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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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我國刑法對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沒有作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這類行為主要認定為盜竊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認定為盜竊罪的認為:網路虛擬財產屬於刑法意義上財產的範圍。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認為:網路虛擬財產系電子數據,本質上不同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今天法信小編通過法、案、觀點,為讀者梳理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認定問題。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信 · 相關案例
1.將他人遊戲賬號內的虛擬財產轉移至自己及同夥遊戲賬號並出售牟利的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董勇、李文章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案例要旨:因虛擬財產處於遊戲運營商的直接控制和支配之下,其本質屬性是數據,且具有價值不穩定等自身特點,再加之司法實踐中存在價格鑒定等取證困難的客觀原因,因此,對於將他人遊戲註冊賬號內的虛擬財產轉移至自己及同夥遊戲賬號並通過網路出售牟利的行為,應認定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案號:(2013)姑蘇刑初字第0273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原滄浪區、平江區、金閶區法院合併)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年第3輯
2.利用木馬竊取QQ密碼、賬戶以獲取非法利益的,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呂X眾等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張X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利用木馬程序竊取他人QQ密碼、賬戶以獲取利益的,基於其獲取的利益本質是通過竊取電磁數據,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竊取財產的行為,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定罪處罰。
案號:(2009)鼓刑初字第150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網路犯罪刑事訴訟程序意見暨相關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3.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獲利行為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周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案例要旨:採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包括虛擬財產在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行為,應當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論處,盜竊網路虛擬財產,虛擬財產不是財物,本質上是電磁記錄,是電子數據,這是虛擬財產的物理屬性,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獲利行為,目前宜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
來源:《司法研究與指導》總第2輯
法信 · 專家觀點
1.網路虛擬財產不同於刑法上的財產
關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中財物的範圍,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均作出規定,作為盜竊罪對象的財物不僅包括固體物、液體物與氣體物等佔據一定空間而存在的有形財物,還包括電力、存款、支付憑證等可以支配管理的無形財物。
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體物,我國刑事立法界定的盜竊罪中的財物有著共同的特徵:一是現實有用性。財物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可以為人們的經濟生活使用,能夠在人們的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沒有實際使用價值的物品不是財物。二是價值共通性。一般公眾均認為其具有價值,且其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價值不能被客觀衡量的不屬於盜竊罪中的財物。正是基於這些特點,其才容易成為犯罪侵犯的對象,所以需要從法律層面加大保護的力度。
網路虛擬財產與刑法上的財產有著明顯的區別:
首先,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虛擬性,不能外化為物,而刑法上的財產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體物,都具有現實性,能夠為人所感知,可以外化為物;
網路虛擬財產具有可再生性,不會因為使用而有所減少,網路服務商可以生成同種類虛擬財產,而刑法上的財產具有唯一性,使用後即消耗,無法複製。
(摘自《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罪名認定》,作者:臧德勝、付想兵,《人民司法·應用》2017年第7期)
2.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宜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從網路虛擬財產的界定和屬性可以看出,網路虛擬財產的實質法律屬性是電磁記錄,即電子數據。對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我國刑法並未出現保護盲區,針對刑法條文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範圍有限的問題,刑法修正案(七)進一步嚴密了法網,增加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一規定,在過去僅對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做了規定的基礎上,擴展了刑法保護範圍,使得前述範圍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均能得到刑法的保護。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適用該罪名足以客觀、全面評價該行為的性質。
從刑法的保護功能角度看,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按照計算機犯罪處理比按照盜竊罪處理更為適當。從網路的特點及司法實踐角度看,網路虛擬財產主要表現為網路遊戲幣。網路遊戲在給人們帶來娛樂體驗的同時,也具有較強的成癮性,尤其是對於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而言。對網路遊戲幣需要加以刑法保護,但這種保護又不宜過度,否則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按照計算機犯罪處理足以達到保護目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也沒有理由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按照盜竊罪處理。
(摘自《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罪名認定
(摘自《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罪名認定》,作者:臧德勝、付想兵,《人民司法·應用》201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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