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隸前和轉隸後的兩個「職務犯罪檢察部」:前者為後者做鋪墊、打前站?!
在開始此文之前,先插播一條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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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轉隸之前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
一個是轉隸之後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寫在前面的話
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進行,相信大家都很關注試點地區的相關情況,尤其是面對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雙重疊加改革形勢,試點地區的檢察機關在自偵轉隸後,到底該如何實現轉型發展呢?想必近期大家都比較關注北京市三級檢察院已全面完成的內設機構改革,其相關經驗做法受到中央有關領導同志的充分肯定。
北京市人民監察內設機構改革後,形成了司法辦案、檢察監督、綜合業務、綜合管理、檢務保障五類機構,比較顯眼的亮點是——突出職能需要,增設了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檢察部、經濟犯罪檢察部、職務犯罪檢察部等專門業務機構。新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專門負責對接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可謂檢察機關的新創新。
其實,吉林省檢察院早在2015年就成立了職務犯罪檢察部,廣西省有些基層檢察院也在前不久成立了職務犯罪檢察部, 在北京市成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後,首都檢察的光環就一直閃耀,以至於把其他非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對自偵部門的探索給忽略了。
其實,非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在試點地區自偵部門轉隸前後,針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一直都在做相應的探索,有些探索還非常富有實際意義,只不過均隱藏在監察體制改革的光芒之下,不露聲色罷了。
今天,本文就把被遮擋的這些光芒重新擦亮,以非試點地區的吉林省檢察機關、海南省檢察機關、廣西省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探索進行梳理,當然,也會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在監察體制改革後的探索為比較樣本和輔助討論範本為例。
本文的重點是:監察體制改革非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在自偵部門轉隸前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與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在自偵部門轉隸後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到底有何區別和聯繫?還有,監察體制改革非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在試點地區自偵部門已經轉隸、監察體制改革即將全面鋪開的大背景下,有些也成立了「職務犯罪檢察部」,這個「職務犯罪檢察部」又和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北京市、浙江省、山西省)已經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是什麼關係?有什麼異同?
說明一下:根據監察體制改革地區的相關檢察機關所發布的消息,北京市、浙江省、山西省均成立了專門的「職務犯罪檢察部」,負責專門對接與監察委員會的職務犯罪工作,由於北京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檢察部」所披露的信息比較多,因此,本文就以北京市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檢察部」為例!
一、北京市檢察機關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
先來看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在自偵部門轉隸後,內設機構改革後,所形成的八大部門都是什麼部門吧(沒有職務犯罪檢察部的牌子哦):
根據相關信息,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為積極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認真落實「轉隸」關鍵任務,經院黨組研究,組建成立了職務犯罪檢察部,由2名檢察官和6名檢察輔助人員組成。該部門專門辦理職務犯罪公訴案件,負責對監察委員會調查案件進行立案審查,並充分履行審查起訴、補充偵查等職責。
4月1日,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號發布消息: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對需要的情況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補正(補充偵查)。大家注意:特意從後面的括弧里註明「補充偵查」,這也說明了:自偵轉隸後的檢察院,具有補充偵查權是確定無疑的!
另外,北京房山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也已經成立,第六屆全國公訴標兵、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原公訴部檢察官周媛媛已任房山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主任,把「精英中的精英」放到職務犯罪檢察部,也顯示出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以及與監委會協同銜接配合的重視程度,也證明了檢察機關在自偵轉隸後,將繼續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發揮重要作用。
另外,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也成立了職務犯罪檢察部,辦案能手耿磊任副主任。
二、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
3月23日下午,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就貫徹落實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作出安排部署
這次會議,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要重點抓好五項工作,第一項就是積極支持配合搞好監察體制改革,在此項要求中,楊檢提到:
完善與監察委員會工作銜接的實施意見
靠前工作,主動加強與監察委員會的溝通協調
對擬移送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依法、及時提出補充調查、完善證據等建議,盡量把問題解決在移送起訴之前,促進第一批移送起訴的案件順利辦理
確保案件質量,努力創造可複製、可借鑒的試點經驗,把中央交給我們的試點任務完成好
楊檢說的是,在移送起訴之前提出這些建議,因此,檢察機關擁有職務犯罪案件的批捕權和公訴權不用討論,關鍵是,檢察院(可能是即將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只能擁有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建議權嗎?
一說到建議權,大家立刻想到這是一種柔性的權力,建議建議,既然是建議,那麼對方可聽可不聽,檢察機關的補充偵查權哪裡去了?是不是以後連補充偵查權也沒有了?
不是這樣的,這是對楊檢以上說法的誤讀和誤解楊檢說的是,依法、及時提出補充調查、完善證據等建議,大家注意是「補充調查」,而不是「補充偵查」,也就是說,此處的建議,指的是,檢察院對監委會提出建議,讓監委會自行補充調查,因為試點地區賦予監委會的就是「調查權」,而非「偵查權」。因此,對監委會提出補充調查的建議並不意味著檢察機關的補充偵查權就沒有了,檢察院可以選擇向監委會提出「補充調查」的建議,也可以選擇自行補充偵查,或者監委會不聽取建議,不補充調查的話,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三、吉林省人民檢察院2015年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
在非試點地區的檢察院,也有一個「職務犯罪檢察部」,可能大家都已經忽略了。早在2015年4月20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就已經進行了內設機構改革,成立了職務犯罪檢察部,而且還推行檢察人員分類改革等,那時的改革與如今的檢察機關司法改革方向一致。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系由原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和職務犯罪預防局合併而成,負責組織指揮全省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這個新部門整合了原來的反貪局、反瀆局和職務犯罪預防局的功能,試圖向反貪、反瀆、預防職能脫節或交叉的問題「宣戰」。「大部制」機構正式在吉林省檢察院機關掛牌,原34個處(室、局)整合調整為9部1委,同時,56名主任檢察官獲得任命。除了職務犯罪檢察部,原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3個處合併為刑事檢察部;原民事檢察2個處合併為民事檢察部;合併控告申訴檢察處和監所檢察處,成立控告申訴和刑事執行檢察部;新成立行政檢察部。其他17個非辦案部門則分別整合調整為政治部、檢務管理部、檢務保障部、監察部和機關黨委。
根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顯示:當時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的職能主要是:負責對全省範圍內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指揮重特大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特大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制定職務犯罪偵查機制以及協作配合機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職務犯罪偵查業務工作細則、規定;研究分析全省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組織、協調和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負責職務犯罪查辦和預防的宣傳工作。
大家可以對比一下吉林省的「大部制」改革與北京市的改革有什麼異同。
吉林省檢察機關的改革比較早了,當時也沒有預料到會進行監察體制改革,再根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的職責許可權,只是把檢察機關的反貪局、反瀆局和預防部門合併起來了。因此,吉林省檢察機關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的想法完全是與監察體制改革無關的,只是湊巧與北京市如今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重名了。
不過,以下要介紹的廣西省基層檢察院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就不單單是與試點地區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重名那麼簡單了。
四、廣西省人民檢察院近期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
今年4月份,廣西省檢察院出台了《廣西基層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指導意見》。
按照這個指導意見,廣西省防城港市檢察院將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和職務犯罪預防局三個部門整合為職務犯罪檢察部,以檢察官辦案組的形式,綜合行使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及職務犯罪預防等職能。
2017年4月5日,該院舉行職務犯罪檢察部成立大會,檢察長親自出席並講話。他分別從「道、法、術」三個層面闡述了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的策略思考、戰術安排和運作方式。
他指出,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是落實司法體制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其重要背景是為偵查和預防部門轉隸做好各方面準備,同時也為幾十年來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工作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通過整合偵查能力,融合反貪、反瀆工作,配合員額制改革的推進與落實,將進一步提升整體作戰能力。
他還強調,職務犯罪檢察部在運作方式上要內外有別,統分結合,既要統一指揮,又要充分發揮檢察官辦案組的作用,既要以質量、安全為根本,也要為今後的發展做好鋪墊。
他要求,市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要以此次改革為契機,保持辦案力度不減,辦案規模穩中有進;堅持規範執法,文明執法,提升整體公信力;堅決服從黨組的領導,切實發揮改革優勢;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努力打造優秀團隊。
據了解,這次新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承載著反貪、反瀆、預防工作職能,作為一個整體,工作上進行統一安排、統一部署、統一指揮。按照分工負責的模式,職務犯罪檢察部力量上分為三個檢察官辦案組,工作中進行統一的調配,通過整合資源、優化檢察職能配置,提高辦案效率,進一步強化職務犯罪的打擊及預防工作。
五、海南省檢察院近期成立的類「職務犯罪檢察部」——新反貪局
今年1月12日,孟建柱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對海南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的做法給予肯定。
海南省基層檢察院究竟是如何進行內設機構改革的?讓我們一項一項來看:
將司法屬性較強的偵查監督、公訴等部門整合為刑事檢察局將行政屬性突出的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職務犯罪預防整合為新的反貪污賄賂局
考慮到基層檢察院公益訴訟、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的發展需要,將民事行政檢察科調整為民事行政檢察局
按照案件辦理職能和案件管理職能分離的原則,將原來的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檢察委員會辦公室等帶有管理性質的業務部門整合為案件管理局,承擔司法辦案監督管理職責
對辦公室、計財裝備、檢察技術等綜合部門整合為檢務管理局,將政工、監察整合為政治監察部
考慮到其在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工作地點、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差異,對派駐鄉鎮檢察室不進行整合
最終的成果就是: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形成了刑事檢察局、反貪污賄賂局、民事行政檢察局、案件管理局、檢務管理局、政治監察部加上鄉鎮檢察室的新格局
海南省基層檢察院將行政屬性突出的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職務犯罪預防整合為新的反貪污賄賂局,其實就是類似於「職務犯罪檢察部」的一個部門。
六、轉隸前和轉隸後的兩個「職務犯罪檢察部」:前者為後者做鋪墊、打前站?!
筆者認為,面對自偵部門轉隸的形勢,檢察機關早晚要進行內設機構調整,晚行動不如早行動,在轉隸前先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為自偵轉隸後「職務犯罪檢察部」繼續順暢發揮作用,做鋪墊、打前站,意義重大:
第一,對於檢察機關來說,在自偵轉隸前先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把反貪、反瀆和預防部門的人員先整合起來,有利於預防部門和反瀆部門更貼近反貪部門的辦案主業,避免「反貪很忙,反瀆預防比較閑」的尷尬處境,可以培養更多的自偵業務能手,而且,整合,就意味著增人,可以把檢察機關其他科室的人員調入「職務犯罪檢察部」,而等到轉隸時,不一定全部轉隸,一些非黨員或不適合轉隸的人員可以繼續留在「職務犯罪檢察部」,到時候,一旦自偵部門轉隸,檢察院也不必再倉促地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了,先前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留下的人員可以馬上上手開展工作,減少了磨合期和適應期,有利於工作的穩定。
第二,對於新成立的監察委員會來說,檢察院在自偵轉隸之前先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有利於反貪。反瀆、預防部門的人員先期融合,更為重要的是,新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在運作方式、辦案模式、配合協調方面可以先行適應探索,以後轉隸到監察委員會,也會馬上上手開展工作,對於轉隸人員今後在監察委員會的發展,也是個好事兒!
第三,檢察院在自偵轉隸前先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有利於在自偵轉隸後繼續行使補充偵查權,繼續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發揮積極作用。現階段,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補充偵查權運用得不是很充分,發揮作用有限。等到自偵部門轉隸後,料檢察院的公訴部門的職能將進行擴展,公訴部門的補充偵查權和訴訟監督權的運用頻率將增大,作用將進一步發揮。如果將公訴部門的優秀人才放到先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中,等自偵部門轉隸後,這些「職務犯罪檢察部」留下來的原公訴檢察官既具有自偵工作經驗,又具有公訴工作經驗,在今後開展補充偵查方面,肯定會更加得心應手。比如,第六屆全國公訴標兵、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原公訴部檢察官周媛媛已任房山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主任,這就是一個極好的例證。
第四、由於檢察院的反貪局、反瀆局局長基本上都是黨組成員,而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的「一把手」大都不是黨組成員,造成了自偵部門地位過高和強勢,導致本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對同級自偵案件偵查權的監督力不從心。同樣地,監委會成立以後,應該進一步提高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地位和作用,讓偵查監督部門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監督實至名歸。那麼,在自偵部門轉隸前先成立「職務犯罪檢察部」,讓具有偵監工作經驗的檢察官從事職務犯罪檢察工作,在自偵部門轉隸後,會繼續在「職務犯罪檢察部」發揮有力作用。
最後,可能有些人會有所擔憂:把這麼多的公訴、偵監優秀檢察官放到先成立的「職務犯罪檢察部」,以後轉隸了,把他們也轉隸過去,怎麼辦?這確實是一個問題,但解決這個問題的途徑也比較簡單而且多元。一切都需要各地檢察機關的智慧和探索,畢竟,「只要思想不滑坡,辦法總比問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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