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這是中央工作會議剛剛通過的資管新規一個輔助文件。這個文件就是為了進一步貫徹一個一直以來被強調的原則:

「任何資產管理業務都需要持牌,非持牌的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具體來說就是兩點:(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表述)

1、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未經金融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這裡的持牌,不包括地方金融局的准入。只有一行兩會的許可。

A、與互金平台合作,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的資管類業務全面叫停,交易類業務還合規範圍內可持續。

B、同時還將「收益權轉讓」點明一併停止。

C、互聯網平台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涉嫌突破政策要求的資管產品。「引流」的概念僅適用於代銷地方交易場所違規產品的情況,目的是防止各種鏈接跳轉的方式規避監管。而如果平台鏈接到的是持牌金融機構產品,則不在此處「引流」的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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