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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回重組,回來不限 《刑訴解釋》第25條規定,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複核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複核程序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款規定的限制。 16. 當法訴辯 申請迴避的主體: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 17.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組織 迴避的決定主體: 法 院:一般人員 → 院長 → 審判委員會 檢察院:一般人員 → 檢察長 → 檢察委員會 公 安:一般人員 → 公安負責人 → 檢察委員會 18. 危恐特 辯護律師會見需要經許可的情形: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方可會見。上述案件,偵查機關要事先通知看守所。 19. 當法近辯 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主體: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 辯護人(包括律師和非律師)都有權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20. 盲聾啞、半瘋傻、無期死刑、未長大 強製法援辯護:①盲、聾、啞;②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訴訟時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④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
21. 真偽不明、來源不明、無法解釋 物證、書證強制排除的情形:①物證的照片、錄像、複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外形和特徵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②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③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作為 定案的根據;④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2. 麻醉、猜測、未個別、核對、翻譯、有威脅、拒絕出庭不真實 證人證言強制排除的情形:①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②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③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④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⑤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獲取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⑦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23. 刑訊、核對、未翻譯 供述強制排除的情形:①通過刑訊逼供得來的供述;②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如果是訊問人沒有簽名,是可以補正的);③應當提供翻譯或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冤假錯案工作機制意見》第8條,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24. 預見、沒有警察、指示、個、混雜 辨認筆錄強制排除: ①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②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③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④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公:7人5物10照片; 檢:5人5物5照片)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⑤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⑥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25. 老幼沒錢 保證人的適用情形: ①無力交納保證金的;②未成年人或者已滿75周歲的人。 26. 無牽連、有能力、有權利、有住處收入 保證人的適用條件:①無牽連;②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③享有政治權利,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7. 5 X 取保候審人遵守的義務: 法定義務: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②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⑤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酌定義務: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①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②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③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28. 自殺、逃跑、在逃的;毀滅、偽造、串供的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①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在逃的;②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29. 一般3 7;複雜 7 7 ;(流、結、多) 30 7 公安拘留期限。 (流、結、多: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 一般7 7;複雜 7 7 3 檢察院拘留期限。 30. 證據、量刑、危險 逮捕的基本條件:①證據因素;②刑罰因素;③危險因素。 31. 疑面違難幼聾傻 批捕中應當訊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①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③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④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⑥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2. 本級直接報、上級要層報、下級隨便報、兩級分別報、外地委託報 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 本級:報請本級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委會許可; 上級:層報所屬人大同級的檢察院報請許可; 下級:直接報請該代表所屬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委會許可,也可以委託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報請許可; 鄉級:由縣級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人大; 兩級:分別依照以上幾款的規定報請許可; 外地:委託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 33. 危交難找最高 特殊外國人的逮捕程序: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係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檢察院層報最高檢,最高檢徵求外交部的意見後,作出是否批捕的批複,報送的檢察院依據該批複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34. 機關改變、程序重來 期間的重新計算: ①在偵查期間,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④二審發回原審的案件,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⑤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 35. 先要求說理,後通知立案 / 撤案 檢察院立案監督: 應立案不立案: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書的7日內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不應立案卻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書的7日內說明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公安收到《通知撤銷案件書》後,無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 36. 危恐黑毒嚴 公安機關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範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37. 2 1 2 2 X 偵查羈押期限:①一般2個月,無需批准;②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延長1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③四類重大複雜案件(交集流廣),延長2個月,省一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④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2個月,省一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⑤特殊原因,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X ,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批准延期審理。 38.交集流廣 《刑訴法》第156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9. 親自、口頭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並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 直接言詞原則包括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 40. 人不換、事不斷 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原則,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 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 41. 非煩大 庭前會議召開情形:①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②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③社會影響重大的;④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42. 一審可以有 陪審員適用範圍:一審合議庭。 43. 2 1 3 X 一審審限:①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以內宣判;②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③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交集流廣)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④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4. 首選老大,不然其他 單位被告人的訴訟代表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 45. 新證、補偵和迴避 決定延期審理的情形: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②檢察院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③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6. 他跑了、他瘋了 裁定中止審理: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 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脫逃的;③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④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47. 過時效、特赦、告訴和死掉 裁定終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6項。 48. 清楚、認罪、同意(三個條件同時滿足)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積極範圍):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②被告人認罪;③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49. 有缺陷、有影響、不認罪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消極範圍):①被告人是盲、聾、啞人;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有重大社會影響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⑤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⑥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⑦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50. 被上被抗可加刑 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法院審判只有刑事被告方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控方上訴、抗訴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51. 抗死事實證據 二審應當開庭的情形:①一審上訴案件對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②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③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52. 2 2 X 二審審理期限:①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②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交集流廣)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③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3. 沒錯就核准、見錯就發回、1/N不該死可改判 死立即複核結果: 裁定核准死刑:原判事實、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 裁定不予核准,發回重審: ①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 ③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 ④發現原審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 判決改判: 數罪併罰 (都判死刑) ①部分死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1/N不清楚) ②部分死罪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判處死刑,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1/N不該死) 共同犯罪 (都判死刑) ①部分被告人死刑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1/N不清楚) ②部分被告人事實正確, 但依法不應當判死刑的,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1/N不該死) 54. 光收錢、不幹活、還殺人 人民法院執行種類:死刑立即執行、罰金、沒收財產、及無罪、免除刑罰。 55. 不一般、有意見、有權有勢又有錢 減刑、假釋應當開庭的情形: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②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③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④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⑤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⑥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56. 人沒了、錢還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適用條件:①逃匿的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無期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②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 57. 犯罪時瘋—審判時還瘋 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①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②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文/向高甲 圖/Paco_Yao 祝司考戰友順利通過司法考試。 處暑快樂。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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