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19號文件下發以來檢察改革情況綜述

2011年01月27日 08:19:48  來源: 檢察日報 【字型大小大小】【留言】【列印】【關閉】

中央19號文件下發以來檢察改革情況綜述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共中央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08〕19號)下發以來,高檢院黨組高度重視,將改革工作作為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曹建明檢察長等高檢院領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好中央19號文件的落實工作,確保中央確定高檢院牽頭的各項改革任務能夠按時完成。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高檢院於2009年2月制定了《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及工作方案,明確了強化法律監督和強化自身監督兩個重點,並與協辦單位建立了暢通高效的聯絡協調機制。各地檢察機關根據高檢院的部署,強化工作組織領導,積極制定工作細則,完善銜接配套機制,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兩年多來,深化檢察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一、不斷完善訴訟監督範圍、程序、機制和手段,切實增強訴訟監督實效加強訴訟監督、保障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針對影響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機制性障礙,高檢院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完善訴訟監督範圍。為了解決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違法立案的情形進行監督缺乏明確規定的問題,高檢院會同公安部制定下發了《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違法立案的情形應當進行監督,從而將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有效納入了檢察監督範圍。——增加訴訟監督手段。針對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手段單一、監督剛性不足的問題,高檢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明確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可以採取調查、建議更換辦案人等方式進行監督,強化了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的法律監督工作,使檢察機關依法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手段更加完備。——健全訴訟監督工作機制。高檢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對完善訴訟監督機制、強化訴訟監督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通過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和《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等改革文件,進一步健全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機制、監管場所和刑罰執行監督機制等訴訟監督工作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強化訴訟監督力度。二、通過優化檢察職權配置,分權制約,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強化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是本輪深化檢察改革的重點之一。根據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有效協調又相互制衡的分權制約理論,高檢院按照中央的改革部署,推出了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抗訴權與職務犯罪偵查權分別由不同部門行使等改革措施。——全面推行職務犯罪審查逮捕程序改革。改革和完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是中央確定的一項重大司法改革,是優化檢察職權配置、強化自身監督制約的重要舉措。針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逮捕在同一檢察院內操作,制約效果不明顯的問題,高檢院報經中央批准,於2009年9月下發了《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規定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項改革從2009年9月起在全國絕大多數省份開始實施,充分展示了檢察機關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監督制約的決心。實踐證明,這項改革強化了對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促進了執法規範化和偵查模式的轉變,使職務犯罪案件逮捕質量明顯提高,在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優化了基層院執法環境。——通過偵查權與抗訴權相分離的改革,完善內部分權制約機制。為切實強化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各環節中不同性質權能之間的有效制衡,高檢院根據中央19號文件的要求,於2009年9月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抗訴工作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職權與職務犯罪偵查職權應由不同業務部門行使,規範了抗訴工作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和協作配合,防止因同一部門權力過於集中導致偵查權被濫用。——完善對執法活動的內部監督制度。高檢院通過全面推行檢務督察制度,進一步完善巡視工作制度,推進建立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制度和檢察人員執法檔案制度,完善領導幹部失職瀆職責任和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責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措施,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剛性和力度。三、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強化外部監督力度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03年啟動試點以來,全國共有3137個檢察院開展了試點工作,佔全國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共選任人民監督員21962名。試點實踐證明,人民監督員制度有效規範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提高了辦案質量,體現了訴訟民主,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贊同。在充分總結試點經驗、深入開展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高檢院於2010年10月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同時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改革為由上級檢察院統一選任,將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擴大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終局性決定權的主要環節。這一改革措施將進一步增強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與監督活動的公正性,有利於更好地規範檢察執法行為,並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制化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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