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統不準亂來!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新規:誰能做股票質押?質押率多少?資金怎麼用?

 

市場跌一跌,就總有人要開始擔心上市公司股東的股票質押要爆倉,而大比例質押的案例也並不鮮見。

今晚上交所、深交所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業務辦法》)之後,進一步規範了股票質押市場,對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均做出了限制,比如只有實業股東可以質押,質押資金用途有限制,明確質押率上線不得超過60%等。

基金君逐條對比了深交所發布的2017年修訂版,整理出了2018年修訂版的12條最新變化。

 

規範股票質押業務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今晚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業務辦法》),並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上交所稱,與《業務辦法(試行)》相比,《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二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三是進一步規範業務運作。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有業內人士對此進行解讀,修訂後的新規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只能是正常的實業股東去質押股權,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這些買的股票,不能再質押了,否則買了質押、質押再買,風險巨大。

第二,股東們質押股票只能投入實體生產,不能用來炒股票,限制了大股東。

第三,明確質押率上限,應該是不要出現極端情況,「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是限制單個產品風險,「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是防止質押率過高踩踏。

第四,「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還是限制質押股票後的資金用途。

據了解,《業務辦法》將適用「新老劃斷」原則,相關修訂內容僅適用於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在《業務辦法》正式實施前,證券公司需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

 

新修訂的《業務辦法》具體有哪些變化,基金君對比了深交所發布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2017 年修訂)》來逐條捋一捋。

 

1、證券公司要符合十項條件。

新增了第七條,證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請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需要滿足十項條件。而在2017年的修訂版本中,只規定證券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相關資料

新規明確提出,證券公司最近2年內未因證券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攝像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已建立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已建立完善股票質押回購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

         

2、這兩種情況可暫停/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

在新規第十條規定暫停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的幾種情況中,新增了了兩條,一是內部風險控制不足,股票質押回購發生了較大風險。二是從事股票質押回購時,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一條,終止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的情形,增加了兩條,一內部風險控制嚴重不足,股票質押回購發生重大風險,二是從事股票質押回購時,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3、對融入方做了更多要求。

2017年的版本顯示,對融入方的盡職調查,審查內容包括資產規模、信用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證券市場的認知程度。但修訂版第十五條對調查內容規定的更詳細,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擔保狀況、資金用途、風險承受能力等。

此外,修訂版還規定,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證券投資或者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除外。

4、融出方要求更嚴格

在融出方的規定上,第十七條增加內容,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開募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在融出方應當遵守的約定上,第十八條增加的內容,證券公司應明確約定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投資比例、單一融入方或者單一質押股票的投資比例、質押率上線等事項。

5、對資金用途也進行明確。

在業務協議的約定上更細緻,第二十一條中,《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的內容,增加了對交易流程、權益處理、資金用途的內容。

增加了第二十二條,《業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於其在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下列用途:

(一)投資用於被列入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或者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

(二)進行新股申購;

(三)通過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買入上市公司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6、融出方為質權人。

增加了第二十三條,融出方是證券公司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證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管理人;融出方是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或管理人。

7、融入方首筆初始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

第二十四條,增加內容,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業務實質、市場情況和公司資本實力,合理確定股票質押回購每筆最低初始交易金額。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此後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深交所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8、單只股票質押不得超過股本30%。

原規定中的第六十三條中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用於質押的單一標的證券數量占其發行在外證券數量的最大比例。

新規定中,則增加了第六十六條進行了詳細規定,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的,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的,單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補充質押導致超過上述比例或超過上述比例後繼續補充質押的情況除外。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標的證券的風險管理。

9、涉及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集合資管計劃或定向資管客戶不得作為融出方。

增加了第六十七條,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的,在相關業績承諾履行完畢之前,證券公司不得允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參與相應股票質押回購;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參與相應股票質押回購,應當切實防範因融入方履行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可能產生的風險。

10、股票質押率上線不得超過60%。

在第六十八條中,增加了關鍵內容,規定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並規定,深交易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質押率上限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布

11、要爆倉時,還能用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提供擔保。

第七十一條,增加了內容,當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要求融入方採取相應的措施。可以約定的措施增加了一條,補充其他擔保物,擔保物應當依法可以擔保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二以前規定中只寫了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其他方式。

12、證券公司要建立融入方資金跟蹤管理制度。

增加了第七十二條,交易各方不得通過補充質押標的的證券,規避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關於標的證券範圍、第六十六條關於單只A股股票質押數量及市場整體質押比例相關要求。

增加了第七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入方融入資金跟蹤管理制度,採取措施對融入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證券公司發現融入方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使用資金的,應當督促融入方按照協議約定採取改正措施,相關改正完成前不得繼續向融入方融出資金;未按照協議約定採取改正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要求融入方提前購回。

增加第七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深交所要求報送股票質押回購相關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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