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餘罪》看特情引誘的毒品犯罪

近年來毒品犯罪呈現越來越強的隱蔽性和複雜性,因此偵查機關在進行毒品案件偵查的時候,採用了大量特情引誘的手段。如目前熱播劇《餘罪》,就是一部講述警察餘罪潛入販毒集團充當卧底,利用特情引誘等手段收集情報並試圖瓦解販毒集團的網路劇。

一、特情引誘的概念

特情引誘一般是指特情在介入偵破案件中對他人進行實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和數量引誘的情況。我國對於特情引誘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犯意引誘型,即行為人本來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對於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一般來說不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種,數量引誘型,即行為人最初是由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可能被判處死刑數量的毒品犯罪。對於該種情況應當從輕處罰,一般來說不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三種,間接引誘型,即受特情引誘的犯罪嫌疑人意欲販賣毒品的行為又引起沒有犯意的其他人實施毒品犯罪或者加大數量實施毒品犯罪。

二、特情引誘中出現的問題

1、特情人員身份不適格。在實踐過程中,有些特情人員是社會上的吸毒人員。如:當公安機關抓獲一個吸毒人員,吸毒人員稱和A販毒人員認識,公安機關便派出特情人員與A接觸,A經不住誘惑在販毒人員手中購買毒品,交易完成之後,A被公安機關抓獲。但在此之前公安機關完全沒有過A販毒或者吸食毒品的證據。A在抓獲後稱特情人員在交易過程中吸食毒品,特情人員也對此承認。在此案中,特情人員的身份就是不合格的,僅僅對被引誘者處以刑罰而對吸毒的特情人員不予處罰,違背了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則。

2、無證據引誘。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對被告人進行特情引誘,就相當於偵查機關在「製造」犯罪。偵查機關使用「線人」的目的應該是阻止和減少犯罪而不是製造更大、更多的犯罪。

3、虛假供述。特情人員有時候的證言與被告人供述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認真對待。因為有些特情人員是社會上的吸毒人員,他們可能存在欺騙偵查機關的情況。所以,針對特情人員所提供的情況,必須經過認真審查,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條件,再決定是否適用。

三、對特情引誘的法律規則面對特情引誘出現的諸多問題,對其進行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1、對特情人員進行嚴格的限制。特情人員的使用,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檢察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偵查人員和特情人員的特情行為進行隨案監督,防止特情人員通過實施不合法的行為收集證據。

2、對特情引誘的適用對象進行嚴格限制。首先,引誘的對象必須是犯罪嫌疑人。其次,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該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犯罪證據。最後,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

3、堅持依法辦案。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嚴格依照證據標準以及疑罪從無的原則進行判案,對於任何證據進行嚴格的審查,保障每一位被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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