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法官」的道德標準
近年來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法官違紀違法案件,似乎在向我們敘說:本應被社會公認為最具道德示範的群體,如今卻成為道德上不滿意的群體之一。司法倫理與道德在法官面前悄然退隱和缺場的現實,證明了它們對法官似乎已經難以產生影響。在通往司法倫理與道德保衛戰的道路上,為維護法官職業的倫理實體性和道德聚合力,我們提出,通過司法向廣大民眾展示「好法官」的道德標準,在當下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法官要成為「真正的衛士」,那就應當能夠理解廣大民眾對法官道德要求的善良意願,畢竟司法服務的對象是本國民眾。
「好法官」展示了司法固有的內涵
法官道德,其實就是法官「應當如何生活」以及「為什麼這樣生活」問題的系統性理解。司法倫理建設的目的是使法官變得善、變得有德性。而法官要變得有德性,便離不開法律。我們要構建社會主義法官制度,就必須對「什麼是法官美德」進行理論上的論證。我們通過對法官道德基礎的理論論證,通過對法官美德「有意義」和「令人滿意的選擇」的要求,目的在於為社會主義司法道德觀構建一個可以依賴的價值觀基礎。
司法倫理突出地表達法官道德的正當性、公正性特質。我們提出做一名好法官,為的是要在司法倫理的規範構建中,既要把「好」確認為法官的道德追求,又要把公正確定為司法道德建設的重點。好法官本身蘊涵著司法的道德性及其倫理價值。能否正確地認識司法倫理或法官道德的基礎與本質,是關涉我國法官道德建設成敗的關鍵。有人提出,為什麼法官除了遵守法律之外,還需要設立一整套職業倫理道德系統來規範自己?法官最重要的能力是準確地適用法律而不是樹立道德楷模。儘管一個熟諳法律但道德敗壞的法官令人厭惡,但是一個道德高尚但系超級法盲的法官也令人絕望。那些精通法律但道德水平一般的法官往往被認為是稱職的,因為法律不過是最低而非最高限度的道德。但我認為,這種觀點犯了「非此即彼」的邏輯錯誤。對於同樣的問題,我們完全可以反過來說,一個熟知法律,但品德惡劣的法官,危害更大,甚至會危害整個司法制度。因此,那些認為法官道德品質無所謂的人,顯然犯了本末倒置的錯誤。
司法具有維護法治的重大使命,而所謂使命,必須是法官通過努力才能達到的目標。所以,司法職業倫理既以法律為基礎,同時又超越了法律。法官道德標準必須是高於一般人的道德標準,這樣才能完成法治使命。司法的和諧與有序不僅在於制度的完善,更在於司法主體的道德完善。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關於「好法官」的完美解說
在我們每個人的心底已有一個關於法官人格的完美具象(如中國人心目中的「清官」)。好法官的「好」不僅是我們想像為「善」的東西,還符合我們心目中為自己所建立起的「人格模型」。好法官的道德形態是我們司法倫理觀、道德信念的集中體現。其核心是對法官職業倫理關係以及相互關係的認同與建構。一名「好」法官所應具備的業務素質主要體現在:能否獨立地充分利用現有的知識和力量,包括法律知識和其他知識(方法),在相互衝突的價值、政策和利益之間,在手段與目的、規律性與目的性、公平與效率之間進行平衡與權衡。
每隔幾年,我國法院系統都會開展評選人民好法官的活動:提出一個概念上完美的好法官要求,然後激勵和要求法官去實踐這個完美的概念。做法官就要做一個好法官,這是法官的一種內在道德的滿足。而司法倫理在標誌那些值得嚮往的法官道德方面有著重要作用。好法官擁有他的職業所需要的所有美德:忠於法律、保持獨立、知識淵博。好法官都有一種強烈的願望:要伸張正義,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公平判案。好法官為廣大人民所企盼,他不僅要遵守正確的規範,而且還要熟悉國情,了解社情民意。好法官還具有高尚品格,良善美德在其精神素養中佔有核心地位。當我們把好法官作為人生目標來追求,其實就是法官自我價值與社會價值的有機統一。它體現了司法倫理對於法官道德的意義,並最終把握住了司法所需要的法官最高的善。
當然,法官的德性超越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法官道德倫理建設的關鍵就在於:在各種社會壓力下,司法如何能夠讓社會更穩定?法官的道德確定性是建立在穩定的社會基礎之上,或者說,社會穩定是法官自身繁榮的條件,也是法官最高的善的目標。因此,如果我們說,超越自我利益的法官道德觀必須得到理性的辯護,那麼我們就必須把司法之善建立在法官美德倫理學的行列。
通過司法構建「好法官」的道德基礎
我們把司法倫理定義為:以實現法官德性為目標。這就意味著司法職業倫理規範的正當性是國家給予的。如果我們把國家看作是促進法官倫理髮展的一個組織,那麼我們就會滿懷敬畏地服從國家的整體利益。我們對法官美德的關懷不僅是倫理規則,更是規則的理由。
1.共同體原則。司法職業共同體為法官提供了一個有意義的思考、行動和判斷的背景性的框架,它為成員提供共同享受的共同利益,體現的是司法主體的廉潔自律性。法官共同體的共處關係並非自然形成,而是通過學習獲得。每個法官都能自覺遵守司法道德規範,嚴格要求自己;同時藉助優秀人民法官的形象示範,通過共同體向民眾展示法官的整體價值與意義。
2.目的原則。法官職業倫理的目的,就是使法官對自己在司法審判中的道德價值和意義有高度的認識。在法官的認知中,坐上審判席應是一種榮譽,而不僅是為了謀生的一般職業。法官不僅是紙面上的法官稱呼,而且是在行為中所做成的。司法不能空談理論,法官必須身體力行。紙面上的法官不足以表明他作為法官的價值,他還需要像老百姓心目中的主持正義的法官那樣去行事才是一個真正的「好」法官。
3.行動原則。法官知道什麼是公正不等於就具有公正的德性。他也不是先成為公正的人再去做公正的事;相反,法官是通過做公正的事而成為公正的人。如果不去做,法官永遠不會成為好法官。法官確信,其審判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只能是與法律準則相一致的獨立行為。法官作為法律的守護者與實現者,使得其職業倫理特定化而且成為升華了的職業倫理與道德。
4.內心強制力原則。法官的道德權利從根本上說是自律的,它意味著法官為自己立法;司法權的獨立存在證明了法官的自由本性,而這種自由是建立在法官具有優美靈魂與高尚精神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法官內心強制力提升是其自我提升至完美境地的最可能因素,亦是最關鍵的環節。因此,道德自律蘊含著法官個體的自我與自律。這是因為每個法官都必須依據自己的道德品格來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結 語
「好法官」標準模型的最終目的是讓人們去仰慕法官。我們的司法需要一個嶄新的法官道德秩序。而法官道德建設的重點,即在於建立引導法官崇德向善的司法管理機制。用德性提升法官的善性,這是因為:法官美德建設在社會主義司法道德體系的基礎之上。司法道德倫理需要一種構建同一性的法的精神力量。而法的精神同一性的構建,首先需要作為司法主體的法官力量。中國司法要走向成熟與繁榮,沒有什麼比法官的道德建設更重要的了。然而,構建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法官道德基礎,既需要我們有直面現實的勇氣,又需要我們有一種負責敬業的科學精神。當今中國的法官人數接近30萬,使這近30萬的法官盡為「堯舜」,是我們國人的期望。
(作者: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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