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唐朝會被歧視嗎?| 鳳凰書社
唐朝政府對待外來居民的態度和政策是很複雜的。即便是在唐朝最崇尚外來物品的時期,對於外來居民而言,最好的辦法也莫過於選擇唐朝人的思想方式和生活習俗,而當時許多外來居民也確實是這樣做的。但是另一方面,唐朝政府有時又偏偏不允許他們這樣做。例如,代宗大曆四年(779)時,「回紇(即回鶻)留京師者常千人,商胡偽服而雜居者又倍之」。針對這種情況,唐朝政府頒布詔令,規定「回紇諸胡在京師者,各服其服,不得效華人」。在詔令中還嚴厲禁止胡人「誘娶」漢人婦女為妻妾,或者以任何方式冒充漢人。這條詔令的發布可能是由於普遍憎惡回鶻高利貸者的結果,但是唐朝還有其他一些與此類似的規定,而這些規定除了出於虔誠的地方長官維持唐朝人習俗的純潔性的強烈願望之外,別無任何理由。例如,文宗開成元年(836)盧鈞擢任嶺南節度使時,他發現廣州的外來居民與唐朝人雜居在一起,不僅沒有實行種族隔離,而且相互自由通婚。於是盧鈞強迫他們分處而居,禁止通婚,甚至不許外國人占田和營建房舍。他自認為是在整飭這座荒淫放蕩的城市,認為自己是一個正直而堅持原則的人:總歸一句話,他的這種做法其實就是一種「種族清教徒」的行為。
三彩釉陶駱駝載樂俑(圖片來自網路)
唐朝人對外來居民的稱謂中有許多俚言俗語,如「富波斯」(因為他們富有,所以他們是受人羨慕的)、「黑崑崙」(因為他們膚色黑,所以他們是醜陋的)、「裸林邑」(因為他們是裸體,所以他們是淫蕩的)等等,這些說法只是一些形象化了的俚言俗語,對於官方政策不會產生什麼影響。至少就唐朝民間而言,對於外來居民的態度總是模稜兩可,含混不清的。當時的人們常常在酒宴上擺放一個頭戴寬沿帽,藍眼睛,高鼻樑的小木偶人,用它來表示喝醉的胡人。當這種滑稽的小木偶跌倒時,如果它倒的方向指向哪位賓客,則這位賓客就必須將杯中的酒喝乾。年輕的詩人們常常在妓院里用這種木偶人取樂。他們一方面嘲弄、取笑著這種木偶,另一方面也正是他們,在苦苦思戀著大都市酒肆中那些楚楚動人的伊朗女侍者。八世紀是中亞的琴師和舞女在唐朝的大都市中受到熱情歡迎的世紀,同時也是數千名並無惡意(但卻富有)的波斯、大食商人在揚州被殘殺的世紀。九世紀時,外來物品價格特別昂貴,而且也很不容易得到,這樣一來,一種充滿著浪漫的回憶色彩,以反映外來事物作為主要特點的文學作品就開始大量流行起來。
奇怪的是,同樣是在九世紀,正當有關那些來自西極的,樂善好施的富豪的故事到處流傳之時,也正是外來居民遭受猜忌和迫害之日。在這存在著兩種相互矛盾的態度的同一個時代里,對於外來居民而言,他很可能會在唐朝政府中上升到很高的地位——特別是他本人如果與新貴結成聯盟的話,這種可能性就更大(唐朝的新貴階層是由科舉制度造就的、反對世襲貴族的一個社會階層)。
我們可以舉一位大食人為例,在九世紀中葉,這位大食人曾經得到了「進士」這樣的殊榮。許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使唐朝人心目中的「理想的」外國人的形象與真正的外國人分離開了:隨著物價的增長,唐朝人對於外來富商的憎惡與日俱增;唐朝政權的不斷削弱,使政府只能聽任異族對唐朝國土的入侵,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唐朝人對外國人的看法。總之,對於外國人的不信任的和敵視的態度,與對外來物品的喜愛,這兩者之間並不是完全不能相容的。
當七、八世紀唐朝處於朝氣蓬勃的全盛時代時,這種對於外來物品的喜愛並不算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九、十世紀的文學作品中保留了七、八世紀胡風盛行時的狀況,使後人得以撫今追昔,發思古之幽情。在這時的文藝作品中,戀情依依地回顧了七、八世紀那段美好的舊時光——唐朝軍隊的優勢力量和唐朝藝術的優越地位,在當時得到了普天之下的外國人的承認。這時哪怕是普普通通的唐朝市民,也完全有可能享用到來自遙遠的地方的珍稀貨物。這就正如同在我們的時代,一位前德國士兵可能會追憶起他可以開懷暢飲法國酒,而不必承認法國的平等地位的日子;或者就像一位前英國的文官深深地懷戀著大英帝國統治時期野蠻的印度的財寶一樣。以貨比人,外國人永遠也無法與外國奢侈品相提並論。
唐朝人對於商業的態度也有一些模稜兩可的地方。唐朝的商業貿易從來沒有能夠從政治的羈絆中脫離出來。商品對於公眾的幸福越是必需,或者說越是上層社會渴望得到的商品,國家就越是要參與這些商品的分配。對於國內產品,例如鹽、鐵、錢以及有時對於酒和其他日用消費品的傳統的政府壟斷政策,成了唐朝政府對於外來奢侈品進行控制的模型。八世紀時在廣州設立的「市舶使」這種新的官職,就是以古代的「鹽鐵使」作為典範和原型而設立的。
「市舶使」的職責是購買朝廷想要控制的所有的進口貨物(特別是朝廷或者是受到朝廷寵信的集團所需要的進口貨),防止走私,並且要遵循壟斷國內貨物的老皇曆來壟斷進口貨。根據這種態度得出的結論必然是:貿易與外交應該是不可分割、緊密相關的,從而將外國帶給唐朝朝廷的禮物看做是外國向唐朝天子遍布四海的權勢屈服的象徵,而實際上這些通常是由大量珍貴的貨物組成的禮物,應該屬於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稱「進貢國」被迫奉獻納貢,只不過是一句自欺欺人的假話。
外國——包括與唐朝疆域相接懼怕唐朝勢力的國家以及那些由於路途迢迢而真正獨立於唐朝的國家——都是純粹出於自身的利益將它們的貨物送到唐朝,然後從唐朝政府那裡得到它們希望得到的「禮物」,從而避免它們可能會遇到的麻煩。
就外國商人而言,他們對於這樣一種交易制度肯定是有些猶豫的。因為這種制度要求他們首先要在唐朝都城將他們的部分商品奉獻給朝廷,或者是在報關口岸將貨物裝進政府的貨棧,而這樣一來他簡直就不能算是一個自由的代理商了。但是如果他想要以個人的計划行事,則他可能就會招致官方的干涉,甚至有可能帶來禍患。
至於地方長官,他們在解釋朝廷限制貿易的政策方面寧可走得更遠一些,也不願意冒著被砍頭的危險隨意放寬政府的限制。甚至允許外國人向平民自由出售的貨物,也不得不在那些處在政府代理商嚴密監督下的大市場中交易。更糟糕的是,由於政府惟恐失去其應得的一份利潤,所以外國人最想帶回本國的那些貨物,也恰恰正是唐朝的官吏最著意加以監視的貨物。
通過開元二年(714)的一項詔令,我們可以了解到這些貨物的種類。詔令中規定禁止向外國人出口或出售的商品主要有錦、綾、羅、綉,織成的綢紬絹絲,氂牛尾、真珠、金、鐵等物品。相反地,唐朝政府對於那些它們認為對社會風化來講是輕佻的和有害的商品的進口和銷售,也規定了一些古怪的限制條件——儘管事實證明這些商品可能是商人貨船中最有利可圖的貨物。確實正像在廣州的一位波斯僧發現的那樣,甚至出售假造的奢侈品和攙假的貨物也是一個有利可圖的行業。雖然這樣做很可能會使從事進口的商人身陷囹圄,但是如果碰巧不被發現的話,他還是大大有利可圖的。這位波斯僧就是專門為精明世故的唐朝朝廷製作外國「奇巧」的。
可是正如千萬個外國商人在唐朝境內的經商活動證實的那樣,如果經營者是一位聰明的商人,而且他知道什麼貨物可以進口,什麼貨物能夠出口,知道他所置身的環境如何的話,那麼即使他是一個老實本分的商人,也能夠獨自經營得非常好。
但是話又說回來,即使是最聰明的商人,也無力避免其他一些棘手的問題:如果地方長官對於唐朝官員應該具有的道德原則不管不顧的話,商人貨物中的相當大的一部分就有可能在「關稅」的名義下,被地方長官剝奪而去。甚至如果海關關卡的檢查者碰巧是一位廉直的官員,唐朝政府所要求的東西很可能也是過份的。
根據一位阿拉伯地理學家的記載,當他的同胞到達唐朝時,他們的船貨有三分之一都被迫交到了唐朝的貨棧里。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唐朝政府沒有一項規定是永久性的,任何事情在這裡都是不可逆料的。頭一年看起來還是異想天開的想法,到第二年就有可能會變成一項政策。唐朝政府以詔令的形式一次次地頒布免徵稅收的規定,這些規定大大改變了商人的處境,從而使他們獲取更高利潤的想法變得更為合情合理。
太和八年(834)由唐文宗頒布的一項詔令,就是這樣一個例證。這道詔令是在文宗疾病痊癒之際頒發的「德音」。在詔令中赦免了各種級別的罪犯,而且同時也特別施與了朝廷對於在嶺南、福建、揚州等地經商的,來自海外的「蕃客」的保護。因為這些蕃客「本以慕化而來,固在接以恩仁」,所以指令地方長官允許蕃客「來往交流,自為貿易,不得重加率稅」。
但是唐朝的外來居民還面臨著其他一些必須正視的困難。首先他要面對與商業貿易無關的,在社會和經濟方面沒有保障的狀況。如果外來商人不幸客死在了唐朝的境內,他的貨物就會被封存起來,如果在短時間內找不到他的妻子或者是後嗣的話,這些貨物將由政府予以沒收,而尋找繼承人的期限是不可能持續很長時間的。
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外來居民娶了漢族婦女為妻,或者是納漢族婦女為妾的話,他就得留在唐朝境內,絕對不允許外國人攜帶漢族婦女一起返回其故土。這是在貞觀二年(628)頒布的一道詔令中規定的,目的主要是保護漢族婦女,避免她們與外國使臣及其隨從之間的臨時婚姻——這些人在離家外出期間,需要利用這種露水姻緣來得到一時的滿足。
對於下嫁游牧部落酋領的唐朝公主來說,這種規定當然是不適用的。皇室公主毫無怨言地被送往草原地區,她未來的丈夫與唐朝的關係是否友好,對唐朝的政策來說是很重要的。
九世紀初期,在回鶻政權鼎盛時期嫁給回鶻可汗的唐室公主就是這樣一個例子。這位公主的出嫁是為了交換(事實的確是這樣)回鶻使臣獻給唐朝的,以使公主成行的禮物:駝褐、白錦、白練、貂鼠裘、鴨子頭玉腰帶等,此外還有一千匹馬,五十頭駱駝。
不管是因為遵從唐朝的法令,還是出於自願,我們知道在九世紀時,有許多外來居民已經在唐朝境內生活了四十多年,而且他們全都有了妻室兒女。正如我們注意到的那樣,外來居民都有義務服從專橫的隔離法令,只是由於另外一些較為寬鬆的法令,才使這種情況部分地提到了緩和——這些法令允許唐朝城市中的外國移民選舉他們自己的首領,而且在移民之間可以根據其本國的法律和習俗處理訴訟案件。
本文選自《撒馬爾罕的金桃》(美)薛愛華 著吳玉貴 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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