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犯罪的轉變定性
案情介紹:2012年4月8日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陳某、張某在阜陽市XX區清河東路某餐館吃飯,期間因瑣事與被害人林某某發生爭執,之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陳某、張某離開現場,當行至清河路某浴場附近時,四人計議毆打被害人,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陳某、張某持木棍返回某餐館毆打被害人林某某,致被害人左肱骨骨折、左髕骨骨折、右手創傷,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三處傷情分別為輕傷與輕微傷。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陳某、張某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要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建議對四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內量刑。被害人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嚴懲四被告人,並要求四被告人賠償其40萬的經濟損失。
辯護律師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屬委託後,會見被告人及查閱了卷宗材料後發現四被告人並不是隨意毆打被害人,而是在飯店吃飯時,與四人同行的女孩劉某某喜歡飯店裡的一隻寵物狗,在她詢問狗的主人時,被害人故意說狗是其所有,並說只要她陪其喝酒就把狗送給她。正是由於被害人的挑逗才引起四被告人的不滿,四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案的定性會直接影響到法院對被告人的量刑。
辯護律師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結合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如下:一、被害人欺騙、戲弄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是本案發生的原因。受害人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二、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不能成立。辯護人認為故意傷害往往是事出有因,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一定的恩怨,這種恩怨可能是長久積累的,也可能是最近產生的,但尋釁滋事剛好相反。首先從被告人的主觀犯意來看。故意傷害的故意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的故意尋求精神刺激而無事生非,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或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本案被告人的故意是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出於教訓被害人的故意。,而且其侵害的對象是明確特定的人,不具有隨意性,沒有造成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三、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被告人李某某認罪態度好,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願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最後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定四被告人侵害的對象特定,而非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為被告人李某某在2009年曾因其他的故意犯罪被判處拘役,至本次犯罪不滿五年構成累犯。最後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連帶賠償受害人6300元損失。拿到判決書後,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願意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在律師的建議下,法院改變了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對被告人作出了公正的判決,罰當所罪,實現了刑法的罪罰相適應原則。我認為作為律師一定要盡職盡責,用專業、專註的態度發現每一個細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我們的努力去體現律師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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