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到底是怎樣被誤讀的 錢江晚報
最高法昨天網上發聲再談彭宇案:彭宇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相撞
「彭宇案」,到底是怎樣被誤讀的
本報記者 王曦煜 綜合報道
2007年,彭宇在南京。 CFP 資料照片 |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微博發文,題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 最高法此次重提彭宇案,是因為近日河南駐馬店女子被撞無人施救的視頻。其文中寫道,近年來,「扶不扶」彷彿成了一個困擾人們多年的中國式難題,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將面臨良心上的譴責。當再次討論這一話題之時, 「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共討論的範圍。
在這篇長微博中,最高法還原了彭宇案的細節,並指出,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文中表示,「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錢報記者梳理髮現,其實這幾年,針對彭宇案,最高法、央視等曾多次披露真相。但是,一直到現在,彭宇案的真相在公眾眼中,依然模糊。而真相大白之後,老人能否扶起來,也依然是個疑問,因為公眾一直在質疑的,是新華社曾指出的,彭宇案、許雲鶴案等案子中,法院「疑罪從有」的斷案思維和對「和稀泥」式審理結果的追求。如此司法行為,即使被告人最終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責任,也會讓人們擔心惹上耗時費力的官司而對救助他人心生恐懼。
無論如何,十年了,彭宇案,是該有個說法了。
真相:彭宇承認當年確實撞了老人
最高法的長文中,對彭宇案有很明確的說法:
討論「扶不扶」這一話題之時,我們不妨重新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該案中,從法律真實看來,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並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後,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遺憾的是,人們對於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實際上,對於「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嚴格意義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也並未發生過一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追問:為何公眾誤讀彭宇案十年之久
現在看來,彭宇案的真相很清楚,是非涇渭分明,然而為何時至今日,還會被很多人誤讀。
2012年,時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的劉志偉首次披露彭宇案真相細節。他曾反思「彭宇案」被誤讀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確認相撞,由彭宇分擔一定的損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這個最重要的關節點上,警方丟失了事發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這份筆錄被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該所房屋維修過程中不慎丟失。)這使法院一審判決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其判決結果因此受到質疑。也正因為這份筆錄缺失,彭宇在以後的庭審中一直堅持「無碰撞」答辯。
其二,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嘩然和公眾批評。從一審判決看,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這些不恰當的分析推論引發質疑。
其三,此案二審開庭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記者註:事後不少法律專家指出此案應該判決而不是和解。)同時,應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議中增設了保密條款,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
爭議:缺乏直接證據時,法院到底該怎麼判
對於彭宇案等案例,有很多爭議,其中比較大的是:一,類似缺乏直接證據、當事人又各執一詞的案子,法院要怎麼判?二,如果有案例中被證實訛詐,是否能夠加大懲罰力度?
●缺乏直接證據時,法院該怎麼判
針對彭宇案,在2014年,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勇健曾表示,缺乏直接證據,當事人又各執一詞,這種現象在民事案件中不是少數,但這並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就可以拒絕裁判。此時,就要善於利用常識、經驗、推理。他指出,如果法官對於案件事實仍然無法形成內心確信、案件事實仍然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此時就應當依據證明責任規則作出判決。
●對訛詐者,是否能加大懲罰力度
華南師範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授談方曾表示,近年來,做好事被冤枉的事雖有發生,但放在整個社會看仍屬於個案。而上海大學教授顧駿認為,對於不道德的訛人行為,不能繼續停留在道德譴責層面,而必須上升到法律層面。「如果大家都覺得我可以隨便欺騙人、坑害別人,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人和人之間的關係就會陷入惡性循環。」他認為,如何從法律、制度著眼,增加不道德行為的成本,讓「想惡者不敢惡」,已成當務之急。
實際上,2013年,四川省達州警方公布「三孩子扶老人遭索賠」事件調查處理情況,認定老太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為屬於敲詐勒索,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這一結果公布後,網友一面倒地支持。
解決:設立扶老人基金外要加強法律保障
對於扶不扶的問題,該如何解決?其實有不少專家指出,主要是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首先道德上對施救者給予支持,同時在法律上給予保障。實際上,這次最高法的表態也很清楚地指出了這個法律方面的問題,那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有專家建議,在實際司法操作中,應該減輕甚至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責任。
同時,在道德和經濟層面對施救者給予幫助。目前,很多地方都已經設立扶老人公益基金。比如浙江省溫州慈善總會早在2011年,就出資100萬,設立全國慈善系統首個扶人專項基金,為扶助受傷老人的好心人設立的專項基金,會給予扶人者獎勵。
在杭州,2016年3月1日,《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提出,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條例》中針對類似「老人摔倒扶不扶」問題也提出了「文明行為指引」。
最高法、央視曾多次披露彭宇案真相
錢報記者梳理髮現,其實最高法、央視等官方渠道曾多次針對彭宇案披露過真相。
●2012年
2011年10月13日,廣東佛山女童「小悅悅」遭兩車連續撞、碾,18路人未出手相助的事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此案發生後,公眾又提起了當年的彭宇案。
2012年1月,時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的劉志偉向媒體首次披露了彭宇案的真相。他表示,「彭宇案」不應被誤讀,這是一起由於多重因素被誤讀和放大的普通民事案件,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誌性事件」。
●2014年
天津許雲鶴案發生在2009年,在撞人還是助人均沒有清晰證據的情況下,車主許雲鶴一審被判賠受傷老太10萬元,在社會上引發爭議。2012年,二審維持原判。此案被輿論稱為「天津版彭宇案」。2014年7月,最高法公布四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許雲鶴案。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也提到彭宇案了,他表示,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前幾年的彭宇案,從一審的證據看,彭宇確實與原告發生了碰撞,一審判決在證據評價和事實認定上並無錯誤,在審理結果上也並無不當,但為何會引起爭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審判決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推理。」
●2015年
2015年2月9日晩,央視《焦點訪談》報道「李芊非法行醫」謠言事件。隨後,焦點訪談再次披露了彭宇案真相——六年後,彭宇承認撞人。
彭宇案的真相很清楚,是非涇渭分明,然而為何十年之後,還會被很多人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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