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馬傑,男,漢族,1992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尚義鎮三官村1組,身份證號碼513821199209193413。
2016年10月15日,我局巡查發現,齊通路西一段裕豐苑小區外部分城市道路被挖掘。經調查,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長約10米,系你為填埋管道,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所為。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規定。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1、賠償道路挖掘修復費人民幣壹仟伍佰圓整(1500.00);2、處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圓整(1500.00)的行政處罰。
限你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眉山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簽發人(簽章):王澤文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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