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戒律論
佛學研究 | 1996年第5期 第180頁 |
佛法戒律論
吳信如
戒律之界說及其在佛教中之地位
佛教三無漏學,首為戒學。《成實論》曰:「若無持戒,則無禪定。」「戒能為定因。」故持戒為禪定之基礎。 戒律梵名有三:一名屍羅,此雲清涼。二名毗奈耶,舊譯毗尼,此雲調伏、善治;正譯為律,律者法也。三名波羅提木叉,此雲別解脫,亦云處處解脫,或雲隨處解脫,而中文之總名,便是戒律。《舍利弗問經》曰:「波羅提木叉,名最勝義,以何義故,名為最勝? 諸善之本,以戒為根,眾善得生,故言勝義。複次,戒有二種:一、出世,二、世間。此世間者 ,能與出世作因,故言最勝。複次,戒有二種,一者依身口,二者依心。由依身口戒,得依心戒,故名為勝。」《梵網經》稱諸佛大乘戒為「光明金剛寶戒,是一切佛本源,一切菩薩本源,佛性種子 。」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要因持戒,佛性乃見。十方三世一切諸佛,無不以此大乘寶戒為本源。釋迦修道之始,初發心,便受戒品,受戒之後,便常誦習,所以證心地法門,直至成佛,皆以此戒為最勝因緣。此戒是十方三世諸佛之法,非始自作,故只稱誦。誦者,讀習前言,述而不作也。釋迦佛成道後,初期二十年,僧眾清凈,佛僅為無事僧,略說:「善護於口言,自凈其意志,身莫作諸惡,此三業清凈,能作如是行,是大仙人道」之戒法。是戒而不繁。此後僧眾日增,團體生活,漸趨複雜。佛為廣行教化,因種種機緣,制種種之規約,隨犯隨制,但亦是依據諸佛大乘寶戒之原則,制定戒律,以攝眾僧,此即戒律之起源。觀釋迦佛歷述過去七佛,佛法住世久暫,無不以是否制戒攝僧為定,即知戒律為佛法之生命,關係佛法之住世。釋迦制戒,實是如此。《四分律》說:「毗尼藏者,是佛法壽命,毗尼若住,佛法亦住。」毗尼藏,即戒律藏。戒律藏護持佛法,三乘道果,相續不斷,蓋以戒律為其根本。《四十二章經》有云:「佛子,離吾數千里,憶念吾戒,必得道果。在吾左右,雖常見吾,不順五戒,終不得道。」可見戒為行道成道之基。《遺教經》有云:「汝等比丘,於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暗遇明,貧人得寶,當知此則是汝大師,如我住世,無有異也。」釋迦佛入滅之際,雙樹風凄,十方星暗,人天萬眾,失所依止,爾時阿難尊者曾預為啟問:「世尊滅後,諸弟子等以何為師?」 世尊答言:「汝勿見我入般涅槃,便謂正法於此永絕,何以故? 我昔為諸比丘制戒波羅提木叉及余所說種種妙法,此即便是汝等大師。如我在世,無有異也。」戒律與佛自身居同等之位,故戒律於佛教中居於師位,即首要根本之位也。戒律之分類與律宗之弘揚
世尊滅後,大迦葉等五百尊者,結集於七葉窟中,其中戒律,由優婆離尊者經八十次誦出,是為八十誦律。為律典傳出之紀元。自是以後五師傳承,四眾遵守,純是一味,未分異見。一百年後,上座、大眾兩部,因律儀爭執而分裂,旋復更分為五種律部。 佛法東漸,戒律亦因而傳至。當曹魏之世,曇摩迦羅尊者創始受戒。東晉以來,鳩摩羅什與弗若多羅譯出《十誦律》,佛陀耶舍與竺佛念譯出《四分律》,佛陀跋陀羅與法顯譯出僧祇律,律陀什與竺道生譯出五分律,於是漢土小乘律典,漸以完備,而此後學律趨勢,於此四部之中,尤以四分一部最為弘盛。 《四分律》之弘講,始於元魏法聰律師,再傳慧光,三傳智首。當時大乘興盛,小乘式微,學者多秉大乘經教,對小乘戒律,自不能無所扦格。至唐南山道宣律師,依《四分》而立五義,據大乘之教義,釋小乘之律典。因業感緣起而教當小乘,更以識心為體而義弘大乘,故而解決「戒律與經教不一致」之矛盾,使學律者受隨相稱,行相備足,大小途和,解行相應,學者遵循,古今依止,遂乃成立此四分之南山律宗。其時有相部宗法礪律師、東塔宗懷素律師,各依四分,並造疏釋,但囿於小乘,不能與中土大乘相適應,數傳絕響,而惟此南山一寂,燦然敷揚。言戒律者,均尊南山律宗,以此律宗通大小乘也。 學佛首要受戒持戒。處於何種地位,即受持何種之戒律。僧尼所受,名具足戒。如大智律師說:「托境而言,戒則無量,且列二百五十,為持犯綱領。尼眾亦爾。」故僧尼二眾,受具足戒時,並得無量無邊等戒,量等虛空,境遍法界,莫不圓具,即名具戒。由具戒中,開立為五戒、八戒、十戒、六法,以漸誘淺機,為具戒之方便,使漸近於具足無願之位,因之建立七眾:即比丘、比丘尼、正學女、勤策男、勤策女以及近事男、近事女是。前五眾屬出家戒品,後二眾屬在家戒品。男性出家而受具足戒者,稱為比丘,意為乞士男,即男僧,也稱沙門,俗稱和尚。名乞士者,有乞士男、破煩惱、出家人、凈持戒、怖魔五義。女性出家而受具足戒者,稱為比丘尼,意為乞士女,即女尼,也稱沙門尼,俗稱尼姑。按佛制,本人志願出家者,經父母家庭同意後,削髮受沙彌戒為沙彌。男性為沙彌,意為勤策男,蓋為大僧勤加策勵故也,是男子出家受十戒者之通稱。女性為沙彌尼,意為勤策女,是女子出家受十戒者之通稱。沙彌尼具備條件,進為式叉尼,意為學戒女、學法女,在受具足戒前須受六法。七眾戒中,有二種在家戒,即近事男戒與近事女戒。近事者,即親近承事之意。近事戒也稱居士戒。受戒者,男稱優婆塞,意即男居士,女稱優婆夷,即女居士。戒分大乘小乘。現流傳之小乘戒有四種:
現流傳之大乘戒亦有四種。
三皈
三皈者,皈依佛法僧三寶之意,亦名「三皈依」或「三自歸」。三皈不屬於戒,但從根本義看,皈依三寶,乃佛教信仰者的根本態度。以此皈依之信仰為根本,自然顯現信佛者之生活相。所謂戒律,均是從此根本信念所流露之自然生活相。故不論在家出家,不論授受任何戒律,首先必須授受三皈,故三皈亦有名為三皈戒者。因戒律之本義即守持佛教之根本信仰而生活也。三皈戒有種種文,據《智度論》,正授受時,應先唱:「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是名三說。後唱「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是名三結。所以三皈又為受戒之前提,持戒之根本也。
皈依有迴轉之義,因前背舍三寶,而今轉向三寶,故謂之皈依。皈者皈投,依者依託。如人墮海,忽有船來,即便趨向,是歸投義;上船安坐,是依託義。受三皈者,本不受戒,自無所發,既未發戒,亦無破戒之罪,蓋三皈究非具體之戒法也。 三寶即佛寶、法寶、僧寶。 佛是梵語佛陀之略稱。譯義為覺者、智者。能自覺覺他,覺行圓滿者,斯謂之佛。覺有二義:一是覺察,如人覺賊,此類對煩惱障言,煩惱侵害,事等如賊,唯聖覺知,便無能為,如是之覺,謂之一切智。二是覺悟,如人睡寤。此義對所知障言,無明昏暗,事等於睡,聖慧一起,朗然大悟,如是之覺,謂之一切種智。既能如是自覺,復能如是覺他,乃至覺行圓滿,始名為佛。說自覺使異於凡夫,說覺他便異於二乘,說覺行圓滿便異於菩薩。 法是梵語達磨之義譯。法有二義:一曰軌,一曰持。持謂任持,此就主觀而言,又就具體而言,如竹有竹之自性,梅有梅之自性,有形者有有形之自性,無形者有無形之自性。一切事物,各各保持其自性,而自性遂常不改變,是謂之法。軌謂軌範,此就客觀而言。又就抽象而言,如苦有苦之真理,無常有無常之真理,世間因果有世間因果之真理,出世間因果有出世間因果之真理。一切事物,各各依循其真理,而真理遂常為軌則,是謂之法。佛之所說,既能任持自性而常不改變,復能依循真理而常為軌範。故稱為法。 僧是梵語僧伽之略稱。義譯曰和合眾或眾合會,原為比丘三人以上之稱,但其後一人亦得稱僧,為僧伽之一分故。其稱僧者,以和合義為首。和合義又有二:一曰理和,謂初果以後,所證同故。二曰事和,謂凡內以還,具六和故。此事和中之六和為:一戒和同修;二見和同解;三利和同均,是三者名體和。四身和同住;五口和無諍;六意和同悅,是三者名相和。若不和合,不名為僧。複次,僧又有二類:一為聲聞僧,即修小乘三學之比丘是;二為菩薩僧,即修大乘三學之菩薩是。聲聞僧之和合,為世和合;菩薩僧之和合,為第一義和合。 佛法僧三者,何以名寶?《寶性論》說一偈: 真寶世希有,明凈及勢力, 能莊嚴世間,最上不變等。 其義謂三寶依六義而立,即三寶有六義:一、希有義——謂如世珍寶,人所希有,甚為難得,三寶亦爾,賜福眾生,百千萬世,不能值遇,故名希有。
二、離垢義——謂如世珍寶,內外瑩徹,體無瑕穢,三寶亦爾,諸漏凈盡,無有垢染,故名離垢。 三、勢力義——謂如世珍寶,除貧去毒,有大勢力,三寶亦爾,拔濟眾生,出離苦趣,威德自在,故名勢力。 四、莊嚴義——謂如世珍寶,嚴飾身首,令人殊好,三寶亦爾,能以正法,嚴飾行人,為世欽仰,故名莊嚴。 五、最勝義——謂如世珍寶,諸物中勝,無比最上,三寶亦爾,一切世間,最為殊勝,故名最勝。 六、不改義——謂如世珍寶,燒打磨鍊,不能變改,三寶亦爾,常恆不變,世間八法,不能傾動,故名不改。 三寶亦有多種,外道中固各有三寶行世,佛法中亦有種種三寶之分。諸經論中,有說二種,有說三種,有說四種、六種乃至十種,名相繁複,意義雜沓。現將各種三寶,撮其大義,分作七對,列述如下: 第一對——理體三寶與化相三寶 此第一對,乃從無入有而言之,以空諦與假諦對。 一、理體三寶 於真如之體上立三寶。謂心性真如中離念本覺,名佛寶;即此中有恆少性功德可軌用故,名法寶;即此恆沙德冥和不二,名僧寶。此種三寶,佛即是法,法即僧,同屬真如,同一理體,若就覺照義說,無非是佛;若就軌則義說,無非是法;若就和合義說,無非是僧。二、化相三寶 如來垂化,而世間三寶各有現實之體相,與理體三寶適成相對。此以佛之本身為佛寶;佛之教法為法寶;佛之弟子為僧寶。佛寶如良醫,法寶如妙藥;僧寶如護士,三者殊不可增減。又約化三乘言,為菩薩故立佛寶,為緣覺故立法寶,為聲聞故立僧寶。又約化三根言,為信佛人立佛寶,為信法人立法寶,為信僧人立僧寶。體相各別,次第宛然,蓋化相如是也。
第二對——一體三寶與別體三寶 此第二對,乃就第一對中化相三寶而更分之,以本體與現象對。 一、一體三寶 化相三寶,雖其體相各別,然實同以真空妙理為性,故或說三寶都是涅槃,或說三寶都是我勝,或說三寶都是真諦,或說三寶都是常恆,或說三寶都是不二,或說三寶都是體空,或說三寶都是佛德,此均謂三寶同出於真空妙理之唯一本體也。既同出於一體,故稱一體三寶,或雲同體三寶。 二、別體三寶 化相三寶,雖同以真空妙理為性,而其體相各別,故佛自為佛,法自為法,僧自為僧。自然覺悟相是佛寶,覺悟果是法寶,隨他所教正修行相是僧寶。於此三寶所,信解各各不同,修行各各不同,隨念各各不同,生福各各不同,因此,三寶不得為一,三寶亦各別立,故稱別體三寶,或雲階梯三寶。 第三對——同相三寶與別相三寶 此第三對,乃就第二對中別體三寶而更分之,以平等與差別對。 一、同相三寶 別體三寶,雖各有不同之體,但亦各有相同之相,故三寶一一之體均互具三寶之相。如佛之體上,有覺照義為佛寶,有軌則義為法寶,無違諍為僧寶。法之體上,所有果法為佛寶,所有教法理法為法寶,所有行法為僧寶。僧之體上,有觀智者為佛寶,有軌則者為法寶,和合者為僧寶。三寶互具,故曰同相。 二、別相三寶 別體三寶,雖各有相同之相,但亦各有不同之相,故三寶一一之體均各具種種差別之相。如佛之體上,有二身、三身、十身等等,名相差別不同,是為佛別相。法之體上有教法、理法、行法、果法等等,名相差別不同,是為法別相。僧之體上,有聲聞、緣覺、菩薩等等,名相差別不同,是為僧別相。 第四對——小乘三寶與大乘三寶此第四對,乃就第三對中別相三寶而更分之,以小乘與大乘對。
一、小乘三寶 別相三寶中,小乘教人,以丈六化身為佛寶,以四諦十二因緣為法寶,以四果緣覺為僧寶,此小乘三寶之大概也。若詳言之,毗曇等宗則以五分法身、無漏功德、五蘊實法為佛寶。而佛之生身及有漏功德均不入佛寶。以四諦十六行等之理法,小乘三藏等之教法,八忍八智、九無間、八解脫等之行法,佛及二乘得涅槃之果法,為法寶體,此中菩薩及緣覺之無漏五蘊等均屬法寶攝,為助道法,而聲聞四果四向之無漏五蘊均不入法寶。以聲聞人中四果四向之無漏五蘊為僧寶體,而凡僧緣覺菩薩等及聖僧之有漏五蘊均不入僧寶。此一種小乘三寶也。成實等宗則別說假人為佛寶及僧寶體,而以毗曇所說之五蘊功德等攝入法寶,且其法寶體之總攝三乘無漏功德五蘊實法為助道法,兼在家出家而言,並宣說四諦名用假有為世諦理,無性之空為真諦理,但仍不出小乘三藏之教,此又一種小乘三寶也。 二、大乘三寶 別相三寶中,大乘教人,以諸佛三身為佛寶,以六度為法寶,以十地菩薩為僧寶,此大乘三寶之大概也。若詳言之,則有始教、終教、頓教、圓教之同,詳見後說。 第五對——三乘三寶與一乘三寶 此第五對,乃就第四對中大乘三寶而更分之,以三乘與一乘對。 一、三乘法寶 大乘三寶中,三乘教人,以為三乘人所現之佛之三身為佛寶,以三乘之眾為法寶,以三乘之眾為僧寶,此三乘三寶之大概也。若詳言之,則始教、終教、頓教各有三寶,如佛之三身,或以五聚法中一分為體,謂無為中真如擇滅等法身,色處為化身,無漏清凈八識心王、五十一心所,及不相應中小分,並色法界所成假者等相從總為受用身,如《瑜伽》等說,此約始教之初說也。或以真如為法身,大定智慧悉為應身,色形為化身,如梁《攝論》說。或約五法攝大覺地,謂以清凈法界為法身,鏡智及平等智為受用身,成事智為化身,妙觀智通二身,如《佛地論》說,此等約始教之終說也。或唯以大智為三身體,如《攝論》以無垢無掛礙智為法身,以後得智為受用身,後得智之差別為變化身。或唯以真如為三身體,如《起信論》中,真如三大內,以體相二大為法身,用大為二身,此等約終教說也。或唯一實性離言絕慮為佛寶,亦不分三二等,此約頓教說也。 又如三乘之法,或以四諦十六行及三無性等理為理法體,以三藏十二分教假實二法識所變等為教法體,以諸道品六度等為行法體,以涅槃般若等為果法體。仍此四法,皆即空無分別,如《般若經》說,此約始教說也。或以真如體相為理法,從真所流為教法,從真內熏及依凈教所起諸行為行法,此行契真證理究竟為果法。四義迴轉,唯一真如,如《起信論》等說,此約終教說也。或以離言真法為法寶,此約頓教說也。 又如三乘之眾,或唯取出家同僧法者為僧寶,而以諸在家聲聞菩薩及犀角辟支等,皆入法寶。故《大智度論·散花品》雲,以花散諸菩薩,名供養法;以花散諸比丘,名供養僧。此約始教之初說也。或分勝顯劣以明大小,如《涅槃經》雲,世和合者,名聲聞僧;第一義和合者,名菩薩僧,此約始教之終說也。或說二乘入大乘者是僧寶,不爾即非,由唯以菩薩為僧寶故。《寶性論》雲,菩薩為究竟僧,約終教說也。或離相離分別,如論雲,實有菩薩,不見有菩薩等,此約頓教說也。 二、一乘三寶 大乘三寶中,一乘教人,以究竟之法身為佛寶,一乘之法為法寶,一乘之菩薩眾為僧寶,此一乘三寶之大概也。若詳言之,則如《華嚴·三寶章》所說,佛寶若依一乘,二種成佛既通三世間,即知用一切理事人法等總為佛寶體,仍皆就覺義說。若約所依,以海印三昧為體,亦即攝前諸教所明並在其中。法寶若依一乘,約有十法,謂理事教義因果人法解行,皆就軌範義說,具足主伴無盡因陀羅網等,如《華嚴》說,僧寶若依一乘,唯取菩薩,隨一皆遍六位,盡三世間,無盡法界,具足主伴,為僧寶體。且此種三寶,均約一乘別教說。若攝方便,如前諸教並在其中,蓋一乘亦有二,一正乘,即別教一乘;二方便乘,即同教一乘。又以上所述三乘一乘之分,系依《華嚴·三寶章》說,若在他書,或稱終教、頓教亦為一乘。 第六對——真實三寶與住持三寶此第六對,乃總前此五對所說三寶以與現前能睹之三寶對觀,以真實與假名對。
一、真實三寶 前此五對,所謂理體三寶、化相三寶、一體三寶、別體三寶、同相三寶、別相三寶、小乘三寶、大乘三寶、三乘三寶、一乘三寶,均真實三寶也。與又稱為假名三寶之住持三寶適成相對。 二、住持三寶 住持三寶,乃謂佛滅後住於世間者,木佛畫像,佛寶也;三藏文句,法寶也;剃髮染衣,僧寶也。此中僧寶,不簡凡夫,實統攝一切出家沙門,但《大乘法苑義林章》,亦嘗謂彼無慚僧,善根既斷,戒亦隨無,非住持攝,則住持僧寶之者,亦非徒剃髮染衣即可充之也。此住持三寶,非真為無上之寶,以其能住持三寶之相而寶之,故亦稱假名三寶。 第七對——化用三寶與實德三寶 此第七對,乃就第六對中住持三寶而以大乘教義擴之於無窮,以真體與妙勝對。 一、化用三寶 大乘之住持三寶,有稱化用住持者,蓋諸佛如來大悲作用,棄遍法界,八相成道,為住持佛;隨化所說言教,流布益世,為住持法;依法化成三乘諸眾,為住持僧。又復諸佛雖得涅槃,畢竟不舍菩薩所行,常能示為菩薩聲聞緣覺等事,此亦名為住持僧也。 二、實德三寶 大乘之住持三寶,有稱實德住持者,蓋謂諸佛如來法身長住,為住持佛;法性常恆,為住持法;諸佛如來僧行不滅,為住持僧。 小乘戒以五戒為根本 小乘戒以五戒為根本。一切戒條,均依五戒而立。殺、盜、淫、妄在戒律上屬於性罪,飲酒易觸發違犯殺、盜、淫、妄,失智慧種。五戒為做人之根本,七眾同遵。五戒亦為修定之根本,學者必持。《楞嚴經》雲,若不斷殺修禪定者,譬如有人自塞其耳,高聲大叫,求人不聞,此等名為欲隱彌露。若不斷淫修禪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只名熱砂。若不斷偷修禪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滿,縱經塵劫,終無平復。若不斷妄語修禪定者,譬如刻人糞為旃檀形,欲求香氣,無有是處。是故修三摩地,四種皆斷。俱名決定清凈明誨。飲酒則為破戒因緣,亦為修定之障礙。《梵網經》雲,若諸比丘,心如直弦,一切真實,入三摩地,永無魔事。可見五戒與禪定之直接關係。若能五戒具足,進修禪定,則能深入定境。否則不能入定,無定可修。至於五戒配合世間五常,不殺即仁,不盜即義,不淫即禮,不妄即信,不飲即 智。不過五常為粗為淺,五戒為深為妙,境界層次有不同耳。慕道者敦五常,持五戒,五常即五戒之先河。了心者持五戒,明五常,五戒即五常之歸宿。則淺者何嘗不深,精者何嘗不妙。佛法圓融平等,固不能以大輕小,以深鄙淺,以妙忽粗也。
因小乘一切戒條均依五戒而立,故五戒若破則小乘戒破。五戒若在則小乘戒在。因此學佛持戒。若立於小乘,必須堅守五戒。
律基十善與二持 戒為出生一切功德善法之根本。淺而言之,戒是人生倫理道德之規律,是人之所以為人之準則。深而言之,戒為塑造人格乃至圓滿究竟,是佛之所以成佛之由路。戒行為諸乘教法之所共遵,是為行貫五乘。諸乘所標之戒相,雖多少、廣狹、粗細、大小相差懸殊,然戒之所以為戒之實質,並無增減,是為戒法一味。從戒法差別言,有在家、出家戒,有聲聞、菩薩戒,有止、作戒,有性、遮戒,有世間、出世間戒。然無量戒法之根本實質,要而言之,即「十善戒」。以十善戒統攝一切戒法,恰如大海之總攝眾流。故十善戒又為一切戒之根本,此之謂「律基十善」。戒律是止惡行之規範。其根本精神在於教人做人,凈化人世,促進人類社會達於至善之境界。戒法雖多,歸結為止持、作持二門,《七佛偈》云:「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凈其意,是真佛教。」諸惡莫作是止持門,亦即止惡門;眾善奉行是作持門,亦即行善門。止持門為制止身口意三業之惡而行不殺、不盜、不淫、不妄等。五戒、十戒等總為止惡之戒法,是依止而達成持戒。作持門是指受戒、說戒、安居、自恣等二十犍度。故止作二持,即可概括《四分》全部律學。止惡修善,凈除業染,仍不出業感緣起,故律寂教義,原是小乘。南山大師,依此《四分》,述五大部,所明要義,仍不出止作二持。《戒疏》即止持之行相;《業疏》好作持之修行;《行事鈔》雙明止作;《比丘尼鈔》別明尼眾二持;《拾毗尼義鈔》多解止持。又止持有作,作持有止。律宗教法,不外二持。但用唯識說戒,雖說二持,卻已深入大乘旨趣。南山曾說二教,一曰化教,即經論所詮定慧法門,如《四阿含》等大小乘經論是。二曰制教,又名行教,即律教所詮戒學法門,如《四分律》等大小乘律教是。律宗以此二教判攝佛一代時教,分詮三學,實足啟學人眼目。若定力不足,智慧便不能精圓;若戒行不完,定力便不能充實。由此可知佛法實為道而制戒,當持戒以入道。甚深微妙之般若,實由清凈精嚴之凈戒而得;清凈精嚴之凈戒,實為甚深微妙之般若而設。故律宗通於大小乘,實以般若為根本。
戒律四科 律宗分析戒律,總有四科。所謂「一者戒法,如來所製法通萬境故;二者戒體,受者所發心府領納故;三者戒行,受上隨持三業運造故;四者戒相,美德外彰持相可軌故。」四科之中,以戒體為最要。當時律下三派,東塔宗據有部之宗義,立戒律為色法;相宗部據成實宗義,立戒體為非色非心;而南山宗則以為《四分》是小乘教中性空教之一分,固當以非色非心為戒體,但《四分》又是唯識圓教,便當以心法為戒體。 唯識以般若為根本大乘,心法是般若妙用中之觀照般若,故律宗也以般若為根本而通於大小乘。 戒本是戒之最基本條件。所謂戒體,即受戒者受戒時所受發之實體。具體言之,即受戒者於登壇受戒時,答覆羯摩和尚三問,戒壇清凈莊嚴,師徒眾目睽睽,仰仗三力加持,在其從授戒和尚接受戒律之一剎那間,受戒者從內心發出必守戒律之誓時,從而取得防非止惡之功能,從心深處,承允受戒,即在藏識田中,種植所得妙善之漏法,其後即能產生力量,止惡修善,是為戒體。亦名無作戒體,以其一經受作之後,無煩再作,故稱無作。戒體亦即戒之體性,受戒之根本意義,即此體性。玄奘大師曾以無表色詮戒體,無表是無形無體,是心法,色是功能力量,又是物質。無表色即無形體之物質。唯識之妙,即在此體性上。戒體之基本理論,又據業力而來,身口二業是外錶行為,謂之表業;意之所為,謂之無表業。身口二業所表便是戒行,意無表業之內心力量即成戒體。四科之中,戒體為基本條件,其他三科則為一切戒之輔助條件。依據戒法,即佛所制種種戒律,受戒者於其本身之內,得無表業之戒體,隨順於戒體,而表現於身口意三業,戒行緣以成立,由此而表現美德、威儀、莊嚴,是為戒相成就。持戒必具此四科,方為圓滿。天台智者大師於止觀中,取心法戒體說,於戒疏中,卻取色法戒體說。其所說心法、色法,與小乘說不同。小乘所說色法、心法,是從受戒時引起,而智者大師所說色法、心法,乃本來眾生先天所具有,只依受戒為為機緣而顯現。此謂「性具之色法」、「性具之心法」。戒體是本來具有的,藉機緣而顯現,此天台「戒體性具發顯說」。
三聚凈戒 律宗立有三聚凈戒,以廣攝一切戒法。一、攝律儀戒,一切諸惡悉皆斷舍故。二、攝善法戒,一切諸善悉皆修行故。三、攝眾生戒,亦謂饒益有情戒,荷負眾生遍施利益故。戒律條文雖多,總的精神不外止惡、行善、利他三個方面,故三聚凈戒即總括一切戒法。戒可分通戒、別戒二類:通戒即三聚凈戒;別戒即五戒、八戒、十戒、五百大戒乃至三千威儀。如上三聚凈戒,亦有通受、別受二種。別受攝律儀,即是別受,如今叢林所行《白四羯磨圓意戒法》是。通受三聚,即名通受,如後受菩薩戒是。此之三聚凈戒,乃《華嚴》、《梵網》、《占察》、《瓔珞》等經,《瑜伽》、《唯識》等論所說。此之三聚,亦圓融行,故三聚互攝,諸戒融通。如不殺生一戒,即具三聚。不殺生是止惡,即攝律儀戒;不殺生中,有放生、持齋等善行,即攝善法戒;不殺生使眾生得益,即攝眾生戒。別戒中每一戒,乃至一切諸戒,一戒之行,能具三聚戒之德。隨持一戒,三聚全聚。雖是一行,廣攝萬行。故雖一念,頓經三祇,不壞三祇而立一念,不退一念而經三祇。長短無礙,生佛平等 ,諸法互遍,相即無盡。此皆業力融合般若之妙用。三聚盡攝萬行,舉一全收。小乘戒律,本來唯是攝律儀戒,由是圓融三聚,會歸大乘。所謂小乘戒行。皆成三聚圓融大戒。藏識種子,以為其體,禪定智慧,則為唯識妙行,止觀並用,以為其三學圓融之行相。戒即定慧,無一法而非定慧。定慧即戒,無一法而非戒,此為圓融三學之妙行,實即律宗之禪定,可名為律禪。更無別相,純一圓極。此即律宗大乘一實圓頓之妙義;此即律宗宗義之所在,亦即禪律、禪法之所在也。 大乘戒以菩提心為根本 梵語菩提,舊譯為道,契於真道之心,便是菩提心。新譯為覺,契於正覺之心,便是菩提心。菩提可釋為「大徹大悟」,求真道求正覺之心,即菩提心,亦即徹悟之心。其出發點為信心,信為道源功德母故。其內容則為勝義心、行願心、三摩地心。勝義心即智慧甚深般若心,行願心即慈悲心,三摩地心即安定境地心。《大日經疏》謂「菩提心,名為一向志,求一切智智」,學佛行人受大乘菩薩戒,首要具菩薩種性,即誓願無我為人,亦即發菩提心。 大乘戒以菩提心為根本,一切戒條,均依菩提心而立。 契於真道正覺之心為菩提心。如何發心契於真道正覺,此有三個條件: 第一條件——行願——心要廣大,必須普渡一切眾生,猶如己身,不復停滯於偏小我見。 第二條件——勝義——心要深妙,必須上求無上佛道,深悟法性,不復陷於卑劣迷情。 第三條件——三摩地——心要凝定,必須安住真如實相,長保圓明,不復馳於散亂妄念。如能使心廣大而不偏小,深妙而不卑劣,凝定而不散亂,具此三條,即可契於真道正覺,即為發菩提心。
現彙集各宗各派對菩提心之說法,列表於下:
行願——心要廣大 勝義——心要深妙 三摩地——心要凝定 三學 戒學 慧學 定學 三德 大慧 大智 大定 三觀 假觀 空觀 中觀 三諦 俗諦 真諦 中道諦 三心 迴向發願心 深心 至誠心 三門 表德門 遮情門 不二門 三空 生空 法空 俱空 三部 蓮花部 金剛部 佛部 從橫而言,三個條件乃是一體,不過一體有三行相。心愈廣大便愈深妙愈凝定,愈深妙便愈凝定愈廣大,愈凝定便愈廣大愈深妙。三條一體相連,同為消長。須三條同時具備,不能於三條中有所去取。 從豎而言,三條也有三步,不過每步也有三條,學佛不離三學,而三學乃依次漸進。此三條雖同時具備,配上三學,但亦要依次漸進配上三學。故在第一步戒學中,廣大便是饒益有情戒,深妙便是攝律儀戒,凝定便是攝善法戒。在第二步定學中,廣大便是觀音三摩地,深妙便是文殊三摩地,凝定便是普賢三摩地。在第三步慧學中,廣大便是方便般若,深妙便是觀照般若,凝定便是實相般若。 欲修禪定及密法,首要發菩提心,以菩提心為因,為修一切佛法之本故。發菩提心從第一步戒學做起,而第一步的三條即具備於佛教常說常誦之「四弘誓願」中:「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數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發此四弘誓願,即發菩提心。上根利器,智慧甚高之人,也能合三步為一步,因菩提心本來人人具足,發心便成正覺。 因大乘一切戒條都依菩提心而立,故菩提心存則大乘戒存,菩提心失則大乘戒失。因此學佛持戒,若立於大乘,必須不退菩提心。 大小二乘戒雖不同,但大乘不排小乘。換言之,以菩提心為本之大乘戒,不違以五戒為本之小乘戒。菩提心不違五戒,五戒也不違菩提心。菩提心即具戒,五戒亦即具菩提心。不過境界有廣狹之分,以致聖道有大小之別。實行大乘道之菩薩仍應以小乘道為基,其對五戒,正應與菩提心並重,否則即失三聚凈戒之第一聚。但大乘以菩提心為本之戒,實比小乘以五戒為本之戒殊勝圓滿。因小乘戒只求清凈自己,利樂一身,而大乘戒則願清凈眾生,利樂一切。從我空而言,大乘行願菩提心實進於小乘。又因小乘戒法森嚴,時刻省念,而大乘戒則知法無自性。從法空而言,大乘勝義菩提心又進於小乘。又因小乘但從散心用力,拂去客塵,而大乘戒則重入定修觀,照見本性。從如實空而言,大乘三摩地菩提心更進於小乘。故行人既應五戒菩提心並重,又更應發大菩提心。 菩薩戒概要 大乘戒有多種,主要是顯宗之菩薩戒與密乘之三昧耶戒。 菩薩戒在中國傳譯未盡。據傳說,梵本應有菩薩廣律,惟未傳來漢土。現流行顯教菩薩戒主要是梵網戒與菩薩戒本戒。梵網戒,即性宗戒,系根據鳩摩羅傳大師所譯《梵網經·心地品》光明金剛寶戒。菩薩戒本戒,又稱瑜伽戒本戒,即相宗戒,系根據玄奘大師所譯《瑜伽師地論·菩薩地》菩薩戒。從二種菩薩戒形式看,前者是佛口親宣,且溯源於法身盧舍那及一切諸佛,後者系彌勒菩薩親承佛言而轉述予無著菩薩者,雖有是經是論之不同,佛說與菩薩轉述之別異,然論其性質,均不過廣列菩薩戒相為便於受持讀誦者之戒本,有若《四分律》戒本或《十誦律》戒本一樣。故二種戒本均是攝要之本。此外尚有數種菩薩戒本。出家菩薩,須具持比丘戒後,方可進受菩薩戒。在家菩薩進受菩薩戒前,應先受學菩薩優婆塞戒。菩薩優婆塞戒為趣菩薩大戒之階梯,猶聲聞戒中在家男女,應於六齋日受習八支齋,以為效習出家離欲生活之事義大同。密教三昧耶戒主要是東密三昧耶戒與藏密三昧耶戒。東密弘法大師據《金剛頂宗發菩薩心論》立東密三昧耶戒。藏密宗喀巴大士不獨宗奉《瑜伽師地論》,更將寂天菩薩所造之《集學論》,攝集成《菩提正道菩薩戒論》,立藏密菩薩戒及藏密菩薩戒及藏密三昧耶戒。 菩薩律儀,名為戒藏,一切戒法從而出生,無邊行門,莫不含攝,而戒德清凈,等佛性之本具,受隨增明,必藉級而顯發,不從外得。故菩薩戒,若必無師,可自誓受,不同聲聞律儀必假師成。即受戒後,若不舍菩提大願,及上品纏犯他勝處法,則一受永得,乃至成佛,不失此戒。《清凈毗尼方廣經》曾分列十七條以明菩薩毗尼與聲聞毗尼之不同。 菩薩戒殊勝於聲聞戒(具足戒),主要有: 一、傳授殊勝 比丘戒之傳授必須有三師七證,需傳戒和尚、羯摩和尚、教授和尚,即傳戒師、羯摩師、教授師三師主持戒壇,曾受戒者七名戒眾作證。菩薩戒則不受此限,居士亦可傳授。玄奘大師譯菩薩戒本曰:「具戒上師而受之具戒上師可為和尚,亦可為居士。如系具戒上師,便可請求傳授菩薩戒。」宗喀巴大士《菩提正道菩薩戒論》曰:「惟願哀愍,授我菩薩凈戒律儀,於彼上師,若是在家,稱善男子。年輕有德,即稱大德,年高有德,即稱長老。」德光尊者曰:「既說有善男子等三種,則不必定從出家者,求受凈戒。」 更有勝者,即無師法。在佛法中,能無師自受者,惟此菩薩戒一種。修行不能無師,參禪不能無師,學密不能無師,但菩薩戒可以無師受戒。如《菩提正道菩薩戒論》曰:「若有師者,當依有師軌法而受,若無師者,即得依無師法受。」此法出自《瑜伽師地論》之〈菩薩地〉。至如具足戒,則不能無師。 二、誦讀殊勝 佛對其宣示經論,均接受弟子詢問和討論,唯獨對所制之戒,絕不公開。佛制,除已受戒者外,否則絕不允許擅自閱讀比丘戒文,更遑論公開修學。但菩薩或既可自我誦讀,亦可公開研討。 三、戒體殊勝 比丘壽盡,戒體即舍,即比丘戒體依比丘身亡而離;菩薩戒體為無表色,命終時亦不失去,隨人之第八識而流轉。故《菩提正道菩薩戒論》曰:「菩薩凈戒,雖復死後流轉三趣,而能持續,永不壞失。」凡受持菩薩戒者,若念念相續,不忘戒本,死後菩薩戒在第八識中仍然放光,此即「無表色」之結晶,無物而光明。修持密宗,定須受菩薩戒,後才能受三昧耶戒。 四、還凈殊勝 若菩薩犯戒,懺悔發露,即可還凈。《攝大乘論》以四種殊勝顯示菩薩凈戒之特勝: 一、差別殊勝 「謂菩薩戒有三品別:(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此中律儀戒,應知二戒建立義故;攝善法戒,應知修集一切佛法建立義故;饒益有情戒,應知成熟一切有情建立義故。」 二、共不共學處殊勝 「謂諸菩薩一切性罪不策行故,與聲聞共;相似遮罪有現行故,與彼不共。於此學處,有聲聞犯,菩薩不犯;有菩薩犯,聲聞不犯。菩薩具有身語心戒,聲聞唯有身語二戒,是故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以要言之,一切饒益有情無罪身語意業,菩薩一切皆應現行,皆應修學,如是應知說名為共不共殊勝。」 三、廣大殊勝 「復由四眾廣大故:一由種種無量學處廣大故;二由攝受無量福德廣大故;三由攝受一切有情利益安樂意樂廣大故;四由建立無上正等菩提廣大故。」 四、甚深殊勝 「謂諸菩薩,由是品類方便善巧,行殺生等十種作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無上下等菩提。又諸菩薩現行變化身語兩業,應知亦是甚深屍羅,由此因緣,或作國王,示行種種惱有情事,安立有情毗奈耶中,又現種種諸本生事,示行逼惱諸餘有情,真實攝受諸餘有情,先令他心深生凈信,復轉成熟,是名菩薩所學屍羅甚深殊勝。」 由四殊勝,可見菩薩戒之甚深廣大。《金剛般若經》云:「是法平等,無有高下。」一切佛法,平等一味,事相上雖有大同小異,理性本無差別可言。所以不能因菩薩戒有其殊勝而輕視聲聞戒,如不能因是大乘而輕視小乘一樣。菩薩戒兩種戒本,大體說來,《梵網》偏明攝律儀戒,且側重於出家菩薩;《瑜伽·戒品》詳明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側重於在家菩薩。此因應化時機之不同,眾生根性之各異,故有廣略出入之處,亦自有寬嚴偏重之不等。然皆是菩薩戒法,即皆具三聚,可就各人分位,擇宜而行,不應強分疆界,爭論是非高下。 菩薩戒稱三聚凈戒,以其各能成為菩薩所應作事。由攝律儀戒,斷一切惡,能令菩薩安住其心;由攝善法戒,能成熟佛法;由饒益有情戒,能成熟一切有情。因位中持三聚凈戒,果中具三德三身:律儀斷惡,顯斷德,成就法身;攝善圓滿一切佛法,顯智德,成就報身;攝生成熟有情,顯恩德,成就化身。故三聚凈戒,行無不具,果無不圓,故又稱為無盡戒藏。《梵網經》菩薩戒,即今通行之梵網戒。列有十重四十八輕戒條文:
一、十重戒 1.殺戒。2.盜戒。3.淫戒。4.妄語戒。5.酤酒戒。6.說四眾過戒。7.自贊毀他戒。8.慳惜加毀戒。9.瞋心不受悔戒。10.謗三寶戒。 二、四十八輕戒 1.不輕師友戒。2.飲酒或。3.食肉戒。4.食五辛戒。5.不教悔罪戒。6.不供給請法戒。7.懈怠不聽法戒。8.背大向小戒。9.不看病戒。10.蓄殺眾生具戒。11.國使戒。12.販賣戒。13.謗毀戒。14.放火焚燒戒。15.辟教戒。16.為利倒說戒。17.恃勢乞求戒。18.無解作師戒。19.兩舌戒。20.不行放救戒。21.瞋打報仇戒。22.驕慢不請法戒。23.驕慢辟說戒。24.不習學佛戒。25.不善知眾戒。26.獨受利養戒。27.受別請戒。28.別請僧戒。29.邪命自活戒。30.不敬好時戒。31.不行救贖戒。32.損害眾生戒。33.邪業覺觀戒。34.暫念小乘戒。35.不發願戒。36.不發誓戒。37.冒難遊行戒。38.乖尊卑次序戒。39.不修福慧戒。40.揀擇受戒戒。41.為利作師戒。42.為惡人說戒戒。43.無慚受施戒。44.不供養經典戒。45.不化眾生戒。46.說法不如法戒。47.非法制限戒。48.破法戒。 此十重四十八輕戒,為無上菩提之真因,亦三聚所攝。其攝律儀戒,謂惡無不離,因中謂之斷德,果上證法身佛。其攝善法戒,謂善無不修,因中謂之智德,果上證報身佛。其饒益有情戒,謂無一眾生不度,因中謂之恩德,果上證應身佛。此三聚之所依,即一菩提心也。 梵網十重四十八輕戒,內有七條皆屬僧團上事,故較適用於比丘而不宜於居士。從內容說,似不如彌勒菩薩戒之依三聚四他勝六度為結構之優勝,但如上說,各有當機,不宜輕非。宗喀巴在菩薩戒中仍然應用,但於其不足,即用《學集論》補充。《學集論》是寂天菩薩根據虛空藏所說《虛空藏經》而來,認為他勝罪四攝未全,乃造十 四他勝罪。但二者論旨雖同而論說各不相涉,宗師乃將《菩薩地》與《學集論》等有關內容,合編於《菩提正道菩薩戒論》之中,列出四他勝罪及四十五違犯罪,其中缺五無間罪,故《戒論》補為十四他勝罪,並告誡後學:「若依《學集論》入菩薩行論軌法而受戒者,當依《虛空藏經》所說為根本。若依菩薩地軌法而受戒者,當以《菩薩地》所說為根本。」 菩薩戒分為二種罪:一是他勝罪,一是違犯罪。他勝為奘師所譯,藏文譯為失敗。兩譯之義,均謂煩惱勝過行人,一是他(煩惱)勝,一是己(行人)敗。戒本說有四種他勝: 一、為貪利養恭敬,自贊毀他; 二、慳財不施,慳法不施; 三、捶擊有情,不舍怨結; 四、謗菩薩藏,說相似法。 他勝罪最重要作用是對治煩惱。 違犯罪是菩薩行人應修六度,若不遵行,即為違犯。違犯罪中,又分三種: 一、染違犯——是蓄意違犯或受煩惱驅使者; 二、非染違犯——大抵屬於法無可恕,情有可原一類; 三、無違犯——乃有其他理由,根本不算違犯。 菩薩戒即是三聚凈戒,此是總說。分別而言,又可分為九種戒。如《菩提正道菩薩戒論》之自頌: 自性一切難,一切門善士, 一切種遂求,二世樂清凈, 如是九種相,是名略說戒。 此中自性戒者,是總相;一切戒者,於戒體相,廣分別故;難行戒者,甚難修習,非是尋常所能行故;一切門戒者,於一切行能分別故;善士戒者,能作殊勝依止故;一切種戒者,於一切行能分別故;遂求戒者,離他苦惱,由境與行有遷異故;此世他世(二世)樂戒、清凈戒者,並是得果殊勝,謂由捨得方便,而有別故。 上述菩薩九種戒,實為菩薩九種大戒。分別概說如下: 一、自性戒 此為戒之總相。即自性戒為菩薩戒總相,為菩薩戒戒相之總說。於外不求,本來具足,自性即戒。所謂戒法、戒體、戒行、戒相,無非自性。 自性戒戒性有四功德: (一)從他正受; (二)善凈意樂; (三)犯已還凈; (四)深敬專念,無有違犯。 大乘菩薩道行人當受戒時,應從一性相具足之善知識求受凈戒,此從他受戒,謂為正受。此外尚有無師自受者,此為方便法,即非從他正受。受戒之際,應了知凈戒之殊勝,於內心生大喜樂以領受之。受戒後,敬謹專念無有違犯。設有違犯,應如理慧觀自心,並生大慚愧心,發露懺悔,令得凈還。 自性戒勝益亦有四種: (一)妙善凈戒 謂具四功德之自性戒,能生種種殊勝利益。自利能斷二執而證二智;利他則發為諸菩薩利益眾生之行,以利益有性無性諸有情。 (二)無量凈戒 即自性戒之功德,能攝受無量菩薩學。 (三)饒益有情戒 即於行證二時中,連續不斷利樂諸有情。 (四)能獲大果勝利戒 在菩薩位中,由於自性戒諸功德,能自行求得圓滿菩提大果。若趣佛位,以此果施與有情,亦能獲相同珠勝效益。 二、一切戒 此為戒之體性廣為分別,即一切萬法均以戒攝。戒於一切,一切戒之。佛法種種戒律,皆為攝之。一切自性,自性一切。於一切人、一切時、一切處、一切事,一切之一切,於所受戒,皆能守持。 三、難行戒 此為難行能行之戒。難行能行,主要有三: (一)發大財富而樂意施捨。 (二)遇有急難乃至死亡,於所受戒,守持無缺。 (三)一切行住時中,安住正知正念,於所受戒,即使輕戒,守持無缺。總之一切難行之行,一切難行之處,均能迎難而上,克難而行,亦莫不是難行戒。 四、一切門戒 此為趣入一切戒門之戒,凡有四種: (一)正受戒 即正加行,如上說之難行戒及三聚凈戒等。 (二)本性戒 本性如此。菩薩無待思考,本於正願正行便能覺知,自己本來就具六波羅蜜相。 (三)串習戒 即於過去曾持菩薩戒,於今已成習慣。 (四)方便相應戒 菩薩以布施、愛語、利行、同事此四攝之方便,與有情相適應,使有情三業趣善。 以上四戒,能因之趣入一切戒門,故稱一切門戒。 五、善士戒 此為圓滿成就善人業之戒,亦名善人戒。凡有五種: (一)自具屍羅。梵音屍羅,義即戒律,自具屍羅者,念念相續,策勵自己,持所受戒,敬謹不渝。 (二)於一般常人勸其皈依受戒。 (三)對憎嫌戒律者,常讚美戒律功德,以止息其憎嫌心。 (四)見與我同時受戒者能守持戒律,深感喜樂,不生嫉忌心。 (五)發覺自己犯戒,即行如法之規定,懺悔還凈。 修行以上五項,定能成就圓滿之善士業,故稱為善士戒。 六、一切種戒 此菩薩行戒。種者,種性,性格。菩薩於一切行現其菩薩種性,故稱一切種戒,亦稱一切行戒。此戒有六種、七種,共十三種。六種者: (一)廣博戒 菩薩廣攝一切所學處,則六度萬行在內,故得果圓滿,迴向菩提。 (二)無罪戒 為遠離欲行之邊及染污意樂處,於受戒後,內心根本無犯戒種子。 (三)隨順歡喜處戒 一般持戒,不好處所不去,不好事情不做。此戒則對有義利之處所或事情,乃取歡喜隨順之態度,儘力幫助。但無意義之苦行,則不修持。 (四)持續戒 不舍所學,應如平常性戒條之所說,持續下去。 (五)堅固戒 對菩薩戒守持堅固,凡有損於菩提心者,無論多大名利供養,不退菩提心。所謂由能安住,悉斷所斷,本隨煩惱不能伏奪。 (六)屍羅莊嚴具相應戒 身口意所含軌則稱為律,合於此軌則節度之行便稱為儀。威儀從律法而彰,而律法亦由威儀而顯。能持律法,則必具威儀,威儀不缺,則戒德具足。身口二業表現於外而顯威儀,必由意業充實內心涵養,才能有諸內。必形諸外,諳於心,必動於言。外爍內煉,內外相承,表裡一致,不可偏廢。沙門有十七種律儀莊嚴,在家菩提亦應有。依《菩薩正道菩薩戒論》戒頌所說: 正信而無諂,少病精進慧, 具少欲喜足,易養及易滿, 杜多德端嚴,知量善士法, 具聰慧者相,忍柔和賢善。 (1)正信 信第一義諦即是真理。 (2)無諂 不阿諛奉承。 (3)少病 不整天說病。努力消除業障,使能少病。 (4)精進: 勤奮努力修學。 (5)慧 具在正見之智慧。 (6)具少欲 生活簡樸。 (7)喜足 不但知足,對現有之足感喜悅。 (8)易養 生活簡單,養生容易。 (9)易滿 容易滿足。 (10)杜多德 梵音杜多,有譯為抖擻或頭陀;德者行也,即修頭陀行。 (11)端嚴 即不輕佻。 (12)知量 不論衣食住行,修養、學識、身份,注意節度,勿使過量。 (13)善士法 好遵守善人法。 (14)具聰慧者相 注意聰慧修養,有諸內必形諸外。 (15)忍 一是安忍,二是正確認識,忍者認也。 (16)柔和 與人相處,須人容人,此即忍辱。與人為善,此即隨和。 (17)賢善 為品德良好之表現。 以上十七項,為屍羅莊嚴,與前述共六種,為菩薩戒之道德。 除上述六種外,尚有下列幾種,是依其本性及結果分別而說。 (一)止息戒 諸惡莫作,一切惡行,均應止息不做。 (二)轉作戒 菩薩於所學處, 如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要如法轉作。 (三)防護戒 防護止息戒與轉作戒,使無違犯。 (四)大士相異熟戒 菩薩由初地至十地,各各有其修持所生起之妙相。 (五)增上心異熟戒 增上心即定心,菩薩於此生能得勝定,下生將令增上菩薩位。 (六)可愛趣異熟戒 行人自知今生不能成佛,乃自修人天福報,即可在天,也可做人。藏密行者,即修轉世。 (七)利有情異熟戒 修法雖已成就,但為利益有情,化身再生娑婆。所謂倒駕慈航,以利有情 。 七、遂求戒 此為所求皆遂之戒。行者修持完好,所求順遂,使人滿願。如能持戒,所求均可因佛菩薩護持而滿願。其義有如十善戒,違犯便是十不善,不違便是十善。 八、二世樂戒 此即此世、他世二世快樂之戒。此有四種戒和五種戒:四種戒: (一)見諸有情造作苦因,或劫或殺,應予勸止。 (二)見諸有情,不慮下生福樂,應勸其行善修法,以造樂因。 (三)有等有情於勸勉後,能予接受者,應勸其皈依受戒,並予攝受。 (四)有等對於勸勉,則反其道而行,所謂於開遮處作顛倒行者,應予相續勸勉,如此可使菩薩常在凈行之中。 五種戒。即六度中除去持戒,因菩薩已在持戒中行事,自然無須重複,只說餘五度,便同具足。故此五種或為布施、忍辱、精進、禪定、智慧等五度。 九、清凈戒 此即一切清凈之戒。依寂天菩薩《學集論》之說,清凈戒遠離一切不善處,即為圓滿。如依彌勒菩薩之說,而以《學集論》注釋,此戒有十一種。 (一)初善受戒。「謂諸菩薩,唯為修道沙門之果,及為究竟三菩提果而受凈戒,非為王等逼迫,非為活命而受屍羅」。初受戒即以求證般若為目的,別無其他心意。 (二)諸菩薩於諸學處,有違犯時生大愧悔。然只「作微薄悔愧,即是太沉」。甚至「性無羞恥,惡作贏劣,為性慢緩,於諸學處所作緩慢,名為太極沉下」。所謂「太沉」以至「太極沉下」,即是不如法,不是清凈戒。 (三)諸菩薩於佛非制非可悔處,應遠離愧悔。於非處生愧悔,即是太舉,亦非清凈戒。 (四)離懈怠戒。菩薩應晝夜無間斷勤修善法,勿貪著睡眠。 (五)離放逸所攝受戒。菩薩應修習五支不放逸,不論過去、現在、未來,持戒不鬆弛。 (六)正願戒。「諸菩薩,遠離利養恭敬貪故,不願生天,而自要期修梵行故」。經說阿難發願生天享樂,即邪願。 (七)軌則具足所攝受戒。為菩薩於行住坐卧四威儀之表現,無論衣著、做事、個學等等,均應如法行事,否則便是軌則虧損。 (八)凈命具足所攝受戒。為諸菩薩「須離矯詐等五種邪命所有過失」。命即生活,邪命即不正當生活。《大智度論》中有四邪命之說,以撿拾田園和合湯藥為生活,稱下口食;依仰觀天象為活,稱仰口食;以算命卜卦為生活,為維口食,此為四邪命。與矯詐合稱矯詐五邪命。矯詐者即欺詐。離五邪命便是凈命。 (九)又諸菩薩應遠離貪著受用及修苦行,為二邊戒。既不要貪圖享受,也不要自苦,離樂與苦之二邊處,守八關齋戒,即坐高廣大床,也均犯戒,但亦不要睡卧荊棘或灰土中。 (十)永出離戒。此出離者,即出離外道見。如不信因果,以生天為究竟等。外道於六道輪迴,以其見不清凈,故慶永遠遠離。 (十一)於先所受無損失戒。謂諸菩薩「於先受學佛所制處無缺憾故,於諸根本無破壞故」,是以「於一切時有慚愧心」。此說菩薩在正知正見上應了知,戒是圓滿無缺,無破壞者,持戒一定成就,故云於行住坐卧一切時中,生起慚愧心,以維清凈戒。 以上菩薩九種大戒,與菩薩九種大禪瑜伽相應。先有菩薩九種大戒,而後有菩薩九種大禪。能持菩薩九種大戒,即能修菩薩九種大禪。菩薩九種大禪,是非有漏非無漏禪,乃出世間上上禪。由此可見持戒與修定之關係,能持菩薩戒,方能修菩薩禪。 菩薩九種大戒 菩薩九種大禪 一、自性戒 一、自性禪 二、一切戒 二、一切禪 三、難行戒 三、難禪 四、一切門戒 四、一切門禪 五、善士戒 五、善人禪 六、一切行戒 六、一切行禪 七、遂求戒 七、除惱禪 八、此世他世樂戒 八、此世他世樂禪 九、清凈戒 九、清凈禪 菩薩戒律又有性戒與遮戒兩種。性戒者,如殺、盜、淫、妄語、綺語、兩舌、惡口,此七種罪,即性戒。因自性即戒,而不待佛制,持之得福,犯之受罪。遮戒者,為飲酒,以其能觸犯諸戒,入佛制不飲酒,此即遮戒。性罪是其本身行為即有罪,如上述七種性戒,無論如何,犯則有罪。但若為了饒益有情,即是犯了,也不算罪,此稱之無違犯。 一切大乘律法,均有一種特殊精神,如上述殺盜等七種性罪,在小乘視為極惡大罪,所當極力遮止,而大乘則方便或開。試以殺戒為例,使殺一人而活多人,殺一人而利國家眾人,是殺亦變為功德。所以菩薩戒又有開戒與遮戒,即有開有遮。開即開許,做了無罪,且有功德。遮即禁止,做即有罪。此開遮之中間樞機,全在一菩提心。應開應遮,有止有作,均應以菩提心為準。即「具足悲心與慈心及善心者無違犯」。所以說,菩提心存則大乘戒存,菩提心失則大乘戒失。此種精神之由來,即因其能從觀照上證得般若。 一切大乘律法,還有一種特殊精神,如《文殊師利問經》中論食肉,對肉先誦一咒,取食亦無妨。其咒文之意,便是「破……破……本來無有……破」。此種精神之由來,亦即因其能從實相證得般若。 一切大乘律法,更有一種特殊精神,便是大乘戒律之條文,多供化他之用,多為利他而設。幫能破盡我執,拔除惑本,獲得廣大心量,趨於平等境域,此與彼徒制一己之身心,僅斷一己之煩惱,以求感人天之報,得清凈果之小乘行人,自是不同。此種精神之由來,更因其能從觀照上和實相上證得般若。 四皈依 皈依是受戒之前提,亦是修學一切法門之基礎。前述三皈,為共同皈依,即顯教之皈依,謂之顯皈依。現述四皈,為不共皈依,即密教之皈依,謂之密皈依。所謂四皈依者,即皈依三寶加一皈依師。因密乘修行,特重上師,上師具有三寶之本質故,上師之身,弘傳佛法,具有僧寶之本質;上師之語,宣說密咒密意,具有法寶之本質;上師之心,契於佛性,具有佛寶之本質。且四皈依,首含皈依金剛上師,所以重法之源流,而皈依者即得入密乘。 按藏密深層說法,密皈依又有三種: 一、內皈依:即皈依佛法僧三寶外加上皈依上師、本尊、空行三種,便是六皈依。 何以皈依上師? 上師是加持之根本。從釋迦佛以下,代代相承傳至上師,是顯教傳承。從金剛持以下代代相承,傳至上師,為密教無上部傳承(大手印及父母二部)。從法身普賢王以下代代相承,傳至上師,為無上大圓滿傳承。從金剛薩?以下代代相承,傳至上師,為作部、行部、瑜伽部之傳承。上述傳承均包括於九乘次第之內,為普賢王佛法、報、化三身應機所說。如是傳承之加持血統,均彙集上師之身。故藏密說:「上師之身是僧寶,上師之語是法寶,上師之意是佛寶。」此說上師一身總攝三寶。又說:「上師之身是上師,上師之語是本尊,上師之意是空行。 」此說上師一身總攝三根本。因此,上師是過去諸佛之化身,現在諸佛之補處,未來諸佛之生處。所以說:「上師即佛亦即法,如是上師亦僧伽,一切能作皆上師,上師具德金剛持。」 何以皈依本尊? 本尊是成就之根本。弟子受灌頂時,上師本其傳承法則,修法迎請本尊降臨,本尊乘平等本誓之願,降臨壇場,弟子便得四種灌頂,即成本尊。以後依法修持,不違三昧耶戒,本尊便乘誓願,賜與加持,融入其身,如水投水,弟子即能顯現本尊功德而成悉地。 何以皈依空行? 空行即空行母,是事業之根本。事業便是行者從初發心後,中間過渡直至最後成就所需要之事業,如息災、增益、懷愛、降伏等以及一切不共之事業,需要空行母攜助,空行母便予協助而成其事業。 三寶加上三根本,便是內皈依。修密乘者一得灌頂就入內皈依。謹守內皈依戒,如法修持,便得悉地。內皈依之皈依佛,是皈依四部密法及顯密諸法;皈依僧,是皈依法、報、化三身及大金剛持一切寂怒本尊;皈依法,是皈依一切修證共同悉地和殊勝悉地之聖賢。 二、密皈依:即皈依自身氣、脈、明點。在受大灌頂(四灌頂:瓶灌、密灌、慧灌、三昧耶灌)之後,先修生起次第,再修圓滿次第。修生起次第屬於福資糧,修圓滿次第屬於慧資糧。福資糧乃修色身,即報、化二身,慧資糧乃修法身。法身不向外馳求,自身如來藏體中氣、脈、明點,即修法身,亦即佛、法、僧三寶,此乃捷道皈依,境界甚高。五大之風(氣)是佛寶,也是法身;明點菩提是法寶,也是報身 ;三脈四輪是僧寶,也是化身。 三、密密皈依:修大圓滿、大手印之行人,明了自己身心法界中「體性空」是法身;「自性明」是報身;「大悲普遍」是化身。皈依自性之法、報、化三身,一切通達,一切無礙,此乃究竟真實皈依,亦為真實究竟皈依,即密密皈依。 從凡夫至佛地,一切不離皈依,不過深淺不同而已。深之至極,不是皈依何人,簡直是皈依自己。皈依有已皈依與正趣入皈依。如釋迦佛為已皈依,其餘行者修持均為正趣入皈依。藏密各派通法,已受皈依者,還需修皈依,不守各派修法不同而已。有了菩提心之皈依是大乘皈依,有了生死次第之皈依是秘密金剛乘之皈依。 密乘講四皈依,又有有相皈依與無相皈依之分。上說四皈依,均為有相皈依。無相皈依者,即皈依自己。其皈依佛,即皈依自心覺;其皈依法,即皈依自心正;其皈依僧,即皈依自心凈;其皈依師,即皈依自心師。蓋佛是覺,法是正,僧是凈,師是心。覺、正、凈、心,心、凈、正、覺,覺正方能凈心,心凈便是正覺,皆皈依自心也。四皈依應在息心上體悟,不在有相上求。顯有三藏之多,密有五部之繁,離心外求,無有是處。心即是佛,於自心上修證,方為自性皈依,亦即究竟皈依也。 三昧耶戒概要 梵語三昧耶,義有多種:一、時(一時佛在)會(大會經)宗(顯示論)平等。二、誓願。三、警覺。四、除垢障。三昧耶戒,即平等本誓戒,意謂與佛平等誓願。密宗修行,在傳法灌頂前,須先受三昧耶戒。由傳法之師取法水自頭頂灌下,稱「傳法灌頂」,以示永不違越。三昧耶戒,就是以三種菩提心為戒。《金剛頂宗發菩提心論》曰「若有上根上智之人,不樂外道二乘法,有大度量,勇銳無惑,宜修佛乘。當發如是心:我今志求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求余果。誓心決定故,魔宮震動,十方諸佛,皆悉證知。常在人天,受勝快樂。所生之處,憶持不忘。若願成瑜伽中諸菩薩身者,亦名發菩提心。何者? 為次諸尊,皆同大毗盧庶那佛身。……凡人願為善之與惡,皆先標其心而後成其志。所以求菩提者,發菩提心,修菩提行。既發如是心已,須知菩提心之行相。其行相者,三門分別。諸佛菩薩,昔在因地,發是心已,勝義行願三摩地為戒。乃至成佛無時暫忘。惟真言法中,是說三摩地法,於諸教中,缺而不書。一者行願,二者勝義,三者三摩地。」三種菩提心,就是行願菩提心,勝義菩提心,三摩地菩提心,以三種菩提心為戒,即三昧耶戒。此諸佛菩薩共同發心平等本誓之戒也。所謂行願者,如論云:「我當利益安樂無餘有情界,觀十方含識,猶如己身。」所謂勝義者,如論云:「觀一切法無自性」。所謂三摩地者,如論云:「當知法爾應住普賢大菩提心,……照見本心,湛然清凈。」三種菩提心可分為大悲(行願)、大智(勝義)、大定(三摩地)三德。東密胎藏界則分為佛部(大定)、蓮花部(行願)、金剛部(勝義)三部。亦有分為觀音(行願)、文殊(勝義)、普賢(三摩地)三尊,或分為表德(行願)、遮情(勝義)與不二(三摩地)。 三昧耶戒不同於一般戒律,乃秘密戒律,其中常有大阿闍黎或密宗傳入之心得,成為入密宣誓之必備儀式。按東密教法,如未受傳法灌頂,擅入密宗事相領域,將會構成「越三昧耶罪」。因行人尚未發菩提心,未能與佛平等誓願也。三昧耶戒語出《大日經·具緣真言品》第二所列舉之四重戒,即: (一)不應遠離菩提心 因學密行人尚在因位,具有菩提心而未圓滿,時有遠離之虞。且菩提心為三昧耶戒之根本,菩提心存則三昧耶戒在;菩提心失,則三昧耶戒失,故首要告誡不應遠離。 (二)不離正法不(或起)邪行 此條對出家在家行人有同有別。出家在家均不能離開正法,即不離佛法般若,此乃共同之點。但出家人為佛法常住,清凈梵行,故不能邪行,如淫事。在家人行菩薩道,需入世俗行事,有時難免邪行,如夫婦性生活。三昧耶戒於此開許,但前提是不能離開正法,即不能脫離般若,脫離菩提心而邪行,此乃差別之處。故出家人為不離正法不邪行,在家人為不離正法起邪行。 (三)於一切法不慳吝 佛法為公,不得私有。菩薩行願,弘法利生,慳吝法施,是乃滅法。故於一切法,自人天乘以至佛乘諸法,皆應法施,不得慳吝。慳吝即失菩提心,違反平等本誓。然於此知,法施是為利人,說法施皆應當機。故對大乘根機,不應說小法令退墮;對小乘根基,不應說大法令疑謗;不應向外道輒說自具妙戒,自有大法,令其嫉恨退失。 (四)不得不饒益眾生 此乃菩提心根本所決定,法爾如此;有「眾生有一不成佛者,我不成佛」之大定;有「觀一切法自性,法爾如是,我為法王,如法自在」之大智。有一不饒益眾生,即遠離菩提心,違犯平等本誓。 以上四重戒,即佛所說三昧耶戒。亦即諸佛之平等本誓。以後四重禁戒,具體發展成為十重戒,亦稱十波羅夷。此十重戒在顯密二教中又各不相同。 顯教十重戒即《梵網經》所說十無盡藏戒,犯此戒律,則得波羅夷罪。即戒律中之嚴重罪。顯教十重戒是:殺、盜、淫、妄語、酤酒、四眾過、自贊毀他、慳惜加毀、瞋心不受悔、謗三寶。 密教十重戒有三種:其中二種是《大日經疏》所說,另一為善無畏三藏所說。《大日經疏》第一種十重戒為: (一)不應舍正法。(二)不應舍離菩提心。(三)於一切法不應慳吝。(四)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五)不謗一切三乘教法。(六)不應於一切法生於慳吝。(七)不得邪見,撥無因果。(八)於發大心人勸其深心,不令退息。(九)於小乘人前,不觀彼根而說大法。(十)菩薩常當行施,不得施他人以害物之具。 《大日經疏》第二種十重戒為: (一)不舍佛寶。(二)不舍法寶。(三)不舍僧寶。(四)不舍菩提心。(五)不謗一切三乘教法。(六)不慳吝一切法。(七)不起邪見。(八)不阻止他發大心,亦不得見其懈怠而不發動。(九)不差機說法。(十)不施一切不饒益他物。 善無畏《無畏三藏禪要》之十重戒為: (一)不應退菩提心,妨成佛故。(二)不應舍三寶皈依外道,是邪法故。(三)不應毀謗三寶及三乘教典,背佛性故。(四)於甚深大乘經典不通解處不應生疑惑,非凡夫境故。(五)若有眾生已發菩提心者,不應說如是法令退墮,趣向二乘,斷三寶種故。(六)未發菩提心者,亦不應說如是法,令彼於二乘之心,違本願故。(七)對小乘人及邪見人前不應輒說深妙大乘,恐彼生謗,獲大殃故。(八)不應起諸邪見等法,令斷善根故。(九)於外道前不應自說我具無上菩提妙戒,令彼以瞋恨心求如是物不能辦得,令退菩提心,二俱有損故。(十)但於一切眾生有所損害及無利益者,皆不應作及教人作、見作隨喜,於利他法及慈悲心相違背故。 總攝上說,三昧耶之十戒條文歸納如下: (一)不退菩提,不離菩提心。 (二)不舍離三寶,不皈依外道。 (三)不毀謗三寶,不謗三乘法。 (四)不應舍正法,不疑大乘法。 (五)不應起邪見,不撥無因果。 (六)於法不慳吝,不差機說法。 (七)不應向大心,說法令退墮。 (八)不應向小根,輒說微妙法。 (九)不應向外道,自說具妙戒。 (十)必饒益有情,不作損害行。 藏密修學,亦首依持三昧耶戒,但其所出經典與唐密、東密略有不同。藏密三昧耶戒取自德光《律經》、慧賢《律經注》與宗喀巴《秘密戒頌》。藏密以原始乘所守為別解脫律儀。大乘所守為菩薩律儀。金剛乘所守則為密咒律儀。藏密戒中亦按修學次第等級不同而有不同之戒。未受何級灌頂修持何級密法者,即不得與聞其三昧耶戒。但菩薩戒亦為密宗戒之基礎,故學密在受「十四根本墮」三昧耶戒前,必須先受菩薩戒。此為東密、台密藏密所同。蓋非大乘菩薩行人,不得入密也。 持戒概說 戒律是為消除業障,清凈三業。而為消除罪業,必須懺悔,使戒體清凈,戒法無犯。持戒法門雖多,但其簡要可行最切於修持者,唯有懺悔與發願,而懺悔即是發願,發願亦是懺悔,菩薩種種發願亦即種種懺悔,菩薩種種懺悔亦即種種發願。 何謂懺悔?梵語正音為叉摩,此雲請忍,謂請前人忍,受戒悔罪,即請他忍恕,寬恕我罪之義。一般解釋,古往今來,謂之懺悔。往日所作惡不善法,鄙而惡之,故名為悔。往日所棄一切善法,今日已去,誓願勤修。故名為懺。總而言之,懺悔即是改惡修善。 懺——白法——修善——求來 悔——黑法——改惡——棄往 如此解釋懺悔,實為粗淺。深而言之,懺摩真義,一言以蔽之,便是向他說罪。經中所譯懺摩二字,大都從梵語提舍那譯出,並非從懺摩譯出。而提舍那之正義,即向他說罪,與懺摩正義為請他忍恕者大有不同。如義凈《南海寄歸傳》曰:「舊雲懺悔,非關說罪。何者,懺摩乃是西音,自當忍義。悔乃東夏之字,追悔為目,悔之與忍,迥不相干。……恐懷後滯就他致謝,即說懺摩之言。必若陳罪,乃雲提舍那矣。」 何以向他說罪乃為真正懺悔之法。蓋一切眾生所造眾業,大概都起於執著我身我見,即執有人我法我。於今特令向他說罪,便使其根本上之我見因之摧破,我見既破,則本無自性之罪業,自然也就消除。同時還藉自己言說之力,由口業而發揮不思議業用,使改惡修善之力益加真實,又藉他人聽受之力,由大眾威德而形成無表色,使改惡修善之力益加強盛。故懺悔法所有最深理境最妙行法,即在於向他說罪。佛制戒律,人有所犯,即當於佛前或大比丘前,當眾發露,求哀懺悔。故有所謂懺悔五法:一、著袈裟袒右肩,二、右膝著地,三、合掌,四、禮足,五、說所犯罪。此即佛製法規。佛制每黑白月,誦戒布薩,實行懺悔,即是向他說罪。梵文布薩,義譯凈住、善宿、長養,即斷惡增善之意。漢土僧寺,每半月即月之十五日與二十九日或三十日,集眾僧說戒經,及使向人發露懺悔所犯之罪。而在家菩薩,則於六齋日持八戒,以增長善法,亦名布薩。西藏佛制,每黑半月白半月布薩、誦戒、懺悔、說凈、存念,僧俗一體。犯戒因緣有四:一、無知犯,無遮不明故,此尚可諒;二、放逸犯,明知故犯故,此不可諒。三、煩惱強而犯,此亦可憫。四、輕視犯,不尊戒律故。此四中以第四為最重。而不犯戒之條件,最可貴者,為具足正念正知。而犯戒後之懺悔最切實者為向他說罪。如《四分律·毗尼增一法》中說,汝比丘,至誠如法懺悔,我為受之,便是向他說罪。又如《心地觀經》所說,若覆罪者,罪即增長,發露懺悔,罪即消除。前代古德,曾在布薩舊制之外定有種種懺法,即依佛制,親於佛前,發露己罪,求哀懺悔,同時又為一切眾生代求懺悔,實為一般菩薩道中人所當遵用者,茲不贅述。 佛法有三種懺法:一、作法懺:謂向佛前披陳過罪,身口所作一依於法度者,為滅犯戒之罪;二、取相懺:謂於定心而運懺悔之想,如佛未摩頂,以感瑞相為期者,為滅煩惱之性罪;上二種懺法為事懺。三、無生懺:謂正心端坐而觀無生之理者,為滅障中道之無明。故經雲,若欲懺悔者,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應曰能消除。此第三種懺法為理懺。三種懺法,取相無生,非常人所易成就。而向他說罪之作法,較為切實易行,方便持戒。 持戒需發願(包括菩提心),亦需懺悔,二法實為一法。發願即是懺悔,懺悔亦即發願。菩薩法中,有與懺悔、發願二法連類而稱合為一組者,恆有多種。首先,從顯教而言,略舉如下: 一、《金光明經》中之四種對治業障法 按此經於懺悔一法之外,更加三法,合為一組,謂之四種對治業障法。以此四法能對治「犯惡」、「謗法」、「妒他」、「著有」四種業障故。諸經典中,說此四法者亦多,如《占察經》、《大乘三聚懺悔經》、《十住毗婆沙論》等均有之。今列舉此四種對治業障法之名次,附述《金光明經》中之白辭以見其梗概。1.懺悔 ……晝夜六時,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合掌恭敬,一心專念,口自說言:歸命頂禮現在十方一切諸佛……以身、語言,稽首歸誠,至心禮敬,彼諸世尊,……悉知悉見一切眾生善惡之業。我從無始生死以來,隨惡流轉,共諸眾生造業障罪,為貪瞋痴之所纏縛。……身三語四意三種行,造十惡業,……我今歸命,對諸佛前,皆悉發露,不敢覆藏。未作之罪,更不復作,已作之罪,今皆懺悔。……願我此生所有業障,皆得消滅,所有惡報,未來不受。亦如過去諸大菩薩……亦如未來諸大菩薩,……亦如現在十方世界諸大菩薩,修菩提行,所有業障,悉亦懺悔。
2.勸請 ……晝夜六時,發前威儀,一心專念,作如是言:我今皈依十方一切諸佛世尊,已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未轉無上法輪,欲舍報身入涅槃者,我皆至誠頂禮勸請轉大法輪,雨大法雨,燃大法燈,照明理趣,施無礙法,慕般涅槃,久住於世。度脫安樂一切眾生,如前所說,乃至無盡安樂。我今以此勸請功德,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如過去、未來、現在諸大菩薩,勸請功德,迴向菩提。
3.隨喜 晝夜六時,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合掌恭敬,一心專念,作隨喜時,得福無量,主作是言:十方世界一切眾生,現在修行施戒心慧,我今皆悉深生隨喜……如是過去、未來一切眾生所有善根,皆悉隨喜。又於現在初行菩薩,發菩提心……行菩薩行……獲無生忍 ,至不退轉,一生補處。如是一切功德之蘊,皆悉至心隨喜讚歎,過去、未來一切菩薩所有功德,隨喜讚歎亦復如是。復於現在十方一切諸佛,應正遍知,證妙菩提……轉無上法輪,行無礙法施……哀愍勸化一切眾生,咸令信受,皆蒙法施,悉得充足,無盡安樂。又復所有菩薩、聲聞、獨覺功德,積集善根,若有眾生未具如是諸功德者,悉令具足,我皆隨喜。如是過去、未來諸佛菩薩、聲聞獨覺所有功德,亦皆至心隨喜讚歎……
4.迴向 晝夜六時,殷重至心,作如是說:我從無始生死以來,於三寶所,修行成就所有善根,乃至施與旁生一摶之食,或以善言和解諍訟,或受三皈及諸學處,或復懺悔勸請隨喜所有善根,我今作意,悉皆攝取加施一切眾生,無悔吝心。是解脫分善根所攝,如佛世尊之所知見,不可稱量,無礙清凈,如是所有功德善根,悉以回施一切眾生。不住相心,不舍相心,我亦如是。功德善根悉以回施一切眾生。願皆獲得如意之手,代出定,滿眾生願,富樂無盡,智慧無窮,妙法辯才悉皆無滯,共諸眾生同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得一切智。因此善根,更復出生無量善法,亦皆迴向無上菩提。……
二、《法華三昧懺儀》中之五悔
按此儀於「懺悔」、「發願」二法之外,更加三法,合為一組,謂之五悔。此五通為悔罪滅惡之法故。諸經典中,說此五法者亦多。如《彌勒問經》、《菩薩五法懺悔文》,以及各種懺儀等,亦均有之。此五悔為天台宗人所常用者,故常稱天台五悔。又凈土宗人,於其五念門之外,亦常用此五悔。今列舉此五悔之名次,附述《法華三昧懺儀》中之辭偈以見其梗概。 1.懺悔——此分六根,獨無偈辭,今撮其六門白辭以充之:某某(自稱)與一切法界眾生,從無量世來,六根因緣,貪著六塵,起諸過罪。今誦大乘方等經典,歸向普賢菩薩及一切世尊,燒香散花,說諸過罪,不敢覆藏。以是因緣,令我與一切眾生,六根一切重罪畢竟清凈。2.勸請 十方法界無量佛,唯願久住轉法輪,含靈抱識還本凈,然後如來歸常住。
3.隨喜 諸佛菩薩諸功德,凡夫靜觀有相善,漏與無漏一切業,某某(自稱)於今皆隨喜。 4.迴向 三業所修一切善,供養十方恆沙佛,虛空法界盡未來,願回此福求佛道。 5.發願願命終時神不亂,正念直往生安養,百奉彌陀值眾聖,修行十地勝常樂。三、《華嚴經·普賢行願品》中之十大願
按此經於「懺悔」、「發願」二法之外,更加八法,合為一組,謂之普賢十大願。以其為普賢菩薩所示願故,或謂之十種廣大行願,以其所願莫不豎窮三世、橫遍十方,其廣大實無外無餘,亦無邊無盡故。或謂之十大願王,以其稱性而起,有大威力,統攝萬願而為之首故。今列舉此十大願之名次,附述《行願品》中之辭偈以見其梗概。1.禮敬諸佛 所有十方世界中,三世一切人師子,我以清凈身語意,一切遍禮盡無餘。普賢行願威神力,普現一切如來前,一身復現剎塵身,一一遍禮剎塵佛。
2.稱讚如來 於一塵中塵數佛,各處菩薩眾會中,無盡法界塵亦然,深信諸佛皆充滿。各以一切音聲海,普出無盡妙言辭,盡於未來一切劫,贊佛甚深功德海。 3.廣修供養 以諸最勝妙華鬘,伎樂塗香及傘蓋,如是最勝莊嚴具,我以供養諸如來。最勝衣服最勝香,末香燒香與燈燭。一一皆如妙高聚,我悉供養諸如來。我以廣大勝解心,深信一切三世佛,悉以普賢行願力,普遍供養諸如來。 4.懺除業障 我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瞋痴,從身語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懺悔。 5.隨喜功德 十方一切諸眾生,二乘有學及無學,一切如來與菩薩,所有功德皆隨喜。 6.請轉法輪 十方所有世間燈,最初成就菩提者,我今一切皆勸請,轉於無上妙法輪。 7.諸佛住世 諸佛若欲示涅槃,我悉至誠而勸請,唯願久住剎塵劫,利樂一切諸眾生。 8.常隨佛學 我隨一切如來學,修習普賢圓滿行。供養過去諸如來,及與現在十方佛。未來一切天人師,一切意樂皆圓滿。我願普隨三世學,速得成就大菩提。 9.恆順眾生 所有十方一切剎,廣大清凈妙莊嚴,眾會圍繞諸如來,悉在菩提樹之下。十方所有諸眾生,願離憂患常安樂,獲得甚深正法利,滅除煩惱盡無餘。 10.普皆迴向 所有禮讚供養福,請佛住世轉法輪,隨喜懺悔諸善根,迴向眾生及佛道。其次,從密教而言,略舉如下:
一、金剛界儀軌中之五悔 按此乃於「懺悔」一法之外,更加四法,合為一組,與天台所加者異,但亦謂之五悔。以此之亦如天台所說,通為悔罪滅惡之法故。千手軌等說懺悔、隨喜、勸請、迴向、發願之五,與天台名同,但次第異。又藥師、觀軌、三摩地軌、三十七尊禮懺之時,則攝「歸命」於「懺悔」而僅分為懺悔、隨喜、勸請、願贊迴向之四。此之五法,原依於《禮懺經》及《教王經》之義,所以成轉三德而開顯五佛五智之諸尊者也。今列舉此五悔之名次,附述金剛界法中之偈文以見其梗概。1.歸命 歸命十方一切佛,最勝妙法菩提眾,以身口意清凈業,殷勤合掌恭敬禮。
2.懺悔 無始輪迴諸有中,身口意業所作罪,如佛菩薩所懺悔,我今陳懺亦如是。 3.隨喜 我今深發歡喜心,隨喜一切福智聚,諸佛菩薩行願中,金剛三業所生福。緣覺聲聞及有情,所集善根盡隨喜。 4.勸請 一切世燈坐道場,覺眼開敷照三有,我今胡跪先勸請,轉於無上妙法輪。所有如來三界主,臨般無餘涅槃者,我皆勸請令久住,不舍悲願救世間。 5.迴向 懺悔隨喜勸請福,願我不失菩提心,諸佛菩薩妙眾中,常為善友不厭舍。離於八難生天外,宿命德智莊嚴身,遠離愚迷具悲智,悉能滿足波羅蜜。富樂豐饒生勝足,眷屬廣多恆熾盛,四無礙辯十自在,六通諸禪悉圓滿,如金剛幢及普賢,願贊迴向亦如是。二、胎藏界儀軌中之九方便
按此軌於「懺悔」(出罪方便)「發願」(為菩提心方便)之外,更加七法,合為一組,謂之九方便。以由此九種印明之方便力而成真實或所修法之前後方便故。此之九法,原位於《大日經》第七〈增益守護清凈行品〉之文,所以轉九識之迷而開顯九尊三部之諸尊者也。《妙吉祥菩薩秘密八字陀羅修行儀軌》中,則說八方便,精神亦同。今列舉九方便之名次,附述胎藏法中之偈文以見其梗概。1.作禮方便(《要略念誦經》雲虔誠禮拜)
歸命十方正等覺,三世一切具三身,歸命一切大乘法,歸命不退菩提眾。歸命諸明真實言,歸命一切諸密印。以身口意清凈業,殷勤無量恭敬禮。 2.出罪方便(《要略念誦經》雲懺悔法) 我由無明所積集,身口意業造眾罪。貪慾恚痴覆心故,於佛正法賢聖僧,父母二師善知識,以及無量諸生所,無始生死流轉中,具造極重無盡罪,親對十方現在佛,悉皆懺悔不復作。 3.歸命方便(《要略念誦經》雲皈依法) 南無十方三世佛,三種常身正法藏。勝願菩提大心眾,我今皆悉正皈依。 4.施身方便(《要略念誦經》雲分身供養) 我凈此身離諸垢,及與三世身口意,過於大海剎塵數,奉獻一切諸如來。 5.發菩提心方便(《要略念誦經》雲發菩提心) 凈菩提心勝願定,我今起發濟群眾。生苦等集所纏繞,及與無知所害身。故攝皈依令解脫,常當利益諸含識。 6.隨喜方便(《要略念誦經》雲隨喜功德) 十方無量世界中,諸正遍知大海眾,種種善巧方便力,及諸佛子為眾生,諸有所修福業等,我今一切盡隨喜。 7.勸請方便(《要略念誦經》雲勸請德雲) 我今勸請諸如來,菩提大心救世者,唯願善於十方界,恆以大雲降法雨。 8.奉諸法身方便(《要略念誦經》雲諸佛住世) 願令凡夫所化處,速舍眾苦所集身。當得至於無垢處,安住清凈法界身。 9.迴向方便(《要略念誦經》雲迴向菩薩)所修一切眾善業,利益一切眾生故,我今盡皆正迴向,除生死苦至菩提。
如上所述,此懺摩、發願、隨喜、迴向等等連類組合之菩薩法,亦有多種。而發願與懺悔者,均不過其中之一耳。於此須知二義:其一,此隨喜、迴向等菩薩法悉是菩薩之懺悔;其二,此隨喜、迴向等菩薩法悉是菩薩之發願。 何言此隨喜、迴向悉是菩薩之懺悔?試觀《金光明經》之說四法,即認為四種對治業障;天台、真言諸宗之說五法,即認為五悔。如《金光明經》云:善男子,若人成就四法,能除業障,永得清凈。云何為四?一者,不起邪心,正念成就。二者,於甚深理,不生誹謗。三者,於初行菩薩,起一切智心。四者,於諸眾生,起慈無量。爾時世尊而說頌曰:「專心護三業,不誹謗深法,作一切智想,慈心清業障。」善男子,有四業障唯可滅除。云何為四?一者於菩薩律儀,犯極重惡。二者於大乘經,心非誹謗。三者,於自善根,不能增長。四者,貪著三有,無出離心。復有四種對治業障。云何為四?一者,於十方世界一切如來,至心親近,說一切罪。二者,為一切眾生,勸請諸佛,說深妙法。三者,隨喜一切眾生所有功德。四者,所有一切功德善報,悉皆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止觀輔行傳弘訣》云:
雖有勸請等四不同,莫非悔罪,故名五悔。……懺悔破於三業遮性等罪,勸請破謗法罪,……隨喜破嫉妒罪,……迴向破為諸有罪,……發願者破邪願罪。
《修懺要旨》云:「所以悉稱悔者,蓋皆能滅罪故也。勸請則滅波旬諸佛入滅之罪,隨喜則滅嫉他修善之罪,迴向則滅倒求三界之罪,發願則滅修行退志之罪。」
觀此可知,此隨喜迴向等菩薩法,悉是菩薩之懺悔,義可知矣。 何言此隨喜迴向悉是菩薩之發願?試觀《占察經》等,但說四法而無發願,南山雲「《占察》不須更加發願,以其四悔皆是願故。」天台雖於四法之外另主發願一門,而《止觀輔行傳弘訣》亦云:「發願者,破邪願深,即導前四令至所在。又說此隨喜、迴向等菩薩法,莫備於《行願品》,而《行願品》則稱此諸法為十大願王,由此十大願王而攝為真言五悔及九方便,故真言五悔及九方便,亦均有普賢行願贊之稱。今列表各說於下:觀此可知,此隨喜迴向等菩薩法,悉是菩薩之發願,義可知矣。
綜上所述,可見隨喜、迴向等菩薩法雖有多種,究其實質,一言以蔽之,不過一懺悔而已,不過一發願而已。然懺悔自是懺悔,發願自是發願,僅可謂菩薩之所懺悔與其所發願者為同一事。不可謂懺悔與發願即同一事也。蓋懺悔意在改惡,發願意在修善,懺悔心主棄往,發願心主求來,懺悔事為消極,發願事為積極,兩者因仍截然不同,似未可認懺悔即為發願也。實者,說菩薩之所懺悔與其所發願者為同一事,則已認懺悔之即為發願矣。所疑者,只此三法之形相與作用若相反耳。然其相反者,乃是一則改惡而一則修善,此正由一作一止之兩面相合而圓成,非如一則改惡一是修惡也。又一則棄往而一則求來,亦正由一背一趣之兩面相合而圓成。非如一則棄往而一則求來也。又一則消極而一則積極,亦正由一進一退之兩面相合而圓成者,若是之相反,固非背道而馳,而實為並行不悖者,猶如一物之兩端,一元之二面,則謂之為一,又何疑焉? 菩薩之所懺悔與其所發願者為同一事,此同一事果何事乎?如謂此同一事即歸命、勸請、隨喜、迴向等,則猶非真知此同一事者也。此中真義,蓋由眾生之流轉,其唯一之病根,即在執我,而菩薩之修行,包括持戒,其唯一之目標,亦即在破我。故此中所懺悔者,乃悔過去之有我;所願者,乃願未來之無我。非有他也。由有我而起我慢邪信等罪,故至心歸命以悔之,同時即願常恆歸命十方三世無量諸佛,便由歸命而入於無我矣。由有我而起謗法輕佛等罪,故至心勸請以悔之,同時即願常恆勸請十方三世無量諸佛住世說法,便由勸請而入於無我矣。由有我而起嫉他進修等罪,故至心隨喜以悔之,同時即願常恆隨喜十方三世一切聖凡所修功德善根,便由隨喜而入於無我矣。由有我而起貪著自善等罪,故至心迴向以悔之,同時即願常恆以己所修功德善根回施一切有情,便由迴向而入無我矣。然則懺悔者,所以轉有我而入於無我;發願者,亦所以轉有我而入於無我,謂之為一,誰曰不宜。 學人修行於菩薩道中,常恆持戒,即必須有常恆誠一之懺悔,亦必須有常恆誠一之發願。便必須有常恆誠一之歸命、勸請、隨喜、迴向,然後方可轉有我而入於無我,由因位而入果位。舍此之外,並無別菩薩道也。故曰,菩薩必須懺悔,菩薩又必須發願,懺悔與發願,是持戒之常行法也。 昔禪宗三祖往參二祖曰:「弟子身經風恙,請師懺罪。」二祖曰:「將罪來與汝懺。」三祖曰:「覓罪了不可得。」二祖曰:「吾與汝懺罪竟。」言懺悔者應知此真懺悔義,方可言懺悔。釋迦如來昔在舍衛國祇園中啟金剛法會,嘗示須菩提曰:「諸有發趣菩薩乘者,應當發起如是之心,所有諸有情……我皆當令於無餘依妙涅槃界而般涅槃,雖度如是無量有情令滅度已,而無有情得滅度者。」言發願者應知此發願真義,方可言發願。 初心學人,道眼示開,纏垢荼重,何能頓悟實相,立證無生,雖知此意,仍當卑之無甚高論。於顯教之修習,勤行五悔十大願等,於密教之修習,善用五悔九方便等,必當真履實踐,身體力行,不容有絲毫之蹈虛與疏忽,斯真能行菩薩道耳。不僅初心如此,即久行菩薩乃至一生補處,蓋一日未入無餘,一日示現同事,則懺悔與發願,仍非可缺。故菩薩無不懺之時,亦無失願之時,反之則非菩薩矣。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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