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百態】「特定關係人」受審,「情婦」們該醒醒了
「特定關係人」受審,「情婦」們該醒醒了
據貴州省貴陽市中院官方微博消息,19日上午,貴陽中院將在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程孟仁、何文受賄一案。檢方指控,程孟仁夥同他人共同或者單獨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57萬餘元,何文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人民幣共計1804萬餘元,均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5月19日《中國新聞網》)
又是一起與情人同堂受審的案例,很殘酷啊。此前被稱作「京城第一貪」的北京門頭溝區原副區長閆永喜,在北京市一中院與情婦毛某同堂受審,毛某作為普通工人,也因犯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程孟仁何許人也?乃貴州原交通廳廳長。而何文作為程孟仁的「情婦」,對自己在被告席上的角色還不是很清楚,因此當庭請求法院輕判,稱「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只是自己做生意,我不知道這個受賄的定性有沒有問題。」
很明顯,毛某也好,何文也罷,檢察院起訴其「受賄罪」,無疑是將她們定性為貪官的「特定關係人」了。
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該意見同時規定了對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及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的處理。
而全國首例被以「特定關係人」身份被判受賄罪的,也是一名交通廳長的情人。七年前,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的情人汪沛英,作為趙詹奇的「特定關係人」成為一起受賄案的被告,並領刑7年。
此後很長一段時間,類似案例雖時有發生,但仍然有很多貪官的老婆、情婦漏網。除毛某外,較有影響的有被稱「垂簾聽政」的新疆伊寧原市委書記焦寶華的情婦杜某,也是以「特定關係人」的身份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因為檢察機關對明顯撈到好處的妻子、「情婦」較少定性為「特定關係人」身份,以至於筆者懷疑某些檢察機關「選擇性使用罪名」。並先後發表博文《龐家鈺案,法院怎忘了「特定關係人」?》和《劉志軍案,不能漏了「特定關係人」》質疑,而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情婦、原鐵路文工團歌唱演員羅菲被控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不是以「特定關係人」的身份領受受賄罪時,筆者就曾聯想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受賄罪」、「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之間的混沌不清。
而近期,「特定關係人」這個身份似乎再次被檢察院、法院提起。4月2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報道,日前,中共中央紀委對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郭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巨額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巨額錢物;道德敗壞。
毫無疑問,說郭有明「道德敗壞」,實際上就是說他有多名情婦。此前媒體引述中紀委工作人員曾稱:「生活腐化」說的是三個以下情婦(夫);「道德敗壞」與「生活糜爛」,是指三個及三個以上情婦(夫)。而郭有明的「特定關係人」,十之八九就是他的情婦。
而近期反腐機構較為頻繁地使用「特定關係人」,或預示著反腐機構對這個群體不再容忍。因此,貪官「情婦」們都該醒醒了,不妨認真學習學習筆者幾年前寫的《謝再興警示美女:寧傍「大款」,勿侍「大官」》,也免得弄個「特定關係人」身份,更可避免與「情哥哥」同堂受審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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