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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許霆事件」: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女許霆事件」: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009-05-12 14:01:40)   

案情回放

 

    據《廣州日報》報道: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首飾,價值超300萬元。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後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其起訴,檢方認為不妥,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月入僅千元的機場清潔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令人吃驚的是,這種「當頭紅運」對這個「幸運兒」來說,卻竟然是一個噩夢的開始因為這筆橫財的主角,40歲的清潔工梁麗,有可能要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進行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要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律師說法

 

    北京市燕園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劉輝律師認為,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 「撿」黃金的行為,既不構成盜竊罪,也不構成侵占罪。

    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從主觀上看,梁麗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梁麗身為深圳機場清潔女工,看到垃圾箱旁邊的一個舊紙箱,根據當時紙箱所在的場所、位置以及存放狀態等,足以認為是乘客的遺棄物或遺忘物,將其帶回家,是情理之中的事,絕非「非法佔有」。

    從客觀上看,梁麗沒有實施盜竊的行為,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物,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將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梁麗作為深圳機場清潔女工,在工作時間,在公共場所,將無人看管的舊紙箱拿走自行處理,是其工作需要,並沒有偷偷摸摸、遮遮掩掩,何來「秘密竊取」?

    因此,梁麗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秘密竊取」的行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梁麗的行為也不構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梁麗對涉案財物沒有 「拒不交出」的情節,如果失主、深圳機場或公安機關向梁麗索要涉案財物,而梁麗明知是他人的財物而拒不交出、數額較大時,才有可能構成侵占罪。

    本案中,失主、深圳機場及公安機關並沒有向梁麗索要涉案財物,梁麗也沒有明確表示對涉案財物 「拒不交出」。

    當工友告訴梁麗報警時,梁麗表示等上班就交出去;當民警找到梁麗時,梁麗主動把舊紙箱交給民警,所以,本案不構成侵占罪。

    而且,根據我國關於侵占罪的規定,侵占罪屬於自訴案件,不屬於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如果失主不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無權立案偵查、提起公訴。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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