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憲政模式的走向-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論我國憲政模式的走向 作者:鄭賢君 來源:《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 

       內容提要:自由民主憲政是自由原則與民主原則的複合結構,根源於自由憲政與民主憲政兩種不同的憲政傳統。巴黎公社創建了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理論模型和實踐傳統,認為憲政的實質是保障民主。邁向自由民主的社會主義憲政既是對馬克思主義憲政理論傳統的繼承,也是這一憲政傳統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的繼續完善與發展。該憲政模式在價值上兼顧自由、民主與平等,反映在制度上,就是除繼續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外,尚需加強中立機構的建設,並注重公民社會權利的保障,以實現社會主義平等價值。

    關鍵詞:自由  民主  平等  憲政

    在中國政要學人的觀念心目中,「憲政」與「民主」一直互為指代,社會主義憲政即為人民民主主義憲政,而「自由」卻是一個在相當程度上受到輕慢的價值。這一理論觀念不僅一直佔據傳統中國憲法學理論的主流與正統地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與主宰著我國憲法學理論研究與實踐中的憲政建設走向。受制於中國客觀社會現實,社會主義憲政理論傳統對自由憲政的探討始終處於意識與行動上的雙重低迷狀態,難以在觀念與制度形態上勾勒出自由憲政的清晰架構,及與民主憲政的差異,使得在認識與制度建設上無法對基於保障自由的中立機構的存在邏輯給予應有的重視,導致違憲審查制度建設徘徊不前。目前,我國社會現實發展已在很大程度上對這一理論與實踐現狀形成挑戰,自由觀念的凸顯需要認真對待憲政理論與制度建設中的自由憲政一面,以期完善與健全社會主義憲政,為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的順利與健康發展提供憲法理論支持與憲政制度支撐。

    一.  自由民主憲政傳統的確立

    自由民主,「政治分析家通常用來指認在西方占統治地位的政府形式的一些名詞(尤其是要精確地表明這一政府形式)」。[①]自由民主憲政也稱自由民主政體、憲政共和,是自由政體與民主政體的複合結構,也是將兩種價值即自由與民主融為一體的政治構造。在此,「民主」與「共和」、「憲政」與「自由」同義。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中,自由與民主或者憲政與共和是兩個不同的原則,「使用兩個詞意味著這一政體不是一種純粹的或單一的類型,而是建立在兩個政府原則融為一體之上的類型。在每一個被使用的複合詞中,都有兩種相同的思想萌芽。複合詞中的一個詞總是涉及權利保護、有限政府、深思熟慮的決策過程這些構成現代憲政主義核心的特徵,複合詞中的另一個詞則常常涉及人民統治,常常涉及民主地理解正義。」[②]

    作為自由民主複合政體基礎的兩種憲政傳統,雖然自由憲政與民主憲政互有不同的價值側重與信奉,但其思想淵源卻具有相同的認識論基礎,即對正義的渴求以及何種制度安排才能實現正義。對正義能否被認識、又寄於何處的探討一直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核心命題,而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政治社會演進過程中,正義與不同要素的聯結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思想體系。[③]在教皇革命中,正義與末日審判和上帝王國相聯繫;在德國革命中,正義表現為基督教徒的良心;在稍後的英國革命中,正義成為公共精神、公正和傳統的代名詞;在法國和美國革命中,正義被作為是民意、理性、人的權利的化身;在最晚近的俄國革命中,正義體現為集體主義、計劃經濟和社會平等。[④]這些思想的共同之處在於認可經由理性通向正義的可能性。如潘恩在《理性時代》曾說到:「人惟有依靠運用理性,才能發現上帝。離開了理性,他將什麼也不能了解」。[⑤]於是,理性在天國與現世、神法與人法、自然法與人定法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樑。藉由理性,人可以認識存在於神法、自然法中的正義,並通過制定法的方式將正義體現在俗世社會中,以實現正義。在此,理性、權利、正義、自然法、神法語出同義,共同代表了體現正義的超越實定法的「超法」體系。而在此過程中,究竟誰是正義和理性的正確體現者和檢驗者在西方思想與法律傳統中則經過了長時間的爭論,發展了兩種認識論,即唯理論與感覺論。兩種理論提供了對現實政府的兩種評價體系,並由此確立了兩種不同的憲政傳統。堅持唯理論導致認為理性能夠正確地認識存在於神法與自然法中的正義,立法的真正科學是可能的,議會至上的民主主義傳統由此而來,此為民主憲政的濫觴。堅持感覺論則否定政府立法能夠全面反映自然秩序,同意對議會立法施加道德法案,並賦予中立機構審查議會立法是否合乎正義,此為自由憲政的源頭。兩種理論的混合則在制度上表現為自由民主憲政。民主憲政主要影響和支配歐陸及北歐諸國的憲政思想與實踐;自由憲政則主要覆蓋受盎格魯——撒克遜傳統影響的英語民族國家;美國則被認為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典型。

    西方多數分析家認為,「民主」一詞本身忽略了旨在制約多數統治的一些卓有成效的制度安排,如兩院制和司法審查制度。[⑥]傑弗遜、漢密爾頓、麥迪遜等美國思想家是第一批為立憲政體和共和政體合二為一探討理論基礎的人士。他們認為,純粹民主憲政無法兼容自由。首先,民主憲政思想淵源之一的樂觀理性主義在認識與實踐中導致唯意志論,從而賦予議會民主立法以絕對可靠性,蘊涵著專制因素。在自然法看來,自然存在著一套體現正義的永恆法則,但是,這一法則是否可以被認識並轉換為人為法存有疑問。在自然法與人為法關係的討論過程中,理性主義逐漸佔據了支配性地位。以格老秀斯為代表的唯理主義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是可以經由理性認識的,可以通過事實來認識自然法的基本原則,並通過演繹的方法從中取得。這一認識傳統導致認為議會是理性的正確代表,從而在制度上賦予議會立法的絕對性與實踐中歐陸所奉行的「議會至上」的傳統。法國大革命突出體現了樂觀唯理主義的勝利,故議會邏輯很長時期以來一直是法國自由精神的體現。

    但是,上述認識只是理性主義的樂觀方面,這一思想沒有解決這一問題,即理性是否真得可靠到能夠正確認識存在於上帝與自然法中的正義?如果來源於議會的人為法與自然法背道而弛怎麼辦?洛克自然法學說的感覺論幫助解決了這一問題。感覺論斷言,不存在憑藉理性本身的直接認識——天賦觀念或感悟——理性只有在感官提供的種種認識之上進行。感覺論帶有一定程度的懷疑色彩,但又不同於懷疑論,認為存在世界秩序,感官使這個理性秩序可能確定明顯的認識。感覺論中滲透了法中心論,帶有很強的理性主義,但並不絕對。他們既承認立法者有能力制定保障天賦權利的人為法,可以通過立法體現正義,又對議會立法存有一定的疑問,認為有某些不可知的東西而同意對人為法增加道德議案。必須通過中立機構來審查議會立法,對理性的正確性予以檢驗。在英國法律發展傳統中,最終確立了法官是理性的正確檢驗者的習慣與傳統。因此,在自由憲政看來,議會始終是一個可疑的機構,純粹理性是不可靠的,而議會不可能是正確理性的認識者和代表者,不可能體現正義,故必須強調權力制衡,突出司法審查。

    其次,民主的基礎——全民意志只能在理論上存在,而在實踐中則有可能形成多數人統治的政體,導致專制的危險,壓迫少數人。全民意志或者普遍意志的認識前提是每一個人出於自我體恤而不會制定傷害自我的良法,[⑦]這樣,普遍意志就具有某種使普遍意志成為那樣的品質。雖然普遍意志不是唯意志論,但是兩方面的因素又重新損害了普遍意志。一方面,多數派的意志——而非只是全體一致或差不多一致的意志會強迫少數人的意志;另一方面,能夠攀上普遍意志的智慧的能力意味著不存在著過大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如果存在著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則對個人利益的敏銳就會通向多元論,分散普遍意志,形成個別意志的對抗,影響普遍意志的達成。盧梭之所以恐懼代議制,就是因為代議制並不是普遍意志的制度體現,說明普遍意志自身永遠無法一致,其理論主張的最終結果等同於國家公民的多數統治,從而在政體形式上沒有為少數人留下足夠的生存空間。

    最後,純粹民主政治所依賴的價值與社會基礎缺乏對個人自由的保障。民主制度是平等價值的體現,而平等價值的社會基礎是沒有等級之分的公民,在自由主義眼中,這樣的社會結構是無法保障自由的。從歷史發展過程看,「民主在其現代的變異中,也是(在麥迪遜看來)平民佔據了「人口大多數」的民主。這種政府源自一種不同的傳統,而非源自憲法政府。儘管民主政府在現代變異中增加了自然法中人人平等的關鍵性思想」,[⑧]但它主要專註於昔日的一些民主共和國,如雅典、佛羅倫薩等。民主的或共和的原則有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妨礙自由實現,因為來自於同一等級的公民組成的政府表明共和國的權威來自一個實體(人民),這樣的一個共和國中缺乏了對建立一個相互制衡的機構來說必需的社會基礎。自由主義認為,政治上的或者機構上的制衡非純粹設計的結果,而必須具有相應的社會基礎。由於單一社會實體不具備政治上制衡的條件,而人民又被說成是鹵莽的,國家就會毀在缺乏制約的民眾領袖的手中,從而開闢了一條混亂或專制的道路。

    正是基於民主憲政理論的弊端,在堅持和認可民主價值的前提上,美國確立了自由民主政體。這是由於,一方面,美國較多地接受了洛克思想傳統,確認對自由的保障與對議會立法的警惕;另一方面,英國普通法體制內部的訓練使美國以司法審查議會立法的正當性。兩方面因素的結合是美國人步人自由民主憲政制度的原因。在美國人看來,使用「自由民主」複合詞並不是一種偶然的語言實踐,而是反映了同這一政府形式的實質有關的一些根本性的東西。[⑨]最早,麥迪遜使用「合眾國」這一單一用語來命名憲法設定的政府形式。由於麥迪遜始終清晰地意識到「民主對個人自由一直是不友好的」,[⑩]他把合眾國大體上定義為一種大眾代表制的政府,在這種政府形式中,對公民個人權利及自由的保護至高無上,說明「合眾國」同時蘊涵了民主與自由。後合眾國一詞之所以沒有被廣泛採納,是因為漢密爾頓將「合眾國」僅僅視為一些無法包容自由的古代民主政體。其後美國逐漸將其政體確定為雙重來源,認定自由民主的兩個組成部分截然不同,並區別了「共和」與「憲政」兩原則與兩政體之間的差別,認為兩個原則不同,並經常發生衝突,兩種政體對對方互有保留和懷疑。「共和政體」一直「熱心於提高一種有價值的或令人稱羨的人類社會質量」,[11]其社會基礎是超越了身份等級的平等的公民;「憲政政府」則是一種自由政體,允許人們追求自身利益,並在制度上設立了憲法與政府相分離的體制,確立了「憲法高於政府」,以憲法約束政府的思想與體制,發展了通過司法確保憲法實施、制約議會及行政權力的司法審查制,向政治哲學貢獻出了美國人獨有的認知理性與實踐智慧。因為,在美國成功地將兩個原則合併到一個政府形式中去之前,許多人認為這兩個原則作為一種歷史實踐不僅是有區別的,而且是不能共存的。[12]證明這一點的是,在19世紀以前的一些政治思想家中,幾乎沒有人鼓吹自由民主政體,而是有一些無明顯民主特徵的自由主義理論家,如孟德斯鳩、休謨、伯克,或一些無顯著特徵的民主主義理論家,如盧梭等。

    托克維爾充分注意到了美國政府形式的特點,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對此進行了闡釋。該書集中探討了如何修正共和以使其適應立憲政體,為什麼必須對自由主義加以調節使其適應共和,並對民主與自由為何與如何相互適應進行了論述。因此,一般認為,美國宣言置於英國自由精神與法國自由精神的半途之間。與《人權宣言》相比,《獨立宣言》更關心通過司法保障個人的具體權利,而「法國的左派不是關心使人權提防不完善的政權,而是關心從人權開始合理的建設完善的政權。因此,在這種蓬勃朝氣中,面對不完善的法律要謹慎地保障人權的這種美國人的提問法,就被以公民權的形式完善的法律來完成的提問法所取代。」[13]也即對美國人而言,如果要確保個人自由,則政權與法律先天就需要警惕;而對法國人而言,只要政權與法律完善,自由就可得到保障。此後,警惕權力濫用成為美國人的政治本能,而如何完善法律和政權則是法國人的熱衷。因此,在1958年憲法之前的歷史中,法國人的政治熱情一直表現為不斷更換議會與政府,尋求盡善盡美的政權以保障自由。而對民主的警惕、對人民的不信任及對「政府第一要義」的理解——保護人們各種各樣的才幹——依然受到民主政體的多數威脅始終是縈繞在美國立憲思想家與政治家腦海里的中心問題。而這種制度形態差異的根源在於對正義的不同理解及對理性所持的態度。在民主憲政這裡,樂觀唯理主義導致對議會立法體現正義的絕對可能與信任認識;而在自由憲政這裡,基督教神法與自然法中的抽象正義結合理性有限性構成對政府現存權力與法律正當性的懷疑,立法需要接受憲法評判與檢驗遂成為其典型的制度特徵。

    但是,自由民主憲政同樣存有弊端,這就是平等保障的缺乏。如果說民主憲政傳統過分強調國家社會事務決策過程的民主程序,其在制度上難以包容自由價值,抵制多數人的暴政,則自由憲政傳統疏於對社會經濟發展導致的各社會階層之間物質與精神生活差距上的重視,致使平等價值無法體現在制度保障方面,也成為其需要批判之處。近現代憲法的突出特點之一是確立自由平等的雙重追求[14],但在很大程度上,自由主義的立憲主義政治實踐卻沒有兌現這一點。人不是純自然產物,非生活在純自然狀態之下,社會共同體狀態下的人在具有自然屬性的同時,還兼具政治屬性與社會屬性。如果說作為自然屬性的個人渴望自由與自我保存,作為政治屬性的個人要求民主與自我實現,則作為社會屬性的人希望平等與自我發展。因此,社會政治關係中的個人既有對自由與民主的價值訴求,也尋求與自己的同類在精神與物質生活上的同質生活狀態,這是人的固有本性之一。而物質與精神生活水平的過大差異會深深傷害弱勢群體的尊嚴,損傷人在精神上的完整性,因此,忽視平等有違人的社會屬性。同時,從社會發展的需要來看,漠視平等為社會持續發展帶來巨大障礙。因為,邊緣化的結果使群體之間既形成敵意與隔膜,也徹底阻滯了彼此之間的信任與可能的交換,破壞社會群體之間的聯繫與交往,腐蝕、顛覆共同體的基礎。因此,純粹原子意義上的形式自由在社會狀態下非但不能增進自由,反而有可能於實質意義上導致對自由的毀滅性破壞。而缺乏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礎上的民主參與的實質內涵也因此被掏空,而空具形式。

    二.  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的暗影

    社會主義民主憲政是一種在意識形態與社會制度雙重意義上有別於西方傳統的憲政模型,它強調民主、社會正義及憲政的財產公有制基礎。這是因為,上述憲政傳統所體現的正義與社會主義者中體現平等的社會正義雖然不能說是大相徑庭,但私有制基礎上的民主或者自由的確在很大程度上無論使自由還是民主都有流於偽善的可能。出於對自由資本主義政治經濟的反思與否定,特別是立足於財產私有制基礎上導致的事實不平等對憲法規定的自由民主等權利的瓦解,及代議制自身固有的弊端使人民的政治成為不可能。[15]於是,以巴黎公社的思想與實踐為標誌,開始了對真正代表人民的以工人階級為中心的民眾權力的人民民主主義憲政傳統的探索。該傳統重點強調民主主義,特別表現在充實「人民主權」的制度形態方面。基於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資產階級憲法及民主與自由的虛偽性認識,[16]巴黎公社突出關注平等及對民眾參政權利的保障,強調社會權利,注重對議員選舉、罷免及對議員活動「命令委任」制度的規定。這些都可以視為基於資產階級民主憲政的缺失與暗淡而作出的超越性的嘗試,也表現了社會理念上的偏重,即對實質平等和真正民主的關注。正因為此,馬克思對巴黎公社這一模式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是一種「終於發現的政治形式」,賦予其超出法國的普遍性意義。[17]由於巴黎公社期間處於革命政府階段,雖然公社提出了新的原理,但憲法典並沒有具體化,以憲法典為依據的立憲政治並沒有施行。其後,社會主義在其憲政實踐中又逐漸發展了蘇聯的無產階級專政憲政、中國的新民主主義憲政和人民民主憲政等社會主義憲政模式。這些社會主義憲政形式的突出與共同特點是在思想與制度上著重強調民主與社會正義,並認為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完善的民主制度可以克服資產階級憲政的民主自由權利虛偽性弊端。[18]遺憾的是,雖然「巴黎公社的國家設想本應成為後來社會主義國家的原型」,[19]這一憲政思想「試圖克服近代市民憲法暗淡的一面」,其理論形態蘊涵了對自由資本主義民主憲政與自由民主憲政的超越,並試圖克服兩者的缺陷,在保障絕大多數人的民主與自由、否定私有財產制及實現社會主義、保障人權等問題上,都要從實質上超越近代立憲主義型市民憲法,並成為值得注目的嘗試」。[20]但是,巴黎公社自身卻沒有來得及實踐這一設想,而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無產階級憲政輕視「人民主權」的原理」,使創建於巴黎公社的這一注重民主主義的憲政理想在20世紀末葉終於崩潰。

    需要注意的是,蘇聯、東歐社會主義憲法體制的崩潰這一事實既不削弱巴黎公社提出的在實質上超越與克服近代資產階級民主憲政的暗淡與弊端的原理先進性,也不意味著1871年巴黎公社這一「終於發現的政治形式」民眾憲法思想的崩潰。社會主義憲政實踐之所以沒有完成相對於封建政治具有歷史先進性的資產階級憲政模式優秀之處的成功借鑒,其根源既在於社會主義理論缺乏對民主本身的質疑,也在於社會主義憲政制度沒有完全落實巴黎公社的理論設想,並且,社會主義憲政實踐疏於在取得、掌握、鞏固政權後繼續發展也成為其失敗的原因之一。三者的結合,使得在理論與實踐雙重意義為強調民主的社會主義憲政留下了一個尚未完成、又極為艱巨的課題與任務。

    首先,社會主義憲政對民主理論與實踐形態缺乏必要的認識是導致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缺陷的理論原因。注重民主的社會主義憲政思想體系以馬克思主義為理論基礎,著重集中於對資產階級憲政傳統的批判,認為建立在財產私有基礎之上的資產階級憲法中的自由是少數人的自由,而不是多數人的自由,其民主既不真實也不廣泛。社會主義民主建立在財產公有基礎之上,屬於多數人的自由與權利,故可以避免或消除資產階級憲法中實質少數人自由的弊端。所以,在社會主義憲政思想體系中,無法看到超越所有制對民主機制本身的質疑。毛澤東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一文中指出:「憲政是什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是什麼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義的政治,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它不是舊的、過了時的、歐美式的、資產階級專政的所謂民主政治;同時,也還不是蘇聯式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政治」,「『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就是新民主主義憲政的具體內容,就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於漢奸反動派的民主專政,就是今天我們所要的憲政」。[21]著名憲法學家張友漁在1940年撰寫的《憲政與民主運動》一文中也指出:「什麼是憲政?憲政就是民主政治。」[22]可見,毛澤東和其他社會主義憲法學家並沒有完全否定資產階級憲法的民主性和在歷史上的地位,[23]只是認為帝國主義時期的憲法變成了壓迫多數人的憲法,而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我國憲政既與歐美資產階級民主憲政的虛偽性有著根本之區別,又與蘇聯實行的僅為一個階級專政的無產階級憲政不同。但是,其共同點是沒有對民主機制本身的運行給予理論分析與批評。這是導致社會主義民主憲政實踐缺陷的主觀原因。

    其次,社會主義憲政運動在實踐中沒有完全落實巴黎公社提出的憲法思想,客觀上妨礙了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的完全實現。憲法不等於憲政,不通過完善憲政制度,憲法中的民主權利與個人自由不可能由形式規範完成向現實的自動轉換。張友漁曾經區別了憲法與憲政,指出:「憲法是憲政的法律表現,而憲政是憲法的實質內容。自然,憲法與憲政的完全一致,只是理論上可能,而在事實上,他們中間卻常存在著差異和隔離。有時,有良好的憲法而沒有良好的憲政;有時,進步的憲政會衝破了憲法的桎梏。在前一場合,憲法變成了具文;在後一種場合,要求憲法的修改」。社會主義憲政實踐過程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以1936年蘇聯憲法為例,無產階級專政憲政不僅沒有落實巴黎公社提出的政治設想,在政治形式上克服資產階級民主憲政的弊端,反而⑴確少「人民代表」的實體,在其現實運用方面,連憲法上明示的機能都沒有發揮,如最高蘇維埃原則上一年只召集一次會議(1936年憲法第46條第1款),其作用實質上沒有處於能夠發揮的狀態;[24]⑵保障市民權利的異質性,⑶「黨的國家化」等問題。[25]我國1954年憲法的命運與憲政制度建設過程中的曲折與反覆也說明憲政制度沒有落實憲法規範與精神。這是導致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缺陷的客觀原因。

    再次,社會主義憲政沒有在奪取與鞏固政權的基礎上繼續發展與完善是造成動態憲政運行失誤的又一原因。憲政運動是一個辨證的、動態的運行和發展過程。張友漁指出:「憲政運動就是民主政治運動,就是爭取、鞏固和發展民主政治的運動」。[26]社會變遷導致觀念、思想、具體社會關係的新發展,需要民主政治不斷回應這些變化,適時調整、完善憲政制度,才能解決新問題。但是,列寧、斯大林的相關理論闡述僅僅將憲法視為勝利的總結,只論述社會主義憲法在保持、鞏固政權方面的作用,而很少提及對這一政權的發展。[27]儘管斯大林也指出1936年蘇聯憲法的重點之一是保障權利的實現,但在其後的實踐過程中卻很少落實。[28]理論和實踐都說明,社會主義憲政初始的憲法制定和憲政建設只是一個爭取、鞏固民主政治的過程,並不意味著可以一勞永逸。在取得與鞏固政權以後,憲政運動的主要任務隨之應轉變為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這就需要不斷健全、完善民主政治,適應現實的發展與變化,實現巴黎公社對民眾憲法的設想。

    最後,對正義的不同理解是影響社會主義憲政忽視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雖然資產階級與社會主義思想家都強調社會制度須體現正義,但對正義的理解卻有很大差異。前者認為正義是個人自由,後者認為正義是社會正義,社會關係中的人人平等才是正義的體現,故倡導集體價值而不是個人自由。這一社會主義正義觀與前述因素的結合,是導致社會主義憲政理論與實踐脫節,沒有為個人自由留下適當空間的重要因素。尚需指出的是,儘管社會主義憲政在價值側重上偏向個人的社會屬性,在觀念上重視平等保障,但實踐中的平等卻滑向了絕對平均主義,影響了自由與效率,而特權現象的泛濫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社會主義倡導的平等價值流於形式。

    三.向自由民主的社會主義憲政轉型的契機

    民主憲政的缺陷與暗淡與社會主義憲政實踐的失誤需要認真對待政體中的自由一面。但是,在此之前,須思考和回答以下問題:民主憲政思想是否真得排斥自由?[29]社會主義民主憲政是否包含了自由?如果包含了自由,憲政體制又如何體現這一點?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憲政體制是否可以同時兼顧民主與自由?

    關於第一個問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民主理論的理解與對該理論發展的認識。如果說傳統民主理論傾向於多數至上主義,則現在更多的發展了「共同兼顧」的民主理論。這是一種「民主的合憲性」的概念,這一概念統攝下的民主體制可以兼容自由民主。與傳統民主體制相比,其制度上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司法機構的介入和司法審查的加強,這已成為世界範圍內憲政的發展趨勢之一。在此體制中,「男人和婦女的基本權利由法官根據抽象的成文憲法作出決定。這些最重要的進步歸功於美國人民的這些理念,而不是法國大革命。這種發展和進步不僅出現在歐洲,而且出現在全世界的民主體制中。」[30]德沃金在就英國因接受歐洲人權公約而導致法院審查議會立法的變化對英國傳統憲政造成衝擊的現象時指出:「英國自18世紀以來一直致力於多數至上主義思想以及議會的無限至上原則。世界上許多其他民主制國家,包括新成立的以及發展中的國家,都在朝著同一方向前進,即離開多數至上主義而傾向更為有力的司法審查機構,這樣的機構將抽象的憲法性保障解釋為關於原則的問題。」[31]德沃金「民主的合憲性」的中心思想是區分了多數至上主義民主與民主的合憲性的區別,認為前者贊同決策和立法必須以多數至上主義前提為條件,而民主的合憲性則反對這一點。[32]他認為,盧梭式的「政府反映普遍意願」也即「普遍意志論」思想就反映了共同兼顧的而不是統計性的民主概念。[33]這一概念的焦點是要求每一個公民不僅在統治管理上擁有平等地位,而且每一個人應受到平等的關注和尊重。因此,建立在這一意義上的民主不僅不會被一種個人權利制度所侵蝕,相反,這樣的民主要求形成這種個人權利制度,以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利益和需要的完整性。以此觀點來審視傳統民主,則多數人組成的專制就不只是一種民主制的瑕疵,而且是對民主制的否定。」[34]這樣,民主憲政理論不僅不排斥自由,恰恰需要保障自由,只不過需要進一步充實制度,以司法審查或者中立機構審查民主過程本身,確保每一個體受到同等對待與尊重。

    人民民主主義的社會主義憲政在思想傳統上同樣不僅未排斥自由,而且認為民主包含自由,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兼顧民主與自由。在社會主義憲法學家那裡,憲法中規定的許多民主權利,如政治權利與自由、人身自由、住宅自由、通信秘密、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權利都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體現。[35]劉少奇就有這樣的思想認識。在制定1954年憲法之時,針對外國資產階級的評論家攻擊我們國家的集中制和人民的集體主義,並據此認為我國「沒有個人自由」,「忽視個人利益」的觀點,劉少奇說到:「我想說一下高度的集中和人民的集體主義是不是妨礙人民群眾的個人利益和個人自由的問題」。[36]他具體列舉了憲法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規定,指出:「我們的國家所以能夠關心到每一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當然是由我國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來決定的,任何資本主義國家的人民群眾,都沒有也不可能有我國人民這樣廣泛的個人自由」。[37]

    但是,社會主義憲政在建設過程中的曲折經歷證明,民主與自由需一定的制度機制才能由抽象的憲法條文變成現實,否則,自由就可能淪為一紙空文。因此,儘管不論1954年憲法,還是1982年憲法,其所包含的廣泛權利是一個有目共睹的事實,甚至外國評論家對1954年憲法草案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擁有的廣泛權力感到奇怪。[38]但是,憲法規定不能等同於憲政制度建設,憲政是動態的運行過程,需要不斷發展、完善。「因為憲法是死的條文,憲政是活的事實;死的東西是不變的,活的東西是常變的;二者之間,自然不能完全一致了。」[39]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憲政制度雖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憲法規範距離具體憲政制度建設尚有相當的距離。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曲折歷程本身就是最好的明證。並且,權利的性質說明,如果一項權利意欲獲得完全的實定法的形式,僅有法律的抽象規定或者列舉是不夠的,特定的救濟機構即司法機關或者中立機構的存在邏輯必不可少。如果缺乏中立機構救濟的制度機制,人民代表大會自身的權力及其制定的法律權利僅為一種形式規範,自由也就無從保障。因此,制度未隨其後導致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不完善不僅使自由遭到了踐踏,民主也同樣受到破壞。此外,北歐特別是瑞典等國的議會督察專員及英國的議會制度都說明,立法機關同樣可以保障自由,我國現行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規定就是這一保障自由的憲法根據。

    上述分析說明,無論是「民主的合憲性」概念之下的民主,還是社會主義民主憲政都不僅不排斥自由,反而認為自由是民主的應有之意,只是需要在原有民主概念中植入自由的因子,才能構成完全意義上的民主。同時,需要在制度建設過程補充中立機構的司法審查以保證自由的實現。而考察我國憲政為什麼需要進一步補充自由理念,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的思考。

    首先,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內涵肯定了自由的地位。該理論的內容之一是「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帶動並幫助後富,最終走向共同富裕」,這一「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安排給予效率以優先地位,是對自由價值的確證。給予自由的優先地位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殊需要。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急需解決的問題是經濟發展和提高人民物質生活水平。在該時期,一定的自由與效率是必需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放棄平等。這不僅因為從根本上而言,民主與平等價值相互關聯,也因為對公平的堅持是社會主義思想傳統中的固有內涵,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中的「最終走向共同富裕」也說明改革中的社會主義依然沒有放棄追求平等價值實現的社會理想。

    其次,我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變化提供了保障自由的社會現實基礎。市場經濟是自由經濟,國家在諸多社會領域撤出是為了給予社會即市場的充分與自由發展。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我國已初步確立了國家與社會的相對分離態勢,不再奉行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與社會的高度融合。伴隨著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排斥政府對經濟自由的干預,提高保障自由的要求已越來越明顯。因此,儘管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劇會帶來自由的許多負面弊端,但保障自由已成為不可逆的趨勢。順應這一趨勢無疑是面對現實的明智抉擇。

    再次,建設法治國家要求對自由予以確證並加以保護。法治要求以法規範政府權力,在一國法律體系之中,憲法位於頂端,是所有法律獲得正當性的基礎。因此,建設法治國家首先要求國家尊重並遵守憲法,而憲法關係的性質決定了限權政府的另一面是個人與社會自由範圍的擴大與保障,這樣,對政府權力的規制就意味著加重對自由的保護。儘管我國憲法未以明示方式指出「自由」的重要性,但「依法治國」與「法治國家」中「法律高於國家」的這一內涵與屬性已暗含了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尊重與保障。

    第四,權利觀念的變化是自由觀念彰顯的法律表現。自1991年國務院發布《中國的人權狀況》以來,我國政府第一次公開使用「人權」一詞,而不再堅持「公民權」,意味著我國政府在權利觀念上的重大轉變。權利觀念轉變在很多國家憲法史上屢見不鮮,它既反映了不同法治傳統與法文化之間的相互借鑒、融合與滲透,也表現出各國在順應時代與現實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主動與修正。如德國自然權利的基本權利觀是在戰後波恩基本法中最終確定的,而歷史上1850年的普魯士憲法、1871年的《德意志帝國憲法》即「俾斯麥憲法」和魏瑪憲法則堅持法律權利觀。確立基本權利的自然權利觀在於確認基本權利的絕對性和不可剝奪性,是自由價值對民主價值的補充。如果一項權利是多數通過的法律賦予的,這項權利同樣可以另外一個多數否決它,則基本權利或者人權就可以剝奪,這在民主主義體制中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傾向,也是人格化國家的一種職能。但是,如果基本權利的法哲學基礎屬於天賦人權觀,除非人民同意並經法律規定,則任何國家機構都不可隨意剝奪或限制,從而使基本權利獲得了對抗多數的屬性。因此,「人權」一詞的使用、各種人權機構的建立及我國與世界人權領域開展的對話與合作,標誌著我國與世界範圍內的多數國家就人權達成了共同的認知前提,即承認不同社會制度與意識形態下人權具有某些共同屬性,而人權概念所隱含的內容正是自由價值的標誌。

    第五,兩個人權公約的簽署客觀上需要進一步保障自由與平等。兩個人權公約是國際人權文件,是簽署國在人權領域中共同認可的價值。雖然兩個公約分別表現了側重自由與平等的兩種權利觀念傾向,但是,公約的簽署意味著我國接受了人權領域中的普遍性價值。兩公約就保障公民權利對政府提出了嚴格要求,要求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健全各種制度促成各類權利的實現,並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犯人權。因此,通過制度機制給予權利以切實的救濟途徑就成為落實公約的必要保證。

    四.邁向自由民主的社會主義中國憲政

    必須在觀念上清醒地認識到,儘管我國社會現實的變化與自由觀念的凸顯已蘊涵了邁向自由民主的社會主義憲政的契機,但是,社會主義憲政實踐的結果遠非缺乏自由所能概括,而是極為複雜與弔詭,亦即不僅自由受到相當程度的遮蔽,民主也並未達至理想。這也對新時期的我國憲法政治以警示:民主並未成功,自由更需努力。因此,適時地完善我國憲政,既是對馬克思主義憲政理論傳統的繼承,也是這一理論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繼續發展的需要。針對我國目前憲政觀念、理論與制度現實,應在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過程中注重以下幾方面問題。

    1.觀念上,以自由憲政理念補充民主憲政,同時繼續注重平等保障。將憲政理解為狹義的民主既是對憲政思想傳統發展過程中的誤解,也是對巴黎公社提出的民主憲政缺乏了解的表現,社會主義憲政在實踐過程中未注意不斷發展、完善也是導致觀念上對憲政中的自由一面認識不清楚的原因,此外,冷戰期間長期意識形態上的對立使得社會主義國家疏於在認識上認真對待自由價值及其屬性也是忽視自由憲政的重要因素。今天,複雜的時代、社會生活的豐富性、人的多種欲求決定了單一價值無法順應時代發展與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思想意識上認真對待憲政觀念中的自由傳統一面,既是人的全面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和時代發展使然,還是落實憲法原則與精神的重要體現。同時,在此過程中,尚需注重平等保障價值。自由民主的社會主義憲政不能排斥平等,重視保障自由並不意味著忽視憲政理論中的自由一面。這不僅因為自由、平等與民主在價值序列上擁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因為注重平等構成社會主義與自由資本主義最重要的區別之一。平等始終是社會主義的應有內涵,並且,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在兼顧自由的同時並沒有放棄平等價值。從世界範圍看,一些福利國家堅持法治觀念中的平等傾向,提出了社會法治國家的概念,重視並克服傳統自由主義法治國與自由憲政中過分強調自由的弊端。[40]如西歐的德國、北歐諸國、亞洲的日本與韓國等國家。由於社會法治國家與社會正義需要國家強力介入社會生活,鑒於自由主義法治與憲政在我國的遲緩發育,我國憲政建設在注重保障平等的同時必須保持對國家權力的適度警惕,注意平衡國家權力的積極與消極態勢,在公民的防衛性自由與社會經濟權利之間、「免於束縛的自由」與「免於匱乏的自由」之間達成平衡。

    2.理論上,注重並加強憲政傳統中自由憲政實踐的理論研究。二戰以後西歐各國在原有民主憲政的傳統上加強了對自由憲政的補充,各國相繼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三波民主浪潮中(亨廷頓語),對自由的追求又充分體現在原蘇聯、東歐國家及亞洲國家憲法法院的設立上,該潮流的出現與理論上對自由憲政的認識是無法分開的。目前,我國法學理論界已開始注意到傳統憲政理論「憲政就是民主政治」這一命題的局限性,並開展了對自由憲政的初步理論探討。[41]有學者已將自由保障融入「民主憲政」理念之中,認為自由保障是「民主憲政」的應有之意。[42]但是,總體而言,學界對民主憲政與自由憲政的理論淵源、價值形態及制度邏輯尚不十分清晰,有必要在此基礎上,在總結世界各國不同憲政傳統經驗和教訓的前提下深入開展憲政理論研究,為完善我國憲政體制奠定理論基礎。

    3.制度上,健全和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促成這一制度對自由、民主、平等的多重保障機制。在保障自由方面,需完善中立機構,加強憲法監督,改善目前自由保障實踐中表現出的與健全民主相比的不均衡、低迷與不明朗狀態,將制度上的保障自由與民主建設提到同等高度給予重視。在落實民主方面,需健全與運行民主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黨制度、選舉制度,發展社會自治組織,注重垂直意義上的權力分配,落實中央地方關係中的地方自主與地方參與。在實現平等方面,探索有效機制落實《經濟、社會、文化國際權利公約》與我國憲法中公民社會權利保障的規定,加強社會保障立法,積極促成社會權利的司法救濟,使其成為司法上的可訴權利,實現社會正義。

    結語

    民主誠可貴,自由價亦高,自由平等一直是人們的雙重與不懈追求。儘管它們之間存有一定的緊張,但不可否認是的,人的多重屬性決定了自由、民主、平等價值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其一;三重價值之間的相互依從和關聯性也決定了三者之間更多的呈現協同共進、相得益彰的關係;中國社會的獨特情況與發展理念也決定了身處這樣一個時代的我國需同時面對和解決個人自由、政治民主與社會正義問題。因此,在憲法價值上確立自由、民主、平等並重思想,並輔以相應的制度建設,成為轉型時期社會主義憲政難以迴避的課題。

[①] [美]詹姆斯·W·西瑟著:《自由民主與政治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頁。 [②] 《自由民主與政治學》,第8——9頁。 [③] 在基督教神學信仰中,正義存在於上帝;在自然法思想中,正義是不變的自然永恆法則;而在羅馬法傳統中,正義是理性和良心的化身。作者注。 [④] [美]伯爾曼著:《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頁。 [⑤] [美]潘恩著:《潘恩選集》,商務引書館1997年版,第373頁。 [⑥] 《自由民主與政治學》,第8頁。 [⑦] 盧梭認為:「普遍意志是在其制定者亦如在其接收者和在其對象中都很普遍的、來自所有的接收者,那也就不大有必要去想大家會願意傷害自己」。轉引自《法國大革命》,第54頁。 [⑧] 《自由民主與政治學》,第10頁。 [⑨] 《自由民主與政治學》,第6頁。 [⑩] 轉引自《自由民主與政治學》,第6頁。 [11] 《自由民主與政治學》,第12頁。 [12] 《自由民主與政治學》,第9頁。 [13] [法]F·布呂什等著:《法國大革命》,商務引書館2000年版,第67頁。 [14] 美國1776年7月4日《獨立宣言》中:「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裡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就包含了對平等的價值肯定。1789年8月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第一條規定:「人們生來並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上是平等的;社會的差別只可以基於共同的利益」再次確認平等價值。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在序言中重申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在第一條中開宗明義,載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知,並應以兄弟關係和精神相待。」 [15] 「資產階級總是極力標榜、鼓吹本階級的民主以掩人耳目,維護自己的統治。實際上,由於資本主義國家裡,少數大財富的所有者佔據統治地位,根本不可能實現全民的真正的民主制。只有在巴黎公社這樣無產階級的政權中,無產階級和其他廣大勞動人民佔據統治地位,才能真正實現廣泛的民主制。雖然兩種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形式上的相似之處,但二者代表的階級利益根本不同,巴黎公社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李光燦、呂世倫主編,公丕祥、趙長生副主編:《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82頁。 [16] 馬克思指出:「這個虛偽的憲法中常常出現的矛盾十分明顯地證明,資產階級在口頭上標榜是民主階級,而實際上並不想成為民主階級,它承認原則的正確性,但是從來不在實踐中實現這種原則。」馬克思:《1848年11月4日通過的法蘭西共和國憲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589頁。恩格斯也指出:「全部英國憲法和一切立憲主義的輿論無非是一個彌天大謊,當它的真正本質有時在某些地方暴露得過於明顯的時候,就不斷地用無數的小謊言來彌補和掩蓋。」恩格斯《英國狀況英國憲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4頁。列寧指出:「資產階級民主同中世紀比較起來,在歷史是一個大進步,但它始終是而且在資本主義制度下不能不是狹隘的、殘缺不全是、虛偽的、騙人的那種,對富人是天堂,對窮人和剝削者是陷阱和騙局」。列寧《無產階級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寧選集》,第28卷,第225頁。「以前所有一切憲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內容都歸納在一個私有制上。」《俄共(布)中央委員會的報告》,《列寧選集》,第4卷,第168頁。 [17]對此,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中》中有如下論述:「在公社沒有來得及進一步加以發揮的全國組織綱要上說得十分清楚,公社應該成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設在專區首府里的代表會議,應當主管本專區所有一切農村公社的公共事務,而這些專區的代表會議則應派代表參加巴黎的全國性代表會議;代表必須嚴格遵守選民的mandatimperatif(確切訓令),並且隨時可以撤換,那時留給中央政府的為數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職能,則不應該有人故意捏造的那樣予以廢除,而應該交給公社的官吏,即交給那些嚴格負責的官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75——376頁,轉引自[日]杉原泰雄著:《憲法的歷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頁。 [18] 這些社會主義憲政傳統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民主主義原則,一是社會主義原則。前者集中體現了人民範圍的廣泛性;後者則強調了憲法的公有制基礎。作者注。 [19] 參見[日]杉原泰雄著:《憲法的歷史》,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頁。 [20] 《憲法的歷史》,第99頁。從3月27日共和主義中央委員會的宣言中的人權方面的內容與4月19日的「告法國人民書」的內容看,重點保障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最完全的自由」,強調社會權利方面的內容,如設立保險制度、告別工資制度和悲慘的貧困生活、勞動自由,保障一般教育和職業教育,就教育問題提出非宗教性、科學性、無償性的原則、以及廣泛的參政權。這些內容的目的是要保障「每一個法國人作為一個人、一個市民和一個勞動者……能夠發揮他的全部能力」。 恩格斯和列寧也基本上繼承了馬克思對巴黎公社的這種評價,其後的社會主義憲政思想也與巴黎公社立憲政府的設想一脈相承。 [21] 《毛澤東選集》第二版第二卷732——733頁。 [22] 《張友漁文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頁。 [23] 毛澤東在1954年6月14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一文中指出:1954年憲法是「以自己的經驗為主,也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我們對資產階級民主不能一筆抹殺,說他們的憲法在歷史上沒有地位。但是,現在資產階級的憲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壞的,帝國主義國家的憲法尤其是欺騙和壓迫多數人的。我們的憲法的新的社會主義類型,不同於資產階級類型。我們的憲法,就是比他們革命時期的憲法也進步得多,我們優越於他們」。《憲法學資料選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第22頁。 [24] 其召集由蘇維埃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執行(自己無召集權),而且其會期依慣例限於5日至7日。 [25] 《憲法的歷史》,第155——157頁。 [26] 張友漁指出:「什麼是憲政運動?就是民主政治運動,狹義地說,它是爭取民主政治的運動;廣義地說,它不僅是爭取,而且是鞏固和發展民主政治的運動。即在沒有獲得民主政治以前,要爭取它;已經獲得民主政治之後,要鞏固它;而民主政治已經獲得和鞏固之後,還要發展它,使它進到更廣範圍,更高階段的民主政治。」《張友漁文選》,第139頁。 [27] 列寧指出:「工人階級奪取政權後,像任何階級一樣,要通過改變所有制和實行新憲法來掌握和保持政權,鞏固政權」。斯大林也指出1936年憲法的性質。蘇聯新憲法「對於蘇聯各族人民,卻是他們鬥爭的總結,是他們在為人類解放而鬥爭的戰線上勝利的總結」,「新憲法草案是已經走過的道路的總結,是已經取得的成就的總結。所以,它是把事實上已經獲得和爭取到的東西登記下來,用立法手續固定下來」。轉引自《憲法學資料選編》,第15頁。 [28] 斯大林指出:「新憲法草案的特點,就在於它不限於規定公民的形式權利,而把重點放在保障這些權利的問題上,放在實現這些權利的設施的問題上」。轉引自《憲法學資料選編》,第16頁。斯大林:《關於蘇聯憲法》(1936年11月25日),《列寧主義問題》,第608頁。 [29] 特別值得注意的一個現象是,除了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中,我國和幾乎所有解體前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在序言中也都沒有或很少提到「自由」,而在二戰以後西方各國制定的憲法序言中卻幾乎全都包括「自由」或「正義」一詞。美國憲法序言:「我們美國人民,為建立一個更完美的合眾國、樹立正義、保證國內治安、籌設國防、增進全民福利並謀吾人及子子孫孫享有自由的幸福起見,特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如下」。日本1946年憲法序言:「日本國民正式選出國會代表之行動,決定為我等及我等之子孫,確保與各國人民協和而得之成果及自由在我國領土散布之恩澤……特宣言主權屬於國民而確定本憲法。」義大利憲法「基本原則」第三條規定:「共和國的任務,在於消除經濟及社會方面的障礙——實際上限制公民自由與平等的障礙,阻礙人格充分發展及全體勞動者真正參加國內政治、經濟及社會組織的障礙。」德國1949年憲法序言中未指明公民自由,由於此時西德耽於分裂,故序言中特彆強調「我們呼籲全體德國人民,仍然依其自由決定,實現德國的統一和自由」。但在「基本權利」一章中,「自由」一詞隨處可見。其中第二條寫道:「人人有自由發展個性權,但不得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觸犯憲法秩序或道德規範」。法國1958年憲法序言規定:「根據這些原則和各族人民自決權的原則,共和國為願意參加和海外各領地提供建立在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共同理想基礎上的、並使各領地得到民主發展的新的組織。」 [30] 這是弗朗西斯·富雷特在紀念法國大革命200周年的講話中指出的。參見[美]德沃金著:《自由的法——對美國憲法的道德解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頁。 [31] 參見[美]德沃金著:《自由的法——對美國憲法的道德解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頁章節附註。 [32] 這一認識與對集體行為的兩種理解有關。有兩種不同的集體行為:一為統計意義上的,指在一個民主制度中政治決策要符合公民個體所組成的某種功能機構(大多數或相對多數)的願望或投票表決結果;一為共同兼顧意義上的集體行為,指在民主制度中,政治決定由某一特別實體(即人民)作出的,而不是由某個由個體組成的一部分人決定。 [33] 如果盧梭的「普遍意志」理論在早期由於太理想而無法實現的話,這是否可以說,民主體制的發展正在實現或接近盧梭這一理論設想(因為盧梭是恐懼代議制的,說明代議制不是他的理想,而代議制正是多數至上主義原理的制度體現),從而民主與自由得以兼容。作者注。 [34] 「共同兼顧的民主強調民主不僅僅是由多數人所統治並為大多數利益服務,而是由全體人民決定並為了全體人民實行統治。[美]德沃金著:《自由的法——對美國憲法的道德解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頁。 [35] 參見劉少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憲法學資料選編》,第53。 [36] 劉少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憲法學資料選編》,中國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頁、54頁。 [37] 針對外國評論家對1954年憲法中懲治反革命分子的活動和自由、在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時又懲辦那些在形式上披著宗教外衣而實際上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帝國主義和叛國分子等方面的疑問,逐一作出了辯解和回答。劉少奇指出:「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國家只是保障和剝削階級極少數人的利益和自由,而剝奪極大多數人的利益和自由,在我們這裡,恰恰相反,我們絕不容許任何人為了個人或者少數人的利益和自由而妨害大多數人的利益和自由,妨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憲法學資料選編》,第54頁。 [38] 劉少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報告》,《憲法學資料選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頁。 [39] 《憲法與憲政》,第158頁。 [40] 最早提出「社會法治國」原則與理念的是德國公法學家piloty-schneider,見於1922年《行政法學概要》—書中的社會主義法治國概念。赫曼·哈勒則是社會法治國家理念的締造者,他強調自由主義法治國已經落伍,德國必須過渡到社會法治國。現在,社會法治國家已上升為德國憲法基本理念。德國憲法第20條(一)規定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社會的和民主的聯邦國家」,就是社會法治國理念的憲法體現。參見陳新民著:《公法學札記》第一篇「社會法治國家理念的締造者」和第四篇「行政法之任務」。 [41] 趙世義教授認為:「憲政發展已經走過了從英美自由憲政到歐陸民主憲政的歷程,當代中國憲政應吸取二者的經驗教訓,走向自由民主憲政。」趙世義著:《代際衝突與憲政發展》,《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周葉中教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內外的憲法學研究中,出現了區分憲政力量和民主理論的傾向。這種觀點認為,純粹的民主是不能充分保障個人權利的,因為由民主產生的政府也有專制的可能。民主強調公民的參政權和政治程序,憲政強調國家權力的限制和防範。由於民主與憲政各有自己的優點和局限,所以越來越多的學者包括中國學者認為,應當將以法治為基礎,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憲政理論和民主理論緊密結合起來,才能有效協調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保證以憲法規範為基礎建立現代政治制度。我們贊同以上觀點。」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頁。韓大元教授在《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一書中指出,立憲主義模式有英國式立憲主義、法國式立憲主義與美國式立憲主義。參見韓大元著:《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頁。張文顯、信春鷹著:《民主+憲政=理想的政制》,載《比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42] 參見陳雲生著:《民主憲政新潮》,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該書雖題為「民主憲政」,並沒有明確指出自由憲政,但該書副標題為——憲法監督的理論與實踐,其內容也是對憲法監督理論與實踐發展的探討,指出憲法監督是這一憲政發展趨勢的新潮流,說明作者對民主憲政的理解不排斥自由,甚至包含著對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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