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齊林老師解讀刑法修正案八 重要內容紅色標註 - 學法網 xuefa.com

 一、總則

 

    1.(75歲人犯罪)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死緩)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3.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適用減輕處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5.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認定為累犯)

    6.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7.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8.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9.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10.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1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12.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前科)報告義務。

 

    13. 將刑法第68條第2款「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刪除。

    二、分則

 

    1.對刑法第109條叛逃罪,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刪除。

    2.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141條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危險」為要件

 

    4.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5.(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6.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是犯罪行為

    7.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規定定罪處罰。

    8.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成立盜竊屍體罪。

 

    9.(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2.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文由中法網校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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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2011年2月25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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