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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教分離的價值及適用

論政教分離的價值及適用

                                         楊合理       政教關係即國家與宗教的關係,在人類歷史上曾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它與一國的傳統、文化等有密切關係。目前,就世界範圍而言,宗教與社會政體即國家的關係表現為政教合一、政教協約和政教分離三種模式。政教關係是西方乃至人類文明史上一個極其複雜而又重要的關係,從人類社會產生之日起,就必然面臨這種關係及由此產生的問題,而如何解決它們之間的張力關係問題,實際上也構成了人類社會得以存續的一個重要的制度標準。在人類歷史上,嚴峻的問題在於宗教與政治或者人的心靈修養與人的社會治理並不是完全一致的,那種政教合一的人類生活形態雖然在歷史上曾經存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時至今日已是明日黃花。宗教與政治的分離,甚至相互矛盾與衝突,是近代民族國家興起以來的一個重要主題,也是所謂現代性的一個突出標誌。例如,政教分離在美國的形成就與宗教迫害有極為密切的關係。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神權和世俗政權日益分離,特別是資產階級革命之後,政教分離的觀念深入人心。政教分離最終為美國憲法所確認。     一、政教分離的內涵     政教分離是政教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它既是一項原則,又是一項制度。這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採取的方式,它反映宗教與國家、與政治和政權的一種新型關係。這種模式在多種宗教並存或呈現宗教多元現象的國家中存在。目前,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和對政教分離有不同理解,各國政教分離的形式也存在不同。在美國,主要由於對憲法、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具體政治及宗教的問題的看法不同,在政教關係問題上存在諸多觀點。有些人認為,憲法並沒有賦予聯邦政府對於宗教問題的任何管轄權,無論是支持宗教還是限制宗教,他們主張國家與教會之間的完全分離。還有些人認為,憲法的確賦予了聯邦政府一定的權力,或者至少憲法不可以解釋為對聯邦政府在宗教問題上的權力的否認或禁止;第一修正案只是旨在反對設立官方宗教或國家教會,並沒有明確完全禁止政府在宗教問題上的權力。     關於政教分離的含義,大致包括:一是宗教信仰是私人的事情,國家不得干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人的內心對超人間力量的信仰和對宗教的特殊感情。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對宗教的信仰是人內在的東西,是屬於如何和由誰來掌管靈魂的事,在現代社會裡,這隻能歸他自己。因此,宗教信仰是個人的私事。二是代表國家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不得參與或舉辦宗教活動。宗教信仰是公民個人的私事,宗教信仰是人內在的要求,代表國家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不得干涉。在美國,這一要求尤為嚴格,不僅政府,一切代表公益的機構包括公立學校及其職員,都不得參與或開展宗教活動。     二、政教分離的價值     對信仰一個「愷撒」即上帝的政府而言,凡是「愷撒」所認可的就是真理,遵行「愷撒」就是對的。這種模式容易帶來極權和迫害,因為政府利用政權來強化宗教的規條,使宗教的權威上升到至高無上的地位,因此也是造成迫害異己、守成不變的根源。歷史證明,當政治與宗教走得太近的時候,社會正義就會受到損害,自由就會受到壓制;政與教距離太遠的時候,就會傷害社會風氣,人類的罪惡就有了合法的執照。所以,保持政與教間的恰當距離,是件好事。     政教分離是現代憲政國家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國家和宗教之間的一道圍牆。政教分離的實質是如何更好地解決有關人的社會治理與心靈修養的方式問題,是世俗領域和精神領域的分權問題。正如耶穌所說:「愷撒的物當歸給愷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史料給我們提供的這句話的語境是,耶穌被迫回答一個是否應該向皇帝繳稅的具體問題時所說的話,但耶穌所作的回答的意義卻遠不止於此,它表達了一種新的政治態度和智慧。他不是將天國與世俗合一,神權與政權融合;也沒有以彼岸否定此岸,鼓動隱匿或反叛;而是將這二者分開,划出各自的領域,肯定其價值。這對於規範權力,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權的現實意義重大,給人類以很大的啟迪。     政教分離是現代憲政的基本原則和理念,是實現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礎和前提。該原則對於政教關係的解決方式,有著深遠的意義。它已經超越了狹隘的宗教與政治的關係,而觸及人類社會乃至人類文明的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如人權問題、政治制度問題。就現代社會而言,政教分離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經驗和追求,源於對國家與宗教關係的深刻反思,並為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和 198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所確認。因此,政教分離原則在現代憲政國家中具有重大理論和實踐意義。具體表現為:

    1.政教分離有利於對權力的規範和制約,體現了憲政精神。政教分離原則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與政治道德基礎,政教分離體現了現代法治國家在消除政教合一與神權政治的痕迹與影響上所做的努力。在國家和宗教之間劃分了界限,其意義在於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與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與領域。這必然為政府的行為和權力設置一定界限和範圍,以使政府必須遵守並不得逾越這一界限。政教分離體現了憲政精神,它意味著權力的分立以避免權力集中和專制的危險,有助於規範國家權力的正常運行,防範和減少權力獨裁和濫用。同時,它意味著廣泛私人領域的存在和每個個人權利的保留,這既是憲政的精神,也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

    2.政教分離有利於保障宗教平等權的實現。為了保障不同的宗教在憲政精神的關懷下獲得平等發展的機會,必須禁止國家對特定宗教的特殊待遇或特權,保持國家權力的世俗化,以保障國家的宗教中立和宗教的多元性價值。由於政教分離原則的實施,社會生活中不同利益的衝突與矛盾獲得了有效的解決機制,能夠及時地解決裂痕;政教分離也割斷了教派與政權的政治交換關係(至少在法律上),使以教劃線,以派劃線,用宗教標準區分人的社會等級的做法難以為繼,從而為真正實現宗教信仰自由、為處於弱勢地位的教派改善其自身狀況創造了條件,使不同教派、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民和睦相處成為可能。在現代社會中,強調政教分離原則不僅僅是為了保護作為主觀權利的宗教信仰,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防止對客觀憲法秩序的破壞,確立政治世界與宗教世界的不同領域。

    3.政教分離有利於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宗教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其形成和存在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干預。政教分離恰巧可以使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而存在,使其不受國家公權力直接或間接地干預而成為現實。由於政教分離原則的實施,社會生活中不同利益的衝突與矛盾獲得了有效的解決機制,能夠及時地解決裂痕。可以合理地設想,當政治介入人們必須信仰何種宗教這一問題時,它就扮演著一個專制者的角色,從而使宗教在政權的幫助下,變成強迫人民意志的罪惡淵藪。     三、政教分離的適用     政教分離的著眼點主要是使世俗政權徹底擺脫宗教的控制,切斷國家與某一特定宗教或教派的特殊關係。這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在1930年Cochran v.Louisian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具體運用了 「宗教信仰自由是私人的事情,國家不得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以及代表國家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不得參與或舉辦宗教活動」的政教分離的基本規則,並把它們具體化為「目的效果標準」。此後,美國判例逐步確立並完善了「目的效果標準」,用以判斷國家和宗教之間的關係是否符合政教分離。     根據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的原則,在宗教事務上政府的權力是要受到限制的。國家無權也不能夠去判斷具體某個關於神的觀念適當與否。在案件中,法院避免去追問「特定信仰或基於信仰的行為的意義;或當事人對這些教義解釋的有效性」等諸如此類的問題。法院應該謹守中立,而不應當去評價某個宗教或某種思想重要與否,有價值與否。出於中立的考慮,法官往往從信仰者的角度來確定是否存在良心信仰的行為。實際上他需要決定的只有兩個問題:一個是當事人是否持有某種信仰,而這種信仰的性質和意義則不論;第二個問題是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為信仰所要求,這個問題必須基於信仰的角度得出結論。如果滿足這兩個要件,則可以認定爭議中的行為屬於宗教信仰行為。     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不得推行宗教教育,學校不得強迫任何方式的宗教教育。例如,在美國,國家對於宗教,既採取超然中立之態度,不能強迫人民受任何宗教教育,亦不能容許任何學校強迫人民受宗教教育。因此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亦不得把宗教科目列為必修課,或強迫學生參加宗教儀式。馬克思主張國家不得推行宗教教育:「宣布教會與國家分離並剝奪一切教會所佔有的財產;從一切公立學校中取消宗教教育(同時實施免費教育),使其回到私人清修生活的範圍里去,靠信徒的施捨維持;使一切學校不受政府的監護和奴役,———所有這一切必然要摧毀精神壓迫的力量,使科學不僅成為人人有份的東西,而且也擺脫掉政府壓制和階級成見的桎梏。」[1]     在我國古代,政教關係一般是皇權支配教權,屬於政教主從型。總體上看,除西藏實行過地方性的政教合一制度( 20世紀50年代初期被廢除),我國歷史上沒有出現過全國性政教合一的情況。總的看來,中國古代封建政權對待宗教主要出於政治動機,目的是維護皇權的至尊和鞏固統治地位,只要宗教不威脅到國家政權的穩固,封建統治者對宗教一般比較寬容,採取利用的政策。     在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的條件下,應當建立什麼樣的政教關係,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設想應當實行政教分離,但對如何實行政教分離並沒有給出具體答案,完全靠我們自己在實踐中去探索。新中國建立後,一方面宣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另一方面支持各宗教對不適應社會深刻變革要求的宗教制度進行改革。改革開放後,我們黨重新恢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著眼於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研究宗教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探索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宗教的發展規律,在宗教工作理論和政策上提出了一系列新概括、新論斷,如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促進宗教關係的和諧、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等。這些新概括、新論斷,為破解社會主義與宗教這一政治難題指明了方向,實際上也回答了政教關係涉及的有關重大問題。我國各宗教也在進行積極探索,回應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努力走出一條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健康發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積極作用的正確路徑,積累了一些重要經驗。正是政教雙方的不斷磨合和共同努力,我國新型政教關係得以逐步成型。     因此可以說,當代我國政教關係,是以政教分離原則為基礎,以政教和諧為價值取向的一種新型政教關係。這既借鑒古代中國和當代西方國家的政教關係,又不同於古代中國和當代西方國家的政教關係,而是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相匹配、具有自身鮮明特徵的一種新型政教關係。簡言之,就是堅持政教分離原則,在政教之間劃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並不把政教分離作為處理政教關係的終極目標,而是在政教分離基礎上努力追求政教關係的和諧,形成良性互動的關係。     總而言之,宗教關係是我國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中不容忽視的社會關係,促進宗教關係和諧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正確處理宗教關係,必須堅持以政教分離原則為基礎,以政教和諧為價值取向,這對於尊重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______________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647.                            (本文轉載自《學習論壇》,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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