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實施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實施
T-T+評論(0) 分享收藏列印 發布時間: 2015-08-30 07:50:58來源: 重慶晨網
歷經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下簡稱「刑(九)」)已由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根據修正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
那麼與相比現行的刑法修正案,共有52條的刑(九)有哪些變化?
歷時18年嫖宿幼女罪終被取消
A 嫖宿幼女將視同強姦從重處罰
刑(九)第十二條規定,刪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即所謂的「嫖宿幼女罪」對應條款。法律委員會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今後對這類行為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同時,刑(九)也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這意味著,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對象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該條同時規定,聚眾、在公共場所當眾從事該行為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加重處罰;猥褻兒童的,依據前兩款從重處罰。
B 收買被拐賣婦女不能免罰
刑(九)對不阻礙解救兒童的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對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居住地的改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此前的二審、三審稿,該條允許對不阻礙解救被拐兒童的收買者從輕處罰,而不阻礙被拐婦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由於該條傳遞出了「收買被拐婦女可免除處罰」的不良信號,許多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都建議此條修改。最終,表決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刪去。
C 判死緩貪官不得減刑假釋
刑(九)對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修改,對貪污的數額分為「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並結合其他情節定罪量刑。
刑(九)此次還增加了對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據其四十四條,今後犯貪污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處時同時決定,犯罪分子減刑為無期徒刑後,被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被判死緩的貪污罪犯可以採取終身監禁的規定,既適應慎用死刑、減少死刑的趨勢,又能打消一些貪污罪犯通過不當減刑提前出獄的念頭,維護司法公正。
D 「醫鬧」首犯最高可判七年
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罪,經刑(九)修改後,變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認定包括「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意味著「醫鬧」今後將入刑。
該刑種的處罰級別也被提高,從原本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為「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該條還規定,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立法歷程>
1997年
第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刑法草案,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形成了嫖宿幼女、姦淫幼女、強姦三種罪名。
2001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司法解釋:「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008年開始
每年兩會期間,均有代表委員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2年6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負責人表示,已經立項對「嫖宿幼女罪」的爭議問題進行調研。
2013年5月
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於代表提出的研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計劃,納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考慮。」
201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
2013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意見,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2015年8月
取消「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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