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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da Xuancheng Exam System

1: 甲為殺妻委託乙購買毒藥,甲將毒藥放在房頂的大樑上。翌日,經鄰居做思想工作夫婦二人和好,甲將毒藥偷偷扔掉。則對甲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的評價是正確的?

選項:

      A.甲構成故意殺人(中止),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B.甲構成故意殺人(預備),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C.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乙構成故意殺人(預備)

      D.甲構成故意殺人(中止),乙構成故意殺人(預備)

正確答案:D

你的答案:D

試題解析:

【考點】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解析】甲乙二人買了毒藥後尚未實施犯罪行為,都處在預備階段,甲主動放棄屬於中止,乙仍然停留在預備階段,屬於犯罪預備,故D正確。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2: 甲與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將毒藥拌入菜中意圖殺甲。因久等未歸且又懼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殺人惡念,將菜倒掉。關於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選項:

      A.犯罪預備

      B.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正確答案:B

你的答案:D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預備;犯罪中止

【解析】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在於:是否已經著手。如果著手實行之後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屬於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著手實行就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屬於犯罪預備。對於著手的認定,通說認為以產生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時,認定為著手。對於故意殺人罪,其著手的認定要根據行為的具體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殺人的,應以已經下毒的物品產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險時,認定為殺人行為的著手。本題中,乙出於殺人的故意將毒藥拌入菜中意圖殺甲,但因久等未歸且又懼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殺人惡念,將菜倒掉。此時,乙的行為並未產生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因此乙的殺人行為並未著手,其屬於犯罪預備,C、D選項錯誤。乙放棄犯罪並積極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本題應選B。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3: 朱某與張某長期不和,朱某伺機進行報復。某日,朱某假意要與張某講和,邀請他一起去打獵,其實準備趁機殺死張某。打獵過程中,朱某向張某開槍,但未打中,張某也未發現。這時朱某槍里還有五顆子彈,但此時他忽然想到殺人要償命感到非常害怕,所以沒有再開槍。則對朱某應如何處罰?

選項:

      A.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B.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C.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D.應當免除處罰

正確答案:D

你的答案:A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中止的時間性

【解析】犯罪中止的時間性,即對「犯罪過程中」的理解。首先,可能重複的侵害行為的放棄是發生在犯罪實行未了的過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態。犯罪行為實行終了,應指某種罪的犯罪構成已完備。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的標準,不但要看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結果的犯罪行為,還要看犯罪人自認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為是否都實行完畢。在本案中,朱某很清楚要想殺死張某,他必須得再開一槍。所以本案中犯罪行為尚未實行終了。其次,朱某是自動放棄而不是被迫停止。朱某在客觀上可以繼續犯罪而且在主觀對繼續犯罪有控制力有認識的情況下,出於本意放棄了本來可以繼續實施的犯罪行為,從而表現出其放棄犯罪的自動性。這種自動性,說明朱某的意志因素髮生了質的變化,從希望完成犯罪變成不希望完成犯罪。最後,朱某放棄重複侵害的行為對於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有效的而不是徒勞的。由於朱某對可能重複的侵害行為自動而徹底的放棄,使犯罪在未完成形態停止下來而不再向前發展,從而使得犯罪結果沒有發生,犯罪未達既遂的形態,徹底而有效地中止了犯罪。由此可見,朱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且未造成危害結果,故依法應免除處罰。故選D。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4: 下列哪一選項構成犯罪中止?

選項:

      A.甲開槍射擊乙,乙受驚嚇而昏厥,甲誤以為乙中彈倒地,又頓生悔意,將乙送往醫院急救

      B.乙使用暴力綁架被害人後,被害人反覆向乙求情,乙釋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組織並參與了一次恐怖活動,後經家人規勸退出該組織

      D.丁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3萬元用於孩子學費,4個月後主動歸還

正確答案:A

你的答案:A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的認定及其聯繫:犯罪既遂後不可能存在中止

【解析】A選項中雖然不予急救也不至於發生死亡結果,但也認定為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與中止的競合。

B選項中乙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實際控制被害人即為既遂。所以乙的行為不成立中止。

C選項中丙成功加入了恐怖組織並實施了犯罪,成立既遂。所以丙的行為不成立中止。

D選項中丁挪用了較大數額公款進行其他活動,超過3個月未還,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5: 下列關於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選項:

      A.甲為強姦張某而誘騙張某到其住處,張某在前往途中產生懷疑,便折回。甲構成強姦罪未遂

      B.乙正在盜竊,發現走來一名警察,匆忙逃離。事後方知來人實際上是自己的同夥。乙成立盜竊罪未遂

      C.丙欲強姦婦女,婦女說:「你臉上有道刀疤,我如果報案,你一定逃不掉!所以趕緊放過我!」丙感到害怕,便離開現場。甲成立強姦罪未遂

      D.丁欲強姦婦女,提前藏在婦女卧室床下,婦女回家後往床上坐下時,將床坐塌,壓得丁動彈不得,被抓獲。丁成立強姦罪未遂

正確答案:B

你的答案:B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未完成形態

【解析】A項,成立強姦罪的犯罪預備,因為誘騙前往犯罪地點,對法益不會產生現實而又緊迫的威脅。B項,在產生認識錯誤的情況下,根據主觀認識進行判斷,主觀認為未遂,就定未遂。C項,害怕當場受到處罰而放棄,成立未遂;害怕日後受到處罰而放棄,成立中止,丙擔心日後受到處罰而放棄,成立中止。D項,強姦預備。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6: 郭某,男,是某建築工地工人。平日里郭某喜歡賭博,輸多贏少,日積月累就欠了別人很多錢。某日,債主又來催討賭債,郭某非常鬱悶,決定去「搶些錢花」。出門之後郭某盯上了打扮時髦的中年婦女肖某,並一路跟蹤。肖某剛買完菜準備回家,發現有個人在跟蹤她,便急忙往家裡趕,郭某緊跟不舍。等肖某爬上五樓進屋之後準備關門時,郭某誤以為其家中只有肖某一人,便一個箭步衝上前去,並將肖某的房門擠開。這時肖某的丈夫王某剛好從卧室出來,郭某連忙解釋:「大哥,是不是你們家電話壞啦?我來修電話的。」王某一看郭某手上什麼都沒拿,心中見疑,便將其扭送到附近派出所。經過訊問,郭某承認自己是「為了搶錢」。那麼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哪一個? 

選項:

      A.郭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

      B.郭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中止

      C.郭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D.郭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正確答案:A

你的答案:C

試題解析:

【考點】搶劫罪的「著手」

【解析】犯罪的著手是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關鍵。判斷是否著手,也就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的實行行為的特徵。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犯罪的「著手」是指犯罪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具體到本案,就是判斷尾隨婦女強行入室是否符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郭某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採取暴力方式入室,但是搶劫罪要求的實行行為是侵害人身的行為,入室只是為了實施這些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因此郭某的行為只能構成搶劫罪的預備,並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構成想像競合犯。若題干修改為「肖某用力推房門,欲阻止郭某進入,但郭某強行進入」,則郭某的入室行為同時也構成了對肖某使用暴力,那麼就不再是犯罪預備,而是已進入犯罪實行階段了。故應選A。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7: 某日晚,徐某攜刀翻入喬某院內,伺機搶劫。看到喬某出門丟垃圾,徐某將刀架在喬某脖子上,將其拖到喬某家的雜物室內,順勢將其按倒在地,並逼要錢財。喬某聲稱屋內沒有現金,自己第二天馬上去取5千元給徐某,徐某答應,並要求他在第二天上午10點之前把錢埋在自家門外的柳樹下,由徐某自己去拿。這時,喬某趁徐某放鬆之際一把將刀子搶了過來,徐某見狀翻牆逃離現場。後徐某認為喬某一定會報案,為得到寬大處理,主動到某公安局自首。則對於徐某的行為,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哪一個?

選項: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不構成犯罪

正確答案:A

你的答案:A

試題解析:

【考點】搶劫罪的既遂標準;犯罪中止的徹底性

【解析】犯罪未遂,指的是基於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得逞。其中的「未得逞」,也就是沒有實現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犯罪構成事實。根據刑法中相關規定,搶劫罪屬於侵犯財產罪,其既遂與否自然應以財物是否搶到為標準,至於入室搶劫,並不構成結果加重犯,而構成一種情節加重犯,所以入室的搶劫仍然存在未遂成立的空間。在本案中,徐某雖已持刀入室實施搶劫犯罪,但並未發生徐某所預期獲得財物的結果。故犯罪既遂的說法是錯誤的。其次,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行為,這種自動放棄必須是徹底的、終局的,而不能是策略性的、臨時性的。在本案中,徐某答應喬某改天付錢的要求,顯然並不具備中止的徹底性要求,而只是一種犯罪計劃的調整。之後徐某翻牆逃離是因為刀子已被喬某所奪,力量對比發生了變化,徐某不能繼續實施搶劫行為,屬於「欲而不能」的未遂情形。故A正確。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8: 甲與乙欲殺丙,一起謀劃好方案之後,由甲去買來殺人用的刀具。次日,二人各持一把刀具去往丙的家中。途中,乙心中害怕,便跟甲說自己不去了。然後乙回到了自己家中。後甲獨自一人按計劃殺害了丙。那麼乙構成哪種犯罪停止形態? 

選項: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預備

正確答案:A

你的答案:C

試題解析:

【考點】共同犯罪的中止

【解析】犯罪中止是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一種犯罪形態。對於共同犯罪而言,由於它是不同犯罪人共謀實施的犯罪,各行為人的行為之間緊密聯繫。所以共同犯罪的結果,就不僅僅是某一個行為人的行為結果,而是所有共犯的行為共同造成的結果。共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須得有效地防止整個共同犯罪的結果發生,所以僅僅退出是不夠的。在本案中,乙雖然自動徹底的放棄了犯罪,但其之前與甲共謀,已經成立共同犯罪,甲的犯罪結果同時也就是乙的犯罪結果,甲成功殺死了丙,乙也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要想成立中止,乙必須有效的阻止甲的行為,具體可以通過說服甲、告訴丙或者投案自首等各種方式。故A正確。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9: 王某偶然發現了同事胡某的一些隱私,便在下班後打電話告訴胡某:「我知道了你的一些秘密,如果想讓我保密的話,最好能寄10萬塊錢給我。」胡某接到電話後對其置之不理,並未按王某的要求郵寄錢款。王某自此之後也沒有再騷擾胡某,同時也沒有將他的秘密告訴他人。1個月以後,胡某了解到王某的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便去公安局報案。那麼王某的行為應任何認定?

選項:

      A.構成敲詐勒索罪既遂

      B.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C.構成敲詐勒索罪中止

      D.不構成犯罪

正確答案:B

你的答案:D

試題解析:

【考點】敲詐勒索罪的既遂標準;對可重複實施的侵害行為的認識

【解析】依照刑法理論的通說,敲詐勒索罪既然規定在侵犯財產罪之中,其是否既遂就應以是否得到錢財為標準,即該罪為結果犯,而非行為犯。在本案中,王某的敲詐勒索行為顯然沒有既遂。那麼王某敲詐未成後不再敲詐,是否構成「自動放棄犯罪」,從而成立中止呢?答案是否定的。對於可重複實施的侵害行為,一擊未中行為人在可以繼續侵害的情況下選擇放棄,仍被認定為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開槍射擊他人未中,在槍中仍有子彈的情況下選擇放棄。但是敲詐勒索行為與開槍射擊他人的行為卻有以下重要不同:敲詐勒索能否成功主要取決於被敲詐人,射擊他人能否成功主要取決於行為人。所以在敲詐勒索的場合,行為人並不能完全掌控局勢,即使其繼續勒索也未必能有不同的效果;而在開槍殺人的場合,行為人完全掌控局勢的情況下選擇放棄,而其是否放棄直接決定了被害人的生死。由此可見,可重複實施的侵害行為必須具有一個特點,那就是前後兩次侵害行為的結果極有可能截然不同。在本案中,王某勒索胡某但胡某未給予其財物,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未遂。故選B。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10: 以下關於犯罪形態的說法,哪個是不正確的?

選項:

      A.王某意欲盜竊某部隊彈藥庫的槍支,事先準備了萬能鑰匙等作案工具,並多次前往觀察地形了解警衛人員換班時間。某晚,王某攜帶作案工具前往作案。到了彈藥庫不遠處,王某發現,因新到一批槍支,部隊正組織戰士連夜搬運,整個庫區燈火通明,人來人往,戒備森嚴。王某見無法下手遂返回。王某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B.劉某將張某的一台彩電偷回家中,經其妻極力規勸,劉某悔悟,又偷偷地把這台彩電送回原處。劉某的行為屬於犯罪既遂

      C.李某系某公司經理。他發現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很賺錢,但只有一般納稅人才能領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領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開始偽造本公司的會計賬簿,試圖使該公司成為一般納稅人。在李某的賬簿尚未偽造完畢時,稅務機關在稅務大檢查中發現了李某的行為。李某的行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預備

      D.李某被盜,身無分文,於是預謀搶劫過路人。某日夜間,李某埋伏在路人稀少的地方,伺機搶劫。路人甲經過時,李某持刀向其頭部砍去。甲大驚,向李某苦苦哀求,並拿出3000元交給李。李某接錢後離去。李某構成搶劫的中止

正確答案:D

你的答案:D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區分

【解析】選項A,王某前往作案現場、觀察動靜的行為是犯罪的預備,而尚未著手實施犯罪,王某正在為犯罪做準備而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終止,故不是未遂,而是犯罪預備。選項B,是已經既遂的犯罪,不能「倒回」到中止或未遂。選項C,李某偽造賬簿是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創造條件,因此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預備行為。對於偽造賬簿本身來說,則屬於未遂。選項D,李某本意即為搶劫。因此劫到3000元錢就是既遂。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11: 某日晚,甲見前面一女子孤身趕路,心生邪念,便想將她的皮包搶過來。於是甲從兜里掏出一把瑞士軍刀,抵住該女子的後背,讓她把包拿給自己。這時趁著月色甲忽然認出這個女子竟然是自己的同學乙,便趕緊說道:「哈哈,嚇壞你了吧?我裝的像不像?」驚魂未定的乙相信了甲的話,責怪他太過分把自己嚇個半死。甲便要請乙吃飯賠罪,乙答應。吃飯時甲想到自己不但沒有搶到財物反而還搭了頓飯錢,心中氣惱,便趁乙去衛生間的時候將她的皮包拿走。該皮包價值500元,其內有現金2000元,手機一部(價值1000元)。那麼甲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選項:

      A.搶劫罪既遂

      B.搶劫罪中止和盜竊罪既遂

      C.搶劫罪未遂和盜竊罪既遂

      D.搶劫罪未遂和搶奪罪既遂

正確答案:B

你的答案:B

試題解析:

【考點】中止的徹底性和自動性;故意內容的轉化

【解析】依照刑法規定,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自動且徹底的放棄犯罪,但這種徹底並不要求行為人以後再也不犯罪,或者再也不對該被害人犯罪,或者再也不犯同種類的罪,而只是要求行為人在當時確實放棄了確定的犯罪念頭。所以在本案中,儘管甲認出乙後最終還是將乙的皮包拿走,但在實施搶劫犯罪的過程中,甲確實基於自己的意志選擇了放棄犯罪,搶劫的故意已經打消。至於後來甲趁乙不在拿走皮包的行為,則是在甲滋生出盜竊的故意之後實施的,所以後行為並不會影響搶劫罪的停止形態,對於這兩段行為應分開來判斷。由此可見,甲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中止和盜竊罪既遂。B正確。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12: 馬某經事先預謀,攜帶一把折刀,在某地鐵站的出口,趁陳某不備,搶走其黑色提包1個,包內有人民幣30000餘元及手機一部,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2000餘元。馬某搶到提包後逃離,陳某大聲呼叫,周圍的群眾在馬某逃離現場十餘米處將其抓獲。那麼馬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選項:

      A.搶劫罪未遂

      B.搶劫罪既遂

      C.搶奪罪未遂

      D.搶奪罪既遂

正確答案:A

你的答案:D

試題解析:

【考點】搶劫罪的既遂標準;轉化型的搶劫犯

【解析】《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在本案中被告人馬某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公然奪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依法已轉化為搶劫罪。搶劫罪是否既遂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劫得財物。在本案中,從表面上看,馬某確實把提包從陳某的手中搶了過來,似乎已經「劫得了財物」並構成既遂。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這裡的「劫得財物」應當從實質上來理解。儘管提包在馬某的手中,但卻並沒有逃離陳某的視線,所以應認定馬某並沒能完全的控制它,陳某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著對自己提包的控制。所以只要還沒有離開現場,還沒有消失在陳某的視野之外,馬某的行為就不構成既遂。所以本案中馬某構成搶劫罪未遂,答案為A。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13: 王某所住的小區正在裝修,所以比較混亂,王某便想趁晚上出去搶劫一些錢財。為了保證搶劫的順利,王某去街上買來了很長的繩子和鋒利的刀具,並在凌晨2點鐘出門,結果一直在小區內轉到了凌晨5點,王某連一個人都沒有發現。在回去的路上警察李某發現王某形跡可疑,對其盤問,王某交待。那麼對王某應當如何處理?

選項:

      A.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B.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應當免除處罰

      D.不以犯罪處理

正確答案:A

你的答案:C

試題解析:

【考點】搶劫罪的「著手」;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解析】搶劫罪的「著手」,也就是搶劫未遂與搶劫預備的區別問題。所謂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此時行為人尚未著手;所謂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可見此時行為人已經著手。而依照刑法理論的通說,著手是指開始實施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具體到搶劫罪,就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劫取他人錢財的行為。在本案中,王某雖然準備搶劫,而且準備了工具,但他甚至連犯罪對象都還沒有確定,所以不能認定其已開始實行搶劫罪。另外準備工具是犯罪預備行為的典型表現形式,所以可以以搶劫罪的犯罪預備認定王某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犯罪預備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此可見A正確。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14: 王某欲殺害肖某,便託人製作了地雷,準備用地雷將肖某炸死。王某知道肖某每天都會從一條偏僻的小路經過,便偷偷將地雷埋在下面並離開。結果肖某當天恰恰有事需要繞道而行,而並沒有從那條小路經過。地雷也沒有引爆。第二天王某主動向公安局說明了這一狀況,並由公安機關將地雷安全拆除。那麼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哪一個?

選項:

      A.王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

      B.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預備)

      C.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D.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中止)

正確答案:C

你的答案:D

試題解析:

【考點】故意殺人罪的「著手」;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解析】本題考查的重點是兩個問題。首先,在他人必經之路埋下地雷的情形下,行為人的殺人行為已經結束,依照犯罪計划行為人無需再做任何其他的殺人行為,此時顯然已經著手。否則,若認為行為人埋地雷的行為只是預備,而只有地雷爆炸的事實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將混淆自然事實和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其次,已經著手且行為已實施完畢,只是由於犯罪對象出現了行為人意料之外的狀況才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犯罪未遂依然成立。既然犯罪已經未遂,那麼犯罪中止的發生也就變得不可能,因為中止的時間性已不可能實現。王某在埋下地雷後的第二天才告知公安機關,這時犯罪過程已然結束,該補救措施只能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量。最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求「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受到嚴重威脅,但本案中地雷的埋放地點是一條偏僻的小路,所以不宜認定本罪成立;而且即使認定本罪可能成立,也不可能是本罪的未遂。因為作為危險犯的一種,埋地雷這種行為已經足以構成既遂,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明顯造成了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故選擇C。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15: 公安機關收到線人舉報,說呂某可能在從事販賣毒品活動,但並沒有證據。於是公安機關決定假冒毒品需求商,以此誘惑呂某上鉤。某日,公安人員羅某通過電話與呂某取得聯繫,要求呂某為其提供100克海洛因,呂某答應並與其約定次日在A地見面。第二日呂某依約出現在A地,羅某將其直接抓獲,並繳獲海洛因100克。那麼應如何認定呂某的行為?

選項:

      A.販賣毒品罪(未遂)

      B.販賣毒品罪(預備)

      C.販賣毒品罪(既遂)

      D.非法持有毒品罪

正確答案:A

你的答案:C

試題解析:

【考點】販賣毒品罪的「著手」與既遂標準

【解析】依照刑法理論,只要未及著手,行為人的行為便不可能成立未遂或者既遂,而只能成立預備或者中止。而依照法律規定,販賣毒品罪即為將毒品賣與他人之行為,也就是說,只是由於標的非法這種交易行為才構成犯罪,所以認定販賣毒品罪的著手和既遂標準時可參照一般交易行為開始的標準。一般來說,確定交易對象、約好時間地點都應視為為交易做準備,但一旦帶著指定貨物在約定時間出現在約定地點,我們便認為交易已經開始了;而在賣方和買方分別將貨物和金錢交於對方時,這筆交易也就結束了。在本案中,雖然羅某其實並不准備購買毒品,但呂某卻確實準備販賣毒品,其帶著毒品出現在交易地點的行為即可認為實行行為的開始,而在被公安機關抓獲之時呂某尚未將毒品實際銷售出去,所以呂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未遂,即已經著手,但由於意志之外原因未得逞。故選擇A。至於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設置的目的其實在於填補法律漏洞。因為販賣毒品罪的成立需要偵查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販賣故意,而這種主觀目的是非常難以證明的,所以很多身上攜有毒品的販毒者即使被抓獲,也會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該罪。而在設置非法持有毒品罪之後,即使嫌疑人不能被證明主觀上有販賣毒品或者運輸毒品的故意,仍然可以使其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本案中,呂某販賣毒品的故意非常明顯,所以儘管其行為已經滿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也不宜以該罪論處。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16: 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選項:

      A.甲在殺乙的過程中,由於警察到來而逃走,即使甲以後放棄了繼續殺乙的念頭,但由於其殺人行為已經未遂,所以,不成立犯罪中止

      B.甲基於殺人的故意砍了被害人一刀,沒有砍死。此時,鄰居阻止了甲繼續行兇。甲有後悔之意,主動協同鄰居將被害人護送到醫院搶救,使其得救。由於不具備中止的時間條件,而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C.某甲投毒殺妻,將毒食給其妻吃下,後見其妻中毒疼痛難忍,出於憐憫而自動將其妻送往醫院搶救,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結果發生。甲的行為不是犯罪中止

      D.甲想傷害乙,在將乙打成重傷後,甲見乙很可憐,就主動將乙送往醫院救治。甲本屬傷害故意,不存在中止問題,只是傷害既遂

正確答案:C

你的答案:C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區分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不選。選項B,甲已經未遂,不再成立中止。選項C,甲的行為成立中止,當選。選項D,甲已經傷害既遂,不再成立中止。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17: 甲與乙有仇,遂尋機報復。凌晨2點便攜帶匕首到乙家尋仇,卻發現乙與鄰居四人打麻將,只得返回家中,甲的行為屬於: 

選項:

      A.犯罪中止

      B.犯罪預備

      C.犯意表示

      D.不構成犯罪

正確答案:B

你的答案:B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預備的認定

【解析】根據《刑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為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狀態。已經進行犯罪的準備,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的,是預備犯。本題中甲因乙與鄰居打麻將,不得已返回家中,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B項當選。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18: 尹某一日深夜回家經過一黑暗小巷時,見前面行走的龍某穿花襯衣,長發飄逸且身材瘦霸,以為是單身女子,便將龍某撲倒在牆角,等尹某欲實施姦淫時才發現龍某是一男子。後發現,龍某被尹某撲倒時即受輕傷。尹某的行為: 

選項:

      A.屬於強姦預備

      B.故意傷害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C.屬於強姦未遂,對象不能犯

      D.屬於強姦中止

正確答案:B

你的答案:B

試題解析:

【考點】不能犯  

【解析】傳統觀點認為尹某以強姦婦女的故意對男子實施暴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構成未遂。但是由於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女子,案例中誤將男子當作女子實施姦淫的,既沒有侵犯刑法所保護的女子的性自主決定權,也沒有對女子的性自主決定權形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應該屬於絕對不能犯的範疇。所以尹某不構成強姦罪,但其將龍某造成輕傷的行為應成立故意傷害罪。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19: 王五和鄧六是好朋友。某日,王五邀請鄧六到家裡參觀新房子,當鄧六走進王五的書房時,發現書房的辦公桌上放了一塊勞力士金錶(價值2萬餘元),於是,鄧六產生了非法佔為已有的意圖,趁王五不注意,將手錶拿在手中,但是,礙於情面,覺得如果當場拿走手錶可能會被王五發現,於是,將手錶藏在王五家客廳的沙發墊子底下,打算日後拿走,待鄧六走後,王五發現手錶不見了,於是馬上報警,警察在客廳的沙發墊子底下找到了手錶。請問鄧六的行為性質是:

選項:

      A.盜竊罪(既遂)

      B.盜竊罪(未遂)

      C.侵占罪

      D.盜竊預備

正確答案:A

你的答案:B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既遂的標準與盜竊罪既遂、未遂的具體認定

【解析】犯罪既遂的標準是法益發生了實際損害。本案中,雖然手錶仍然在被害人家中,並且行為人最終也沒有得到贓物,但是,由於手錶是體積較小的財物,行為人將手錶藏在沙發墊子底下,實際上已經表明被害人失去了對自己財物的控制,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該手錶的所有權已經受到了實際損害.因此鄧六的行為構成犯罪既遂。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20: 下列不屬於犯罪未遂的是:

選項:

      A. 甲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中盜竊油氣,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但盜竊油氣數額巨大尚未運離現場

      B.乙被查獲的待銷售的偽劣商品價值達15萬元以上

      C.丙構成搶劫罪且屬於「入戶搶劫」,但既未造成人身傷亡結果也沒有搶取到財物

      D.丁花5千元從一孤寡老人手中「收養」2歲男童,在以3萬元價格轉讓給張三的過程中被警察當場抓獲

正確答案:D

你的答案:D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未遂

【解析】關於A選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盜竊油氣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構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油氣,數額巨大但尚未運離現場的,以盜竊未遂定罪處罰。因此,A選項不當選。關於B選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乙被查獲的待銷售的偽劣商品價值達15萬元以上,符合上述規定,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論處。因此,B選項不當選。關於C選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搶劫罪的加重犯,除了「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其他加重情節均有既遂、未遂形態,而搶劫罪的既遂標準是劫取到財物或者致人輕傷以上後果之一。丙構成搶劫罪且屬於「入戶搶劫」,但既未造成人身傷亡結果也沒有搶取到財物,丙的行為是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因此,C選項不當選。關於D選項,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行為之一的。該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實行上述行為之一的即構成犯罪且成立既遂。丁花5千元從一孤寡老人手中「收養」2歲男童,在以3萬元價格轉讓給張三的過程中被警察當場抓獲,其行為已經成立拐賣兒童罪既遂。因此,D選項當選。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21: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

選項:

      A.預備階段

      B.實行過程中

      C.預備階段和實行過程中

      D.預備階段和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實行過程中

正確答案:D

你的答案:D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中止的概念

【解析】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只要是在從犯罪預備階段到危害結果發生以前,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都可以構成犯罪中止。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22: 甲在樹叢中向仇人乙射擊,連開了兩槍未擊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饒,甲在能繼續開槍的情況下不再開槍。甲的行為屬於:

選項: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數罪

正確答案:C

你的答案:C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中止的概念與放棄可重複侵害行為的認定

【解析】《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甲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是放棄可以重複侵害的行為。甲能夠繼續完成犯罪行為,而放棄了繼續侵害行為,屬於自動放棄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23: 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  「對不起,認錯人了。」甲的行為屬於下列哪一種情形? 

選項:

      A.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B.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C.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D.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正確答案:D

你的答案:C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與認定

【解析】甲已經實施了暴力顯然屬於犯罪實行階段而不是預備階段;乙喊甲的名字對於甲來說沒有強制作用,甲在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了犯罪行為,屬於犯罪中止,故D項當選。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24: 2003年6月1日是某甲(14周歲)和某乙(16周歲)的生日,兩人上午一起去某網吧上網,因欠網吧錢遭受老闆奚落,心懷恨意,遂在下午買了兩桶汽油澆在網吧門口,剛點燃便害怕了,遂喊了一聲「救火呀」便逃跑了,後來因為群眾發現及時,將火撲滅了。

根據上述案例,請回答以下(1)(2)的問題:

(1)某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選項: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是犯罪

正確答案:D

你的答案:B

試題解析:

【考點】刑事責任年齡的起算

【解析】本題重在考查刑事責任年齡的起算點,是從14周歲生日的第二天算起。而在本案中某甲實施放火行為時是在其生日當天,不能認為某甲已滿14周歲。因而某甲對放火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故D項當選。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25: (2)某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選項: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未遂

      D.不是犯罪

正確答案:A

你的答案:B

試題解析:

【考點】故意犯罪停止形態

【解析】《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某乙已經完成了放火行為,是由於其他群眾及時發現才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放火罪屬於危險犯,只要放火行為完成,即構成放火罪。《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雖然某乙喊了一聲「救火呀」,但此時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他也沒有實施其他有效行為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而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A項是正確的。 

滿分/得分:1/0

回答錯誤

26: 胡某綁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兒子,要求其交付贖金100萬元。後又念及自己與金某是多年的好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質上幫助過自己,覺得這樣做良心不安,於是將金某的兒子送回了金家,則胡某的行為屬於:

選項: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預備

正確答案:C

你的答案:C

試題解析:

【考點】犯罪形態

【解析】綁架罪以控制人質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者是否勒索到財物,不影響犯罪的既遂。本案中,胡某已經控制了金某的兒子,並向其家屬提出了勒索要求,已經構成綁架罪既遂。其後良心發現送回金某之子的行為,屬於犯罪既遂後的悔過表現,屬於量刑時的酌定情節。

滿分/得分:1/1

回答正確

27: 張某到同事李某家玩,李某向張某展示了自己收藏的郵票,張某對一張郵票愛不釋手且該郵票價值連城,產生了佔為己有的意圖,趁李某不注意拿在手裡,但是又怕將郵票拿走會被當場發現,於是偷偷藏在李某書桌上的一本工具書里,打算第二日以借書為理由將其拿走。張某走後,李某發現郵票不見而報警,警察在該書里找出了郵票。張某的行為:

選項:

      A.屬於盜竊的預備行為

      B.屬於盜竊罪未遂

      C.已經構成盜竊罪既遂

      D.不構成犯罪

正確答案:C

你的答案:B

試題解析:

【解析】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盜竊罪是結果犯,以給公私財產權造成直接損害結果為構成要件齊備的標誌。盜竊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標準,即是以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財物因被盜竊脫離了其控制為既遂。故本案中的郵票雖然仍在李某家裡,但是李某已經因為張某的行為而實際失去了對郵票的控制,李某對郵票的所有權已經受到了實際的侵害,故屬於盜竊罪既遂。C項正確,當選。

滿分/得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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