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故意毀財犯罪疑難問題80問(侵財犯罪第三波,好東東,速收藏)

盜竊、故意毀財犯罪疑難問題80問

 

材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刑事審判參考》、《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

註:未經本人許可,禁止各種媒體形式轉載。

 

1.消費者結賬後離開包廂,經營者之外的人擅自進入包廂拿走該消費者遺留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還是侵占罪?

消費者結賬後離開包廂,經營者之外的人擅自進入包廂拿走該消費者遺留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應認定為盜竊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與盜竊罪最大的區別是侵占罪的行為人侵佔的財物是行為人已經合法持有的,即在行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財物。

2.盜竊毒品的,應如何定罪量刑?

盜竊毒品的,按盜竊罪處理,根據盜竊毒品的種類、數量  數額等情節量刑。

3.行為人對所盜物品的價值有重大認識錯誤的應如何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數額?  

行為人對所盜物品的價值有重大認識錯誤的,行為人的犯罪數額一般應以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鑒定價格為準。

4..盜竊定期存單後又偽造身份證從銀行冒名取款的,應如何定性?

盜竊定期存單後又偽造身份證從銀行冒名取款的,應認定盜竊罪。

從行為上來分析,該行為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盜竊定期存單行為,第二部分為偽造身份證件從銀行冒名取款的詐騙行為。

以盜竊與詐騙相交織的手法非法取財的行為的定性,取決於行為人非法取得財物時起決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決定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就應當定盜竊罪;如果起決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騙術,就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行為人把他人的定期存單偷出僅僅是完成了盜竊行為的一部分,並沒有實現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後來偽造身份證,到銀行取款,最終取出存單上的現金的行為雖然使用了騙術,但該存單是行為人採取秘密手段盜竊的,騙術是在盜竊行為後實施的,行為人非法取得財物的主要手段或者說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根本原因在於被害人存單的被盜,也就是說,盜竊在被告人非法佔有財物過程中起了決定作用,應該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盜竊郵政局的金庫數額特別巨大的,是否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盜竊郵政局的金庫數額特別巨大的,屬於「盜竊金融機構」。因為郵政局的金庫內存放的是郵政儲蓄網點的儲匯資金。

6.在盜竊實行犯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盜竊的銷贓犯事先約定在盜竊得手後出資收購贓物的,能否認定為盜竊罪的共犯?

在盜竊實行犯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盜竊的銷贓犯事先約定在盜竊得手後出資收購贓物的,應認定為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購成盜竊罪的共犯。

7.行為人既採用欺騙手段,又採用秘密竊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如何定罪?

行為人既採用欺騙手段,又採用秘密竊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應根據行為人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決定性手段定罪。

8.盜割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競合,應以何罪追究刑事責任?

盜割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競合,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

9.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貿易品出口配額是否屬於刑法上公私財產的範疇?

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貿易品出口配額屬於刑法上公私財產的範疇。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是指屬於動產範圍,具有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能夠為人們所掌握和控制的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貿易品出口配額完全符合公私財產的基本特徵,能夠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10.保姆盜竊主人財物後藏於房間是否構成盜竊既遂?

保姆盜竊主人財物後藏於房間不構成盜竊罪既遂。在刑法理論上,犯罪行為實施完成為既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為未遂。區分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是以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標準的。對於將所盜竊的財物藏匿在主人家中的這種行為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還需要考慮被害人是否已經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以及行為人能夠對財物進行事實上的控制。保姆將盜竊的財物藏匿在被害人家中,雖然實施了盜竊行為,但其並未達到事實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佔有的支配力,沒有實現其對財物的非法佔有,因此該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既遂。

11.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盜竊機動車號牌,構成成敲詐勒索罪還是盜竊罪?

以敲詐勒索為目的而盜竊機動車輛號牌的,實際上敲詐勒索是目的行為,盜竊機動車號牌是手段行為,兩種行為構成刑法上的牽連關係,屬於牽連犯。對於牽連犯一般應當擇一重罪處罰。所以如果行為人達到了敲詐勒索的目的,並歸還了盜竊的號牌的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相反,如果行為人盜竊號牌後沒有達到敲詐勒索的目的,且並沒有歸還號牌或者將其丟棄,則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12.盜竊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搶劫罪,其他遠離暴力現場並沒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同案犯是否構成搶劫罪?

盜竊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搶劫罪,其他遠離暴力現場並沒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同案犯,不構成搶劫罪,仍然只構成盜  竊罪。

13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質押給他人的財物盜走,數額較大的,是否構成盜竊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質押給他人的財物盜走,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

14.冒充財物所有人或代管人將他人財物出賣,數額較大的,構成何罪?

冒充財物所有人或代管人將他人財物出賣,數額較大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15.經對方告知而得知對方的存摺存放處及密碼後未經對方許可,私自取出錢款,數額較大的,是否構成盜竊罪?

經對方告知而得知對方的存摺存放處及密碼後,未經對方許可,私自取出錢款,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雖被害人事先將存摺的密碼及存放處告知行為人,但這種告知行為並不構成委託代管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私自取款使用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16.行為人在其個人股票賬戶上非法虛增資金後對尚未處理或取出的款項部分,應認定為既遂還還是未遂?

證券交易部內部的計算機網路資金管理系統,記載每個股東的實際存款額,股東可以此資金買賣股股票或取款。而行為人以非法手段侵入該計算機網路資金管理系統,修改其個人資金賬戶上的「存款」額,致使該「款」與實際存款額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可自由地進行買賣股票或取款等活動,其已實際非法取得該款的佔有處分權。所以,行為人在其個人股票賬戶上非法虛增資金後,對尚未處理或取出的款項部分,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

17.盜用他人上網賬號和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額較大的,應如何定性?

盜用他人上網賬號和密碼上網,造成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規定,盜用他人上網賬號和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8在火車上將其他旅客放在坐席下橫樑間內裝有數額較大錢款的錢包拿走並提前下車的,構成侵占罪還是盜竊罪?

在火車上將其他旅客放在坐席下橫樑間內裝有數額較大錢款的錢包拿走並提前下車的,構成盜竊罪。

19被告人盜竊權利憑證,僅將其中部分賣出,其部分因被害人報案並採取措施未能出賣而被查獲。如何認定其犯罪的既遂與未遂?  

盜竊權利憑證的既遂和未遂,不能僅僅以被告人是否取得該權利憑證為標準,而應以是否實際佔有該權利憑證所代表的財產或將該權利憑證賣出為標準。權利憑證並非財產本身,其取得與明交代妖並不當然體現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因此對其未賣出權利憑證部分,構成盜竊罪的未遂。

20.對鐵路國有企業儲煤場負有安全保衛職責的保衛科科長,與他人勾結,盜竊該儲煤場的煤炭,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貪污罪還是盜竊罪?

對鐵路國有企業儲煤場負有安全保衛職責的保衛科科長,與他人勾結,盜竊該儲煤場的煤炭,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一般應認定為盜竊罪。因為行為人的職責一般僅限於預防失竊,使國有財產不受損失,其本身並不享有對煤炭的管理、經營權,不符合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要求。

21.盜竊罪犯罪構成中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否僅僅指自己佔有?

經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這裡的「非法佔有」,既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第三人佔有,還包括是集體(單位)佔有。

22行為人在毆打被害人的過程中又秘密竊取被害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是盜竊罪?  

行為人在毆打被害人的過程中又秘密竊取被害人的數額較大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23行為人發現與其共同飲酒的被害人醉酒在地,臨時起意,趁機將機將其衣內的大額錢款掏走,該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是盜竊罪?

行為人發現與其共同飲酒的被害人醉酒在地,臨時起意,趁機將其衣內的大額錢款掏走,該行為構成盜竊罪。

24行為人以隱蔽的方式使得他人遺失的貴重物品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而置於自身控制之下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隱蔽的方式使得他人遺失的貴重物品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而置於自身控制之下的,構成盜竊罪。行為人使用隱蔽的方式將他人遺失的貴重物品脫離被害人的控制,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秘密方式使得他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主觀上是想佔有他人財物在主客觀方面都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故對其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他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並不是被騙而自願交出,故亦不構成詐騙罪。

25共同犯罪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路雨溝過橋蓋板,數額較大的,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盜竊公路雨溝過橋蓋板變賣的同時,也破壞了公路交通設施,對交通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險,屬於—行為觸犯兩個罪名,盜竊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構成想像競合犯,應擇一重處罰。

26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後,又以所竊財物作為交換條件,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構成何罪?

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後,又以所竊財物作為交換條件,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同時符合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特徵,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擇—重罪定罪處罰。

27行為人騙取他人借記卡及密碼後,從自動取款機取款後又歸還借記卡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騙取他人借記卡及密碼後,從自動取款機取款後又歸還借記卡的,構成盜竊罪。

28在公共場所拾得遺忘物事後又予以返還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在公共場所拾得遺忘物事後又予以返還的行為,既不應認定  為「盜竊」,也不應認定為「侵佔。

29盜竊案件中,行為人沒有取得對財物的完全控制,財物保管人也未完全喪失對對財物的控制,構成盜竊的既遂還是未遂?  

盜竊案件中,行為人沒有取得對財物的完全控制,財物保管人也未完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盜竊未遂。

30在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後,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他人賬戶下資金轉移,以此佔有他人財產的,構成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

在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後,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他人賬戶下資金轉移,以此佔有他人財產的,構成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而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行為人雖然依靠竊取來的信用卡資料對他人的財產進行非法侵佔,但是其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並非利用信用卡這一金融媒介的獨有特性,而只是以此作為一種普通的犯罪工具加以使用,實質上仍然是在違背他人意志的情況下,秘密將他人財產所有權進行轉移的行為,故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31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惡意透支話費,撥打國外聲訊台並從中獲取回扣的,構成何罪?

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惡意透支話費撥打國外聲訊台並從中獲取回扣的,構成盜竊罪。

32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佔有、控制的財物,是否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一般指「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寄售、託運、租借的物品。屬於刑法上保護的法益  (財物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及收益權等)。因此,本人所有而他人合法佔有、控制的財物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盜竊本人所有但被他人合法佔有控制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33如何認定扒竊行為?  

扒竊犯罪應當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犯罪空間的特殊性,即犯罪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二是犯罪對象的特殊性,即犯罪行為系針對被害人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34.潛入儲蓄所,利用POD機虛設大額「存款」到電子借記卡上,然後將虛設存款全部領走的,應如何定罪?

秘密潛入儲蓄所,利用POD機虛設大額「存款」到電子借記卡上最後由行為人喬裝後持電子借記卡到儲蓄所將虛設的存款」全部領走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35針插他人自行車,乘行人下車到車後修車之機,將行人放置於車頭籃子里的手提包拎走的,應如何定性?

將針插入行人自行車後輪,乘行人下車到車後修車之機行人放置於車頭籃子里的手提包拎走,應認定為盜竊罪。

36事前無通謀,事後實施了幫助幫助盜竊行為人窩藏轉移贓物行為的,是否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事前無通謀,事後實施了幫助盜竊行為人窩藏、轉移贓物行為的不構成盜竊罪的共犯,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37銀行計算機網路出現故障,行為人利用該故障通過櫃員機非法取得錢款數額較大的,構成何罪?

銀行計算機網路出現故障,行為人利用該故障通過櫃員機非法取得錢款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行為人明知機器出現故障,而且利用這種故障非法套取巨額現金佔為己有,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儲蓄卡非法套取巨額現金又虛假掛失的行為,其行為具有秘密竊取的性質,構成盜竊罪。

38利用非法收集的他人銀行賬號和密碼,通過網上銀行系統實施金融盜竊的,能否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利用非法收集的他人銀行賬號和密碼,通過網上銀行系統實施金融盜竊犯罪的,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

39對櫃員機做手腳,導致取款人插卡時被吞卡隨後冒充銀行工作人員,騙取銀行卡密碼,竊取卡內人民幣的構成何罪?

對櫃員機做手腳,導致取款人在插卡時被吞卡,隨後冒充銀行工作人員,騙取銀行卡密碼,竊取卡內人民幣的,構成盜竊罪。

40利用受託為他人辦理存款之機,私自截留儲蓄卡並冒名領取存款數額較大的,應認定為何罪?

利用受託為他人辦理存款之機,私自截留儲蓄卡並冒名領取存款、數額較大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41充值卡明文密碼可否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充值卡明文密碼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作為充值卡有效充值依據的充值卡明文密碼,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一串數字,但該串數字與對應的保存在北京移動公司充值中心未充值資料庫中的密文密碼共同代表了一定金額的電信服務,不論何人獲得該密碼,均可通過充值程序獲得本應支付一定金額才能享受的電信服務,因此該密碼本身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屬於「財物」,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42行為人在移動公司充值中心資料庫修改數據生成密碼後,將充值密碼予以銷售數額較大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在移動公司充值中心資料庫修改數據、生成密碼後,將充值密碼予以銷售數額較大的,屬於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43行為人取得財產時,既實施了欺騙手段施了盜竊手段的,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行為人取得財產時,在既實施了欺騙手段,又實施了盜竊手段的情況下,應當定盜竊罪還是定詐騙罪,取決於財物所有人持獻是否有處分財產的意思和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取得得財產,到底是竊取的,還是基於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自願處分行為而獲取的。如果行為人雖有欺騙手段,但財物所有人或持獻並沒有處分財產的意思和行為,行為人取得財產,主要是採取不為被害人知道的手段竊取取得的,仍應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

44遊戲點卡是否屬於財產的範疇?

遊戲點卡在現實市場中也可以流通,實際上是一種充值卡,與電話充值卡一樣,屬於刑法中的財產範疇。但應當注意,以電子數據為表現方式的遊戲點卡等財產,與作為網路遊戲中遊戲裝備的虛擬財產,是不一樣的。

45盜竊裝有高價軟體電腦,軟體的價值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盜竊裝有高價軟體電腦,軟體的價值應計入盜竊的數額。行為人盜竊正在使用的電腦,對電腦內安裝的軟體應屬於概括、間接盜竊故意,軟體的價值應當計入盜竊數額。

46未經委託人允許,私自取走託運的被封存在集裝箱內的財物的,構成盜竊罪還是侵占罪?

未經委託人允許,私自取走託運的被封存在集裝箱內的財物,構成盜竊罪。被封存的財物就其整體而言,確實在託管人的佔有控制之下,但對於封存在箱內的財物而言,基於委託人對財物的封存行為有效地限制了受託人控制封存財物的自由,所以就法律意義而言,箱內封存財物仍處於委託人的佔有控制之下。受託人非法打開封印後竊走財物,超越了他的許可權範圍,應認定為盜竊罪。

47趁人不備,採取欺騙手段偷梁換柱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構成侵占罪還是盜竊罪?

趁人不備,採取欺騙手段偷梁換柱,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構成盜竊罪。

48被害人將錢埋在自家房下,該錢款是否屬於埋藏物?

被害人將錢款埋在自家房下,並未放棄對錢款的佔有,該錢款仍屬於其佔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

49他人因醉酒而停放在路邊的汽車是否屬於刑法上的「遺忘物」?

他人因醉酒而停放在路邊的汽車並不屬於刑法上的遺忘物。遺忘物是指本應攜帶因遺忘而沒有帶走的財物。汽車作為財物具有特殊的屬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車輛的購買、轉讓均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發照等相關手續,不能僅僅因為其停放在路邊無人看管而將其認定為「遺忘物」。而且,雖然司機因為醉酒而失去了對停放汽車的控制,但這種失去控制並不是持續的,在司機酒醒後自然就會恢復其對車的控制。 

50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含義是什麼?

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自認為採取了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將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這種秘密手段是相對於財物的所有人、保管者或者經手者而言,而非第三人是否知曉。第三人是否知曉案件情況對行為人「秘密竊取"行為並無影響,因此在第三人明知狀態下盜竊的現象是有可能存在的。

51行為人將自己開戶的銀行卡租給他人使用,其後租用人請求行為人幫忙取被吞的卡,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在租用人掌握密碼並實際佔有控制銀行卡內存款的情況下,通過掛失補卡等手段將銀行卡內租用人的存款取出並佔為己有的,應以盜竊罪還是侵占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將自己開戶的銀行卡租給他人使用,其後租用人請求行為人幫忙取被吞的卡,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在租用人掌握密碼並實際佔有、控制銀行卡內存款的情況下,通過掛失、補卡等手段將銀行卡內租用人的存款取出並佔為己有的,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雖然銀行卡的開戶人是行為人,但是裡面的財產是屬於被害人所有,密碼也是出租人所掌握,並且被害人並沒有將銀行卡內的錢財交由行為人管理或控制,因此,行為人並沒有合法的佔有卡內財物,此時行為人通過掛失、補卡等手段將卡內存款取出並佔有是屬於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

52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在脫逃的過程中又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盜竊行為和脫逃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吸收關係?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在脫逃的過程中又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同時構成脫逃罪和盜竊罪,二者沒有吸收關係。

53以欺騙手段獲得他人的銀行賬號和密碼,進而支取存款的,該如何定性?

以欺騙手段獲得他人的銀行賬號和密碼,進而支取存款的應該按照盜竊罪定性處罰。行為人雖然然表面上是使用了詐騙手段去取得密碼,進而獲得財物,但是對於被害人來說,其合法財產的失去並不是其「自願」交付,所以其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通過騙取的賬號和密碼,採用秘密手段轉移被害人存款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

54行為人盜竊印鑒齊全的空白轉賬支票後,冒用他人名義去銀行套現的,應如何定性?

行為人盜竊印鑒齊全的空白轉賬支票後,冒用他人名義去銀行套現的,應定為盜竊罪。因為財產所有人並無任何自願轉移財產佔有的意思表示和行為。

55通過欺詐的手段調換他人儲蓄卡後取款的,構成詐騙罪、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

通過欺詐的手段調換他人儲蓄卡後取款的,構成盜竊罪。因為被害人的信用卡不是基於錯誤認識處分其財物,而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調換的,此類情形應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或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

56行為人利用在證券營業部工作的便利,通過偷窺、推測方法獲得客戶股票賬號及交易密碼後,利用電話或電腦操作等委託方式,在被害人股票上高買低賣某―股票,同時在自己的股票賬戶上低買高賣同一股票,從中獲利,給被害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如何定性?對於行為人盜買盜賣股票的盜竊數額,應當如何認定?

行為人利用在證券營業部工作的便利,通過偷窺、推測方法獲得客戶股票賬號及交易密碼後,利用電話或電腦操作等委託方式,在被害人股票上高買低賣某一股票,同時在自己的股票賬戶。上低買高賣同一股票,從中獲利,給被害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構成盜竊罪。對於行為人盜買盜賣股票的盜竊數額,應當以案發當日的收盤價計算。

57入戶盜竊信用卡後在戶外使用的數額是否計入入戶盜竊數額?

入戶盜竊信用卡後在戶外使用的數額應一併計入入戶盜竊數額。

58對於行為人盜竊自己與他人共有財物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如何計算其犯罪數額?  

行為人盜竊自己與他人共有財物的行為,屬於盜竊行為。其犯罪數額應當為該財物總價值減去行為人所佔份額後的剩餘部分。

59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盜竊數額盜竊數額應如何認定?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盜竊數額應以盜竊信用卡後實際使用的數額來認定。

60被告人利用編寫、傳播病毒程序在網上截截取他人的銀行賬號、密碼,並以此竊取或實際控制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是否構成盜竊罪?

利用截取的他人銀行賬號密碼,將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存款轉入自己控制的賬戶,尚未提取的部分是否計入盜竊數額?被告人利用編寫、傳播病毒程序在網上截取他人的銀行賬號、密碼,並以此竊取或實際控制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利用截取的他人銀行賬號密碼,將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存款轉入自己控制的賬戶,尚未提取的部分,由於被害人已失去對該部分錢款的控制,應計入盜竊數額,構成盜竊罪。

61盜竊誤以為是價值特別巨大的古董贗品的,是否屬於《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誤以為是價值特別巨大的古董贗品的,不屬於《刑法》  第264的條規定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264條規定  的數額加重犯「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指實際盜得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不包括行為人意圖盜得數額特別別巨大的財物,但客觀上沒有盜得財物或者只盜得少許財物的情形。

62私配單位鑰匙,在他人值班時盜竊單位財物的應當認定為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

職務侵占罪的特徵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雖單位鑰匙是其利用職務之便配製,但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其處於歇班狀態,對單位財務並沒有實際掌管、管理,因此不具有職務上的便利,而是秘密竊取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

63盜竊單位財產後,將財產藏匿於該單位並未帶走的,應當認定為既遂還是未遂?

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區別在於盜竊行為是否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或者行為人是否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盜竊單位財產後,並未將財產帶走而是藏匿於該單位的,該單位已經對被盜竊財物失去了控制,且藏匿地點只有盜竊人自己知道,則該財物應當認定為已經置於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因此,對該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的既遂,而非未遂。

64利用熟悉作案環境、作案時機等條件,偷配單位保險柜鑰匙秘密取走櫃內資金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

沒有利用職務上便利,僅僅利用熟悉作案環境、作案時機等條件,偷配單位保險柜鑰匙秘密取走櫃內資金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

65行為人下班後利用了解現場的便利條件返回工作場所實施盜竊的,如何定罪?

行為人下班後利用了解現場的便利條件返回工作場所實施盜竊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6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允許他人實施盜竊的,構成盜竊罪共犯還是徇私枉法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允許他人實施盜竊的,構成盜竊罪一罪。行為人的徇私枉法行為只是盜竊罪的手段行為,已經被盜竊罪包容,不需要另行定罪處罰。

67行為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而非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構成何罪?  

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的一定職務,並因這種職務所產生的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但對於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應認定為盜竊罪。因為行為人利用的是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條件而非職務為之便。

68竊取被交通管理部門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車輛後進行索賠的,構成何罪?

竊取被交通管理部門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車輛後進行索賠的,構成盜竊罪。

69偷開已被國家機關管理的自己車輛的,能否直接認定為盜竊罪?  

偷開已被國家機關管理的自己車輛,不能直接認定為盜竊罪。只有在能夠證明行為人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時,才可以認定構成盜竊罪。

70進入合租房內盜竊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入「戶」盜竊?

刑法意義上的「戶」要求必須具備長期生活起居性和相對封閉性兩個基本特徵,進入合租房內盜竊是否屬於「入戶」盜竊,還要看入戶行為是否具有非法性。

71入戶盜竊財物數額未達到盜竊罪定罪標嚴重妨礙他人居住與生活安寧的,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入戶盜竊須達到—定的數額標準才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前,對於入戶盜竊行為,在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前提下,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如果該行為同時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在這種情況下兩罪成立吸收關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應按罪即盜竊罪論處即可,不必兩罪並罰。但入戶盜竊財物數額未達到盜竊罪定罪標準,則不能定性為盜竊罪,而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嚴重妨礙他人的居住與生活安寧的,則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後,對盜竊罪進行了修改,只要存在入戶情節的,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即可定盜竊罪。

72行為人假借打電話,伺機逃離,將手機佔為有的,對其行為該如何論處?

《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受騙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物,倘若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物,則構成盜竊罪。行為人假借打電話,伺機逃離,將手機佔為己有的,假借打電話的欺騙行為只是為盜竊做掩護,在非法佔有手機的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的不是假借行為,而是秘密逃離行為,它使手機的主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喪失了對手機的控制,因此,對其行為應以盜竊罪論處。

73網路環境中的虛擬財產是否受刑法保護?其價格如何認定?

網路環境中的虛擬財產受刑法保護。行為人通過網路實施的虛擬行為如果對現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應當受刑罰懲罰。秘密竊取網路環境中的虛擬財產構成盜竊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對應的實際財產遭受損失的數額確定盜竊數額。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對應的財產產數額,可以通過該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交易價格來確定。

74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數額較大的,構成何罪?

網路虛擬空間中的網路遊戲財產是遊戲者投入了時間、精力和金錢後獲取的,和現實空間中的貨幣緊密相連,遊戲者可以通過售賣、贈予等方式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網路虛擬空間中的網路遊戲虛擬財產屬於遊戲者的私人財產,屬於財物的範疇。所以,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

75域名能否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域名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76行為人盜竊彩票後,領取彩票中獎獎金,該獎金是否應當計入盜竊數額?

行為人盜竊彩票後,領取彩票中獎獎金,該獎金應當計入盜竊數額。

77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未構成盜竊罪,但是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構成何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因此,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未構成盜竊罪,但是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78股票可否成為毀壞財物罪的行為對象?  

擅自拋售或高買低拋他人股票,是否屬於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方式?  

股票可以成為毀壞財物罪的行為對象。擅自拋售或高買低拋他人股票,屬於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方式。

79行為人出於泄私憤的目的,通過高進低出的惡意買賣他人股票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行為,構成何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行為人出於泄憤的目的,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被害人股票賬戶內的股票具有一定的價值,屬於刑法保護的財產法益。因此,行為人出於泄私憤的目的,通過高進低出的惡意買賣他人股票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行為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80明知為他人操作股票可能會造成損失而非法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賬戶,並非法進行股票交易,致使突然股票價值損失數額較大的,構成何罪?  

明知為他人操作股票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股票價值損失卻繼續對他人股票進行非法操作,主觀上是一种放任的態度,具有毀壞他人財物的故意。因此,非法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賬戶,並非法進行股票交易,致使突然股票價值損失數額較大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81因牲畜啃食自家田地作物,行為人在自家田地投放農藥,致使他人牲畜死亡數額較大的,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還是毀壞財物罪?

因牲畜啃食自家田地作物,行為人在自家田地投放農藥,致使他人牲畜死亡數額較大的,由於該犯犯罪行為對象具體特定,行為並未危害公共安全,且主觀方面也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徵,故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應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82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而是出於泄憤目的偷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構成何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4項的規定,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而是出於其他目的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  的,應當按照《刑法》第275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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