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閱讀|民法 | 離婚訴訟中彩禮返還的實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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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及裁訴標準

(一)案例引入

原告何某與被告紀某於2013年相識、戀愛,並於2015年5月XX日訂婚,訂婚當日原告按照習俗給付被告彩禮等財物,雙方約定於2015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結婚時,被告陪嫁部分家用電器,並存放於原告購置的婚房中。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原、被告均發現彼此脾氣性格相差太大,就離婚事宜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原告為追索彩禮及其禮金等事宜,訴至法院。

(二)裁訴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後生活時間較短,考慮到有利於生活需要和方便使用的效用,故應將彩禮扣除被告花費的家電費用後返還;被告購買的部分電器歸原告所有。(案情詳見:2015李民初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書)

二、返還彩禮糾紛案件的實務認定

彩禮是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具有地域特性的財產贈與行為。這種附條件的贈與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如果當彩禮所附條件未成就時,彩禮返還的範圍及返還數額的認定是實務中認定的焦點問題。

(一)「彩禮」的涵射範圍

彩禮,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顧名思義,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向女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在法律意義上,婚姻關係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的結合,這中間必然伴隨著財物的贈與等行為。出於對婚姻關係穩定性的保護,對於返還彩禮中「彩禮」的認定應作狹義的解釋:僅指在訂婚階段,男方基於本地風俗向女方支付的特定數額的財物,常見的數額為整數或者比較吉利的數字。

對於青年男女在戀愛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贈送的具有特定專用性質的項鏈、鑽戒、耳釘等物品,這部分物品應視為增進男女感情的贈與行為,與彩禮無關。甚至在部分地區,有見面禮、磕頭禮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金錢贈與行為,都不屬於法律意義上「彩禮」的範疇。

(二)離婚訴訟中對「彩禮」返還的認定

1、彩禮返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確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於彩禮返還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作了明確的規定,僅僅對於尚未共同生活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及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情形下,才允許在離婚訴訟中請求彩禮的返還。這不僅是因為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雙方的財物尚可以進行明確的劃分;也是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考量。

2、彩禮數額的認定

在彩禮返還的離婚訴訟中,核心問題是對於彩禮數額的認定。在給付彩禮過程中,為增添喜慶的氛圍及基於習俗的約定,對於彩禮的贈與大多數地區都會直接給付金錢。由於金錢性質為佔有即所有,很難進行準確區分,這為訴訟中彩禮數額的確定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尤其是在男、女雙方主張金額不一致時。

在實務訴訟中,對彩禮數額的確定:不僅要考慮現金的來源,還要結合證人證言的佐證,來綜合全案證據、統籌認定。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訴訟中,原告需要提供現金來源的相關證據,包括銀行轉賬、提款憑證、借條等。另一方面,證人證言的佐證。訂婚的彩禮絕大多數都是訂婚儀式或者其他人員眾多的場合下給付。訴訟中,男、女雙方都可以申請證人作證,來證明彩禮的具體數額。

另外,在訴訟中,對於彩禮數額的認定,還需要考慮當地的風土人情、男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等其他情況。

3、彩禮返還比例的確定

女方收到彩禮後常用來購置新婚所需的陪嫁物品或作為婚後新人的生活開支。在離婚訴訟中財產的分割應遵循公平的分配原則,那麼對於彩禮的返還也不應該按照男方給付的數額來確定,而是要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實際存續的期限、導致離婚的原因、給付彩禮一方生活困難程度以及當地的習俗等情況酌情認定返還的比例。

同時,對於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其他金錢的贈與,比如改口費、磕頭禮等並不屬於彩禮的範圍,因雙方互有支出,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互不返還為宜。

(三)彩禮返還的主體

在訴訟中,對於返還彩禮主體的確定,尚有部分爭議。一部分人認為:女方的父母不應成為返還彩禮的主體。該部分人認為:彩禮的贈送和接收都是圍繞締結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行為,對象是特定的,即婚姻關係中的男方、女方。彩禮也應是男方給予女方;即使男方、女方父母代為贈送和接收,應視為代辦行為,不應該成為直接的訴訟主體。

另一部分人持有的觀點為:女方的父母也應成為返還的主體。其主張:男、女雙方在給付彩禮時,財產尚未獨立,按照習俗都是由男方父母出資;且給付的對象通常給付至女方家庭;因此,女方家庭也應成為訴訟的當事人,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筆者認為:在關於彩禮返還的訴訟中,女方家庭負有返還彩禮的義務。一方面是,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雙方並非僅僅局限於婚姻中的男女雙方,還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彩禮的實際出資方多為父母,且以家庭共有財產給付。實質上,基於婚姻關係中人身、財產的雜糅,彩禮的給付與接收常是發生在兩個家庭的行為。另一方面,訴訟技巧的權衡。退一步來看,無論是女方返還、還是女方家庭返還,都會以男方給付的金額為限。即使認定女方及其家庭承擔返還責任,也不會出現女方及其家庭各返還一次的局面。也避免了女方與其家庭之間互相推諉承擔返還責任的情形。

三、結語

彩禮,就像是婚姻圍城上的拱門。往前一步,即圍城內是夫妻共同財產;退後一步,即圍城外是婚前個人財產。從生活上來看,彩禮標示著由圍城外走進了圍城內,開始了柴米油鹽醬醋茶的多彩人生。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彩禮這附條件的贈與,以締結婚姻關係為贈與條件。因此,彩禮的返還應局限於離婚訴訟中,對於婚內彩禮的返還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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