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君主立憲制國家國王與元首的關係

上圖為目前實施君主立憲制國家範例:* 紅色:內閣權力大於君主權力的君主立憲國* 紫色:君主權力大於內閣權力的君主立憲國君主立憲制的歷史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領(歐洲中世紀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達人等,中國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紀初)往往是世襲和選舉混合出來的。一般歷史學家認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從這些首領制度中產生的。歐洲游牧民族從羅馬末期民族大遷移到中世紀君主獨裁國家的建立被比較完善地記錄下來了。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早在1215年,國王約翰被迫簽署的《自由大憲章》中,就規定了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國王在徵稅權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眾的自由權和財產權等一些內容。這既是君主立憲制的最早起源,也是憲法的開端。1688年反對詹姆斯二世的「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於1689年通過了《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其內容有: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頒布法律或終止法律的實施,不得徵收和支配賦稅,在和平時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備軍;臣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應定期召開議會,議員由人民自由選舉產生,議員在議會自由發言的權利,國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設宗教法院或特別法院,不得濫用殘酷的刑罰,不得在判決前沒收特定人的財產等等。這樣就確立了議會至上,法院獨立,臣民的權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幾大基本原則,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政體。在18世紀和19世紀的歐洲許多國家,發生了許多革命,它們直接推翻或者嚴重動搖了絕對君主制在多國的統治,著名的革命運動有18世紀晚期的法國大革命,19世紀的1830年革命與1848年歐洲革命。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擁有很大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立憲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雖然這些立憲君主擁有一定特權:如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但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憲制國家亞洲國名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行憲日期 備註

 日本國 天皇:明仁 內閣總理大臣:野田佳彥 1946年

 柬埔寨王國 國王:諾羅敦·西哈莫尼 首相:洪森 1993年

 泰王國 國王:普密蓬·阿杜德 總理:英祿·西那瓦 1932年

 馬來西亞 最高元首:端姑阿都哈林 首相:納吉·阿都拉薩 1957年 英聯邦成員國

 不丹王國 國王:吉格梅·凱薩爾·納姆耶爾·旺楚克 首相:吉格梅·廷里 2008年

 巴林王國 國王:哈馬德·本·伊薩·阿勒哈利法 首相:哈利法赫·本·舒曼·阿勒哈利法 2002年

 約旦哈希姆王國 國王:阿卜杜拉二世 首相:馬魯夫·巴希特 1952年

 卡達國 埃米爾:哈馬德·本·哈利法·阿勒薩尼 首相:哈馬德·本·賈西姆·本·賈比爾·阿勒薩尼 2003年

 科威特國 埃米爾:薩巴赫·艾哈邁德·賈比爾·薩巴赫 首相:納賽爾·穆罕默德·艾哈邁德·薩巴赫 1962年歐洲國名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行憲日期 備註

 聯合王國(英國) 女王 :伊麗莎白二世 首相:大衛·卡麥隆 1689年 英聯邦成員國

 挪威王國 國王:哈拉爾五世 首相:延斯·斯托爾滕貝格 1814年

 瑞典王國 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首相:弗雷德里克·賴因費爾特 1974年

 丹麥王國 女王:瑪格麗特二世 首相:赫勒·托寧-施密特 1953年

 荷蘭王國 女王:威廉-亞歷山大 首相:馬克·呂特 1815年

 比利時王國 國王:阿爾貝二世 首相:埃利奧·迪呂波 1831年

 盧森堡大公國 大公:亨利 首相:讓-克洛德·容克 1868年

 西班牙王國 國王:胡安·卡洛斯一世 首相:馬里亞諾·拉霍伊 1975年

 安道爾公國 大公:1.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弗朗索瓦·奧朗德2. 烏赫爾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韋斯·西西利亞 首相:馬克·福爾內·莫爾內 1993年

 摩納哥公國 親王:阿爾貝二世 首相:讓-保羅·普魯斯特 1911年

 列支敦斯登公國 大公:漢斯·亞當二世 首相:歐特馬·哈斯勒 1862年非洲國名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行憲日期 備註

 賴索托王國 國王:萊齊耶三世 總理:Pakalitha Mosisili 1993年

 摩洛哥王國 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總理:阿巴斯·法希 1962年美洲國名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行憲日期 備註

 加拿大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史蒂芬·哈珀 1982年 英聯邦成員國

 巴哈馬聯邦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Perry Christie 1973年 英聯邦成員國

 安地卡及巴布達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鮑德溫·斯潘塞 1981年 英聯邦成員國

 巴貝多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歐文·亞瑟 1966年 英聯邦成員國

 貝里斯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賽義德·威爾伯特·穆薩 1981年 英聯邦成員國

 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聯邦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登齊爾·道格拉斯 1983年 英聯邦成員國

 聖露西亞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史蒂芬遜·京 1979年 英聯邦成員國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拉夫·岡薩維茲 1979年 英聯邦成員國

 格瑞那達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蒂爾曼·托馬斯 1974年 英聯邦成員國

 牙買加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波西亞·米勒 1962年 英聯邦成員國大洋洲國名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行憲日期 備註

 東加王國 國王:圖普六世 總理:費萊蒂·塞韋萊 1970年

 澳大利亞聯邦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朱莉婭·吉拉德 1986年 英聯邦成員國

 紐西蘭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約翰·凱伊 1987年 英聯邦成員國

 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邁克爾·索馬雷 1975年 英聯邦成員國

 吐瓦魯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Apisai Ielemia 1978年 英聯邦成員國

 索羅門群島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總理:梅納西·索加瓦雷 1978年 英聯邦成員國二元君主制二元君主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二元君主制是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外運作,而專註於國防和外交事務。但在較後才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一般認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紀中歐洲推廣,如德國和義大利統一後憲法所仿效。並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啟蒙時代的誠虔信仰的非歐洲社會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維新甚至巴列維王朝時代(回教革命前)的伊朗。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義大利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為是權責不明的制度。所以現在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國家較少,通常只是限於指某些中東君主制國家,如卡達、阿聯酋等。英國君主立憲制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在18世紀時,國王還能運用手中的實權,恩賜官職,籠絡保王勢力,以後,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王權大大衰落。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實際上都是通過議會和內閣去行使,王權成為象徵性的。君主必須根據議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憲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在對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現在位女王的頭銜全稱「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基督教護教者伊麗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權力;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諮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繫英聯邦紐帶的作用。雖然如此,英王仍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為國家的象徵,英王可以在維護國家團結、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作用,或就內政、外交問題提供可資參考的意見;在特殊情況下,也還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的權力大增,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影響最為深遠。《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力。這樣,封建時代的君權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權力由法律賦予,受到法律嚴格制約。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內閣首相。按慣例首相兼任內閣首席財政大臣。在內閣出現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是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來,首相只來自下院已成慣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腦,又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權於一身,控制著國家的統治大權。日本天皇制度一至三世紀日本首領稱「王」或「君」,約到四--五世紀諸王的聯合體設在大和地方,其首領改稱為「大王」。大約七世紀,聖德太子時代,公布憲法十七條,當時受中國儒教的影響,把大王改為天皇。天皇的稱號出自《日本書記》一書中遣隋使圖書及法隆寺藥師像銘文。「天皇」兩字意為「帝王」。第一代天皇為神武天皇。天皇的權利超越任何豪族。大化改新後的半個世紀,日本實行中央集權,天皇的權利到達官僚制的頂點,天皇親理朝政。特別到天武天皇時,平息了壬申之亂,威望倍增,國民崇天皇為神,迎來了古代天皇的黃金時代。但在日本歷史上,天皇一般不執政,實權多在皇太子或皇親國戚手中,天皇為太上皇。奈良時代後期至平安時代初期,曾出現皇親之外的人掌權,外戚享有榮華富貴。鎌倉時代是天皇政權轉向幕府的過渡時期,平安時代後半期,先是攝政政治,接著又迎來院政時代。在攝政政治時代,天皇是權力的源泉,然而真正的執政者是攝政或關白。這說明律令制的衰落,也可說是上代天皇不親政傳統的復活。攝政或關白是天皇的外祖父,而天皇的父親或祖父從天皇那兒取得政權的形勢是院政。鎌倉幕府時代武家勢力興起,權利逐漸轉向幕府。近代前期是戰國時代,日本成為分裂國家。天皇被排斥在政治之外。但戰國各諸侯認為天皇是統一日本的君主的子孫,而且尊敬天皇並擁戴天皇以利自己統一天下。江戶時代,天皇與政治完全無緣,只留下授予律令性的官位(一種榮譽)和擁有制定年號的權利。制定年號也只是個形式,因為年號的性質也只不過是國家的象徵。1867年,德川第15代將軍德川慶喜把國家政權奉還明治天皇,但實際上不是奉還,應當說是讓權。明治政府最初的政者形態是太政官政治,天皇在形式上成為律令性親政君主。現任日本天皇的稱號為「今上」,天皇的名字叫「明仁」,1933年12月23日作為昭和天皇的長子降生於世。1989年1月7日繼任皇位,年號平成,系日本第125代天皇。日本把昭和天皇生日4月29日定為日本的建國紀念日。天皇制和通常歷史上的君主專制相比,有如下幾個特點:(1)通常的君主專制政體都是從封建制度向資本主義制度過渡時期產生的,不能自身完成國家統一和中央集權。天皇制是自身完成國家統一,並且在資本主義高度發展階段依然存在。(2)天皇制對資本主義表現出異常的適應性。(3)君主制中的君主是作為一個人參與政治,天皇制中的天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則作為神統治日本。皇室是天皇和皇族的統稱。皇族包括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親王、親王妃、內親王、王、王妃、女王。皇室中無姓氏,天皇賜予皇室人員「宮」的稱號。明治憲法時,皇室成員與一般臣民不同,不登記戶口,也不受國家法律的制約,只受到皇室令的約束。二戰後的新憲法規定,除繼承皇位即攝政資格外,無任何政治特權。而且規定皇室成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皇位由皇族血統的男子繼承,如天皇長子、長孫以及長子的子孫、天皇次子及其子孫、天皇兄弟及其子孫、天皇伯父、叔父及其子孫等。天皇駕崩之時,皇嗣(應該繼承皇位的第一個人)立即繼位,天皇及其皇族不許收要養子。日本國君使用天皇稱號大概是在唐朝時期。唐高宗曾使用天皇稱號,與天后武則天並稱二聖,這可能影響到日本天皇稱號的採用。日本天皇最早文字記載是673—688年前後天武天皇的《飛鳥凈御原令》。在日本的歷史上,出現天皇的稱號以後,還有天皇和皇帝的稱號並用的。到了近代明治元年(後,日本致外國首腦信件、國際條約批准書、宣戰詔書使用的還是皇帝稱號。從1936後,對外就完全使用天皇稱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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