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擬取消13項死罪 明確黑社會特徵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日在京舉行,會議首次審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訂案等草案,繼續審議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調解法草案、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
此次刑法修正案,這是1997年中國大規模修訂刑法後,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頒布以來首次提出減少死刑。
1992年中國頒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迄今未作過修改。此次,代表法是18年來首次修改。對於實踐中模糊的被判刑未剝奪政治權利人大代表的罷免問題給予明確。
會議將於28日閉幕,當天下午將對各項議案進行表決。
本報訊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日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這是1997年中國大規模修訂刑法後,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頒布以來首次提出減少死刑。
此次修改共有46處,涉及刑罰結構調整,完善從嚴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規定,完善從寬處理的法律制度、規範非監禁刑的適用,加強對民生的刑法保護等方面。
13個死刑罪名擬取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此次修改背景主要是應對出現的新情況和問題,以及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
李適時亦介紹了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即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係。他坦言,刑罰實際執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從司法實踐來看,刑法規定的68個死刑罪名,有些罪名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
他同時表示,根據中國現階段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對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
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確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數罪併罰最高提至25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表示,在過去十年間,學術界針對死刑進行大量的研究,呼籲中國減少死刑罪名,目前學術界的共識為限制死刑,嚴格適用死刑。
除死刑外,此次刑法修改還涉及諸多方面,包括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數罪併罰最高刑提至25年,社區矯正進入刑法、坦白從寬改為法定從輕情節,設立欠薪罪以及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罪等,醉駕和飆車危險駕駛行為入罪。
「螞蟻搬家」式走私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構成條件,明確將多次走私的「螞蟻搬家」式行為規定為犯罪。草案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同時,草案還增加規定,將虛開普通發票和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進一步維護經濟秩序。
擬取消13個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票據詐騙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盜竊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今日議程
上午 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
下午 分組審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亮點1】惡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
草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說,欠薪現象在有的地方比較突出,這條規定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但是,本罪在適用時一定要慎重,要嚴格掌握犯罪構成,盡量不定罪。比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薪金,那麼可以不按犯罪處理。即使開始時是惡意欠薪,後來司法機關要處理他,他就支付了,刑法上可以不處理他。這有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又縮小了打擊面,平衡了兩方的利益。
【社會聲音】
瀋陽市和平區總工會孫文力:務工者遭到欠薪後可以到工會尋求幫助,我在協調時就遇到個別企業老闆拒絕協調,對於這種情況工會也沒有很有效的辦法。刑法如果增加欠薪罪名,就會給欠薪企業的老闆施以很大的威懾,所有的外來務工人員和打工者都會受益。
【亮點2】買賣器官可判5年以上
草案: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讀
周光權認為,買賣人體器官的問題,如果沒有單獨的罪名設計,要定其他罪,都比較牽強。如果定故意傷害,有的時候賣的人是自願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傷害比較大,可以定故意傷害罪;如果傷害小或者傷害故意欠缺,故意傷害罪定不了。
現在有的法院定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意味著合法的經營被破壞,但人體器官是絕對禁止買賣的,談不上合法的人體器官的買賣問題,所以,定非法經營罪會面臨其是否會破壞合法經營的問題。
現在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目前定罪中的困惑和分歧,統一各地司法機關對這種行為的定性。
【新聞背景】
我國每年有100萬人需要腎臟移植;每年有30萬人需要肝臟移植,其中僅1%的患者能夠獲得移植機會。此前,由於刑法沒有直接針對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罪名,今年北京首例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只能以非法經營罪起訴犯罪嫌疑人。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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