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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借「國債回購」巧生財

國債回購是一種常用的交易方式,它指的是,國債持有者在賣出一筆國債的同時,與買方協議,約定於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國債購回的交易方式;也可以是投資者在購入某筆國債的同時,與賣方約定在未來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賣給最初的售券者;前一種稱為國債的正回購,又叫賣出回購,後一種稱為買入返售,是國債的逆回購,兩者統稱為國債回購。  從收益的角度看,國債回購的平均年利率約為2.5%。以3天期回購為例,按某日收盤時的年利率2.72%計算,10萬元資金3天就可獲得22.35元的收益,且國債回購是不繳納利息稅的。此外,國債回購的手續費因國債期限、融資期限及交易所的不同而不同,但手續費比較低廉,有些券商甚至不收,因此哪怕扣除手續費,投資者仍有利可圖。  交易所內的國債回購業務也實行競價交易,融資方(資金需求方)和融券方(資金供給方)按照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並限於小數點後3位有效數字,最小的報價變動單位是0.005個百分點或其整數倍。交易方向以到期時國債的交付方向為準,如融資方開始時賣出國債得到資金,到期時償還本息買回國債,他的交易方向就是買進,反之,融券方的交易方向為賣出。  國債回購申報數量同國債現券一樣為「手」(1000元面值的國債為1手),並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準券國債為最小單位,交易雙方實行「一次交易,兩次清算」,成交當天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的成本清算,到期購回清算,由證券交易所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購回價,其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1+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天),保留小數點後3位數值,如果到期回購時恰逢節假日則順延到到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國債回購的交易擁金是單向收取的,在交易發生時一次付清,到期回購時不再付任何費用。例如,某投資方有10萬元資金,在1998年12月30日進行14天國債回購業務,以6.0%的當天收盤價賣出100手R014,其購回價格=100×(1+6.0%×14/360)=100.233元。在交易日當天,該投資者付出的現金是100050元,其中50元是付給券商的手續費,以14天後的1999年1月13日,該投資者得到100233元,投資者在這14天內的實際投資收益率4.7%[(100233-100050)/100050×360÷14]。  在上述國債委託管理的整個過程中,對於融券方(出資方)來說,風險很小,因為融資方借入資金必須有足額的國債進行抵押,融資額與抵押國債的市值不能歸還所融資金,交易所可以將融資方抵押在登記結算公司的足額國債拿到市場上立即變現。當然進行國債投資也是有風險的。因為券商可以把融到的資金拆借給第三方,或者進行其他的用處,如果一旦在回購到期時還不能歸還資金給融券方,客戶質押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國債就不能解凍,甚至有被變現抵債的危險。  2004年5月起,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結算)向交易所債市的結算參與機構,發出《關於加強債券回購業務結算風險管理的通知》,明確了回購欠庫處理與到期違約處罰程序,強調將對債券業務回購量大、持續進行滾動回購業務操作的參與機構進行重點監控,以此來降低國債回購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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