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車購稅實施專業化管理的探討
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自2005年1月1日起「費改稅」由國稅機關徵收,其征管基本上還是沿用原交通部門徵收時形成的模式。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並修改了《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範性文件,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車購稅的征管。但從這些年車購稅征管的實踐看,車購稅的征管工作相對獨立,與國稅部門徵收的其它稅種聯繫甚少,涉車徵稅信息的交叉比對等稽核機制尚未形成,還沒有真正融入到稅收大征管這一格局中。特別是在當前國家稅務總局大力推行稅源專業管理的大背景下,車購稅的管理力度顯得相對薄弱。因此對車購稅實施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實行信息管稅、以票控稅的稅源專業化管理模式,對有效提升車購稅征管質量和效率意義重大。
一、 車購稅征管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 執法風險不斷加大
一是源於取消實地驗車。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取消了舊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關於「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的規定。在征管實踐中,窗口徵收人員在徵稅時,當從車輛合格證上的信息無法判斷出車輛的具體配置時,只有進行實地驗車,才能了解應稅車輛的具體配置情況,從而選擇適用匹配的最低計稅價格。取消了實地驗車的規定之後,征管人員即喪失了驗車權,這就給納稅人帶來可乘之機,將原本高配置的車型申報為低配置的車型,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二是源於推行「一窗式」征管模式。為提高車購稅徵收效能,緩解排隊繳稅的矛盾,很多地方以「一窗式」征管模式取代了原來的「兩人一窗、三人一窗」的征管模式。「一窗式」征管模式下一個窗口辦完所有車購稅徵收業務,有利於形成通暢、高效、簡捷的徵收管理流程。但是,車購稅徵收推行「一窗式」征管以後,減少了監督環節,在計稅價格核定、滯納金的收取、最低價格適用等方面,成為了執法風險易發點、高發點,為窗口徵收人員提供了權力尋租的空間。三是源於最低計稅價格採集與徵收實踐相脫節。現行《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車價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信息採集」。根據這一規定,大部分地區的最低計稅價格採集工作由汽車生產廠家所在地的稅務管理分局負責。由於管理分局只負責車價信息的採集,不了解徵收的實際情況,且車輛信息多數是汽車生產廠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報送的信息質量缺乏一定的監督約束力,因此很容易出現最低計稅價格採集與徵收實踐脫節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是採集不及時。儘管《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最低計稅價格兩個月採集一次,但仍有一些車型和車輛生產企業在車輛銷售後很長時間都沒有採集發布;還有一些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調整受到最低計稅價格採集、發布周期的限制,滯後於零售價格調整,納稅遵從度有下降的潛在風險。其次是採集數據失真。在車購稅徵收過程中,我們常常會發現,一些產地不同的車輛,雖然它們的車型、配置基本相同,但最低計稅價格卻相差很多,這主要體現在半挂車和大客車上,甚至有些車輛的申報計稅價格高於最低計稅價格一倍以上。再次是最低計稅價格信息與車輛合格證信息不匹配。車輛合格證是確定機動車不同配置,進而為確定不同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最有力的物證。在最低計稅價格採集過程中,由於兩者對同一車輛的配置情況的不同描述,形成了最低計稅價格信息與車輛合格證配置不匹配情況。鑒於最低計稅價格的採集與征管實踐相脫節的情況,如果窗口徵收人員選擇高配置的車型,導致多收稅款,可能引起納稅人的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如果窗口徵收人員選擇低配置的車型,導致少收稅款,則可能會被追究執法過錯。
(二) 人力資源配置不靈活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對車購稅征管機構進行改革,市級國稅部門成立車購稅徵收管理分局,負責車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從改革的初衷來看,成立車購稅徵收管理分局的目的是通過機構改革加強車購稅的征管力度,完善車購稅徵收管理的中心控制環節,推行車購稅專業化管理。但從近兩年的情況看,由於汽車市場在宏觀政策的刺激下出現了超常規發展,各地征管機構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徵收業務上,管理工作基本上是空白。目前車購稅徵收管理分局作為市局的一個直屬機構,內部人員相對固定,只從事車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在人少事多的時候,無法及時充實人員,造成納稅人排長隊繳稅;在汽車消費淡季,由於業務量少人員富餘,又無其它業務可做,長期人浮於事,造成人力資源浪費。
(三) 人員綜合素質難以提高
車購稅徵收管理分局是一個相對獨立且業務範圍相對窄的征管機構,征管人員長期缺乏多層次、多種類的教育培訓,加上繁重的徵收任務,征管人員長年只從事車購稅徵收業務,接觸了解的只局限於車購稅征管政策,這樣無法造就一批既懂車購稅徵收政策,又懂綜合稅收知識和財務知識的高素質征管人員。征管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的狀況,不僅影響到國稅事業的發展,也與征管人員自身發展不相適應。
(四) 稅源流失不容忽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購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條規定存在著很大的避稅漏洞。假如一家南京的企業在瀋陽購買一輛廠區自用車輛(屬車購稅應稅車輛),無需上路,也無需上牌,那麼南京這家企業就可以利用主管稅務機關無法獲得其購車信息和繳稅信息,逃避繳納車購稅。另外,《車購稅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註冊的情況」。據了解,目前很多地方的國稅機關由於種種原因,與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還沒有建立有效的溝通聯繫機制,且國稅機關又無上路稽查權,致使很多車購稅稅源流失,特別是摩托車、農用車、工程車等應稅車輛。加之公安機關、農機等車輛管理機構上牌把關不嚴,稅源流失不可忽視。
(五) 征管手段落後
目前車購稅征管基本上還是手工錄入車購稅徵收信息。從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其與當前稅務部門「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操作程序、運行機制、監控手段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車購稅征管的信息化建設遠落後於國稅部門主管的其他稅種的信息化水平。在納稅的高峰期,納稅人就擠在又矮又窄的辦稅窗口,里三層外三層秩序混亂,甚至很多納稅人就圍在窗口工作人員的周圍,七嘴八舌地諮詢、抱怨,給窗口人員造成相當大的心理壓力,工作出現差錯在所難免。
二、強化車購稅專業化管理的有效途徑
(一)完善《車購稅條例》
現行《車購稅條例》的施行時間是2001年1月1日,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附加費暫行條例》演變而來的。規定車購稅稅源由車輛管理部門在車輛上牌時嚴格把關,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實現車購稅應收盡收。隨著「以票控稅」理念的提出,建議將《車購稅條例》第十二條內容改為:「需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稅車輛,應當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需要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或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樣規定有以下三個方面的作用:一是達到「以票控稅」的目的。定期將汽車經銷商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量與主管機關的應稅車輛申報數進行比對,如果發現《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量大於應稅車輛申報數,則可能有偷漏稅的情況,主管稅務機關可進一步採取評估措施,及時查明真相,從而達到「以票控稅」,防止稅源流失的目的。二是可以有效杜絕假髮票。主管稅務機關在對《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量與主管機關的應稅車輛申報數進行比對發現異常後,再按照發票號碼逐一比對,可以讓假髮票立馬現形,使偽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再無用武之地。三是保證稅源及時入庫。汽車經銷商應遵循「開票即繳稅,繳稅即入庫」的原則,保證稅源及時入庫,使車購稅稅源預測更準確。
(二)轉變機構職能
將目前車購稅徵收管理分局的徵收職能剔除,併入辦稅服務廳。順應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源專業化管理的要求,強化車購稅管理職能,把現在兼具徵收和管理職能的車購稅徵收管理分局打造成一個具有車購稅管理職能的專業化的車購稅稅源管理分局。內設相應科室負責檔案管理和搜集本地汽車生產企業的汽車出廠價格,核定上報最低計稅價格,為車購稅的順利徵收做好基礎工作。定期將汽車經銷企業的開票信息(包括開票數量和開票價格等)與主管稅務機關的申報信息(申報數和納稅額)進行比對,根據不同結果作出具體處理措施。對異常信息進行進一步整理,形成稽查建議報稽查局查處。
(三)準確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是車購稅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其質量決定車購稅的征管質量。如何提高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質量,準確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借鑒一些地區根據車輛合格證上的選裝碼、尾標等確定最低計稅價格,這樣車輛合格證信息和車購稅系統信息一一對應,利於徵收時確定車型和稅務機關評估比對。二是依據汽車經銷商對車輛的品牌稱呼習慣確定最低計稅價格。比如別克SGM7165MTB這款車,經銷商習慣稱呼為別克凱越,根據配置不同分為標配和高配。而車購稅系統中,這款車卻分為皮座和布座兩種,與合格證和經銷商的稱呼習慣不匹配。因此,採集最低計稅價格的時候可將汽車經銷商的習慣稱呼記入配置欄。另外對於那些選裝件比較複雜的同一型號的車輛,在核定最低計稅價格時,要綜合分析車輛配置情況,最後確定最低計稅價格時最好不要超過三款,同時要求汽車經銷商在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時候,註明相應檔次。三是國家稅務總局可將最低計稅價格的發布權委託給省級國稅機關執行,這樣可以大大縮短最低計價格的發布周期,新車上市即發布,從而解決最低計稅價格滯後的問題。
(四)改進征管方式
在車購稅征管上應改變思路,將繁瑣的窗口徵收工作前移、分散,在各個汽車經銷點安裝使用車購稅網上申報系統進行車購稅即時申報。弱化以窗口徵收為主,管理為輔的征管方式,逐步實現以「管理為主,窗口徵收為輔」的新的車購稅征管方式。
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特別是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的建成,使車購稅實現網上電子申報繳納成為可能。在聯網條件下,經銷商可以通過稅收征管系統網上申報功能在線對車購稅進行申報和繳納,實現車購稅的電子繳納。具體流程為:汽車經銷商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後即利用車購稅網上申報系統進行車購稅申報,開具《稅收通用完稅證》,利用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通過刷卡將稅款繳入指定銀行,車主憑《稅收通用完稅證》、身份證件、《機動車輛合格證》到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車購稅完稅證明》。汽車經銷商定期將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車購稅紙質檔案傳遞給車購稅管理分局。網上電子繳稅,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緩解徵收窗口排隊的壓力,大大提高車購稅的徵收效能。
(五)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一是將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採集業務賦予車購稅管理分局,制定相應的制度監督約束採集工作,確保採集信息的適用性和時效性;二是確定評估指標、評估期間,規定評估異常情況及處理程序。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售、代開崗建立聯繫,該崗憑車購稅管理分局評估比對信息正常指令,准許汽車經銷商領購、代開發票;三是規定汽車4S店(汽車銷售點)須申請車購稅網上申報資格,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即可領取《稅收通用完稅證》,登錄車購稅網上辦稅系統,為其客戶辦理車購稅網上申報。制定相應制度,規範經銷商網上申報行為,確保及時準確申報。(作者單位:宿遷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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