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銀行信4用結算方式——信用證-單證員考試-考試大

 (四)即期和遠期L/C:按付款時間不同。

   1.Sight L/C:付款行收到即期匯票(通常無匯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可分為以下5種:

   ①銀行匯票L/C(Bank』s Bill Credit),又叫銀行付款L/C(Credit Payable by a Bank)

   銀行——開證行/指定付款行或償付行。

   ②商業匯票L/C(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號付款人L/C(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如以進口商為匯票付款人的L/C。

   一般規定「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和進口商負擔利息的條款。由於票款是由進口商墊付的,開證行對出口商或議付行仍負有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

   但是UCP500和UCP600明確規定不應開立以開證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

   ③憑收據即期付款L/C(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

   憑規定的領款收據和單據,應用不多。

   目的——免除匯票的印花稅負擔。

   ④憑單付款L/C(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

   僅憑單據,不需匯票和領款收據。

   開證行/付款行,議付行

   目的——免除匯票的印花稅負擔

   ⑤加列電報索匯條款的L/C(T/T Reimbursement Credit)

   2.遠期(Usance L/C)信用證

   開證行/付款行收到符合的單據,不立即付款,等到匯票到期時,才履行付款義務的L/C。

   主要有四種:

   ①銀行承兌遠期L/C(Banker』s Acceptance L/C)

   開證行為遠期匯票付款人,並承兌該匯票。

   ②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Trader』s Acceptance L/C),

   以進口商為遠期匯票付款人。不多見。去貼現市場融資較困難,一般只有開證行願意貼現。

   是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一種資金融通,帶有利息條款。

   程序與①大體相同。

   匯票都由開證行保存,承兌通知書寄議付行,議付行議付。匯票到期時,進口商付款.

   ③延期付款L/C(Deferred Payment L/C)

   不開立匯票,由開證行在上規定貨物裝船後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後若干天付款。

   ④假遠期L/C(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遠期L/C即期付款」,」買方遠期L/C」

   方式: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利息和印花費、承兌費由進口商負擔。(與其他遠期L/C的區別)

   (五)紅條款L/C(Red Clause L/C)

   「預支L/C」或「打包L/C」。

   L/C上加註了一條開證行授權通知行或議付行或付款行(統稱代付行),在交單前向受益人預先墊款並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和負擔利息的條款。

   適用情況:對出口商在裝船前的資金融通,幫助該出口商生產或採購該項下的貨物。常出現在澳洲,紐西蘭等國的銀行。

   (六)可轉讓和不可轉讓L/C

   就出口商對L/C的權利能否轉讓。

   1.Transferable L/C

   不可轉讓L/C下,只能由受益人本人備貨,裝船,開具匯票,製作貨運單證,收款,不能將此權利轉讓。如果L/C說明「可轉讓時」,上述責任和權利方可轉讓。

   ①定義:指L/C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者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L/C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L/C。

   ②適用情況:第一受益人為中間商,轉售他人(第二受益人)貨物。

   ③注意事項:第一受益人(即原證的受益人)仍須承擔買賣合同上規定的賣方責任。

   2.不可轉讓L/C(Non-transferable L/C)

   (七)議付L/C

   1.自由議付L/C(Restricted-Negotiable L/C):允許任何銀行對符合L/C規定的匯票、單據議付。

   作用:對出口商融通資金、選擇議付行較為便利。

   應用:大多數開證行習慣使用。

   2.Restricted-Negotiable L/C:由開證行限制由某銀行議付。

   文句:「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 Bank」.

   如由非指定銀行進行了議付,則其無權得到償付行償付,但可向開證行交單,開證行在單證相符時必須付款。

   作用:該種L/C一般是居於開證行規定;或通知行為了拉業務,擅自加列。對受益人不太便利。

   對策:遇通知行擅自限制議付的情況,受益人可越過該通知行委託其他銀行加以議付,但可能會造成損失。故妥當的辦法,一般是對限制條款先行修改為宜。

   *議付與付款的主要區別之一:議付享有追索權(議付行→受益人);而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的付款無權向受款人及其前手進行追索。

   (八)對開L/C(Reciprocal L/C)

   1.定義:即兩張L/C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開立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的不可撤銷L/C。

   2.運用情況:

   當交易雙方進行互有進出和互有關聯的對等或基本上對等的交易,如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時,雙方皆擔心對方只辦理出口而不履行相應的進口義務,於是採取相互開立L/C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繫起來。

   第一張L/C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L/C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的L/C通知行往往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金額大體相等。

   3.對開L/C的生效方法

   ①兩張L/C同時生效

   即第一張先開出暫不生效,等對方開來回頭證,經受益人接受回頭證後,通知對方銀行,此時兩證同時生效。

   ②分別生效

   第一張L/C開立後立即生效,回頭證以後另開;或者第一張L/C的受益人,在交單議付時,附一份擔保書,保證在若干時間開出以第一張L/C開證申請人為受益人的回頭證。

   這種分別生效的對開L/C,只有在某些貿易中雙方相互信任的情況下才會開立。否則,先開L/C的一方要承擔對方不開證的風險。

   4.實際操作中大多數銀行接受開立對開L/C的條件系以收到來證為前提與抵押,並在開出的遠期中加註下列條款:

   This is a reciprocal L/C. It is interrelated with L/C NO.×××for×× dated ×× issued by ××.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complied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 under the reciprocal L/C ,we shall effect the payment.

   (九)背對背L/C(Back to Back L/C)

   1.定義:是指中間商(原證受益人)收到進口商開來的L/C後(原證),要求該證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近似的新證(背對背L/C)給實際供貨人(新證受益人)。由新證受益人直接發貨給進口商

   2.要求:

   (1)實際供貨人成為新證的受益人;

   (2)原證的受益人成為新證的開證申請人;

   (3)金額、價格作相應變動(低於原證);

   (4)裝運期應早於原證;

   (5)保險加成可以增加

   (6)原證不可撤銷。

   「原證」:Original Credit

   「新證」:「背對背L/C」、「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 Credit or Secondary Credit .

   3.適應情況

   (1)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

   (2)原證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式來溝通貿易。

   4.流程:

   (十)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1.定義:是指L/C的金額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可恢復到原來的金額再度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時間、次數或金額。

   2.適用情況:買賣雙方訂立了長期合同,分批交貨,而且貨物數量比較大宗單一或經常交易的情況下,進出口方為節省開證、審證手續和費用而開立的。

   3.分類:

   ①按各期金額是否可累積使用:積累循環、非積累循環

   a.Cumulative Revolving L/C

   是指上一循環未用完的餘額,可以移至本循環期一併使用,即受益人在某一批貨物因故未交時,可以在下一批補交,並可連同下一批貨物一起議付。

   默認!對出口人較為有利。

   b.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C

   受益人如因故未能及時發運的部分以及原來規定的以後各循環批,未經開證行允許,均不能再使用。

   ②按循環的計算方式:按時間循環的、按金額循環的

   a.Revolving around time(較多使用)

   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可以議付規定的一定金額,議付後下次一定時間內(如下一個月)仍可以議付該證規定的一定金額,若干個月內循環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

   b.按金額循環的L/C

   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L/C規定的一定金額進行議付後,仍恢復到該證金額,再進行議付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

   (十一)備用L/C(Standby L/C)

   是銀行保證性質的特殊L/C,規定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憑受益人的聲明書,開證行將負責向受益人支付貨款。

   如果買方已履行了有關義務,支付了貨款,該備用L/C就成為「備而不用」的L/C。

   (十二)部分L/C,部分光票托收

   兩種結算方式同時使用,一部分金額做L/C,另一部分做托收。

   我國對希臘等國出口時較常見。做法:一部分貨款如(70%)由進口商開立L/C,其餘金額(30%)由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後連同L/C項下的裝船單據,一併委託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托收。

   L/C貨款和托收貨款可分別開立匯票,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做成光票,全套裝船單據附托收項下的匯票。為了安全收匯,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在條款中規定,代收行必須在信用證的光票和托收項下的匯票收款後,方可交單。

   小結:在三大結算方式中,信用證結算方式是唯一使用銀行信用、對買賣雙方的風險和利益最為均衡,從而成為了目前使用最為廣泛的方式。相應地,其手續最複雜,手續費也最高。我們必須對此種結算方式的流程、流程中涉及的所有當事人包括所有細節全盤熟練掌握,否則,後續內容將會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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