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學的學術使命與功能的演變——中國憲法學30年發展的反思

 

中國憲法學的學術使命與功能的演變

                                ——中國憲法學30年發展的反思

韓大元*

摘要:憲法學的歷史源遠流長,不同時代的憲法學承擔不同的學術使命。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中國憲法學以其學術邏輯與主體性,推動了社會發展與進步,確立了自己的歷史方位與功能。本文通過對憲法學學術使命與功能演變過程的分析,對憲法學30年發展中的若干基本問題進行了學術反思,並提出「後30年憲法學」發展的基本課題。

關鍵詞: 憲法學   學術脈絡  學術主體性

 

2008年對中國憲法學界來說是一個特別值得紀念的一年: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在撥亂反正中誕生的1978年憲法頒布30周年;改革開放30周年。單從時間上看,憲法學傳入中國已有一個世紀的歷史[1]。100年後的今天,特別是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時,我們不能脫離憲法學發展的歷史和學術脈絡。從學術史的角度看, 中國憲法學30年的發展是整個100年憲法學發展軌跡的一部分,今天我們所面臨的學術命題是不同時代學術使命的延續與具體化。在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之際,對中國憲法學30年來的發展歷程和學術進展進行一個學術意義上的盤點與回顧是十分必要的。[2]總結過去的成就固然重要,但對中國憲法學來說,客觀的學術反思更為重要,因為學術反思中蘊涵著學術傳統的延續與對未來中國憲法學發展的熱切的期待。

一.憲法學的恢復:回應改革開放的需要

憲法學作為一門知識體系,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回應不同時代提出的不同課題。建國後,除了50年代初短暫的憲法學「繁榮」外,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到1978年以前長達20多年憲法學在中國社會生活中完全被「邊緣化」,甚至失去了作為知識體系存在的社會基礎。[3]

新中國憲法學的恢復[4]與發展是從1978年改革開放開始的。可以說,30年的改革開放與憲法學發展是同步進行的,改革開放合法性基礎首先源於1978年憲法,改革的一些制度和措施獲得了以1978年憲法為基礎建立的法律體系支撐。1978年憲法雖然在指導思想、內容的規範化等方面仍存在著嚴重的缺陷[5],但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它給期待民主與自由的人們帶來了一絲希望。可以說, 1978年憲法的頒布使社會生活重新進入由憲法規範調整的新「憲法秩序」,為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刑法》、《選舉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合法性基礎。特別是,在學者和公眾的期待與呼籲中,1978年憲法恢復了被取消的檢察機關,完善了國家體制。

在同年12月18日至22日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黨的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結束了黨的工作徘徊中前進的局面,開始全面糾正「文革」中及其以前的錯誤,實現了偉大的歷史性轉折。與改革開放同步恢復的中國憲法學以學術的社會使命為基礎,適應社會改革與變遷的需要,為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理論依據。特別是1978年憲法頒布前後學術界所表現的有限的學術理性為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憲法學的恢復過程中,由於1978憲法的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之間出現了矛盾,這一時期的憲法學發展仍處於一種撥亂反正的「復甦時期」,憲法文本的價值與意義受到人們的懷疑。正因為出現社會價值觀的衝突與矛盾,憲法學恢復過程中遇到的難題也是不少的。如一般意義上,憲法學是以憲法文本為基礎的,但當時的憲法文本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如何既要保證社會秩序的合法性,又要尋求必要的合憲性基礎,如何重塑被破壞的社會基本價值觀方面,憲法學界承受了學術與現實政治的雙重壓力。改革的價值要求儘快建立新的憲法秩序,並提供相應的理論支持。但由於學術積累與學術環境的不成熟,改革初期憲法學提供的理論支持是非常有限的。這一特點決定了我國的改革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合憲性」 的爭議,民眾和學術界對憲法與改革關係的評價受到意識形態的深刻影響。當時,憲法學界為試圖脫離或者超越當時憲法文本存在的現實局限性,進行過艱苦的學術探索,提出了一些理論觀點,體現了一種不純粹依賴於憲法文本規定而偏重於憲法理念與憲法價值的超越性學術品格。

從期待憲法文本到懷疑憲法文本,直到主張修改憲法文本是1982年憲法頒布以前憲法學的基本學術傾向。由於在憲法學框架內,改革與開放兩種價值處於不協調狀態,使憲法學恢復一開始就與現實變革的需求發生過於密切的關聯性,憲法學總體上沒有擺脫「政治」憲法學的基本框架與體系。從整體上看,1982年憲法頒布以前社會生活對憲法學知識的需求是非常有限的,據「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上搜索的信息,在1978年到1982年間,所有篇名含有「憲法」的文章數量分別為78年12篇、79年4篇、80年9篇、81年26篇、82年166篇。[6]

中國憲法學的時代性特徵在1982年憲法頒布後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賦予中國憲法學更強烈的時代使命。從1980年到1982年期間,整個社會生活和學術界對於憲法問題給予高度的關注,並表現了極大的熱情,學術界對憲法問題的研究達到了高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新的憲法文本之後,中國憲法學研究隨之迎來了迅速發展的黃金時期。所以,這一階段的憲法學研究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圍繞著1982年憲法所確立的憲法結構和內容進行學理上的闡釋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圍繞現行憲法的一些特定問題進行批判性反思,使得憲法文本在規範上和實踐上趨於更加完善。僅僅1982年12月新憲法頒布到1983年8月期間,就出版了13本介紹憲法的小冊子和400多篇文章。[7]據童之偉教授的不完全統計,從1982年到1999年,全國發表憲法學論文總計約2900篇,其中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的約350篇,僅佔全部憲法學論文的12%;專著226本,其中涉及公民權利和人權的著作有32部,且它們多數都是在上世紀90年代之後發表或出版。其餘的論文和著作則主要涉及憲法基本原理和國家制度,如憲法的概念、憲法學研究方法以及憲法實施保障等多方面的內容。[8]

這一時期的憲法學的發展一方面滿足改革實踐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知識體系上努力克服意識形態領域的影響和束縛,尋求學術自主性和學科獨立性。在1982憲法通過以後的憲法學研究中,學者們往往從憲法學自身的邏輯出發,通過憲法文本的挖掘闡釋,力求憲法學在邏輯上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同時,由於受時代發展的局限性,這一時期的憲法學主要在總論和教材建設方面取得了積極的進展,其中吳家麟教授主編的《憲法學》奠定了中國憲法學教科書的基本框架與體系[9]。但在整個80年代憲法學研究在基本原理和學科體系、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投入是相對有限的,沒有形成憲法學整體的學術影響力。

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中國憲法學以1982憲法為文本依據,在日益完善的改革開放環境中,以中國問題的為對象,其研究內容趨於細化,其學術品格得到了進一步提升。總的來看,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憲法學研究呈現出了多元化、專業化、前沿化的發展特點。其基本標誌是:在憲法學的研究內容已經不再僅僅拘泥於注釋憲法學的結構體例,具有了多種體例模式;在研究方法上,這一時期的憲法學也開始有意識的吸收和借鑒國外憲法學的發展經驗,引入了一些實證研究方法;對憲法學基本問題的關注與研究達到一定程度;憲法學關注國際化的價值,廣泛借鑒域外憲法學的合理經驗等。 如憲法學研究突破了以前憲法研究中的面面俱到、泛泛而談的現象,開始走向專題化的研究,即圍繞一個問題層層推演,從而挖掘出憲法學中最本質的核心命題。這種「小切口、深分析」的研究思路對於憲法學研究中的專業化素養的培養,產生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憲法學者正在努力營造憲法學發展的「專業槽」,使得憲法學與相關的法理學、政治學逐漸脫離開來從而具有自己的邏輯自足性。特別是進入21世紀後,憲法學的研究直接面向國家與社會進步的實踐,關注我國憲政進程中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探討在新形勢下如何將憲法文本中的規範轉化為具有實效性的現實制度。

二.憲法學知識轉型:歷史脈絡與學術自主性

在30年的改革開放中,憲法學不僅承擔了為社會轉型提供合法性、正當性基礎的使命,同時努力在改革進程中保持自身知識體系的客觀性與自主性,使改革與學術之間形成合理的互動,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憲法學知識轉型的進程。

 (一)憲法學理念:回歸以人文價值為基礎的學術體系

憲法學是否是一門科學?如何論證其學術個性?如何處理憲法學的政治性與學術性之間的關係是一直制約中國憲法學發展的學術主題。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中國憲法學的政治色彩比較濃厚,過分遷就政治現實與需求,整個知識體系缺乏作為學科應具有的學術性與學術品位。在30年的發展中,學者們普遍感到純「政治化」的憲法學與法治國家的建設目標的衝突,認為這種現象既不利於憲法學自身的發展,同時也不利於法治國家的建設。為了理順憲法學的政治性與學術性之間的合理關係,部分學者們一直致力於憲法的法律性問題的研究,把法律性作為認識與解釋憲法現象的邏輯基礎與出發點。學者們普遍認為,憲法本質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徵,它雖然產生於政治需求,並反映政治現實,但一旦形成為憲法規範後便具有控制和制約政治權力運行的功能,並不受政治需求的制約。由於憲法觀念的變化,以研究憲法現象為對象的憲法學理念也從政治性知識體系轉變為以研究憲法學學術理性為中心的專業化的知識體系,即研究作為法的憲法現象,在探求法的屬性的基礎上建立憲法學自身的理論體系。這一方面的進展主要表現為:憲法學與相關學科的對話中力求尋找各學科之間的合理界限,強化學科的獨立性;在經驗性與規範性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國憲法學發展中,有的學者強調經驗性,有的學者強調規範性,使知識體系中出現了價值與事實的矛盾與衝突。20世紀90年代後學術界出現了規範性與經驗性相結合的學術趨向,克服滿足於現實而犧牲規範性價值的思維方式,適度地強調規範的意義。在長期的中國憲法現實中人們所看到是「強勢」的現實與「脆弱」的規範,習慣於單方面滿足「改革」需求的憲法學漫漫轉向以規範性為價值趨向的憲法學體系。

在憲法學的學術性與政治性關係上,20世紀90年代以後,學術界出現了回歸「學術自我」的傾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憲法學的「政治屬性」,保持憲法學適度的中立性與自主性。從學科的性質看,的確憲法學與政治關係是十分密切的,無論從國家與公民關係的調整,還是國家治理規則的確定以及國家權力的運作,政治因素對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影響是不能忽視的,在價值形態上憲法學知識體系不可能完全「中立」,更不可能排斥價值。但如何把憲法學的價值問題學術化,如何建立憲法學自身的話語體系是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我們應當承認,憲法學具有自身的學術邏輯與自主體系,應該反映現實生活,但不能以現實需求作為維持學術品格的唯一條件,更不能以政治壓倒學術,代替學術,否則憲法學將會成為沒有學術品格的政治工具,無法發揮其學術的社會價值。我們為什麼需要憲法學?憲法學到底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什麼?30年的經驗表明,保持學術品格是憲法學發展與成熟的重要條件,政治理性應轉化為學術理性,要自覺地尊重憲法文本與學術理性,這對中國憲法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在回歸以人文為基礎的憲法學體系的過程中,我們找到了推動憲法制度發展的動力來源與價值標準,開始思考一些憲法發展中的基本問題,即如何通過憲法制度的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主體的需求,如何通過憲法制度的發展使人成為具有尊嚴的個體。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賦予了中國憲法制度深深的「人性關懷」的印記,使得憲法發展的進程凸現了深厚的人權價值。1982年「人格尊嚴」條款載入憲法,特別是2004年人權條款載入憲法,使得個人面對國家的主體地位逐步提升,國家權威主義色彩逐步淡化。在30年的憲法發展中,體現人權價值的制度調整與改革呈現出逐步強化的趨勢,這一線條逐漸由暗變明,由淡變粗。學者們以學術的使命和勇氣,努力尋求憲法學發展的價值源泉----人的價值。正是通過社會個體價值的確立與弘揚,我們選擇了「個案先導,四種力量合力推進」[10]的中國憲法發展模式,使社會改革與變遷能夠在合理消解內部衝突的基礎上,穩步地向前推進。在社會生活中有爭議的個案、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以及公權力與私權利的衝突中,憲法學體現了理性、包容與客觀的學術理念。

通過憲法學者的努力,以個體價值為基礎而建立的社會共同體獲得了正當性基礎,普及了憲法的基本價值,同時出現了重視憲法文本、強調規範體系、重視個案和現實問題研究,強調研究方法綜合化等新的發展趨勢。30年來,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憲法學自覺地回到中國的邏輯,正視中國社會面臨的現實問題,力求擺脫傳統先驗性的思考方式,表現了強烈的「中國問題意識」,合理地解決了因本土化與國際化衝突而帶來的知識轉型過程中的難題,同時也為不同學科之間的學術對話以及尋求新的知識增長點作出了學術貢獻。

(二)  憲法學範疇:尋求學術脈絡

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部分學者們研究憲法學基本範疇,試圖尋求憲法學的本體性基礎。早在20世紀80年代,張光博教授針對當時的憲法學基本範疇難以適應憲法學飛速發展的情況,提出要以憲法、國體、政體、國家區域結構、法制、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等八個常用的憲法學基本範疇取代舊有的憲法學基本範疇。[11]1996年李龍和周葉中教授發表文章認為,憲法學的基本範疇應該包括憲法與憲政、主權與人權、國體與政體、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國家權力與國家機構等五對基本範疇。[12]童之偉教授撰文指出,社會權利是最適合成為憲法學新體系的核心範疇,其他範疇還包括公民權利、國家權力、社會剩餘權利、社會總體權利、法律義務、憲法。[13]楊海坤教授則主張將憲法權利與憲法權力作為憲法學的基本範疇。[14]2002年開始每年進行的「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的討論反映了這種學術努力。鑒於學者對於憲法學的基本範疇見仁見智,莫衷一是,為了擴大學術共識,憲法學界於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別在浙江大學、山東大學、南京師範大學、武漢大學召開了第一、二、三、四屆「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計劃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對基本範疇問題進行系統的研究,形成較為統一的憲法學基本範疇。通過這些專題性的學術研討會,憲法學基本範疇的重要性及其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愈發引起憲法學界的關注。越來越多的學者意識到,正確把握中國憲法學的歷史方位,明確憲法學的基本範疇,並以此為基礎進行研究是梳理憲法學知識體系的關鍵。

關於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問題,學術界的基本共識是:為了確立中國憲法學的學術自主性與品格,需要探索解釋和說明中國憲法現象的範疇。但在劃分這種範疇的標準和具體方法上,學術界則有不同的主張。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有學者指出憲法的價值原點與價值終點是憲法價值邏輯體系的核心,從價值論賴以存在的認識論的特徵來看,價值起源於「不自由」而終於「自由」。在研究立憲主義憲法規範的特點時,有學者提出「憲法法理」的新範疇,認為凡涉及到憲法問題的理論,包括關於憲法的政治理論,都屬於憲法法理的範疇,包括政府權力來源的理論、政府權力的組織、人權與及其政府權力的關係。還有學者針對國際範圍內出現的「新啟蒙運動」,提出「憲法的非確斷性的社會評價系統」的觀點,主張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憲法的非確斷性社會評價系統的功能,為憲法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和社會心理基礎[15]。在憲法學基本範疇的探討中有學者從現代憲法學應具有的邏輯基礎人手研究了憲法學理論體系的屬性與基本特點。如《現代憲法學邏輯基礎》一書作者把法社會學、哲學原理引人到憲法學研究,從社會學與哲學的角度分析憲法學基本範疇。也有學者認為,憲法學基本範疇可分四個範疇,即統攝性範疇(包括社會權利、主權、憲法和憲政)、重合的範疇(包括基本權利與人權)、對應性的範疇(包括基本義務、社會剩餘權利與法律義務)、派生性範疇(包括國體、政體與國家機構)等。同時學者們開始探討憲法哲學的基礎、內容與學科體系的問題,並提出了初步的憲法哲學的框架體系。儘管憲法學界目前對憲法學基本範疇問題還沒有達成完全的學術共識,但學術界已關注該問題的重要性,並積累了一定的基礎,為今後進一步研究憲法學基本範疇提供了有價值的思路。[16]

隨著憲法學基本範疇劃分方法的討論逐步深化,憲法學基本範疇研究的問題與學術命題也日益清晰。一般認為,憲法學作為一門研究憲法現象的知識體系,應具有哪些基本的範疇,不同範疇之間的相互聯繫等是憲法學基本範疇研究中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如上所述,在憲法學基本範疇的發展歷史上,學術界的認識也是逐漸深化的。可以預料的是,經過學者們不懈的努力,中國憲法學在其發展過程中必將形成一個能為學界所普遍介紹的憲法學基本範疇體系。

(三)  憲法學的學術對話:建立學術共同體

作者早在1993年在分析當代憲法學發展趨勢的論文中,曾提出「憲法學的『綜合科學化』是一種必然的趨勢」[17]的觀點,並做了如下說明:在當代憲法學研究中,多學科聯合攻關,重視憲法學方法的綜合性是值得重視的一種趨勢,憲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繫促使憲法學家們開始認識到過去那種「獨立的、閉塞的」研究方法是多麼幼稚和簡單,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憲法學研究的局限性。[18]1998年作者提出「憲法學綜合化」命題,認為「人類社會發展的統一性實際上決定了憲法學理論的整體性與綜合性,要求在各學科的共同體中發展憲法學。憲法學共同體的建立並不影響憲法學學科自身的價值,只能有利於擴大憲法學的價值」。[19]在尋求自身學術脈絡的同時,30年發展中,特別是近十年來,憲法學者基於建構知識共同體的社會責任感,在歷來強調專業界限的中國法學界,率先同刑法學、民法學、法理學、訴訟法學、勞動法學、稅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進行學術對話,為建構「以問題為導向的法學體系」進行了有益的學術嘗試,其學術努力得到了學界普遍的認可,在某種意義上推動了法學知識體系的轉型。

筆者認為,未來的中國憲法學發展中這一學術傾向將進一步得到強化。作為一門學科體系,固然需要樹立自身獨立的知識體系,但社會現實的複雜多樣性,決定了憲法學研究走向綜合化的必要性與可能性。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憲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存在著諸多的相似。

首先,憲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如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哲學等學科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繫。這種與其他學科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一方面為憲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知識素材和理論基礎,另一方面憲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研究領域的交叉與重合,也促成了憲法經濟學、憲法社會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等新的邊緣性學科的發展。在研究方法上,解釋學、經濟學、哲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亦可運用到憲法學研究之中,這種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多樣化與綜合化,有利於以憲法價值為基礎的知識共同體的建立。

其次,在法學體系內部,憲法學需要與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學科之間進行交流與對話。現代社會豐富而龐雜的事務,使得相關的法律問題也更為複雜與多樣化,僅僅依靠某一學科的知識資源難免固步自封,也難以釐清問題的本質乃至完滿解決。只有藉助於多學科的原理與知識,才能把握問題的本質。而且,就大陸法系國家而言,公法與私法、部門法與部門法的劃分,本就只具有學理上的相對意義,萬不可將各部門法之間的劃分予以固守與僵化。

(四)  憲法學的價值基礎:基本權利話語的中國化

在中國,基本權利的形成建立了長期的過程,從民權—人權—權利—基本權利是憲法文化發展的不同階段。據筆者考察,在中國憲法學說史上,最早形成基本權利觀念是清末新政時期,端方等人考察西方國家憲政後出版的《歐美政治要義》和《列國政要》(1907年)中對各國憲法中的權利與自由的內容進行了「中國式」的解讀。如端方介紹歐美政治中「義務」與「權利」這對概念時,談到「凡所享人權及公民權不因信仰他教而至被侵奪,其所負公民及國家之義務亦不因信仰他教而得弛負擔」。[20]在談西方的通信自由時,他還提到:「吾國人而欲享憲法之權利乎?」[21]。這時已出現「人權」、「公民權」、「憲法之權利」等辭彙,雖存在內涵與價值的不確定性,但詞義上具有與「基本權」相接近的某些因素。[22]

 在20、30年代學者的論著中我們可以考察當時的學者對基本權利的一般解讀與理解。王世傑、錢端升在1927年出版的《比較憲法》中,第二編的標題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在書中,認為「在現代國家的憲法中,規定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條文,大都成一重要部分。「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尚非一般憲法所慣用的名詞。我們稱用「基本」二字,無非要表示這些權利,是各國制憲者所以為個人必不可缺少的權利」。[23]這是中國憲法學者比較早地對基本權利的內涵所進行的表述,對後來的基本權利理論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張知本於1933年出版的《憲法論》中概括了當時比較有代表性的憲法學基本範疇,系統地介紹了當時的憲法學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該書的基本範疇主要有:憲法與國家;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組織與職權;地方制度等。其中,人民的權利與義務是構成本書基本理論框架的基本要素,可稱之為核心概念。[24]

但在1949年前的憲法學體系中基本權利並不是基本的學術範疇,如1933年吳經熊在「憲法中人民之權利及義務」一文中重點說明了人民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在憲法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強調權利作為歷史的產物,具有的社會性和時代性,但沒有涉及權利的「基本性質」,也沒有具體區分人民和公民之間的異同。[25]當時,學術界普遍使用的概念是「人權」、「民權」,如羅隆基認為,「人權」是做人的權利,「民權」則是政治的國家裡做國民的權利,人權比民權的外延要大。他明確提出,當時的中國「要做民,更要做人;要民權,更要人權」。由於外來學術影響與本國學術傳統之間缺乏必要的整合,以公權與私權的「對抗」為核心價值的基本權利概念的存在缺乏社會基礎。據統計,1949年以前出版的30多部憲法學著作和2000多篇論文中沒有出現「基本權利」一詞[26],大多數作者使用「人民權利與義務」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們雖然在1954年憲法上規定了基本權利,但沒有從社會與價值觀的角度系統地挖掘基本權利的文化意義,也沒有系統地思考基本權利話語的中國化問題。20世紀80年代初,憲法學著作中有關基本權利的論述與研究是比較少的。如1983年吳家麟教授主編的《憲法學》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設為一編,但其內容只佔全書篇幅的12%。[27]當時,學術界普遍的看法是,憲法是國家的「總綱領、總章程」,強調其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中的工具性價值,憲法學界關注了憲法總論、國家制度等方面的內容,而忽略了其在人權保障方面的終極性價值。

基本權利理論的系統化研究開始於20世紀90年代,其學術起點是基本權利概念與特別行政區居民基本權利的分析[28],而體系化的研究則始於2000年以後。2000年後基本權利研究出現了專題化與理論化的趨勢。隨著國外憲法學理論的大量借鑒與吸收,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基本權利理論與相關的判例通過翻譯等形式影響了我國憲法學界。2001年最高法院作出「齊玉苓」一案的司法解釋後,圍繞基本權利效力、憲法與私法、教育權的憲法救濟、憲法與司法關係等問題引發了學術爭議。但值得我們反思的問題是,當憲政、憲法、自由、權利等辭彙成為大眾化話語的時候,我們似乎只是描述其語言本身的意義,很少從語言背後的價值去體驗或感悟其內涵。比如,基本權利範疇問題上,我們介紹了大量的國外理論,但學術概念的歷史背景、與特定憲法體制之間的關係等問題缺乏必要的學術判斷,習慣於用國外的學術術語描述與分析中國的憲法現象。在基本權利性質上,有的時候我們確立了「對抗性」價值,而忽略了憲法文化的差異性,也就是「對抗性」背後的「協調性」元素,同時沒有很好地思考西方國家在基本權利傳統上呈現出的多樣性。同樣,在憲法和憲政概念的理解上,我們關注了基於憲法公共性而產生的普世性價值,而缺少對概念存在的社會特殊性價值的關注。

2004年人權條款入憲後,人權與基本權利關係重新作為新的學術命題轉化為憲法學的視野之中,於是,長期沉寂在文本的基本權利走向實踐形態,給憲法學界帶來了新的學術課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這是我國憲政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不僅會對我國的價值權和人權觀產生積極的影響,而且對我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體系也將產生重要的影響」。人權條款的入憲使得我國憲法中原有的基本權利體系具有了極大的開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權利體系的主體範圍和內容。這種開放性主要體現在:第一,人權條款入憲拓寬了我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的主體範圍。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本權利的主體是公民。在人權條款入憲後,憲法中的人權的主體就變成了「人」,不僅僅是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等。這樣一來,基本權利的主體範圍也隨之擴大。第二,人權條款的入憲拓寬了我國憲法中的人權內容。我國憲法以明示的方法列舉了公民的26項基本權利。但是,是否公民的基本權利僅僅限於憲法所列舉的這26項,學術界仍存有爭論,但是,從人權的價值性以及基本權利體系的開放性上看,對此應該做擴大解釋,將沒有寫入憲法但是對人的尊嚴與價值又密不可分的那部分權利——如生命權、罷工權、遷徙自由、訴權等——從人權條款中解釋出來。因此,從憲法的基本權利體系演進到人權體系,既反映了我們的人權觀和憲法觀的深刻變化,同時也表徵了憲法學的發展與進步。

(五)  憲法學成熟的標誌:綜合性的憲法學方法

任何一門學科體系的更新與理論研究的突破首先表現在研究方法上的創新與發展。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利於科學地揭示學科體系內部的不同原理與不同範疇之間的關係,有利於反映知識體系的價值關係與事實關係。傳統中國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呈現出單一的特點,學科內容與具體表述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方法本身的科學性問題一直困擾著學者們的研究工作。

自1982年憲法實施以來,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大量的憲法問題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事實與研究方法之間出現的矛盾促使學者們從方法論的角度重新反思憲法學研究的過程與成果。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過分強調了憲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把憲法現象簡單地解釋為階級現象,強調憲法的意識形態性,忽視了憲法現象中存在的公共性價值問題。誠然,階級分析方法作為傳統憲法學上耳熟能詳的一種研究方法,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因素,但是,階級分析方法畢竟只是眾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中的一種,並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在認識到傳統憲法學階級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之後,學者們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比較典型的有童之偉教授提出的社會權利或法權論的研究方法,主張以社會權利或者法權作為理論分析的邏輯起點;[29]劉驚海、趙肖筠提出的規範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較分析的方法,主張應該加強憲法學的實證性研究;[30]鄒平學教授提出的經濟分析方法,以經濟—憲政的全方位思維來認識憲政的經濟性和蘊含的經濟邏輯等。[31]在分析憲法學研究方法時,林來梵教授指出,「某一學科的研究方法不僅取決於該學科本身的任務之所在,而且還取決於該種任務的具體狀況。」由於憲法學的核心任務在於「剖析憲法學規範本身」,因而,「所謂的憲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憲法規範的認識手段」。[32]

近年來隨著憲法學研究法方法的深入,又出現了文本主義、憲法解釋主義、憲法實證主義等研究方法。與研究方法的更新相適應,學術界開始研究憲法經濟學、憲法社會學、憲法哲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史學、憲法人類學等分支學科,使方法的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但總體上講,憲法學方法論方面,仍有不少需要反思的問題:方法論的反思與憲法學歷史環境關係的研究上,我們還沒有系統地梳理方法論演進的學術史,方法論的理論缺乏系統性;在方法論研究中,憲法文本與憲法正當性之間的關係還沒有得到合理的學術解釋;在方法論演進中,如何把握憲法變遷與憲法實踐之間的關係上,憲法方法論的實踐性價值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在定量與定性研究方面,比較習慣於定性問題的研究,定量化的研究缺乏系統的方法體系與基礎[33];在方法論的理念上,如何把握方法論中體現的學術理性是仍值得探討的問題;在比較的視角上,學術界仍然把宏觀研究作為基本學術傾向,不善於運用具體微觀問題的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學術傾向上,仍過分依賴於西方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對適合自身社會結構與傳統的方法論體系的建構缺乏系統的理論反思等。

三.憲法學的開放性:本土性與國際性

30年來,中國憲法學界在學術淵源與主體性方面進行了艱苦的學術探索,努力在本土性與國際性之間保持合理平衡,力求既適應國際化的要求,又要保持適度的國際性。

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特別是以82憲法的修改與實施為契機,憲法學界更多地把學術目光轉向國外,注意以比較的方法研究各種憲法現象,並自覺地把中國憲法體制置於世界宏觀的憲法體系之中,尋求憲政的共性與個性。學術界出版了龔祥瑞教授的《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張光博教授的《比較憲法綱要》、何華輝教授的《比較憲法學》、趙樹民教授的《比較憲法學新論》、李步雲教授主編的《憲法比較研究》、王光輝教授的《比較憲法學》、宋玉波教授著的《民主政制比較研究》、沈宗靈教授的《比較憲法》、韓大元教授主編《比較憲法學》等比較憲法學方面的著作。30年來出版的外國憲法的著作和教材約4O多部,並有相當多的研究外國憲法的論文問世。如羅豪才、吳拮英教授著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與政治制度》、李昌道教授編著的《美國憲法史稿》、陳寶音教授的《國外社會主義憲法論》、張千帆教授著的《西方憲政體系》(上冊、下冊)、劉向文教授等著的《俄羅斯聯邦憲政制度》、趙寶雲教授著的《西方五國憲法通論》、鄭全咸教授著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論》等產生了一定學術影響。另外,根據中國憲政實踐的發展與世界憲政理論發展的新趨勢,學者們注意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譯成中文出版。主要採取兩種形式:一是通過叢書的形式出版,如《憲政譯叢》、《公法叢書》等;二是作為單行本出版的吳新平等譯的《美國憲法釋義》、劉瑞祥等譯的《美國憲法概論》、王文利等譯的《憲法學教程》、黎建飛譯的《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等。這些譯著不僅給國外學術界帶來了外國憲法發展的新的動態與研究信息,而且對於中國學者從世界的眼光觀察憲法問題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方法。外國憲法的理論研究和譯著的出版是在憲法學者和其他學科的學者共同參與下進行的,表明了不同學科的學者們對憲政問題所給予的關注。[34]

大量的域外憲法譯作的出版是中國憲法學發展走向國際化的標誌之一。在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政建設與憲法發展都不能脫離世界發展趨勢而單獨進行,在這個意義上,眾多的域外憲法資源的引入對於我國憲政建設與憲法發展起到了一定的借鑒作用。然而,作為文化的一種表達方式,憲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一樣,也都是本國、本民族的民族精神的集中體現。憲法文本的這種本土性特徵就意味著任何國外的憲法學知識資源、憲政建設的成功經驗都必須轉化為本土的憲法文化、憲法資源才能融入本國的憲法血液之中,從而成為本國憲法發展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域外憲法著作翻譯的數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國憲法學發展的國際化程度,但在實際意義上,這種單純數量上的增長和憲法的成熟程度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對應關係。因此,我們在域外憲法資源的引入和介紹方面,應該持有一種開放的心態,積極汲取世界上憲政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把這些域外的憲法發展經驗真正轉化為本土憲法文化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從總體上考察,在學術脈絡與自主性方面,我們仍有不少反思的問題。回顧中國憲法學發展歷史時,我們不得不面臨一個基本問題,即在西方強大的文化攻勢下,中國憲法學儘管努力保持其學術的自主性,但畢竟其學術努力是有限的,在如何保持其學術自主性問題上,不少學者仍徘徊在學術的事實與價值之間, 在「憲法學中國化」形式與程度上留下了太多的遺憾。伴隨著「西學東漸」而成長起來的中國憲法學一開始就缺乏自主發展的環境與傳統,特別是「富國強兵」理念雖滿足了制憲、行憲的政治需求,但對學術自主性帶來了明顯的負面影響。比如,在憲法學的域外資源借鑒上,往往被人忽視的問題是,中國憲法學的發展需要什麼樣的國外憲法資源?也就是說,在浩如煙海的外國憲法著作面前,我們是應該毫無保留的予以全盤引進,還是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有意識的甄別篩選?如果是後一種情況,那麼這個標準又該如何設定呢?我們需要反思哪些問題呢?

第一,我們在引入域外憲法學著作的時候,我們的研究視野更多地集中在西方的憲政發達國家,而對非西方國家憲政經驗缺乏必要的關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憲法學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義」的學術傾向[35]。事實上,從我國憲政發展的文化屬性來看,一些非西方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可能對我國憲政發展的借鑒意義更大一些。因而,在關注西方憲政發達國家發展經驗的同時,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亞洲立憲主義國家經驗進行關注,就顯得尤為必要。

第二,在學習西方憲政經驗時,呈現出明顯的國別性傾向。如在外國憲法學知識引入方面,就體現為翻譯著作數量上的不平衡。總體上,美國的數量是最多的,其次是英國的,然後是法國、德國、日本等國,而其他西方國家經驗的介紹相對少一些。這種國別上的數量失衡現象是非常值得耐人尋味的。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是,我們在吸收、汲取西方憲政經驗的同時,需不需要進行有意識的根據某種特定的標準進行甄別、篩選?如果需要的話,這種標準的設定又需要考慮那些因素呢?是根據本民族的憲法文化與憲法傳統來予以設定,還是根據某一國家的國力影響來予以考慮呢?

第三,在借鑒域外憲法學經驗時,我們沒有很好地處理外國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與我國憲法文化和傳統的兼容性問題。從法律文化上來看,我國屬於受傳統的大陸法系的影響較大,基本屬於大陸法系法律文化的傳統,其主要特點是議會至上、成文法傳統、司法權功能受限。以此出發,我們在引進外國憲法資源的時候應該立足於我國法律傳統,不僅要研究英美法,同時也要研究大陸法系的憲法傳統。而目前我們學習的對象主要是英美法系的憲法傳統,大量的精力用在介紹英美尤其是美國的憲法學上。當然,這並不表示我們不應該學習美國憲法學,也不是否認美國憲法在我國憲法學發展中的學術影響,但這裡值得思考的問題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憲法文化與憲法傳統在多大程度上能與我國的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契合?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司法審查制度在美國的成功,是否意味著司法審查制度在我國的也必然會成功?是否意味著在我國的憲法解釋制度必然也要選擇美國的由最高法院來解釋的司法解釋模式?美國憲政制度的成功經驗是否可以作為我國憲政建設的指南而直接加以應用?如果不能直接加以應用,那麼我們又該如何對美國的憲政經驗進行改造,使之內化為我們的憲政發展基因而發展壯大?因此,在介紹外國憲法的時候,我們必須要考慮憲法文本和憲法傳統的異質性所造成的憲法經驗的不兼容性,必須要從我國憲法發展和憲政建設的實踐出發,有意識的、有選擇性的對外國憲法的引入進行整體上的規劃介紹,在立足本國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的基礎上,充分的吸收和借鑒世界上的多元化的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兼收並蓄,從而建立自己的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

在借鑒外國憲政經驗的過程中,由於缺乏對學術自主性價值的系統的認識,在自我歷史方位、起點問題上,無法系統地吸收人類思想的精髓,無法從容地搜尋自己學術傳統與歷史的源頭,有時不得不陷入「用中國經驗論證西方學術邏輯」的尷尬局面。實踐表明,在他人的理論框架和話語體系中很難充分表達我們的學術傳統與學術理念。基於這種學術的反思,我們需要思考中國憲法學如何回歸中國,如何強化其自主性的問題。這裡可能涉及學科體系、研究方法、研究隊伍、學術範疇的確立等各種課題,但筆者認為,前提性的課題之一是把自己的學術發展定位於具有正當性的歷史傳統,在中國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對憲法學進行整體性考察,豐富憲法學發展的歷史基礎。可以說,歷史的尊重和學術的傳承是學術生命力的核心。而尊重學術傳承的知識體系必然倡導知識體系的相對性,尊重不同的學術傳統,提倡學術的寬容與平等對話。現代憲法學的公共性價值蘊涵在相對性之中,知識體系相對性的確立有助於我們準確地認識自我,揭示憲法學理論的深刻性與邏輯體系的嚴謹性。

四.憲法學的「中國問題意識」:面向社會生活的憲法學

法學本質上是一種實踐之學,憲法學的研究同樣也要關注憲法實踐,關注社會現實,用憲法基本理論來解釋憲法現象,解決面臨的實際問題。在某種意義上,憲法學生命力的強弱不在於其理論體系的完備程度,而在於其對社會現實的解釋力與解決問題的能力上。所以,要想保持憲法的旺盛的生命力,憲法學必須要關注鮮活的社會現實,從千變萬化的社會實踐中源源不斷的汲取營養,從而保持憲法學自身的豐腴。傳統的憲法學研究缺乏對憲法實踐問題的關注,在研究中或是空而論道,或是閉門造車,將思維局限於狹仄的書齋中。這樣,客觀上造成的局面是:一方面,眾多的憲法學研究成果束之高閣,無人問津;另一方面,社會上發生的大量憲法性事件缺乏理論上的解釋,得不到憲法層面的解決。學術與實踐之間缺乏一種理性的溝通,既影響了憲法學術的進一步發展,也造成了憲政實踐的裹足不前

從2000年以後,憲法學界的一些學者提出了「憲法學中國化」命題,強調建立「中國特色憲法學理論」的必要性,試圖開始溝通憲法學術與憲政實踐之間的巨大鴻溝。從2005年開始,憲法學研究中出現了新的趨勢,轉型中的各種憲法問題逐步被納入憲法學研究視野之中,力求強化憲法學的解釋能力,突出學術研究的中國問題意識。如在2006年年會上,「三農」問題成了學者們廣泛關注的學術熱點,特別是農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與農村的憲政環境引起了學者們的廣泛興趣。農民的結社自由和成立農會的權利以及農民的遷徙自由也成為學者們討論和研究的內容。學者們已經確立了基本的學術自覺,即如果憲法學不能關注農民問題,有可能成為「城市憲法學」,失去憲法學發展的社會基礎。

在具體的現實實踐上,一些學者強調的問題意識的指導下,開始有意識的用憲法基本理論來分析社會現象,解決社會問題。例如,針對上海孟母堂因襲私塾的讀經傳統,有學者認為採取不同於中國統一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內容,確實違反了中國的教育法律制度。但是如果從「孟母堂」的學生所享有的憲法權利——受教育權的角度考慮,則其非法教育實踐自有其值得肯定之處。[36]針對死刑複核權與法律監督面臨的新問題,有學者提出:人民檢察機關針對死刑複核的程序的監督職能應該得到強化,這樣有利於公民生命權的平等保護和國家法制統一和憲法權威的樹立,為此,要擴大監督範圍,改進監督方式,全方位改進對死刑複核程序的監督。[37]

在有關中國憲法問題的研究中,最能體現憲法學界的問題意識與實踐面向的是廣為學界所關注的物權法與憲法關係的討論。.圍繞《物權法》(草案)的「合憲」、「 違憲」展開爭論並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見,成為2007年法學界的一件大事。憲法學者參加各種專題討論會,撰寫學術論文,對《物權法》(草案)的合憲之爭作出了積極回應和理論解答。總體來說,學者們的爭論圍繞物權法是否必須強調根據憲法制定、物權法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式是否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原則以及如何根據憲法判定法律違憲等問題而展開。針對目前我國法學界存在的「民法根本說」、「民法與憲法平起平坐」等觀點,有學者在系統地考察憲法與民法關係的基礎上,提出「作為一種法律學說,民法根本說所反映的是憲法與民法真實關係的幻影。在世界範圍內,憲法與民法的關係是一個早已由法治發達國家的法律生活解決了的問題。在中國,法學研究人員還需要把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法治發達國家已給出了答案的問題上來,實在是中國法治後發的特殊國情使然」。[38]

在如何根據憲法判定法律違憲的問題上,不同學科的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主張,「合憲」、「違憲」問題引起學術界與政界的廣泛關注。有學者系統論證了「合憲」與「違憲」的判斷標準,[39]而有學者從憲法條款的不同性質著手,提出許多條款在法律上具有確定的意義,因而是可以實施的;有些條款則只是表達了一種政治理想或政策取向,在法律實踐中不具備可操作性。在憲法的適用和討論過程中,必須認真對待憲法,將憲法作為一部實實在在的法律,僅限於適用那些在法律上可以實施的條款。尤其要避免將憲法作為政治攻擊的工具,否則就將誤用憲法並阻礙社會與經濟發展。[40]在憲法實踐中,違憲是十分嚴謹的學術概念,應針對特定事實關係和問題,謹慎地判斷違憲的要件。當然,這一討論的重要意義在於,人們開始面對一個事實,即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法律也存在違憲的可能性,違憲審查制度的建立是刻不容緩的。如何保證包括《物權法》在內的基本法律、法律的合憲性是學術界需要認真考慮的課題。

因此,從整體來看,30年來為了改變憲法學研究中存在的理論與實踐相互分離的尷尬局面,憲法學界的一些學者開始嘗試將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尤其是憲法事例結合起來,強化憲法學對社會現實問題的闡釋力。這一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為:第一,學者們以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憲法事例為基礎編寫了有關憲法事例、案例方面的教材和著作。「不是僅僅拿國外憲政理論實踐來敘述,也不是僅限於中國憲法的規定,而是將憲法理論和中國實際有機結合,適合中國憲法教學實際需要。」這一方面出版的著作主要有焦洪昌、李樹忠、胡錦光、韓大元、莫紀宏等學者主編的《憲法教學案例》、《憲法教學案例教程》、《外國憲法判例》、《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外國憲法判例》、《中國憲法事例研究(一、二)》等。第二,學者們發表了大量的關於憲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其中《山東社會科學》雜誌在范進學教授的主持下更是開闢了「憲法事例評析」專欄,集中性的刊登憲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更是凸顯了憲法事例研究的重要性。[41]對於憲法事例與憲法學術之間的互動關係,范進學教授曾在「主持人手記」中明確指出:「基於吾國之實況,通過憲法研究者對憲法事例之闡釋,擔當起學者詮釋與准司法解釋之雙重使命,一來通過事例詮釋憲法學理,以弘揚憲法理念,傳播憲法精神,啟迪人權保障意識;二來深研憲法規範與憲法原則,領悟憲法文本之真意義與真意圖,將憲法之神試圖拉至地上,以完成憲法之地上神的嬗變。」[42]

30年來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出現了一些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或焦點問題,每個問題背後潛含著深刻的憲法原理和憲政理念。通過對這些熱點事件的關注,公民的憲法知識會得到潛移默化式的增長,這就無形中提高了公民的憲法意識。像在社會上有著重要影響的憲法事件,如孫志剛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視案等等,社會各界都給予了普遍的關注,這對於提高公民憲法意識起到了促進作用,而最終事件的解決又會或多或少的推動中國的憲法制度的發展。這樣一來,憲法事件、公民憲法意識和憲法制度創新之間就具有一種內在的邏輯關聯,如何把握憲法事件、公民憲法意識和憲法制度之間的互動關係就成為今後憲法學研究中的一項頗具挑戰性的實證性課題。[43]

憲法學在中國問題的解釋和解決能力的強化標誌著憲法學的成熟,並為憲法學中國化進程奠定了基礎。特別是,通過具體個案的解決,展示了憲法學的學術魅力與影響力。但在憲法學理論與實踐的關係上也出現了需要反思的一些問題,主要有:在實踐中憲法問題與法律問題的界限仍然存在模糊之處,區分其界限的理論儲備不夠;但出現與憲法有關的問題時,缺乏引導社會公眾的成熟的價值觀,有些個案上甚至出現了價值混亂的現象;在憲法實踐上,政治理論、經濟理論等其他學科的知識體系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力,但憲法理論本身的推動力經常受到質疑,現有憲法制度的內在機制和合法性缺乏有效的表現形式,造成了憲法實踐的非規範性。這些問題無一不是涉及到憲法研究與憲政建設的根本問題,這些問題能否解決直接關係到我國的憲法學研究和憲政建設能否沿著健康的道路予以發展。因而,在重視憲法實踐、強調憲法事例研究的前提下,如何解決上述問題也就成為我們必須正視的基本課題之一。

五.結論

從總體上講,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我國的憲法學發展整體上已經步入正軌,進入了一個迅速發展的良性階段,憲法學和憲法實踐之間也開始呈現出了一種互動局面:中國改革開放的現實需要憲法學,而憲法學的發展同時也需要更加開放的社會環境;憲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入為憲法實施提供了理論依據,而對憲法實踐的解釋和論證反過來促進了憲法學理論水平的提升。這種相互需要、相互支持的局面反映了憲法學的學術使命與功能,體現了憲法學的時代性和實踐性,為「後30年憲法學」的發展留下了有益的學術成果與廣闊的發展空間。

毫無疑問,「後30年憲法學」的發展路徑既不同於歐美等西方國家憲法學的發展道路,又不同於其他非西方國家憲法學的發展道路,是一條「立足於中國、以中國問題的解決為基本學術使命、為未來的社會發展給予理論回報」的發展道路。為此,未來的中國憲法學發展需要認真解決以下幾個問題:繼續保持憲法學的學術主體性,建立完善的學說史體系;從整體上把握憲法學知識體系,強化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繼續推動憲法學的專業化與科學化,樹立適應社會變革要求的憲法學理念;建構綜合性的憲法學方法論體系;關注憲法學的規範自主性和邏輯自足性,突出獨立的學術品格;從深邃的純粹思辯理論轉化為應用性、實證性的研究,強化憲法學的實踐功能;繼續推動以「文本—規範」為起點的憲法學發展邏輯,建立具有實效性的憲法解釋機制;正確處理借鑒域外憲法學資源與保持本土憲法學資源之間的關係。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1] 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仍需要論證的學術問題。根據作者的理解,中國憲法學誕生於20世紀初,初步形成於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頒布前後。由於中國建立公法制度歷史環境的特殊性,在法學體系中憲法理論是相對發達的,特別是憲法所體現的「富國強兵」與中國學人追求的「國法」價值的契合性構成憲法作為知識體系的基礎。在建立憲法學知識體系初期,中國學人把憲法學理解為「以國內公法中所稱憲法法規為研究目的之理論的法律學之義也」(《憲法要論》,普及書店1906年版,第1頁)。當時把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學科統稱為「國法學」,把公法分為國內公法和國際公法,國內公法又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有學者把憲法和行政法統稱為狹義上的國法,強調其價值和原理上的不可分割性,認為「以法理言,先有憲法然後有行政法。故欲研究行政法不可不研究憲法,既欲研究憲法則憲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不可不知」。(見保廷梁著:《大清憲法論》上海模範書局、江左書林出版1910年,第25頁。)從中國憲法學說史看,把憲法和行政法作為「國法學」意義上的公法來進行綜合研究具有一定的學術傳統。這種「國法學」的傳統又經歷了「國家法學」、「政治法學」和「憲法學」等不同的發展歷程。

[2] 30年來中國憲法學研究取得的具體成果請參見拙作:《中國憲法學研究三十年:1978——2008》,載《湖南社會科學》2008年4期。

[3] 這一時期憲法學狀況又分為兩個階段:(一)曲折發展時期(1957——1965年)。1957年「反右鬥爭」給中國憲法學研究帶了災難性的損害,剛剛起步的憲法學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影響下受到衝擊,憲法學實際上失去了必要的社會基礎。這一時期雖然學者們發表了憲法學研究對象、國體、政體、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論文,但總體而言,這一時期的憲法學的發展缺乏自身的科學性與學術性,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二)停止時期(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憲法學研究處於停止狀態,1954年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沒有得到遵守,整個社會陷入無序化狀態,憲法失去了調整社會生活的功能。

[4] 這裡講的恢復既包括50年代憲法學傳統,同時也包括49年前建立的憲法學說的學術遺產。從某種意義上,1978年後憲法學的恢復與發展是對我國憲法學社會價值的重新認可,賦予了憲法學更多的學術價值。

[5] 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在向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主席團提出 「關於憲法修改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建議」中指出,1978年憲法「由於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和從那時以來情況的巨大變化,許多地方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生活和人民對於建設現代化國家的需要」。

[6]這裡僅僅是根據「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所做的不完全統計。事實上,在當時有很多專家學者發表了大量的憲法學方面的文章,只是沒有收錄到該庫中而已,而為了統計方便,筆者僅僅選了收錄該庫的文章為樣本進行分析。

[7]楊海坤:《跨入新世紀的中國憲法學》,中國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頁

[8]童之偉:《中國30年來的憲法學教學與研究》,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6期。

[9]吳家麟主編、肖蔚雲、許崇德副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

[10] 「四種力量」指在解決憲法個案的過程中,民眾、媒體、學者與政府之間形成的合力。

[11] 張光博:《憲法學基本範疇的再認識》,  載《法學研究》1987年第3期。

[12] 李龍、周葉中:《憲法學基本範疇簡論》,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

[13] 童之偉:《論憲法學新體系的範疇框架》,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5期。

[14] 楊海坤:《跨入新世紀的中國憲法學》,中國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6頁。

[15] 陳雲生:《論憲法作為非確斷性的社會評價系統在「新啟蒙運動」中的意義》,《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6年第4期。

[16] 韓大元:《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憲法學研究(1982-2002)》,載《法學家》2002年第6期。

[17]徐秀義、韓大元:《憲法學原理》(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頁

[18]徐秀義、韓大元:《憲法學原理》(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99頁。

[19] 韓大元:《當代中國憲法學發展趨勢》,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1期。

[20] 張海林:《端方與清末新政》,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頁。

[21] 張海林:《端方與清末新政》,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頁。1

[22] 1946年吳撥征在《論憲法的目的與功用》一文中論證公私法區別沒有意義時特別提出:在自由主義國家所認為民法上的權利,在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國家卻以之為「憲法上的權利」。見何勤華、李秀清:《民國法學論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頁。

[23] 杜鋼建、范忠信:《基本權利理論與學術批評態度》,載王世傑、錢端升:《比較憲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序。

[24] 張知本:《憲法論》,會文堂新記書局1933年版。

[25]何勤華、李秀清:《民國法學論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9頁。

[26]《民國時期的總書目》(法律),北京圖書館1985年,第55-75頁。

[27]童之偉教授曾經對我國具有代表性的憲法學教科書和著作中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進行了分析,他指出:1996年許崇德教授主編的《中國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設為一編,內容約佔全書篇幅的9%;2002年肖蔚雲教授主編的《憲法學概論》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分上下兩章設為一編內容約佔全書篇幅的12%;2004年許崇德教授主編的《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設為一編,內容約佔全書篇幅的19. 5%;2004年張千帆教授主編的《憲法學》將公民基本權利分為人權總論、人權分論兩章設為一編內容約佔全書篇幅的23%;2004年胡錦光、韓大元合著的《中國憲法》分為總論、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和國家機構三編,基本權利部分約佔全書篇幅的30%。見童之偉:《中國30年來的憲法學教學與研究》,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6期。

[28] 如王叔文:《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載《法律科學》1990年第5期;徐顯明:《「基本權利」析》,載《中國法學》1991年第6期;周永坤:《論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0期;童之偉:《憲法學社會權利分析模型的思想蘊含》,載《法律科學》1996年第4期等。

[29] 童之偉:《法權與憲政》,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434頁。

[30] 劉驚海、趙肖筠:《憲法學的任務》,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5期。

[31] 鄒平學:《經濟分析方法對憲政研究的導入芻議》,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

[32] 林來梵:《從憲法規範到規範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33] 為了分析憲法學論文的方法論特色,作者選取了2007年發表的78篇有代表性的論文,並對其方法論進行了分析。結果發現:邏輯論證35 篇,解釋性論證20 篇,經驗性論證23 篇。和2006年相比較,解釋性和經驗性論證明顯增多。表明學者們在論證自己主張的學術命題時,不再過多的依賴純學理性論證,而轉向以規範(文本)和事實(事件)為依據,表現出在方法論上的學術自覺和專業化傾向,但純粹的定量分析方法還沒有成為方法論的主要學術傾向,其原因主要在於:總體上國家對憲法學研究課題的資助有限,靠目前的社科項目資助體制無法完成系統的數據分析;憲法社會學研究滯後;憲法學的研究方法不成熟等。參見圖表:

分類

邏輯論證

解釋性論證

經驗性論證

年度

2006

2007

2006

2007

2006

2007

方法

69

35

21

20

14

23

所佔比例

66.35%

44.87%

20.20%

25.64%

13.46%

29.47%

(詳見韓大元:「中國憲法學的方法論與問題意識」,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1期)

[34]韓大元:《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憲法學研究(1982-2002)》,載《法學家》2002年第6期。

[35]2006年發表的404篇憲法學論文中,專門研究非西方國憲法理論與實踐的論文是微乎其微的。其中在核心法學刊物上刊發的19篇研究外國憲法制度的研究性論文中,研究西方國家的有17篇,佔89.47%;而研究非西方國家的只有2篇,僅佔10.53%。因此,通過學術論文所傳遞的非西方的憲法理論信息是非常有限的。而研究西方國家憲法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工具主義的思維,忽略了憲法的目的性價值;注重於具體制度的介紹,而忽略該具體制度背後的社會背景支持;對具體制度的歷史變遷也未能進行全面、系統地梳理,更多的著眼於某一點、某一個具體制度的研究。因此,在進行憲法學研究時,需要確立文化多元主義的思維,以平等的文化視野看待與評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的憲法理論與制度。

[36]張步峰 蔣衛君:《現代私塾「孟母堂」能否見容於法治》,《法學》2006年第9期。

[37]韓大元 王曉濱:《強化檢察機關監督死刑複核程序的憲法學思考》,《人民檢察》2006年第11期。

[38]童之偉:《憲法與民法關係之實像與幻影》,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6期。

[39]韓大元:《由〈物權法(草案)〉的爭論想到的若干憲法問題》,《法學》2006年3期。

[40]張千帆:《憲法的用途與誤用:如何看待物權法中的憲法問題》,《法學》2006年3期。

[41]比較有表性的論文劉飛宇、黎建鋒:《對「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禁止在娛樂場所從業」規定的若干質疑》,載《山東社會科學》2007年第2期;秦強:《「孟母堂事件」與憲法文本中受教育條款》,載《山東社會科學》2007年第2期;柳建龍:《權利衝突是個偽命題?》,載《山東社會科學》2007年第5期;夏澤祥:《「深圳妓女示眾事件」的憲法學分析》,載《山東社會科學》2007年第11期;張震:《養路費徵收的憲法之門》,載《山東社會科學》2008年第1期。

[42]范進學:《憲法事例評析之學術意義》,載《山東社會科學》2007年第11期。

[43]韓大元、秦強:《社會轉型中的公民憲法意識及其變遷》,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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