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的認定應當從寬

對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的認定應當從寬
黃喜春
上傳時間:20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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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但對於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未成年人能否構成特殊累犯、毒品再犯等問題,實務中存在一定分歧,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的理解應堅持從寬原則。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因為立法技術和法律語言的限制,司法實踐中對於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存在一些分歧。未成年人前後犯罪存在兩種樣態:樣態一、前罪系未成年十後罪系未成年;樣態二、前罪系未成年十後罪系成年。對於「樣態一」不構成累犯並無爭議。但對於「樣態二」是否構成累犯尚有不同的聲音,筆者認為,第二種樣態同樣不構成累犯,理由如下:

1.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兩個排除累犯的條件: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這兩個條件屬並列的、選擇性的,只要符合其一就不能認定為累犯。前後兩罪中有一次犯罪是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這一點大家容易理解和接受;與此相推,前後兩罪中有一次系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累犯,故上述「樣態二」不構成累犯。

2.如若認為只有「樣態一」才不構成累犯,體現不出法律應有的價值。因為,未成年人存在兩種刑事責任年齡:年滿16周歲應負完全刑事責任,而對於年滿14周歲不足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種特定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因此,一個未成年人實施前罪、到刑法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再到其實施後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個過程中僅有4年甚至2年的時間,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概率極低。法律在一定區域是普遍適用的,法律調整的是經常性而非個別的行為,如果認為只有「樣態一」不構成累犯,顯然保護面過於狹窄。

3.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寬宥。由於未成年人年齡較小、心智不成熟,思想波動較大,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低於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一般較小。「沒有寬容就沒有未來」,因此將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有利於他們積極改造,重塑信心,今後更好地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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