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縱議】香港兩名青年踢死小貓被判入獄16個月|虐殺|虐殺小貓|虐殺動物

涉冷血踢死小花貓的其中2名青年男女案發後被捕。 香港《文匯報》數據圖片

  中新網1月3日電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秀茂坪順天邨小花貓「Miu Miu」前年遭冷血青年「當球踢」虐殺一案,其中3名被告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成立。次被告蘇柏林(23歲)及第四被告楊翹宇(26歲),2日同被重判入獄16個月,是香港同類案件中歷來最重。而報稱髮型師的首被告少女江嘉敏(18歲)則還柙候判。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判刑時指動物與人類的生命同樣應受尊重,法庭不會因受害者是貓只而忽視,又斥2名被告「殘酷、沒惻隱之心、令人感厭惡及不齒」。

  裁判官判刑時指法庭高度重視案件,同類案件在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可達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港元 下同),而本案的嚴重程度屬於中等級別,因此分別報稱無業及倉務員的次被告蘇柏林,與第四被告楊翹宇的判刑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蘇因吸毒而身體狀況不佳,以及楊過往沒有案底,所以2人同樣扣減2個月刑期,同被判入獄16個月。楊的代表律師指楊將會上訴,希望申請保釋,提出將保釋金由1萬增加至2萬元、承諾宵禁及不離開香港。惟裁判官以案件嚴重為由拒絕。

  而首被告江嘉敏對毒品依賴,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本月16日,以等候提取感化官、戒毒所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同案尚有一名被告葉偉傑(23歲),報稱無業,因閉路電視未能拍攝到他的樣子,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案中小貓沒有對社會帶來滋擾,3名被告純粹為了「從施虐中取得快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裁判官又指小貓被他們在梯間踢來踢去,時間看似短暫,但被踢後小貓進入靜止狀態、沒有馬上死去,經獸醫驗檢後才被人道毀滅,「它當時承受的痛苦非筆墨可以形容」。

  案情指,眾被告於前年11月16日,對小貓「Miu Miu」輪流狂踢長達一分鐘,被一名電訊公司推廣員及一名正在倒垃圾的鄰居發現,之後報警。「Miu Miu」被踢至受傷吐血及小便失禁,未有即場死亡,最後經獸醫檢驗後因傷重而人道毀滅。警方在2日後先後拘捕各被告。

  事件其後在互聯網引髮網民廣泛討論。「Miu Miu」被殺數日後,動物關注小組自發在它遇害地點天慈樓外舉行追思會,擺放小貓遺照、獻花唱歌,及提倡設立動物警察,有約百名市民參與,有人更忍不住悲泣。

(原標題:港兩青年殘忍踢死小貓被重判 法官斥「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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