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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盜竊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曹樹憲

【案情】

  2014年3月,被告人關某、張某駕車來到白河縣城關鎮濱河路,張某望風,關某將被害人王某豐田越野車、熊某保時捷凱宴越野車、衛某道奇越野車、蔣某北京現代越野車的後車窗玻璃用工具錘砸破,進入車內盜竊財物,張某配合將盜竊的財物轉移。二人從王某車內盜走五糧液酒1件(6瓶),瀘州醇窖酒2瓶、索尼照相機1部、玉溪香煙1條等物,總價值5832元;從蔣某車內盜走現金900元,被砸的另外兩輛車未有財產被盜。盜竊財物價值共計6732元。事發後經鑒定被砸壞的四輛車車窗玻璃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共計19399元。

  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關某、張某親屬與四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人關某、張某親屬各代為賠付14500元,共計29000元。隨案移送的五糧液(52度)白酒2瓶已發還給被害人王紅坤。

  【審判】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關某、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砸壞多輛汽車玻璃,盜走車內財物,價值人民幣673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二被告人在盜竊財物過程中採用破壞性手段,另造成他人財物損失19399元,其行為同時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結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對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以盜竊罪定罪並從重處罰。二被告人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且積極退贓賠償,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關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二、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三、涉案工具錘一把予以沒收。

  【分析】

  對二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一種意見:二被告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採取了砸毀汽車玻璃的破壞性手段,致被害人遭受車內財物滅失、汽車損壞的雙重損失。毀壞財物是手段行為,盜竊是目的行為,二者存在目的和方法(手段)的牽連。對此情況,最高法、最高檢在2013年4月出台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因本案盜竊財產數額6732元,毀壞財產數額19399元,均在「數額較大」的情節範圍,法定最高刑均在三年以下,毀壞財產的數額接近巨大的標準(陝西省規定毀壞財物罪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0000元),可能對被告人判處接近三年的刑期,因此定毀壞財物罪,才能體現罰當其罪。

  第二種意見:二被告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為了實現盜竊之目的,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被害人財物損毀,屬於盜竊的犯罪情節和後果。本案盜竊財產數額6732元,毀壞財產數額19399元,均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75條中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二者的法定刑均在三年以下,但比較二者法定刑種類和追訴數額起點,盜竊罪2000元即構成數額較大的起點,故意毀壞財物罪5000元構成數額較大的起點。盜竊罪還有管制刑和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並處罰金,顯然盜竊罪屬於較重的罪名。結合上述規定,對於二被告人以砸毀汽車玻璃的手段實施盜竊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評析】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更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司法解釋的原意。理由一是司法解釋已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作出規定。二是司法理論和實踐一般認為,犯罪分子實施某一種犯罪,其犯罪所用的方法手段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屬於牽連犯的類型之一種。牽連犯雖然觸犯數個罪名,但不是數個獨立的犯罪,也不是單純一罪,其社會危害性大於一罪,小於數罪。對其處罰原則是「從一重處斷」。比較牽連犯數罪輕重的標準是法定刑(1),我國刑法對同一犯罪根據情節輕重設定有數個法定刑,比較輕重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一個相應的法定刑。應當先比較各罪法定刑的輕重,找出一個最重要的法定刑然後在這個幅度內決定刑罰。因本案盜竊財產數額6732元(超過數額較大的起點2000元的三倍多),毀壞財產數額19399元(超過數額較大起點5000元三倍多),兩罪均在「財產數額較大的」情節內,結合該兩種罪的刑罰種類和方式,在數額較大的情節範圍之內,盜竊罪起刑數額低,可以並處罰金,明顯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因此,定盜竊罪更符合刑法的一般理論和司法實踐。

  【注釋】

  [1]劉家琛主編《刑法及司法解釋新制度刑罪名通釋》262-263頁

  (作者單位:陝西省白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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