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今起施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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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釋今起施行(圖)
來源:大河網-河南日報 2011年08月13日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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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
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這是繼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最高法分別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這次是第三次,解釋共有19條,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前個人按揭買房歸個人《婚姻法解釋(三)》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司法解釋的第七條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司法解釋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拒絕親子鑒定要承擔法律後果
解釋規定,在處理有關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據介紹,由於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證明。這種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 對婚外同居財產補償處理不作規定 解釋刪去了此前徵求意見稿中有關婚外同居關係解除後財產問題如何處理的條款,對此,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作出了解釋。據了解,徵求意見稿中第二條內容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據介紹,婚外同居的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結束同居的財產協議中,有些人以個人財產解決償還問題,有些企圖以夫妻共同財產解決問題。此外,婚外同居還涉及傳統道德、善良風俗等問題,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複雜的情況,對於該類問題的解決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認證。 (據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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