造「新的法制」的一個不同於巴黎公社和俄國十月革命的重要特點。這些實踐經驗,為新中國成立後的民主與法治建設奠定了重要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國的民主與法治建設雖然有過曲折,甚至遭到過嚴重破壞,但成績仍然是主要的,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成就巨大。綜觀九十年來的歷程,可以說,中國共產黨為人民民主與法治奮鬥的九十年,是在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偉大實踐中把馬列主義的民主法制理論同中國革命實際相結合、逐漸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理論的九十年,是不斷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發展道路的九十年。九十年的實踐反覆證明了一個真理: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沒有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就沒有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

  三大訴訟法修改受到高度關注

  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啟動了對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工作。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已連續兩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五年立法規劃,引起國內外各方面的高度關注。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問題:(1)強制措施的改革,如建議新增電子監控,扣押、沒收身份證、駕照和護照等證件,以及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的執行禁止令等。(2)證據制度的改革,建議規定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等證據規則,規定以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證據將被直接排除,不得採用;在偵查訊問過程中,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須全程錄音錄像,對一般案件可以錄音錄像;對刑訊逼供的案件,由公訴機關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將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種類等。(3)建立或完善偵查程序,辯護制度,簡易程序,對未成年人案件設置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增設刑事和解、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違法財產處置等特別程序。

  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問題:建立和完善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完善和細化民事訴訟證據制度;解決審前程序中的送達訴訟文書、管轄訴訟主體資格審查、審前調解、繁簡分流等;完善檢察監督、公益訴訟制度、再審程序、執行程序。

  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問題: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以約束和規範行政權力;確定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範圍,通過提高審級來減少行政機關對行政案件審判的干擾;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行政訴訟有條件的調解制度;完善行政訴訟期限。

  加強社會管理須充分發揮法律作用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法治原則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治國是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應當通過法治來分配社會利益、協調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構建法治秩序等。加強社會管理需要樹立正確的「維穩觀」。維穩需要新思維,應當防止將維穩與維權對立起來,避免將公民正當的利益訴求與表達視為不穩定因素。加強社會管理必須充分發揮法律的重要作用,離開了法律的判斷標準,離開了法治所建立的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行之有效的程序和制度規則,標新立異,另搞一套標準,就可能既損害法治的權威,又難以應對解決社會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使社會陷入無序狀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既要警惕和防止法治建設向政策之治、行政手段之治和人治的倒退,避免法治發展和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過程中的左右搖擺、停滯不前;也要把法治方式與倫理德治方式、經濟管理手段、行政管理手段、輿論引導手段、政治思想教育方式、社會自治方式、行業自律方式、心理疏導方式等結合起來,各種方式方法形成合力,相互補充,彼此銜接,共同保障和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發展。

  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成法學研究重點和熱點

  今年是國家「六五」普法的啟動之年,配合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的決定,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成為2011下半年法學研究的重點和熱點問題。何謂法治文化?廣義地講,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中由法治價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論、法治意識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規範、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覺執法、守法、用法等行為方式共同構成的一種文化現象和法治狀態。狹義地講,法治文化是關於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為方式相統一的文化現象和法治狀態。對於法治文化,還可以從主體、載體、歷史等維度來理解:法治文化的主體,如個人、機構、單位等等;法治文化的載體,如廣播電影電視戲曲、文化藝術作品、報刊書籍、圖書館博物館、網路媒體、法庭、監獄、警察、法袍、法槌等等;法治文化的歷史,如各種與法律有關的歷史遺存——訴狀、刑具、驚堂木、判決書、賣身契、祠堂、圖騰、案件故事等等。法治文化不能等同於文化法制,正如企業文化不同於文化企業一樣。法學界應當注意兩者的重要區別,著力加強對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研究。

  確定中國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的新角色

  2011年是中國加入WTO十周年。入世以來,中國切實履行承諾,認真行使權利,積极參与WTO各項活動。截至2010年,中國加入WTO的所有承諾已全部履行完畢,建立起了符合規則要求的經濟貿易體制,成為全球最開放的市場之一。中國政府宣稱,中國始終是多邊貿易體制的堅定支持者、自由貿易原則的忠實維護者、多哈回合談判的積極推動者。中國將繼續堅持「互利共贏」的基本原則,與其他成員一道共同努力,反對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不斷推動多邊貿易體制向更加民主、更加高效和更加公正、平衡的方向發展。中國既不尋求改變WTO規則體系,也不謀求多哈回合談判的領導地位,而是樂於發揮建設性作用。但是,這不僅遭到歐美的批評甚至指責,而且也不被某些發展中國家所理解。因此,在WTO中,中國正面臨著確定自己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的新角色,以及從一個善意履行義務的新成員向這個新角色轉變的新挑戰。

  中國法學研究須實現全面轉型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法學研究》今年啟動了關於「中國法學研究之轉型」的系列研討。當前中國的改革發展進入攻堅階段,各項建設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需要法學研究作出回答、予以解決;中國的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事業進入不進則退的關鍵時期,法學研究如何跳出空談冗議、閉門造車、文字遊戲、編造項目、應付考核的自欺欺人的窠臼,密切關注和認真解決現實法治建設和法律實施中的大量問題,需要中國法學研究實現全面轉型。法學研究之轉型,實質上是研究法學和法律問題的主體(法學界、法律界,法學人、法律人)需要轉型,是研究法學和法律問題的態度、立場、目的、方法、手段等需要轉型,是法學各個學科、各個領域、各種問題的研究都需要轉型。中國法學研究轉型的指向、價值和生命力之所在,就是要借鑒和學習各國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的積極成果,關注和把握中國的法治國情,深入研究中國法治建設和法學發展中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向當下中國的改革、發展和創新交出一張合格的法學答卷。

  2011年法學界還有一件大事,就是國務院授權中國法學會作為全國性法學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同時要求將司法部主管的10個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的社團移交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會主管全國法學社團的管理體制正在作出重大調整,全國將有50多個法學類研究會在完成審批、登記、選舉等法定程序後,成為社團法人,依法獨立開展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活動。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責任編輯: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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