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帖]何兵:「浙江高院」不得為你們的判決搖旗吶喊

發表時間:2012-02-08 17:03:20 閱讀次數: 5      所屬分類:未分類轉帖]何兵:「浙江高院」不得為你們的判決搖旗吶喊2064 次點擊33 個回復0 次轉到微評大不明白 於 2012-2-8 14:21:42 發布在凱迪社區 >貓眼看人吳英死刑判決後,網上質疑如潮。2月7日,本案審判長就審判答記者問,為法院進行辯護。浙江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網路上關於吳英案審判違心違法的言論,完全是造謠,該院將追查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法院通過答記者問澄清自己,非常奇怪。聲言追究造謠者的責任,聳人聽聞。國外的法官和法院,從來不開記者招待會澄清自己,因為這違背司法倫理。先講一個英國法治史上的故事。筆鋒犀利的王室法律顧問霍格先生,在報紙上對法院的判決激烈抨擊。檢察長指控他構成蔑視法庭罪。英國近代史上最為出色的法官丹寧勛爵,語重心長地寫下判詞:「我們決不把這種審判權作為維護我們自己尊嚴的一種手段。尊嚴必須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礎之上。我們決不用它來壓迫那些說我們壞話的人。我們不害怕批評,也不怨恨批評,因為關係到成敗的是一件更重要的東西,這就是言論自由本身。……無疑這篇文章有錯誤,但有錯誤並不構成蔑視法庭罪。我們必須最大限度地確認他的權利。我認為這不構成蔑視法庭罪。」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45條,對法官發表言論進行了限制:「法官發表文章或者接受媒體採訪時,應當保持謹慎的態度,不得針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進行不適當的評論,避免因言語不當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雖然第45條禁止的是"不適當的評論"。言外之意,並不禁止法官發表「適當」的言論,但法官什麼樣的言論是適當的?我以為,為「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法官在報刊上,針對自己承辦的案件發表任何意見都是不適當的。本案法院將公眾質疑稱作「造謠」,聲言要追究責任,不僅是不適當的,而且是極為不適當的。謹讓我援引自己曾經發表的文章,重述其間的道理。一個案件的判決,總有勝訴一方和落敗一方。法官在媒體上公開為自己的判決辯護,實質就是為勝訴方辯護。對於那些意圖通過上訴以挽回敗局的人來說,對於那些意圖通過死刑複核,死中求生的人來說,法官的言論以及法官本人,已成為他繼續追求正義路途上的最為頭痛的拌腳石和最為可怕的攔路虎。無意之中,法官使自己從一個尊貴的審判者淪落為勝訴方的律師。這樣的角色變換,對法官沒什麼好處。法官在公共論壇上為自己的判決進行辯護,不僅不能澄清自己,相反會將自己塗抹得面目全非!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法官不得為自己的判決搖旗吶喊,這應成為法官必守的鐵律。維護你們的尊嚴,澄清你們的清白,永遠並只能是你們審判行為的本身,決不是你們的吶喊。如果你們的審判徹底公開,開什麼記者招待會?如果你們的審判穩如泰山,怕什麼謠言亂飛?判決是你們的權力,質疑是公眾的權利。你們職務的性質決定了,你們不能捲入公開論戰——即使你們是正確的。法官們必須記住這樣的金科玉律:對自己作出的判決,沉默是唯一的選擇!公正的審判,決不畏懼嚴厲的言論!0您可能也喜歡:張維迎:吳英案是改革倒退 非法集資是惡法北海觀察:為誰而辯北京西山:法治尊嚴何在?竟視律師如同站街女!李庄再次被控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一審辯護詞 斯偉江律師賀衛方教授成都演講視頻
推薦閱讀:

驚呆了!房產證有名沒名,離婚判決時差別如此之大!
PK:近40名被告、涉十幾種罪名的判決書(上)|刑法庫
冰冷的法條,溫情的判決——從個案看婚解二24條的適用

TAG:浙江 | 判決 | 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