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刑法修正後如何界定/王強軍
06-02
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盜竊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兩種盜竊類型的基礎上,增設了三種新型的盜竊行為: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和扒竊,並且對犯罪數額和犯罪次數沒有任何要求,從而使盜竊罪呈現出五種類型的局面。由於盜竊罪是常見罪、多發罪,而且犯罪手段具有多樣性和複雜性,為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和社會保護機能同時得到實現,有必要對每一種盜竊類型進行具體的限定。 相對於「多次盜竊」,盜竊罪的其他四種情形相對來說較為容易確定,比如:(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罰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盜竊行為,並且犯罪數額達到當地關於盜竊罪的起刑點的行為;(2)入戶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進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閉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屬性的場所實施盜竊的行為,強調盜竊對象的特殊性,對犯罪數額和犯罪次數沒有任何限制;(3)攜帶兇器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隨身攜帶但沒有使用性質上是兇器或功能上能成為兇器的工具實施盜竊的行為,強調盜竊手段的特殊性,對犯罪次數和犯罪數額沒有任何限制;(4)扒竊處罰的是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行為,強調盜竊對象和盜竊場所的特殊性,同時對犯罪數額也不做要求。 其中第(1)種情形是常規的盜竊情形,根據犯罪數額決定犯罪是否成立;第(2)、(3)、(4)種情形是非常規的盜竊情形,決定犯罪成立的標準分別在於盜竊的對象、手段和場所。而唯獨多次盜竊是根據盜竊的次數決定犯罪是否成立。既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入戶盜竊和扒竊構成犯罪,那麼,最高人民法院於1997年11月4日公布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關於多次盜竊的規定:「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就自然失效。相應地,「多次盜竊」也就需要有新的構成特徵和認定標準。
多次盜竊,通說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但不以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為前提。並且,多次盜竊不以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慣常性為前提,即不要求客觀上達到慣竊的程度,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慣竊的習癖。之所以規定多次盜竊也可以構成盜竊罪,完全是由於中國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強調刑事立法在確定構成犯罪行為模式的同時,也應當規定行為的危害程度。而衡量和影響行為危害程度的因素和情節包括數額、情節、方法、地點等等。在盜竊罪中能夠影響行為危害程度的也就包括盜竊財物的數額、盜竊的情節。在所有情節中,行為人盜竊的次數也是最主要的。
但需注意的是,多次盜竊中的「多次」符合集合犯的特徵,但不符合連續犯的特徵。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通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在這種目的的推動下,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儘管行為人實施了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將其作為一罪處理。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和集合。而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或概括的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基於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實施了數個在性質上相同並且獨立成罪的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呈現出連續實施的特點,所以,連續犯是罪的連續。與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不同,連續犯是罪的連續,所以定罪層面上的多次盜竊應當是多次盜竊行為的集合,而不是罪的結合。也就是說,多次盜竊中的每一次盜竊行為並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由於其盜竊的多次性才將其規定為犯罪或升格為犯罪。 有論者指出,與多次搶劫屬於搶劫罪「加重情節」應作嚴格解釋不同,刑法規定多次盜竊的目的是為了擴大盜竊罪的處罰範圍,基於這種思路,該論者認為以下幾種情形也屬於多次盜竊:(1)在同一地點盜竊三位被害人財物的,應認定為多次盜竊;(2)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盜竊同一被害人的財物的,也是多次盜竊;(3)基於一個概括故意,在一定場所三次盜竊不同被害人的財物;(4)針對一棟辦公室樓中的幾個辦公室連續實施盜竊。 這一觀點有待商榷。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在多次盜竊的情形下,犯罪成立對於盜竊數額沒有嚴格要求,如果對多次盜竊作過於寬泛的解釋,有可能會不當擴大盜竊罪的適用。所以,定罪層面的多次盜竊還是應當嚴格解釋,強調多次盜竊之間具有間隔性,且每次盜竊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故此,上述論證主張的第(2)、(3)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多次盜竊,而第(1)、(4)種情形顯然就不應當構成多次盜竊。另外,需要將定罪層面的多次盜竊和量刑層面的多次盜竊進行區分。盜竊行為的本質決定了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具有慣性,呈現出以盜竊為生或維持生活的現象。這樣,就會出現行為人每次盜竊都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也有可能出現行為人每次盜竊都構成犯罪的情形。前者構成定罪層面上的多次盜竊,而後者就構成了量刑層面的多次盜竊。
故此,筆者認為量刑層面的多次盜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特徵:第一,行為人的數次盜竊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第二,構成盜竊罪的盜竊類型是否相同不影響多次盜竊的成立。也即是說,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後的五種盜竊類型,都可以構成多次盜竊的組成部分。也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數額較大、多次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入戶盜竊,上述五種情形任意三種組合,或一種類型的盜竊實施三次以上,均屬於量刑層面的多次盜竊,從而在量刑時可以從重處罰;第三,多次盜竊中的多次應當以三次為標準。儘管行為人的三次行為均構成了盜竊罪,但在定罪時只能定一個盜竊罪,而不能數罪併罰。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法學院)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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